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协议(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版)
1252次阅读71次下载1523个字2019/11/5 10:24:00


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协议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发行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证券法》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公司债券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发行的公司债券(代码:____________;简称:____________)符合上市条件,接受其公司债券上市。
第三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
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现有或者将来新制定、修改的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乙方在公司债券上市前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履行。

第五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缴纳公司债券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金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人民币;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债券上市总金额1亿元人民币为基数,每月交纳500元人民币,每增加2,000万元人民币,月费增加1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
乙方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交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当月止,按年预交上市月费,每年在收到甲方交款通知后,划交甲方指定帐号。
乙方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纳金额的0.03%的违约金。乙方公司债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
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及甲方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甲方可视市场的需要,对乙方发行上市的公司债券实施暂停交易。

第七条
乙方对于债券评估机构对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公司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甲方。

第八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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