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协议(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版)
1228次阅读64次下载1972个字2019/11/5 10:24: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协议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鉴于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且乙方就_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向甲方提出申请,为规范基金的上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同意其上市。
第三条 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等规定对乙方及基金实施日常监管。
第五条 乙方应当指定两名授权代表负责基金的信息披露事务,并将其通讯联络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等告知甲方。
乙方更换授权代表的,应当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第六条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第七条 当基金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当如实答复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第八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定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乙方向其它证券市场或交易所报告有关涉及乙方的信息,应当同时向甲方报告。若乙方向其它证券市场或交易所报告和对外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报告和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当向甲方说明,并按照甲方要求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
第十条 基金如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第六章规定的停牌和复牌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停牌和复牌申请,申请中要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甲方有权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第六章的有关规定,亦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基金的停、复牌事宜。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期向甲方缴纳基金的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为30,000元人民币,上市月费为每月5,000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之前的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从基金上市后第一个月起计算,按年在每年7月5日前一次性缴纳。乙方逾期缴纳上市费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基金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乙方不再缴纳上市初费;基金终止上市的,已经缴纳的上市费用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乙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甲方有关规定和/或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改正;
2、内部批评;
3、公开谴责;
4、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甲方无须对基金上市交易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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