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器销售合同条款
904次阅读43次下载1495个字2019/6/20 21:03:00

总合同号: ?字第 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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