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买受人(甲方): 出卖人(乙方): 为保证有充足、稳定的加工原料,以利于组织生产,顺利完成贸易订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蜂产品订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签订蜂产品数量如下: 蜂蜜?共:?__?吨, 蜂王浆共:?___?吨, 蜂花粉共:?___?吨。 第二条:质量要求: 乙方必须保证生产的各类蜂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理化指标,不得掺假、掺杂。 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 乙方于?_年?__月?日至?年?_月?日履行交货,具体日供应量按照生产计划通知乙方。地点:宁波源彬蜂业发展有限公司仓库;计量方法:以交货地的称量为计价重量;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由乙方自行将蜂产品运至交货地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检验方法: 甲方在收购当场对乙方的蜂产品随机检验。对乙方交售不含抗生素,达到出口要求的蜂王浆、蜂蜜、蜂花粉,年底甲方按原料收购的10%利润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 第六条:担保方式:?_____?。 第七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延迟交货或甲主延迟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延迟部分价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规格和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在?日内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要求。 第九条: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乙方的履行合同困难或经济损失,甲方从蜂农的实际利益出发。甲方愿补助蜂农蜂场的30%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 买受人(盖章):?出卖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2000年9月3日5时许,浙江省江山市碗窑乡周某驾驶大货车从浙江省常山县驶往江苏省昆山市,途经320国道一施工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桐乡市沈某驾驶的警用桑塔纳巡逻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警车翻车。周某在左驾方向过程中,又与江苏省海安县缪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正面相撞。此次事故造成三车严重受损,海安车承运人缪某(即驾驶员)及车内乘客纪某、吴某三人受伤,系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纪某被送往浙江省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髋臼骨折、髋关节半脱位、颔面挫裂伤。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遵医嘱带骨牵引回当地医院进一步诊治。法医学鉴定后认为,纪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后经核实,纪某在事故中共造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5084.5元 事故经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处理,认定前述浙江省江山市的周某驾驶车辆中与前车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对路面观察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且车辆超过限速行驶、严重超载货物,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江苏省海安县承运人缪某及其乘客纪某等在该起事故中均无责任。2001年8月21日,乘客纪某从浙江省桐乡市交警大队只取得赔偿款15000元。2002年9月1日,纪某向缪某发出电报,要求承运人缪某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2002年9月10日,纪某通过电信部门查询得知,所发电报系缪某之妻杨某签收。此后未有结果。2002年9月18日,纪某就损害赔偿事宜最终未能与浙江江山肇事者周某达成调解协议,桐乡市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004年5月8日,纪某选择客运合同纠纷,以承运人缪某为被告,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原告纪某诉称,我在乘坐被告缪某客车过程中受伤,缪某应依据合同向我承担违约责任,现请求法院判决缪某向我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计113964.02元。 被告缪某辩称,在本起事故中,交警部门已认定我无责任,原告选择我做被告显然没有道理;况且从事故发生至今已远远超过1年,原告按照客运合同纠纷提起的是损害赔偿之诉,就时效而言,法院也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被告缪某同意原告纪某乘坐其所驾驶的车辆并承诺将纪某运输到约定的地点起,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即告成立。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作为承运人的缪某负有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纪某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法定义务。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乘客可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进行诉讼。本案原告纪某选择了违约之诉,就应按照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尽管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确认缪某对事故无责任,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客运合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故不能因此免除其违约责任。即只要承运人未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不管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客运合同之诉的时效为2年,且时效计算期内有法定情形时可中断重新起算,本案纪某发电报向缪某主张权利的行为已导致时效中断,故原告的起诉并不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所辩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缪某(承运人)赔偿原告纪某(乘客)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60084.5元。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以及选择违约之诉后的归责原则、时效问题等。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民事责任竞合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法律规范竞合,即因同一民事行为被数个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产生。一旦当事人发生争议时,民法上的民事责任竞合,就表现为民事请求权的竞合。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竞合是比较常见一种竞合形式,即一个侵权行为,既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两者共同之处显而易见,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都具有明确的补偿性,同时具有一定的制裁性,在主要构成要件上二者也基本相同。但我们应当看到,二者在诉讼管辖、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赔偿范围、举证责任、时效、归责原则、免责责任等方面差别较大。从本案情况出发,这里谈3点不同:1、赔偿范围不同。侵权之诉中,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违约之诉中,损害赔偿仅仅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2、归责原则不同。对侵权责任,法律上主要实行过错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对违约责任,法律上主要实行无过错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以过错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即便当事人没有过错,只要法定条件具备时,也要承担责任,这在《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中就很明确。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有关违约的一般性规定,其中并未将过错列入违约的构成要件中。这样规定符合合同法的发展趋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欧洲合同原则》、《国外商事合同通则》以及英美法系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都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3、诉讼时效在一定情况下不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届满,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即行失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项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根据《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的期间一般为2年。 在国外,处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禁止当事人自行选择。合同当事人不得因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诉讼,但合同无效的除外。二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家采取有限选择原则。受害人可以选择提出一个请求,如败诉后不得以另一个请求再诉。三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规定受害人可以任意选择。如提出侵权之诉后因时效届满等原因被驳回后,还可以违约再提出诉讼;而且在诉讼中也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这条规定,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案不再理原则,可以认定我国处理竞合采取的是有限选择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请求,一旦败诉后不得以另一请求再诉。因此,当事人选择何种请求对自己更为有利,就显得十分重要。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如何选择,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侵权之诉尽管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只有1年,当事人如在事故发生满1年而不满2年时选择侵权之诉将会招致败诉;况且,受害人还要就过错问题承担举证责任。此时如选择违约之诉,尽管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却能保住胜诉权,并且受害人无须就过错问题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当事人选择了违约之诉,就应从这一角度认定事实裁决案件。
这是一篇关于商品房屋购销合同范本的文章,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正在为如何写商品房屋购销合同范本而发愁的朋友可以看看,说不定对您有帮助。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购销________渡假村商品房事宜,经洽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购买座落在________渡假村________组团内________楼房________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面积以________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准。 二、商品房售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其中包括配套的配电室、临时锅炉房、道路、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建筑税和公证费。 三、付款办法: 预购房屋按房屋暂定价先付购房款40%,计人民币________元,(其中10%为定金)。待房屋建设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付30%。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时按实际售价结清尾款。房屋建筑税款由甲方代收代缴。四、交房时间: 甲方应于一九____年____月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接房通知后的十天内将购房款结清。届时乙方若不能验收接管时,须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费(按房价的万分之一/日计取)。 六、乙方从接管所购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质量问题实行保修(土建工程保修一年,水电半年,暖气一个采暖期)。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定金不退;如甲方违约,则应双倍退还定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购房屋时(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承担应交房屋售价万分之一的罚金。甲方通过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时,以同等条件由乙方付给甲方作为奖励。 八、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对所购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及渡假村管理办法。 十、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两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二、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十三、本合同附件: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略) 2.________渡假村别墅暂行管理方法(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地址及电话:地址及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署地: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秉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1.甲乙双方均同意按照本合同内容之规定执行。甲方授权乙方作为______________县(市)_____持有的_____商标独家使用权。相关系列产品加盟(独家)授权经销商。公司在该县(市)不再发展第二家加盟(独家)经销商。 2.________年度合同标的__________万元; 2-1?经销商首批进货金额_____________万元; 2-2?经销商全年进货金额_____________万元; 2-3?完成销售量及年终返利。 3.合同履约押金及独家特约经销权益保证金。 3-1?合同履约押金:乙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日内,须支付人民币____元给甲方,作为合同履约的押金。由于乙方的违约而导致其合同履约押金被甲方扣罚至不足____元时,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____日内,将合同履约押金补足至____元整,否则视同乙方放弃该地区加盟(独家)经销商的权利。本合同解除后,甲方于合同解除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押金退还乙方。 3-2?加盟(独家)经销权益保证金:此项针对地区加盟(独家)商而制定。即:乙方作为甲方在某地区的加盟(独家)特约经销商时,除须符合一般经销商的一切条件外,另需交纳人民币________元作为一个销售年度的独家特约经销权益的保证金。具体金额视城市和地区的级别而定。(现暂定不收) 一个销售年度结束后,甲方有权在对乙方综合考核评估后决定是否继续授予其该地区的独家经销权;乙方亦有决定是否继续作为甲方该地区独家经销商的权利。 如果乙方不再作为甲方在该地区的独家特约经销商或甲方解除此项权利,则甲方在合同终止或改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的保证金。 据此,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万元作为甲方在_____________地区的独家特约经销商的权益保证金。 上述金额为________年度的保证金标准,以后年度的标准甲方届时视情况而定。 4.供货及相关细则 4-1?合同供货价格: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的价格为标准。 4-2?供货合同:首次进货,甲、乙双方可另行签定一份试销合同,具体执行中,以该试销合同的条款为准。(乙方不要试销期,就不需要另行签定试销合同)。凭订货单发货即可。 4-3?货款支付方式:规定期限内全款汇到甲方帐户,款到发货。 4-4?供货期限 4-4-1?首批进货: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按照计划量所需金额将首批进货款全额汇到甲方帐户。甲方在收到乙方全款后,按照供货合同的要求组织发货。 4-4-2?以后进货,经销商应提前______日填写书面需货申请单,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将货款全额汇到甲方帐户,甲方在确认款到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发货。 4-4-3?属于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因素(如铁路、公路、海运事故等),使甲方不能保证供货期或乙方不能按时交纳货款的情况除外。 4-5?交货地点及运费 4-5-1?合同交货地__________省___________市(或台州市)。 4-5-2?到达合同交货地的运费由甲方负担(指到达该合同交货地城市前的费用),从甲方运到达乙方城市的运费由乙方负担。 4-6?包装标准:按一般包装标准执行,包装物不回收。 4-7?甲方保证将产品保质、保量、按期交付乙方。 5.相关管理办法 5-1?价格管理 5-1-1?__________系列产品执行全国统一最低零售价格,乙方的销售价须按照甲方制定的统一价格严格执行。 5-1-2?凡发生违价时,乙方同意按以上标准按受处罚: a.凭违价发货票,每发生一次违价金额____万元以内的含(_______万元),甲方有权扣罚乙方合同履约押金的____%作为违约金 b.违价金额超过____万元的,甲方有权全额扣罚乙方的合同履约金,直至取消乙方的独家特约经销商资格; c.乙方在一个销售年度内有二次以上的违价行为或单次违价金额在________万元以上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年终返利,直至取消乙方的独家特约经销商资 d.乙方的违价销售量,不计入其全年销售总量。 5-1-3?甲方统一进行的价格调整或经甲方同意的价格调整行为除外。? 5-2?广告促销管理
编号 no._____? 上海_____投资有限公司(甲方)? _____(乙方)? 双方同意签订本公寓房预订合同,并订立条款如下:? 1.乙方向甲方预订上海遵义南路88号“协泰中心”大厦内_____楼_____室公寓房_____套,建筑面积(指建筑设计图计算)共计_____平方米,房价共计_____美元(附房屋平面图一份)。? 2.双方同意公寓房屋价格以美元为计算货币单位。乙方以付汇方式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内,汇款费用由乙方自理。? 3.乙方同意在预计合同签署后的十四天内预付房价的百分之_____(_____%)即_____美元,在预计房屋交付之日,买卖契约签署后的十四天内付清剩余的房价的百分之_____(_____%)。? 4.若乙方在第三款所规定的付款日期内不能付讫应付房价款,甲方将向乙方按日收取滞纳金,滞纳金以应付房价款的千分之_____(_____‰)计算。 ? 5.“协泰中心”是建造在上海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28-3c地块上的大厦,该土地是经上海市土地局批准,甲方以_____万美元中标,获得50年有偿使用权(截止公元___年___月___日),因此,乙方购入的公寓房连同相应的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购入。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期限到公元___年___月___日止。? 6.冷暖气管道和水、电及其他设备应安装就绪,房内生活设施配备一应俱齐。? 7.乙方付讫全部房价后,携带甲方发给的房屋竣工交付使用通知与甲方签订公寓房买卖契约,即可办理取得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8.公寓房买卖契约签订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按照甲方销售说明书规定的有关建筑和设备标准,对甲方交付的房屋与设备进行验收,并由双方交接房屋钥匙。房屋钥匙交接后即作为双方房屋移交手续办妥。? 9.自房屋移交日起,房屋的所有权即归乙方。不论乙方住进使用与否,均应自移交日起由乙方承担该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维修责任并负责有关本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10.乙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后,即应向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屋产权证,同时向土地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1989年9月,浙江省永嘉县某机电设备厂(本案原告)通过信函方式同汉沽区某公司(本案被告)签定了一份铅封及铅封丝的购销合同。合同载明,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规格10×5铅封一万千粒,每千粒25元;铜质铅封丝五千千米,每千米100元。同年十月份交货,供方代办托运,货款托收承付。合同未有注明总金额。同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电称:“于10月22日向贵公司发运铅封500千粒,铅封丝500千米,货款并包装费73091.50元,本厂于24日向贵公司托收,请接单后即付,余货将产好,即予发运。”被告于10月30日接到电报及托收单后,方察觉双方所签合同,由于经办人员疏忽大意,对铅封和铅封丝的数量单位有重大误解,因而导致数量扩大了一千倍。使本来货款价值九百多元扩大到九十多万元。如按此合同履行,将会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同时发现原告要求托收付款的手续不健全,没有铁路承运部门的货物运单及领货凭证,怀疑原告可能是在没有发货情况下,即向被告骗取货款。基于以上考虑,被告即刻于当日回电:“定购铅封一万粒,铅封丝五千米,请按此数发货。”要求原告变更合同数量。同时以“货未到,与交货单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原告接电后回电仍坚持合同原订数量,并催被告付款。11月下旬,被告先后收到了原告寄来的领货凭证,铁路运单及发来的部分货物,被告收到货后,妥善保管起来,等待解决问题。12月下旬,原、被告双方经当面协商未果。原告于1989年12月28日向浙江省永嘉县法院起诉。 原告起诉意见: 原告要求向被告追索已发货的货款及运杂费,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已装好未发运的产品所造成的损失。 律师诉前工作及代理意见: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代理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对方利用我方有重大误解,从而实施欺诈行为的案件。案件本身有一定的复杂性,加之异地应诉,要想扭转我方被动局面确实不容易。一方面我方提出自己有重大误解行为,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我方首先负有举证责任。另一方面,我方怀疑原告有欺诈行为,必须取得确凿的证据,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变被动为主动。如何把我方的怀疑、猜测变为事实,关键是要在原告当地取得原告弄虚作假,实施欺诈行为的充分证据。此案前途究竟如何 被告及代理律师怀着矛盾的心情踏上了赴永嘉应诉的路程。经过在永嘉县当地调查了解情况和在法院阅卷,被告的怀疑均得到了印证。1、代理律师经向金华大众货物联运站调查证实,原告于89年11月8日才委托该站发货,托运单记载的托运日期10月22日,是被告自己伪造填写的。2、代理律师在永嘉县法院阅卷时,案情又有新突破。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证实自己于89年10月22日委托永嘉县城关南北托运站向被告发货的货物托运单,作为已向被告发货的证据。托运日期是89年10月22日,看到这份托运单,代理律师立刻就意识到这是假的,同一批货,原告不可能委托两个托运部门。是原告为了证实自己10月22日发的货而向法院提供的假证据。经向该托运部老板调查,在事实面前他只得承认是原告找到他,在未发货情况下,伪造了发货的托运单。在法院开庭时,原告不承认被告有重大误解行为和自己有欺诈行为。审判员也认为这是一起简单的购销欠款纠纷,说服被告付款。为此,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以下答辩及代理意见: 1、被告的行为是重大误解行为。 代理律师首先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与宁波水电厂订购计量指示机构一万套的合同。说明被告向原告订的一万粒铅封和五千米铅封丝是为其配套的,并且提供了当被告发现订购产品数量发生重大误解后,立即多次去电原告要求变更产品数量的函电底稿。说明被告以上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重大误解行为的法律特征。 2、原告的行为是欺诈行为。 根据被告向法庭出示的原告弄虚作假实施欺诈行为的证据和原、被告双方往来函电材料证实,原告收到合同后,应当意识到被告对合同数量有重大误解,原告如果及时去电与被告核实,就根本不会发生以上纠纷。而原告却采取了相反态度,即利用被告的过失行为,妄图达到自己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合同数量有误,原告并非没有发现,因为,如果按合同上的数量组织生产,原告根本没有这种能力。合同价款高达92万元,所需原材料至少是50万元。根据被告代理律师向永嘉县工商局了解,原告是家庭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仅五万元,88年实际完成产值5万元,按实际交货89年两个月完成产值不到3万元。因此,无论从生产能力及资金实力,原告都是无法如期履行合同。假设原告确实认为被告就是按合同上订的数量要货,由于自己的生产能力有限,原告也应该怀疑数量有误,而与被告进行核实的。可是,原告却没有这样做。经过调查证实,为了达到骗取被告货款的目的,原告在没有向被告发货的情况下,于89年10月22日于与永嘉县城关南北托运部串通办理了50件铅封、30件铅封丝的假托运手续。原告就是凭借这个假手续于89年10月24日办理托收,并于10月30日要求被告付款。在原告玩弄的伎俩叫被告识破后,无奈,原告只得于89年11月8日才将部分货直接拉到金华大众货物托运站委托办理托运手续。又在该运单填上了10月22日的日期。继续伪造事实,以图蒙混过关。原告以上所为,是在骗取被告货款的目的没有达到后,为了掩盖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惟恐承担逾期履行合同的责任。并且以少发货,多要款的手段达到骗取被告货款的目的。如果说被告由于对合同标的物的数量有错误认识,使由此产生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属于重大误解的话,那么在原告方则是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则是故意了。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原告的行为是欺诈行为。被告为此请求法庭: 1、依法确认被告的重大误解行为; 2、原告的行为是欺诈行为,请求撤销双方的购销行为,将已发运的货物退回原告,损失原告自负; 3、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发表后,庭审形势发生了180度的变化,原告代理律师当庭表示原告实施的有些行为没有如实向其介绍,对原告代表人进行了责难。原告代表人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了错误,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裁判和调解,并向被告表示了歉意。法官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及代理律师意见极为重视,表示要认真研究认定。暂时休庭后,法官主动上门到我方住处征求对本案的处理意见。鉴于原告代表当庭认错的诚恳态度,考虑到原告已发部分货的事实,法官建议被告最好以调解方式结案。经与被告代表人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我方提出的对本案的观点基本被法庭采纳,我们已达到了此行的目的。考虑到我方的实际需要和路途较远为减少讼累,我方同意以调解方式结案。
供方: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1.品名、计量单位、数量: ┌───┬──┬───────────────────────────┐ │品名 │计量│ ?交售时间与数量 ?│ │ │ ├─┬─┬─┬─┬─┬─┬─┬─┬─┬─┬─┬──┬──┤ │ │单位│合│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 │ │计│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 │月 │ ├───┼──┼─┼─┼─┼─┼─┼─┼─┼─┼─┼─┼─┼──┼──┤ │鸡蛋 │百斤│ │ │ │ │ │ │ │ │ │ │ │ │ │ ├───┼──┼─┼─┼─┼─┼─┼─┼─┼─┼─┼─┼─┼──┼──┤ │鸭蛋 │百斤│ │ │ │ │ │ │ │ │ │ │ │ │ │ ├───┼──┴─┴─┴─┴─┴─┴─┴─┴─┴─┴─┴─┴──┴──┤ │备注:│ │ └───┴──────────────────────────────┘ 2.产品质量与标准:供方出售给需方的鲜蛋应符合国家的收购规格即新鲜完整、不破损、不变质,保持鲜蛋表面清洁,不沾附泥污等物。 3.包装要求:由自备或向需方租用硬塑箱及木箱,由供方付给需方押金与使用费。 4.价格或作价办法:全年实行季节差价。按上级规定,收购旺季实行最低保护价,鸡蛋每斤_________元,补贴饲料_________斤,鸭蛋每斤_________斤,补贴饲料_________斤。 5.收购地点:_________。 6.交货方式及运费负担:供方鲜蛋送往需方仓库,必须自备车辆、船只或其它运输工具,需方收货后则应按实际数量,每百斤补贴运输费,损耗_________元,交食品站不补贴运杂费及损耗。 7.验收方式与期限:供方将鲜蛋送到后,需方依次过磅照验,在24小时内验收完毕(星期日例外),逾期验收由需方补贴损耗1%。 8.货款结算方式:需方通过验收后,应向供方及时支付现金或汇款。壳蛋按照_________斤结算,流清、烊黄按好蛋_________折结算,饲料按实际数量结算。 9.超欠幅度:交售数量分月在合同规定数量超欠5%以内不作违约论处。 10.违约责任:供方违约每欠_________斤鲜蛋,应补给需方损失_________元。需方违约拒收一斤鲜蛋,则补给供方损失_________元。 11.争议解决办法: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其它:供方现存生产鸡蛋_________只鸭蛋_________只,若需淘汰更新,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才能减少货数量,白壳鸡蛋按收购价收购,不补贴运杂费和饲料。 本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单方任意变更或解除,若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以书面形式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本合同正本二份,购销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加盟商经销协议 甲方:北京东方雅迪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1,甲方-北京东方雅迪贸易有限公司是美国品牌shirley.intimate?attitudes.risque.意大利6mia.等品牌在中华人民共国的拥有商,是这几大国际品牌的国内总代理,全权负责中国市场的推广及产品销售事宜。并拟在中国各主要城市授权经销这几大品牌。 2,乙方自愿成为北京东方雅迪贸易有限公司的经销商。 3,甲乙双方就代理销售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内容和条件见下文所述。 第一条:定义 在协议中除非另有要求,则下列名词和表述应被理解严格的含义: ???(1):指定产品:是指北京东方雅迪贸易有限公司所属的内衣,睡衣等系列产品。 (2):指定区域:是指甲方授权乙方进行产品销售的区域,根据本 协议,甲方的授权区域为:; (3):独家销售。指销售方所享有的经销权为在指定区域内为独家 的,是排他性销售。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不得在指定区 域自行销售本协议指定产品,也不得授权任何第三方销售本协议指定产品。 第二条:授权 在加盟后,甲方授权乙方为在指定区域指定产品的独家经销商;乙方 接受此项授权书,并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条件销售产品。 第三条:代理销售方式 ???(1)乙方根据本协议授权,在指定区域按照甲方具体要求建立指定 产品的专卖或商场形象专柜;专卖店需在指定区域城市的繁华地段内,面 积为30平方米以上(含30);形象专柜需在当地的高档商畅 (2)乙方不得销售甲方货品之外的商品。 第四条:加盟费的收醛 (1)乙方在签定本协议后?日内,必须向甲方交纳押金一万元,合同期满予以返还。 ?(2)乙方首次从甲方进货为人民币五万元,可按照产品统一零售价的四折(特殊产品除外)进货(不含税价格)。 第五条:产品销售定价 ?(1)正价产品。乙方可根据指定区域市场行情按照甲方所规定的零 售价做适当调整(甲方提供一份详细的价格表和折扣表,零售价上幅不能超过10%,下幅不得超过15%)。 (2)特价推广产品。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零售价进行销售。 第六条:货款支付 ?乙方每次进货支付货款后,甲方予以安排发货。货款支付方式可以 是现金.转帐等多种方式。 第七条:货物运输 ?乙方所需产品均有乙方自行负责提货,亦可由甲方代办运输,但运 费及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需退换的产品运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提供给乙方 ?(1)提供品牌专柜形象效果图样。 (2)提供印有shirley吊牌的包装袋(大小两种) ?(3)在乙方支付货款后,保证及时安排发货; ?(4)负责将每季度和每月的新款样品以尽快时间寄给乙方;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xxx 乙方:xxx 甲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___________空调外机养护罩、内机养护罩,现乙方愿以自身优势帮助甲方开展该产品的销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1、经销商 要求:管理规范有一定规模的空调销售、服务网点,首批进货________套以上,其中外机________套,内机________套。 享受政策:由总代理直接供货,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 2、代销商 由甲方提供各种型号产品共计________个的首批铺货,该批产品乙方无需立即付款,但是该批货物如出现损坏或丢失,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产品价格?全国统一零售价:____元/套(外机双风机和内机的柜机均按二个计算) 乙方提货价:_____元/套 三、订货及结算方式?乙方根据需要由专人向甲方提出订购要求:包括具体型号及数量等。提货时付清货款。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乙方随时了解产品库存,做到及时发现所缺型号,起码提早一天向甲方订货。不得向其它有总代理的区域进行销售,违者将取消经销的资格。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工作,并保证好产品的质量。 五、其它?为了充分体现平等互利,实现合作双赢,甲方提供以下优惠政策,支持乙方的工作。 1、甲方把乙方每月总销售量的_______%作为推广费返还给乙方 2、乙方的月销售量达到______个以上,甲方按当月乙方销售额的________%进行返利。 3、乙方可介绍和发展下级经销、代销商。乙方发展的下级经销、代销商直接由乙方供货,如要求甲方供货的,甲方按其当月总销售量的_______%奖励给乙方。 4、乙方一次性提货________套以上甲方可免费提供广告位。 注:以上销售量均以当月提货量为准,返利形式一般是产品。代销商不享受以上返利政策。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有效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甲方:(盖章)xx ?乙方:(盖章)xx 代表签字:xx? 代表签字:xx
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____? 签订日期:_____? 签订地点:_____? 经供方:___需方:___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在执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 ┌───┬────┬────┬─────┬────┬────┬────┐? │?品名?│ 规格 │?单位 ?│ 数量 │?单价 ?│?金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1996-0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1、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应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b、《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c、《民法通则》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四十二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法发〔199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供方: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购销产品: 1、名称:_________ 2、强度等级:_________ 3、生产厂家:_________ 4、商标牌号:_________ 5、数量(吨):_________ 6、单价(人民币:元):_________,如遇市场价格上下浮动,由双方协商变更价格。 7、总金额:(人民币:元):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质量符合gb175-99国家标准。 三、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 四、交货验收:交货时水泥质量验收以双方抽取实物试样或以卖方同编号水泥的检验结果为依据,无抽样封存的,以生产厂家封存样为检验依据。 五、试验报告:供方按gb175-99国家标准规定期限内向需方提供试验结果报告。 六、交(提)货时间及数量:_________。 七、交(提)货地点、方式:_________。 八、运输方式及到站费用:_________。 九、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十、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 十一、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违约责任:_________。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即为生效。 十五、未尽事宜,双方在执行中共同磋商完善。 供方(盖章):_________ 需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甲方:珠海市东部金昆发展有限公司?乙方: 地址:珠海市九洲大道中金桥大厦二楼??地址: 电话:0756-8870022?电话: 邮编:519015?邮编: 前言 鉴于甲方拥有kimsaver牛尾 系列节电产品的专利技术、生产和市场推广能力;乙方愿意通过经销甲方kimsaver牛尾 系列节电产品获得经销利润。同时,在甲、乙双方的合作下,合理有序的开发市场,创造市场销售收益,并有效的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在指定区域内经销甲方kimsaver牛尾 系列节电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需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商业条款 第一条合同的名称、目的及合同的期限 1.1?合同的名称:kimsaver牛尾 系列节电产品经销合同书(以下简称本合同) 1.2?合同的目的:甲方授予乙方在指定区域内进行kimsaver牛尾 系列节电产品的销售和市场推广的权利,同时,乙方通过经销甲方的kimsaver牛尾 系列节电产品,获得经销差额利润。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和配合,获得市场的拓展,建立共赢的合作关系。 1.3?合同的期限: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在合同年度内,双方充分享有和履行合同所赋予、规定的权利义务,有效期满,由双方协商后续合作事宜。 第二条经销的产品和区域 2.1?经销的产品:甲方授权乙方经销的产品为:kimsaver牛尾 系列节电产品 2.2?经销的区域:甲方授权乙方的经销产品的区域为:? 第三条?经销授权条件 3.1?关于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首期采购任务的10%,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万元。甲方收到保证金后应向乙方颁发授权证书。 3.2?关于首期采购:?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 ?日内,需完成首期采购任务 ?万元。 3.3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首期采购任务,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给乙方;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首期采购任务,乙方应按照首期采购额度补齐采购任务。否则,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返还。 3.4?年度考核任务:乙方在一个合同年度内,需完成的年度采购任务为: 万元。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权利 4.1.1?甲方拥有按照《kimsaver牛尾 系列节电产品2005年度市场政策》对市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权利。 4.1.2?甲方拥有市场价格制定和调整的权利。 4.1.3?甲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 4.1.4?甲方拥有维护企业形象、信誉、品牌价值的权利。 4.2?甲方义务 4.2.1?甲方有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稳定发展的义务,协调控制产品的跨区域经销。 4.2.2?在本合同签署后,甲方有向乙方颁发相应的授权证书的义务。 4.2.3?在签署本合同后,甲方有按照乙方的订货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乙方提供产品的义务。 4.2.3?甲方有按照《kimsaver牛尾 系列节电产品2005年度市场政策》向乙方提供支持和服务的义务。其中包括:产品服务、营销服务、培训服务、技术服务等。 4.2.3?甲方有对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产品故障按照《kimsaver牛尾 系列节电产品2005年度市场政策》对产品进行保修、维修、退货、换货的义务。 4.2.4?甲方有对产品缺陷、产品隐患、市场政策的调整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的义务。 4.2.5?甲方有对乙方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及时回复的义务。 4.2.6?甲方有对乙方的客户意向等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权利 5.1.1?乙方有在甲方授权的区域内进行kimsaver牛尾 系列节电产品销售的权利。 5.1.2?乙方有按照《kimsaver牛尾 系列节电产品2005年度市场政策》获得甲方支持和服务的权利。 5.2?乙方义务 5.2.1?乙方有按照《kimsaver牛尾 系列节电产品2005年度市场政策》进行规范化市场销售,自主维护市场秩序,不进行恶意价格竞争或低价倾销的义务,并且不能在授权之外区域经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海运出口货运业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职责 1.作为甲方的货运代理,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海运出口船期表及其它有关信息。 2.甲方应根据出口货运委托书的要求,填制内容正确、完善、真实的委托书并加盖公章交乙方配船。如需指装船舶或船公司则应在委托书上注明。 3.乙方应对甲方的出口货运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核,根据甲方要求的装箱,效期及备货情况进行配船,并及时将配船舱回单交甲方以便安排有关事宜。 4.甲方负责按时提供乙方工作所需的资料及相应的配合(资料:收货人全称、地址、电话、货物名称、型号、数量、毛重、净重、立方数、目的港、单价、总价、海关编码、核销单、报关委托书等,以便我司做单证用)甲方须提前7天提供给乙方,如提供资料等迟延原因而导致的后果,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5.甲方如要求更改资料,须出具书面更改单,在船开航前___________天通知乙方,如因变更资料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台湾基隆海运费:usd230/20’上海至工厂内陆运价为:rmb1870/20’。 二、费用与结算 1.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结算当月海运费及有关费用。 (1)付款放单?(2)备用金?(3)转帐?(4)汇票 2.甲方须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乙方海运费及有关费用。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履行付款责任,乙方有权留置甲方的货物、提单和有关单据,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在船开航后第二天,直接将电放提单传真给贵司。并在35天内,在甲方结清货款的前提下,将核销单退给乙方。 三、其它条款 1.出口货运委托书是协议的组成部分,是本协议分期执行协议标的的要约与承诺。 2.协议的海运费及国内段有关费用,如遇国家颁布价格和船公司运价调整时,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作好相应调整。 3.本协议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4.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双方如无异议,协议自动顺延。如任何一方提出异议或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
1996年8月10日,吉祥服装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华商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大华商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当时,吉祥服装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大华商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没有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吉祥服装厂向大华商厦提供按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总价款为360000元。 一个月后由吉祥服装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大华商厦按样品验收后于 1-5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 8月25日,吉祥服装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的地点,大华商厦验货后认为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但是,9月1日,有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 大华商厦立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后证实确实不是纯棉布料,里面含有15%的化纤成分。大华商厦认为吉祥服装厂有欺诈行为,于是函告吉祥服装厂前来协商,要求或者退货或者每件成品降低价款10元。吉祥服装厂则辩称:其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的价格购买的,有发票为证,且当时拿样品给商厦看时,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退货,如果退货每件成品只能降低5元,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商厦主管人员调离岗位,此争议被搁置,直至次年9月26日,商厦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制成品,并要求吉祥服装厂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到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同时涉及到如何正确区分欺诈和重大误解,另外,还涉及到(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民通意见》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被告吉祥服装厂在采购布料时误以为是纯棉布料并将其制成成品卖给原告,从其主观上看,并没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是欺诈行为。 但是,由于原告和被告都将布料当作是纯棉布料而订立了合同,双方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都发生了错误认识,并且此种错误认识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利益,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此合同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和《民通意见》第73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予以变更。 但在此案中,由于双方订立合同的时间为1996年8月16日,而原告在1997年9月26日才向法院起诉,因此,根据《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因顾客退货而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由双方承担。 「存在问题」 对于本案,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吉祥服装厂将含化纤15%的布料当作纯棉布料制成成品,卖给原告,并告知为100%纯棉,与事实不符,已构成欺诈,原告享有合同撤销权,可以请求变更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是基于对合同标的质量的错误认识,属于重大误解,原告方享有合同撤销权,因为合同已履行完毕,撤销合同、恢复原状将给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应对合同的价格条款予以变更,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基于重大误解,享有合同撤销权,但由于原告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因顾客退货而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由双方承担。 可见,对于双方合同是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还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存在争议。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何谓 “重大误解” 《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一般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某种事实因素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有双方误解和单方误解之分,前者指双方当事人意图指向的标的不一致或双方对同一合同因素发生认识相同的错误,后者指当事人一方对合同因素的错误理解。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是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误解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误解,并非合同法上的误解,当事人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利益上的重大失衡,可按显失公平处理。 (3)须表意人无主观上的故意。 (4)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指一般人如果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假使不是由于错误,就不会作出那样的意思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