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出 租 方:                          
代 理 方: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为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供出租方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方)代理出租房屋使用。签约前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在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中或在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
  二、出租方应当出示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明;
  (二)身份证明;
  (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四)将房屋出租给境外人员及外资机构的,还应具备涉外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方)应当出示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四)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的有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