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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赠与契约书   赠与人 (以下简称甲方)、受赠人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议定下列赠与事宜,其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下列土地及建筑物无偿赠与乙方。   不动产标示:   (1)土地:   坐落于 市 路 号。   面积: 平方米   (2)建筑物:   木造瓦屋二层: 一楼: 平方米    二楼: 平方米   第二条 前条的赠与于甲方死亡时生效,赠与物件的所有权亦于当时归属乙方。   第三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会同乙方办理所有权的移转及保全手续。   第四条 甲、乙双方若均死亡,则本契约失效。   第五条 乙方若对甲方施予重大的羞辱、或有其他不良行为依刑法有处罚的明文规定时,甲方可撤除本契约。   本契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人:   赠与人(甲方):   住址:   受赠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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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   1.格式   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 (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 (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 (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 (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 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 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2.说明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利赠送给他人的行为。赠与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赠与方负有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方享有领取赠与物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赠与也可以附条件,即赠与一方要求受赠方履行某种义务,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但这种条件一般是与赠与人的利益无关的条件,而不是要求有偿地赠送。如果将某种物送给他人并要求给付一定的金钱就不是赠与关系。因此,附条件的赠与仍然是单务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赠与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包括外国货币),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某种权利。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赠与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等。   (2)权利转移涉及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合同中订立清楚。例如,赠与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其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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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企业类附义务)   甲方(赠与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受赠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标的的状况   2.赠与方的权利义务   3.受赠方的权利义务   4.赠与标的的交付 (包括时间、地点、相关手续的办理等)   5.其它 甲方: 名称: 住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盖章: 乙方: 名称: 住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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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企业类)   甲方(赠与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受赠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标的的状况   (包括赠与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等)   2.赠与方的权利   3.赠与方的责任义务   4.赠与物交付的时间、地点   5.乙方应于 之间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赠与不发生效力。   6.其它 甲方: 名称: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 盖章: 乙方: 名称: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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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公民类附义务)   甲方(赠与方): (姓名)   乙方(受赠方): (姓名)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物的状况   (包括赠与物的名称、质量、数量、所在地等)   2.甲方对赠与物应承担如下责任、义务   (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   3.甲方享有 的权利   (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   4.乙方为接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   (甲、乙双方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约定,乙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5.其它 甲方: 姓名: 住址: 电话: 签字: 盖章: 乙方: 姓名: 住址: 电话: 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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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公民类)   甲方: (赠与方)   乙方: (受赠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赠与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将 赠与乙方   (赠与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2.甲方将于 (时间)在 (地点)将赠与物交付给乙方   3.甲方承担 的责任义务   4.甲方享有 权利   (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5.乙方应于 (时间)之前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赠与不生效力。   6.其它 甲方: 签字: 盖章: 住址: 电话: 乙方: 签字: 盖章: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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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三方协议 签订地点: 赠与人:吕 受赠人:张xx 受赠人:张xx 赠与人将其房屋赠与受赠人,经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三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一、赠与房屋状况 房屋坐落: 房屋规格: 房屋面积: 二、协议三方确认,虽然房屋尚未进行产权登记,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受赠人。同时,赠与人承诺所赠房屋不存在权属纠纷,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三、两受赠人对受赠房屋实行共同共有,享有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四、受赠人未经赠与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处分赠与房产,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五、受赠房屋自受赠之日起所有权归两受赠人共同共有,但由赠与人进行管理居住。 六、赠与人声明该赠与的房屋只归受赠人个人所有,不受受赠人婚姻家庭状态影响。 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协议约定的。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未尽对赠与人赡养义务的。 3、受赠房屋须用于合法的生活和投资经营行为,并遵守公认的道德规范,否则赠与人有依法收回赠与物的权利。 八、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叁方各执壹份。 赠与人: 受赠人: 受赠人: 日期: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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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附条件赠予协议 甲方:(父)(赠与人) 乙方:(第三子)(受赠人)   甲方现独自一人生活。甲方共育有五个子女。除乙方外,其他四位子女对甲方未尽到赡养之义务,故甲方取消此四位子女的继承权利。虑老后待养,甲方自愿将自己拥有的一房屋附赡养义务赠与乙方,现将双方商议好的双方应遵守的条件列记于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予给乙方,乙方自愿依约接受本房屋。在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履行了自己的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本条即为不可撤销条款。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 该房座落于呼和浩特市xx ,建筑面积45.9平方米; (二) 赠予的房屋的产权证号xx ,为 年房改时集宁铁路分局呼和浩特第二房建段房管所颁发 ,甲方拥有95%的产权; 第二条:乙方需负赡养甲方的义务。乙方受赠后,如有违背赡养之义务时,甲方得撤销本赠与,而乙方应将赠与房屋交还甲方收回绝无异议,但在甲方正常思维受限或受他人操纵的状况本条无效。 第三条:本协议所涉房屋若发生征收、征用、拆迁等事项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项,其补偿、补贴款物及残存皆归乙方所有,乙方不但要继续尽本协议第二条赡养之义务,还要为甲方提供乙方长期拥有的市区新房供甲方居住。 第四条:甲方保证该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过后如有第三人对此有异议,或发生故障时,甲方应自行抵御与理清一切障碍,不得有使乙方蒙受损害的现象发生。 第五条: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行为无效。乙方在本协议第二条赡养义务未完全履行前,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受赠房屋进行处分,即设定期典权抵押等他项权利,或为任何债权设定担保等。 第六条:现在该房是铁路局内部颁发的住房部分产权证。在该房能在国家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若发生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情况,则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由乙方的指定继承人承继。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协议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赠与人): 乙方(受赠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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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赠与合同 1、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 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赠与的理由; 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2、房屋赠与合同 赠与人(甲方):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受赠人(乙方):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赠与人__将其房屋赠与受赠人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自愿将其坐落在__的房屋__平方米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二、上述赠与房屋交接时间 年 月 日。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合同的补充: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协议经相关方签字后生效。如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__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赠与人)签名: 利益相关方签名: 乙方(受赠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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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协议书 甲方(赠与人):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乙方(受赠人):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甲方xxx与xxx是夫妻关系,乙方xxx是甲方二人的儿子(女儿)。xx年x月,北京市xx区xx镇xx村拆迁,xx年x月x日甲方获得位于北京市xx区xxx小区xx号楼x门xxx室xx平方米楼房一套及编号为xxx的地下室一间。经甲方二人协商一致,为防止将来因该处财产的权属发生争执,现甲方自愿订立赠与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将位于北京市xx区xx小区号楼x门xxx室xx平方米楼房一套及编号为xxx的地下室一间赠与乙方xxx; 因该楼房属于拆迁回迁房,至今为止甲方尚未取得房产权证明,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于双方签字之日起3日内先行交付房屋钥匙。待甲方取得房产证后,应当于30日内,与乙方共同到房地产交易大厅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同意接受赠与并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产权证尚未办理,所以不以办理过户手续为生效条件; 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均不得反悔; 自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乙方之日起,乙方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与其他任何人无关;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备案一份。 赠与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受赠人签字:同意接受赠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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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经典范本   甲方(赠与人):_____ (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 (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 座落于_____ ,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 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 (三) 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_____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 文本:房屋平面图。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 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   地址:_____ 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 联系电话:_____   签约日期:_____ 签约日期:_____   以上内容由中国人才网提供,如果您觉得本站的信息还不能完美解决您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内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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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权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赠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乙方,房屋共有权人表示同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甲方自愿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座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赠与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房产。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 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房屋共有权人对甲方的本次赠与表示同意,并自愿签署本赠与合同。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_____日内各方共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手续。乙方逾期未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甲方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第五条 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一致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订并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其中甲方留执一份,乙方留执一份,公证处留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房屋共有权人(签章):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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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赠与协议书 经双方自愿同意签定以下协议:(赠车方简称为甲方,受赠方简称为乙方)   赠车方(甲方):   受赠方(乙方):   一、甲方将车主的 摩托车,赠送给乙方,车牌号: ,发动机号: 乙方自愿接收该摩托车。 二、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时间 年 月 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因双方赠与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 四、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约,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赠车方(甲方): 身份证号: 受赠方(乙方):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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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 关键词: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法定撤销 内容提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特点是赠与的无偿性和诺成性。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法律赋予赠与人及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赠与撤销权。本文对赠与合同的法理依据、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的行使及后果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赠与合同是我国新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之一。在此之前,《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赠与纠纷往往依据司法解释,并把赠与合同看作实践合同来处理,然而根据新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赠与合同应为诺成合同,这对赠与人极为不利。因此,法律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赋予赠与人一定的撤销权。 一、赠与合同撤销的法理依据 赠与合同的性质到底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对赠与合同的撤销尤为重要。对此,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406条规定:“称赠与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约。”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的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而《瑞士民法典》第242条规定:“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物品的,构成已生效的赠与。不动产或者关于不动产的权利的赠与,办理土地登记后生效。登记应当以有效的赠与承诺为条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中明确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产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合同已将产权证交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从上述各国和地区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瑞士民法典》和我国《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是把赠与合同看作实践合同处理的。然而我国新合同法第185条则这样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很显然,这里把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同时保持与各国立法相一致。在过去,把赠与合同看作实践合同处理时,对赠与人十分有利,因为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赠与合同并未成立,更没有生效,当然可以说话不算数,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对受赠人而言却十分有害。因为受赠人作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因信赖赠与而付出的有关经济费用都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约行为而落空[1],这既损害了受赠人的利益,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新合同法把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时,则意味着,只要赠与人和受赠人就赠与标的物之事达成一致意见,赠与合同就成立并生效,赠与人必须受到合同的约束。这样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英美法的“禁反言”及大陆法上的“言出如法”“,承诺必须遵守”的法律理念,但是实际上只对受赠人有利,而对赠与人不公平。因为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只有赠与人负有向受赠人给付约定的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而受赠人不负有承担对待给付的义务。即使在附负担的赠与中,受赠人履行所负担的义务也不是赠与人履行义务之对价[2].这与有偿合同中各主体地位具有互换性且主体间相互支付对价,法律只需赋予各个主体基于自由意思形成的合意以拘束力即可实现主体间的利益平衡相比,不符合交易公平,不符合正义,亦不符合人性[3].所以,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和公平原则出发,现代世界上诸多国家的立法例中都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付他人,即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4].我国合同法即采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在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的同时,依据公平原则,允许赠与人在符合条件时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以使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平衡,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赠与人及其他撤销权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的行为。一般可分为两种,即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则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的无偿行为。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所以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民法典普遍许可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可撤销赠与。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也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然而,如果对赠与人的撤销赠与不加任何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无任何拘束力,这不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对受赠人有失公平。所以对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必须加以一定的限制。比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408条第2款规定:“前项规定,于经公证之赠与,或为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赠与者,不适用之。”而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则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见,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除了以赠与合同完全成立生效为前提[5]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受赠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在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只限于赠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即赠与的财产权利没有转移之前。至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因财产是动产或不动产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在我国动产以交付时起权利转移,不动产或者其他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的价值较大的动产(如船舶、车辆等),只有在依法办理了登记等手续后,才发生财产权利的转移。动产交付以后,不动产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后赠与财产的权利归受赠人享有,赠与合同就履行完毕,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立即消灭,赠与人不能再行撤销。 (二)须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及未经过公证。由于赠与合同所具有的社会意义不同,采取的合同形式不同,在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方面也应有所区别。如果赠与人是将其财产赠与给“希望工程”或贫困灾区,则赠与人的行为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此时就不应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合同,否则就不利于倡导扶危济困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比如1998年夏季的抗洪救灾。有些单位通过媒体向某灾区作出赠与若干钱物的承诺,但是过后又突然宣布撤销赠与行为。这显然违背诚信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所以为了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扶危济困,抗洪救灾,法律就应禁止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的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另外,为了履行亲情等道德义务而为的赠与也不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这里所谓的道德上的义务,主要包括:对于无法定抚养义务的亲属,因抚养而为之赠与;生父对于未经认领的非婚生子女生活费之赠与;本人对于无因管理人之赠与,以及所谓的“报酬赠与”(如家庭教师不索报酬,因而向其致送谢)或“相互的赠与”(如礼俗上之往来)[6],等等。因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有更深的道义上的情感,如果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则与其原赠与的目的相悖。所以,不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请求撤销赠与[7].对于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没有任意撤销权。因为与口头或书面形式的赠与合同相比较,公证形式只有更强的证明力和对合同双方的约束力。另外由于我国实行公证自愿原则,赠与人一旦选择了公证,就必须受其约束,不能被当事人视为儿戏任意推翻;同时,公证还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在此过程中赠与人有充分的考虑余地,一旦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就应对自己的赠与行为负责。 赠与合同的撤销 来源:法律教育网 作者: 山西大学法学院·汪渊智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由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特定情形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由于赠与从源头上来说是一种恩惠,体现的是一种扶危济困的道德品质,归根结底是一种道义行为。赠与人将赠与物无偿交付给受赠人,并没有要求受赠人一定的物质回报。但是如果受赠人接受赠与以后,不但没有感激之情,反而恩将仇报,以怨报德,实施了侵害赠与人利益的行为,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甚至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给赠与人精神上、物质上造成了损害。此时仍要求赠与人在受赠人忘恩负义的情况下恪守赠与义务,于情于理都很难讲通。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撤销赠与合同。行使撤销权的目的主要是对受赠人的忘恩负义行为或不履行义务的一种惩罚,而且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有溯及效力,无论赠与标的物给付与否,都可发生使赠与合同失其效力的作用[8].篇二:赠与合同撤销 法定撤销权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而任意撤销权不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事由即包括不履行抚养义务。 退一步说,即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不了,也可以以情势变更条款对抗,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案例一:白某常年在外,家乡四间平房由其妹妹管理。去年平房要拆迁,妹妹建议他将其中两间赠与自己,不用办理过户,只要公证一下赠与合同,拆迁时他就可以分两套房子,将来再还给他,这样将来他的两个儿子就可以一人一套了。白某觉得妹妹想得很是周到,就按照妹妹的意思办理了公证赠与。 后拆迁办因其房产证未予变更最终还是仅分给了白某一套房产,可是妹妹却拿着公证的赠与合同要求他履行赠与,将其分到的房产分给自己一半。这时候白某才意识到这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遂到石景山区广宁司法所咨询自己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对于所有权已经转移的赠与、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只有在受赠人出现法定情形时,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如下三种:(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白某的妹妹正是基于公证赠与不可随意撤销的法律规定,要求白某履行赠与合同。白某妹妹又不具备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节,只能按照赠与合同履行赠与。法律人士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这样往往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郭凤杰) 案例二: 案例 甲将房屋赠与给其大儿子乙,并办理了公证。乙凭赠与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名下。房屋到手后,乙某拒不履行对甲的赡养义务,采取了对甲不管不问的遗弃行为。甲现反悔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将房屋收回。 争议焦点 一、甲认为乙房屋到手后,拒不履行对其赡养义务,依法应撤销房屋赠与协议,收回房屋。 二、乙认为房屋赠与协议已经过公证,不可撤销。 律师评述 本案争议焦点,关键要搞清楚赠与任意撤销和赠与法定撤销两个概念。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是针对任意撤销而规定的。该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只要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依据何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该赠与合同是否已履行,赠与人均可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是针对法定撤销权而规定的。该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乙只注意到《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忽视了本条是针对办理了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而作的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不论赠与合同是以何种形式订立的,只要出现本条法定事由,赠与人就可依法撤销赠与合同。本案乙不履行对甲的赡养义务,符合《合同法》第192条第 (二)项规定的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因此本案甲的主张正确。乙以办理了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显然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篇三:赠与合同及其撤销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方所有所有的当事人;表示接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受赠人;当事人所转让的财产,称为赠与物。 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因发生法定的撤销事由,赠与人或其他撤销权人撤销该赠与合同的行为。 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前者是指赠与人基于其独立意识而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况;后者则是指赠与人基于法律规定而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况。赠与合同一经撤销,赠与关系即自始归于消灭。尚未交付的赠与物无须再交付;已经交付的赠与财产应当返还给赠与人,撤销权人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一)任意撤销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应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须在赠与合同生效之后/赠与财产权力转移之前,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 2.须所撤销的赠与合同不在法律禁止撤销之列。依《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许赠与人任意撤销。 (二)法定撤销 当法定时有发生时,赠与人或者其他撤销权人得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法定撤销分为赠与人的撤销和其他撤销权人的撤销。 1.赠与人撤销的法定事由。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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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精选 律师专业尽责,被告也能胜诉!——律师代理房产赠与纠纷一二审均告胜诉 作者:赵红兵律师 案情介绍: Xx年,王某某将其名下的位于xx的房产以赠与的方式赠与其外孙女袁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洪山区公证处公证,在赠与合中,袁某承诺房产中一间房屋由王某某终生使用,袁某负担所有的房屋日常开支以及负有对王某某的赡养义务,袁某支付20万元给王某某的子女。之后王某某与袁某共同居住生活。xx年,王某某将其外孙女袁某一纸诉状告至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起诉称其将房屋赠与给其后,袁某没有尽到赠与合同中的赡养义务,对其不孝,要求收回房屋。 案情分析: 赵红兵律师接受本案的被告袁某的委托后,认真调阅了原告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据,并深入到被告的所住的社区物业、医院及左邻右舍进行调查取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庭辩论思路及应诉方案,赵律师认为:一、王某某将诉争房屋赠与袁某系真实意思地表示,不存在受欺骗和利诱的情形。 二、袁某已经按照《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附随义务,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三、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和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法庭采纳。四、本案起诉的真实目的,实际上是个别子女为了自身利益而鼓动90多岁的老人诉讼,因而编造出所谓的事实,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审判结果: 赵红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16组证据,用确实充分地证据来支持其要求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的主张,同时在法庭调查中,按照开庭前设计的辩论思路和应诉方案,频频向原告提问,使得原告不得不转向律师设计好的方向上来,自始至终在庭审中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在被告代理人准备的充分证据面前,原告的证据不仅单薄,而且经不起赵律师慎密的推敲和提问,无言以对,由于本案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当庭宣布择日判决。在等待判决期间,原告王某某去世,其二个子女认为不可能败诉,申请作为法定继承人重新参加庭审,经洪山区法院于2011年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某某子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赵红兵律师作为袁某的二审代理人参加庭审,在赵律师的努力下,2012年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再次驳回原告上诉请求。 法律依据: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袁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的代理人,根据刚才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结合有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将诉争房屋赠与被告系真实意思地表示,不存在受欺骗和利诱的情形 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是原告自愿赠与的行为,原告分别在《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上表示自愿赠与给被告,同时亲自签字并经原告多名子女和律师见证,《赠与合同》更是经过洪山区公证处进行公证,充分表明该行为是原告自愿所为,不存在受被告及其母亲的欺骗和利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原告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赠与合同,就应当对有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通过庭审,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这一主张。而被告提供的证据却充分证明原告的赠与行为是其真实意思地表示,应得的法律支持。 二、被告已经按照《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附随义务,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1、《赠与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的子女支付了补偿款,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支付了过户费用,同时原告也至今居住在被告家中,被告及其母亲照顾和赡养原告多年,对此,原告的声明和相关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本案的原告是年近95岁高龄的老人,被告的母亲作为原告的小女儿,从出生、成长,到结婚,再到被告出生、成长,一直是和原告居住在一起生活,直到xx年,被告母亲搬到新居,但还是同住在一个大院,以便照顾老人,xx年,被告母亲办理内退,回家一心一意照顾父母,被告从出生至今一直跟外公在一起生活,同母亲一起照顾外公,外公也喜欢被告,否则,原告也不会将房屋赠与被告,xx年初,原告长女王 为争夺原告的房产权,先后两次到洪山区法院起诉自己的父亲,原告考虑再三,在征得其他子女和律师的同意下,决定将该处房产赠与被告,另外考虑到其他子女的家庭情况,要求被告出资二十万元分给其他子女,被告答应并履行了该赠与协议中的全部条款。原告的生活仍在被告及其母亲照护下,安享晚年。如果像起诉状中所称的被告及其母亲“房屋过户后,对其从不照顾和关心、限制其人身自由、严重侵害其财产权和人身权、对其疾病不予救治和治疗、严重影响原告正常休息,身心受到极大摧残”等那样,原告就不可能在95岁还有如此好的身体!而原告本人在其亲笔书写的声明中明确证实这些年是受到被告及其母亲的护理!同时在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中,原告也亲口承认:“今年上半年,我还可以到街上、学校操场上到处玩!我身体是最好,随便到外面走,眼睛什么的,各种器官都好”。这些都充分表明原告亲口亲笔证实起诉状中的所谓事实自相矛盾,子虚乌有。例《证据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本案起诉的真实目的,是原告的个别子女面对房屋价格上涨,为了自身获得利益而鼓动年近95岁高龄老人诉讼,人为编造出所谓的事实,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如果本案诉争房屋现价值低于三十万元,就不会有诉讼的发生,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如果原告这样无理的请求能够实现,将对被告极为不公平,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三、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和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法庭采纳 1、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原告亲口承认被告一直未尽赠与协议约定的义务,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即便是被告存在有起诉状中所称的未尽义务,也因原告没有及时行使撤销权而消灭。 2、关于证人证言:证人分别是原告的大儿子和大女儿,跟本案审理的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为如果法院判决撤销房屋赠与协议,原告已近95岁高龄,证人作为继承人就可以或者有可能取得该房屋的继承权,同时证人和本案的被告母亲具有债务关系,汪 与被告也刚刚进行了诉讼,也都同样具有利害关系。根据《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因证人又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因此他们的证人证言不应得到法庭采纳和支持。 3、通过庭审,可以清楚地看到,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除了其子女提供的证言和视听证据外,再无任何证据,同时其子女证言多为道听途说,而被告方既有原告的亲笔所写的证明,又具有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同时还有众多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这些都充分证明原告起诉状所称的事实与理由,并非真正的事实。《证据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因此,无论是从合同撤销程序上还是证据的证明力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都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公平,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 xx年x月xx日篇二:解除赠与民事起诉状(翱翔律师专业修订)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某,女,汉族,19xx年7月15日出生,住xx区xx办事处xx堡村,身份证号码:37280119xxxxxxxxxxxx。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xx年12月25日出生,住xx区xx办事处xx堡村。 诉讼请求: 一、 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赠与关系; 二、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房产,更改房主名称为黄某; 三、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盲人,20xx年x月因xx堡居委会照顾原告分得xx堡还建房屋一套,具体为x河花园东南区x号楼2单元102室。为了照顾原告生活方便,经原告五个儿子协商,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原告的房屋由被告结算,归被告所有。 原告入住该套房屋后,被告不仅对原告生活上不管不问,而且经常骚扰原告的正常生活。xx年x月xx日,被告及其妻子到原告家中无故殴打原告,造成原告身体伤害(被公安认定为轻微伤)和极大的心理创伤。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月xx日篇三:赠与合同撤销 法定撤销权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而任意撤销权不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事由即包括不履行抚养义务。 退一步说,即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不了,也可以以情势变更条款对抗,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案例一:白某常年在外,家乡四间平房由其妹妹管理。去年平房要拆迁,妹妹建议他将其中两间赠与自己,不用办理过户,只要公证一下赠与合同,拆迁时他就可以分两套房子,将来再还给他,这样将来他的两个儿子就可以一人一套了。白某觉得妹妹想得很是周到,就按照妹妹的意思办理了公证赠与。 后拆迁办因其房产证未予变更最终还是仅分给了白某一套房产,可是妹妹却拿着公证的赠与合同要求他履行赠与,将其分到的房产分给自己一半。这时候白某才意识到这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遂到石景山区广宁司法所咨询自己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对于所有权已经转移的赠与、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只有在受赠人出现法定情形时,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如下三种:(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白某的妹妹正是基于公证赠与不可随意撤销的法律规定,要求白某履行赠与合同。白某妹妹又不具备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节,只能按照赠与合同履行赠与。法律人士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这样往往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郭凤杰) 案例二: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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