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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合同范本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乙称):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拟定以下合同: 二、转让公司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为甲方将所属的 ,该公司账面价值 万元,评估价值 元,涉及职工安置 人,涉及银行债权 元。该公司转让行为已经同意。 三、职工的安置 本合同公司转让时所涉及职工的安置,经甲、乙双方约定并报批复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1、甲方转让公司的人员由甲方自行安置,与乙方无关。 2、甲方转让公司的人员在外发生的一切违法行为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四、债权、债务处理 1、因甲方转让公司遗留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五、公司转让及价款支付情况 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双方约定在 日内,乙方 (①一次、②分期)通过指定的 账号将合同价款付清。 采用分期付款的, 乙方以 为保证条件,分 次,分别在 日内付清。 六、产权交割 乙方通过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账号支付合同价款或首付款后,甲方将编制好的《产权转让交割单》提交给乙方,由乙方凭此清单逐项核对与验收,核对无误、验收完毕后,由甲、乙双方及其经办人员在该清单上盖章、签字方视为交割完成。 七、税费负担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 八、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约定双方选择 (①依法向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②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在报名受让时,通过产权交易中心交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当合同履行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当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保证金数额的补偿;若甲、乙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证金扣除乙方相应交易费用后返还给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公司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公司,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并报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后生效。 十一、权证变更 甲、乙双方在交割完成后,由 负责,于 日之内办妥权证变更事项。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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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 ,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 通,即通 。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通,即通 ,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 。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建筑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建筑限高 ; 绿地比例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 ; (2) ; (3) 。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输。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山、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 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 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 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 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 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 外。 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 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 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份。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电报: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受让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电报: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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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XX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事宜,于X年X月X日在XX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XX有限公司X%的股份共X元出资额,以X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50%的股权转让价款,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5日内付清。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XX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XX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XX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其出资证明或者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XX有限公司股东情况表;   2、甲方须在经过XX有限公司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后,将股东会决议提供给乙方;   3、甲方负责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   4、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否则,每延迟一天,按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四条 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XX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五条 费用负担   本公司规定的股份转让有关费用,包括:XXXX全部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六条 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 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基于本合同所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xxxx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八条 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XX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XX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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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就XXXX纳有限公司(以下称“XXXX”)的股权转让事宜在XX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甲方XX同意将持有XXXX的 XX万股 股权(壹拾万股),以人民币 XX万元(XX元整)转让给乙方XX,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XXXX原享有的股东权利和应承担的股东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第三条 税费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税费,由甲方承担,乙方除以上购买金额外不支付任何费用(但不包含退出时应交税费)。 第四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的协议。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甲方提前从XXXX离职,所持股份未兑现或未完全兑现的; 3、乙方主动提出退出的情况;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条 补充 1、转让股份暂由甲方全部代持,在乙方未同意售出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售出乙方的股权; 2、因甲方提前从XXXX离职且股份未兑现的,甲方需按年息XX 的利率偿还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本金及利息; 3、若XXXX进行股改或扩股等使得总股本发生相应变化的,本次转让股份也相应变化;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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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 ?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转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丙方) ? 鉴于甲方在?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股权,乙方在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股权。现甲、乙双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乙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丙方同意受让甲方、乙方在公司拥有?30 %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丙方受让甲方、乙方在该公司拥有的? 股权。 ?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 第一条 股权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 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受让。 乙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 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受让。 3、甲方、乙方同意出售而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4、协议生效之后,甲方、乙方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 ??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 ? 股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 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 股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第三条 转让方声明 1、甲方、乙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乙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乙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 第四条 受让方声明 1、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 第五条 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乙方应协助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乙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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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参考格式) 转 让 方:××××××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英文名称(如有):××××××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国 籍:××× 受 让 方:××××××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英文名称(如有):××××××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国 籍:××× (注:依此类推,如协议一方为自然人,应注明中、英文姓名(如有)、住址、国籍。)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陈述与保证 1.1 甲、乙双方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取得全面的权利和授权,具备签订、履行本协议的资信状况及能力; 1.2 甲方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的股东,持有“××××”×%的股权; 1.3 甲方是转让股权的合法拥有者,且对该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未设立任何质押等担保权益,且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1.4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不会违反: 1.41 “××××”的章程; 1.42 各方现行有效的合同、协议; 1.43 各方其它使其财产或行为受约束的文件。 第二条 股权转让 2.1 甲方愿意将其拥有的“××××”×%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股权; 2.2 转让股权应包含其所附带的所有的股东权益,并不带有任何瑕疵,且不附有任何担保权益; 2.3 股权转让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完成后,乙方将拥有“××××”×%的股权; 2.4 转让完成后,乙方依据其拥有的“××××”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转让股权的份额及价格 3.1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万美元的价格进行转让,即乙方受让的甲方拥有的“××××”×%的股权的价格为××万美元。 3.2 乙方应以美元现汇方式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的价款。 第四条 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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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申请书(财产险)           xx保险公司           财产险投保申请书    投保单号: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财产险的依据。本申请书为该财产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 │被保险人:                             │ ├──────────────────────────────────┤ │保险财产地址:                           │ ├──────────────────────────────────┤ │保险期限:   个月  自   中午 时正至    中午 时正  │ ├──────────────────────────────────┤ │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                        │ ├──────────────────────────────────┤ │保险财产使用性质:                         │ ├──────────────────────────────────┤ │是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                   │ ├──────────────────────────────────┤ │以往损失情况:                           │ ├───────────────┬───────┬──────────┤ │  保险财产名称       │ 投保金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 │房屋建筑           │       │          │ ├───────────────┼───────┼──────────┤ │装置及家俱          │       │          │ ├───────────────┼───────┼──────────┤ │机器设备           │       │          │ ├───────────────┼───────┼──────────┤ │仓储物            │       │          │ ├───────────────┼───────┼──────────┤ │其他物品           │       │          │ ├───────────────┴───────┴──────────┤ │总保险金额:                            │ ├──────────────────────────────────┤ │费率:          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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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1、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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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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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 可加保乘客意外伤害责任险、驾驶员意外伤害险 基本内容:负责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除外责任: ①下列损失: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②下列财产损毁: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争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作废和财产损毁。 ③下列原因: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④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鹪、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起讫:保险期内 保险金额: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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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合同概要、条款、声明、批注、人身保险要保书(简称要保书)、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如适用者)、附加保险合同及其它约定书,都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方为有效。   第二条名词定义   一、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概要”上的“保证价值表”所列的同一名称的金额。   二、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根据“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开始的周年日期。   三、贷款利息: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此利息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复息计算。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四、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本公司”根据在当年度商业银行所定的二年期储蓄存款的月利率复息计算。   五、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是指一次性预付保险费中的所有未到期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计算利息的年复利率与“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计算一次性预付保险费的利率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的缴付   “本公司”自“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负的保险责任。   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缴费方式,向“本公司”缴费,直至“缴费期满日”止。   第四条宽限期   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除根据本合同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第二条条款的规定来处理外,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自本合同失效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本合同效力(简称复效)。但投保人须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并获得“本公司”接受,及将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一次性缴清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本条款并不适用于根据本合同第八条“退保”条款,已作退保的保险合同。   第六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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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一条为因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能得到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车辆驾驶执照牌号及完税凭证的自行车,均可参加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与赔偿限额   第三条保险自行车行驶在本市道路上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其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自行车全车或其零部件及车上所载物品的损失或失窃;   二、使用自行车时带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情况除外)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使用自行车者及携带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使用自行车者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五、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项间接损失及费用;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第五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中途不办理退保。   保险费   第六条全年保险费为人民币5元整。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做好保险自行车的维护保养工作,使自行车保持适合正常行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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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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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入侵保险财产存放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特约保险财产。   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三、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   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3.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   4.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单证。   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五、本保险是本公司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本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财产保险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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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投资保障型(3年期)家庭财产保险   1、金牛投资保障型(3年期)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一)   保险标的   第一条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房屋及室内装潢;   (二)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及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4、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首饰。   第二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无线通讯工具、日用消耗品、交通工具、动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违章建筑、临时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六)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凡是被保险人自有、与他人共有或代他人保管的,并座落或存放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基本责任或投保人选择的特约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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