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买卖合同(回租专用)
本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出租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卖方、出让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鉴于:
1、为融资租赁之目的,乙方自愿将其自有设备出售给甲方,并从甲方处回租使用。
2、甲方(作为出租人)已于 年 月 日与乙方(作为承租人)就上述设备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就设备购买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词语,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融资租赁合同》”指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
1.2 “设备”指甲方向乙方购买的乙方自有设备,包括乙方自己生产或向供应商购买且已取得所有权之设备,该等设备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设备。
1.3 “设备购买价款”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购买设备而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
1.4 “供应商”指向乙方出卖本合同项下设备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1.5 “《采购合同》”指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与供应商签订的购买本合同项下有关设备的合同。
1.6 “不可抗力”指任何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和同类军事行动、国内动乱、罢工、怠工、疫病、禁运、没收财产、政府发布禁止令或采取其他限制和行动。
第二条 设备
2.1 本合同项下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 设备购买价款及其支付
3.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设备购买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甲方同意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设备购买价款:
3.1.1《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并生效且甲方收到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的签署版本;
3.1.2 乙方已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令甲方满意的担保;
3.1.3乙方已向甲方提供设备归乙方所有的产权证明、原始发票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文件;
3.1.4乙方已经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为设备办理完毕以甲方为唯一受益人的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和批单提交甲方;
3.2设备购买价款按如下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