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2)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抵押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   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抵押权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及财产有效证书):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     ,实际抵押额为     元整。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       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    元整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        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五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内到期时的处理方式,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