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省        县        (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 
          省        设计院,以下简称承包方。 
  经双方协商,由委托方委托承包方承担        工程的可行性研究,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以内,向承包方提供所有与研究工程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1.提供数据、资料的内容如下:(略)。 
  2.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所得的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承包方,必要时可吸收承包方参加本工程可行性研究的人员参加。 
  第二条 承包方应在        年     月     日以前,向委托方提交本合同工程的可行性报告,并对此承担责任,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 
  1.经营评价指标: 
  (1)投资内部收益率:                           。 
  (2)投资回收期:                           。 
  2.贷款偿还能力分析:                           。 
  3.外汇偿还能力分析:                           。 
  4.盈亏平衡、灵敏度分析与风险评价:              。 
  5.结论:                           。 
  承包方应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报告                           份。 
  委托方如在合同期间对              工程提出重大变更,甚至原始资料、数据有重大变动,有可能导致承包方对可行性报告作修改甚至返工时,须经双方协商,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加任务变更附件,或另订合同。 
  第三条 费用支付条款 
  1.本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费为人民币             元整。于合同生效之日,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上述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下余金额于合同期满时全部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