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
(债务人)
(保证人)
保 证 合 同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 保 证 合 同
鉴于,
(1) (以下称“债务人”)与 (以下称“债权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称“租赁合同”)(编号为: )
(2)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保证人同意为债务人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且债权人(出租人)接受保证人的保证。
现各方就上述保证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1 保证性质
1.1 保证人保证债务人(承租人)将适当履行其在租赁合同项下的一切义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性质为连带责任保证。
1.2 债权人(出租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而无需先行向债务人(承租人)进行任何形式之追索,包括但不限于向债务人(承租人)发出通知、上门催讨、提起或进入任何法律程序。
2 保证人的责任范围
2.1 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债务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对债权人(出租人)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债权人(出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已支付的所有款项;
债权人(出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已支付的所有款项为基数,上述款项支付日至该价款实际偿还日之间按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利率计算所得的全部金额;
损害赔偿;
债权人(出租人)为保障或执行其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全部租金(包括根据租赁合同不时上调的部分);
保证金、零期租金、管理费或手续费和期末购买价;
迟延履行金;
损害赔偿;
债权人(出租人)为保障或执行其权益所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