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年     月      日                       为卖方和                      为买方。双方同意买卖                         ,其条款如下:
  1.合同货物:                                            
  2.产地:                                            
  3.数量:                                            
  4.商标:                                            
  5.合同价格:                                              F.O.B. 
  6.包装:                                            
  7.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8.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     %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9.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     %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10.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                                          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11.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12.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13.装船时间:当日13:00或次日8:00装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