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海洋)
  订立合同双方: 
                 (简称甲方)委托               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外托运               (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经济合同法》和               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      吨位船舶一艘(船舶           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           港运至           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           货物于      _天内集中于           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      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      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              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              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         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          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   ),全船运费为             元,一次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