债务金额确定及还债和解契约书
  债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债务人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赊帐债务金额及其支付方式以如下互让方式和解。
  争执内容:
  甲、双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维持商品(铜板、钢管等钢铁制品)交易契约,其赊帐债务的余额,甲方主张享有债权人民币x x元整,乙方则主张不负任何债务,经调查甲、乙双方的帐簿、票据后,双方和解如下:
  第一条 乙方承认本日积欠甲方赊帐债务人民币          元整,并自本日起以至债务清偿日止,以日息x分计算全部利息,并承担偿还义务。
  第二条 乙方对前条债务的本金人民币          元整,如下分次亲自送达或送至甲方住所。
  1.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支付          元整。
  2.          年     月     日(最后一次)前支付人民币          元整。
  第三条 若乙方如期支付前条的债务,得免除第一条所述的利息支付。
  第四条 乙方对于第二条所载的分期付款方式若有任何一次延迟支付,则无须甲方通知、催告,立即丧失契约的期限利益。乙方除须一次付清第一条所载金额扣除已支付金额的余额外,同条规定所孳生的利息亦须一次付清。
  第五条 根据前条,乙方应于丧失契约期限利益日一次付清本金余额与利息合并的金额。若再有延迟,则自当日起讫清偿日止,应加前述金额以日息x分计算全部利息。
  第六条 乙方根据第二条分期付款以清偿债务时,所开出支票的到期日,不得超过该付款期最后期限。
  第七条 甲、乙双方须确定除本契约外,并无任何债务关系。
  第八条 有关本契约的纠纷,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住所管辖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以上和解契约成立。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债权人(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债务人(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