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先予执行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民初字第              号 
  原告: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              告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                   (概括写明请求的具体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 
  本院认为,                   (写明决定先予执行的理由)。依照                   (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先予执行的内容及其时间和方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