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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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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工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   3.工程内容:   (1)_________房型_________房_________厅_________套,施工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群体工程应附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4.承包范围:   (1)_________。   (2)应注明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   5.承包方式: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承包方式。   (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发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方包工、发包方包全部材料。   6.资金来源:_________。   7.批准文号:_________。   8.业主或主管单位: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条 工期:工程期限_________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从签定合同后第_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第四条 工程造价:总价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其中:   材料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人工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管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设计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垃圾清运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税金:_________元(人民币),   其他费用:_________元(人民币)。   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第二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 词语涵义   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与承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2)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六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6.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第六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5)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2.设计文件:发包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进行设计,承包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发包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承包方应接受并执行。   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_________。   第七条 合同范围   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八条 技术标准   双方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分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方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九条 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联系方式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条 联络   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系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一条 图纸   1.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三章 双方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师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发包方委托的职权:_________,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   2.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权:_________。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   4.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1)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的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4.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十五条 发包方代表   1.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2.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发包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代表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承包方要求已被确认。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加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发包方代表易人,发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承包方代表   1.承包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   3.承包方代表易人,承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发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发包方工作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承包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发包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承包方。发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 承包方工作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发包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发包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承包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承包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发包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发包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承包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3.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发包方行为。   4.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发包方并通知承包方。   5.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6.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方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方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交通运输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   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方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人使用。   2.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第五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二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承包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若发包方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发包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方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进度计划   1.承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条款约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二十三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五条 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方在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   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章 质量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检查和返工   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   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八条 质量   (一)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二)质量标准   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4.本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_________   5.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如不服调解,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三)质量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试车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负责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4.由于设备制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承包方采购,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5.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方承担。   7.发包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三十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1.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和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和试车,发包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章 文明施工   第三十一条 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   1.发包方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安全防护   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三十四条 事故管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方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抗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方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第八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三十六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承包方应当在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三十七条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 计量与支付   第三十九条 计量   1.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方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5)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方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4.计量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承包方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第十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四十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   不论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四十一条 发包方提供材料   1.发包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发包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无论承包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不按规定通知承包方验收,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发包方负责。   2.发包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发包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发包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3.承包方检验难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发包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供应材料   承包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发包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承包方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承包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十三条 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承包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发包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第十一章 工程变更   第四十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第四十五条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 价款变更   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第五十二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二章 验收与结算   第四十七条 验收   (一)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验收;   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   3.竣工验收。承包方应提前二天通知发包方进行各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件八:工程验收单)。若发包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承包方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均由发包方承担;   (1)工程验收,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二十四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发包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代表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时,承包方承担支出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二)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5.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1款至4款办理。   7.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四十八条 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   3.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质量保修   1.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承包方向发包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为贰年)。    第十三章 违约、索赔和争议   第五十条 违约   1.发包方违约   (1)提到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2.承包方违约   (1)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五十一条 索赔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可按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第五十二条 争议处理   1.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三条 转让与分包   1.转让:发包方可以与总承包方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方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方。总承包方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方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方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方自行完成。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方备案。   (3)承包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承包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五十四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 工程风险   1.发包方的风险   (1)发包方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方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他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承包方的风险   (1)由于承包方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方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方原因造砀损失和损坏。   3.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原由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损失和损坏除外)。   4.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5.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发生第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五十六条 保险   1.工程开工前,发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发包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承包方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条款中约定。   第五十七条 担保   1.发包方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除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五十八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1.发包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发包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2.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理解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   3.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离。   第五十九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方承包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六十条 合同解除   1.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一方依据2、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六十一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   2.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十二条 奖励   1.奖励: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发包方可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给予承包方奖励。   (1)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同条款约定的等级。   (2)按发包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六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2.除本合同第五十三条外,发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方承包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四条 合同份数   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分别保存一份。   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条款内约定。   第六十五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条款内约定。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       承包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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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_________ 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四、合同价款 币种:_________ 合同总价(大写):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综合单价或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六、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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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 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__________   劳务分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专业及等级:__________________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结束工作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_______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总(分)包合同   7.1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_______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_____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_____套。   8.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项目经理   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称:_________。   9.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__________________ ;   (5)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______;   (6)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 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 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 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 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 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 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 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 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事故处理   14.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 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3 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4 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5 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 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 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 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采购材料费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   16.4 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_______%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7.劳务报酬   17.1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7.2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 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 元。   17.4 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______元;   17.5 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______元;   17.6 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_______%,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 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3 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 _______元;   (2)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支付_______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支付_______元;   ……   19.2 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   19.3 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 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0.2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20.3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1.施工变更   21.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 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 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 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施工配合   23.1 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2 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 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 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4.3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 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_______ ‰的违约金。   25.3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4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5.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 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6.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6.3 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 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 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7.争议   27.1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8.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不可抗力   29.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0.1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0.2 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1.合同解除   31.1 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 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1.3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4 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2.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合同份数   33.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_______份,工程承包人执_______份,劳务分包人执_______份。   33.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后生效。   附件一? 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略)   附件二? 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略)   附件三? 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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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2)      7、总(分)包合同   7.1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  套。   8.2                     。      9、项目经理   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职称:     。   9.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职称:     。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   (2)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   (5)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6)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10.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 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 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 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 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 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 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 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 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事故处理   14.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 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3 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   15.4 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   15.5 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 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 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 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16.4 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   %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7、劳务报酬   17.1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7.2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 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 元。   17.4 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17.5 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17.6 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    %,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 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3 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 元;   (2)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支付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支付元;   ……   19.2 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 。   19.3 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 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0.2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20.3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1、施工变更   21.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 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 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 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施工配合   23.1 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2 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 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 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4.3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 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     ‰的违约金。   25.3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4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5.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 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6.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6.3 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 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 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7、争议   27.1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8.2                        。       29、不可抗力   29.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0.1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0.2 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1、合同解除   31.1 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 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1.3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4 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2.2                       。      33、合同份数   33.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工程承包人执  份,劳务分包人执  份。         34、补充条款                                 35、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附件一: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略)   附件二: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略)   附件三: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略)      工程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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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 ) ??? 第一部分 合同条件 ???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3.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4.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7.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8.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9.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装饰或二次及以上的装饰,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0.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   14.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的、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5.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6.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7.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18.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协议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22.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23.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24.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记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25.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监理合同;   6.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7.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8.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第35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设有国家和行业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   第四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飞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委托监理。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履行的职责。   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职责不能相互交叉。   非经甲方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元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的处理。   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人合同价款内;   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4.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   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6.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7.向乙方有偿提供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设备和设施。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主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建筑工程承包人或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按协议条款的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和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二条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工期延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追加合同价款和承担;   5.提前竣工受益(如果有)的分享。 ???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五条 工程样板。按照协议条款规定,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调解,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第十九条 重新检验。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与调整。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5.协议条款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及范围。乙方在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天数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对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应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给予乙方的风险金额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约定风险系数,同时双方约定乙方在固定价格内承担的风险范围。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预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根据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以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价款,经甲方代表签字后支付。甲方在计量结果签字后超过7天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协议需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从计量结果签字后第8天起计算的应付工程价款利息。 ??? 六、材料供应   第二十四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五条 甲方提供材料。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通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 乙方供应材料。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七条 材料试验。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己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八条 甲方变更设计。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变更设计。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分享。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影响。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三十一条 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   发生设计变更后,在双方协商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在乙方提出后7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有关工期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有异议,按第35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 八、竣工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元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三十三条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乙方。乙方收到工程款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14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15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修。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约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 ???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五条 争议。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   4.仲裁委员会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六条 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条款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作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索赔。甲方未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提供条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   3.在发出索赔意向后14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   4.甲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7天内未作答复,视为该索赔已经批准;   5.双方协议实行一揽子索赔,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竣工日期前14天提出。 ??? 十、其它   第三十八条 安全施工。乙方要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批准。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的使用。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实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实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分摊或分享。   第四十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灾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和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四十一条 保险。在施工场地内,甲乙双方认为有保险的必要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乙方办理施工场地内自己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当乙方为分包或在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办理自己的各类保险。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4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4天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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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  ?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工期:本工程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开工,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竣工。   1.6 工程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工作   2.1 开工前________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________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 指派________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 委托________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________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________份。   2.4 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2.5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6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条 乙方工作   3.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 指派_______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4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6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________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________种:   (1)固定价格。   (2)固定价格加________%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内容。   (3)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6.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________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 拨款分??? ??次进行 ??? 拨款????? % 金额  ? ? ?  ? ? ?  ? ? ?    6.3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________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________天内,结清尾款。   第七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一),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________%的保管费。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2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应禁止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8.3 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8.4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9.1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________%支付滞纳金。   9.2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________元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元,作为奖励。   9.3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除按本合同5.2款增加优质价款外,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元,作为奖励。   9.4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9.5 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7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9.8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工程需要进行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   12.2 本合同正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份,甲方执份,乙方执________份。   12.3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2.4 附件   (1)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2)工程项目一览表   (3)工程预算书   (4)甲方提供货物清单   (5)会议纪要   (6)设计变更   (7)其他 ?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 乙方(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 代表人: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传真: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邮编: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 开户银行: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户名: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帐号: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 附表一   ????????????? __________工程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 号 材料或设备名称 ? 规格 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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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   (GF-96-0206)   (乙种本)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   1.4 承包方式:   1.5 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   1.6 工程质量:   1.7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甲方工作   2.1 开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 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 批件等手续。   2.2 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 委托   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  份。   2.4 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2.5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6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条 乙方工作   3.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 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 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 予顺延。   5.4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6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种:   (1)固定价格。   (2)固定价格加  %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内容。   (3)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6.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  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 拨款分  次进行 拨款  % 金额  ? ? ?  ? ? ?  ? ? ?    6.3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  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  天内,结清尾款。   第七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一),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 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 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  %的保管费。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2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应禁止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8.3 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8.4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9.1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  %支付滞纳金。   9.2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元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作为奖励。   9.3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除按本合同5.2款增加优质价款外,甲方支付乙方  元,作为奖励。   9.4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9.5 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7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9.8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工程需要进行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   12.2 本合同正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12.3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2.4 附件   (1)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2)工程项目一览表(3)工程预算书(4)甲方提供货物清单(5)会议纪要(6)设计变更(7)其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码:                   邮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户名:                   户名: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一:       ×××工程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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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合同条件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3.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4.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7.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8.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9.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装饰或二次及以上的装饰,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0.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 14.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的、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5.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6.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7.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18.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协议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22.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和设施。 23.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24.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25.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监理合同; 6.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7.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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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gf-96-0205)?  ?(甲种本)?   第一部分 合同条件?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   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3.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4.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料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乙方驻工地代表(称简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7.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8.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9.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装饰或二次及以上的装饰,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0.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   14.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的、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5.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6.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7.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18.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协议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22.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23.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24.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25.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瀑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监理合同;?   6.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7.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8.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释,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第35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   第四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加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委托监理。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履行的职责。?   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职责不能相互交叉。?   非经甲方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的处理。?   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合同价款内; ?   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4.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   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6.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7.向乙方有偿提供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设备和设施。?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建筑工程承包人或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按协议条款的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二条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三条 工期延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程未按时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追加合同价款和承担;?   5.提前竣工受益(如果有)的分享。?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五条 工程样板。按照协议条款规定,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   第十六条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质量监督部门调解,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第十九条 重新检验。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与调整。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5.协议条款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及范围。乙方在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天数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对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应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给予乙方的风险金额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约定风险系数,同时双方约定乙方在固定价格内承担的风险范围。?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预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内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根据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以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价款,经甲方代表签字后支付。甲方在计量结果签字后超过7天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协议需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从计量结果签字后第8天起计算的应付工程价款利息。?   六、材料供应?   第二十四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五条 甲方提供材料。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难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 乙方供应材料。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七条 材料试验。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八条 甲方变更设计。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变更设计。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方双方协商分享。?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影响。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三十一条 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   发生设计变更后,在双方协商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在乙方提出后7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有关工期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有异议,按第35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三十三条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乙方。乙方收到工程款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14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15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修。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约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五条 争议。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   4.仲裁委员会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六条 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用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条款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作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索赔。甲方未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提供条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   3.在发出索赔意向后14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   4.甲方在接到索赔资产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7天内未作答复,视为该索赔已经批准;?   5.双方协议实行一揽子索赔,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竣工日期前14天提出。?   十、其它?   第三十八条 安全施工。乙方要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批准。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的使用。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实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实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分摊或分享。?   第四十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灾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内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和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四十一条 保险。在施工场地内,甲乙双方认为有保险的必要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乙方办理施工场地内自己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当乙方为分包或在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办理自己的各类保险。?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4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4天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四十二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不可抗力及其它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定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四条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1.2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工期天数:?   1.3 质量等级:?   1.4 合同价款:?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3.1 合同语言:?   3.2 适用标准、规范:?   3.3 适用法律、法规:?   第四条 图纸?   4.1 图纸提供日期:?   4.2 图纸提供套数:?   4.3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第五条 甲方代表?   5.1 甲方代表姓名和职称(职务):?   5.2 甲方赋予甲方代表的职权:?   5.3 甲方代表委派人员的名单及责任范围:?   第六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称:?   6.3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第七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八条 甲方工作?   8.1 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   8.2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8.3 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8.4 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   8.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8.6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7 向乙方提供的设施内容:?   第九条 乙方工作?   9.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   9.2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   9.3 施工场地防护工作的要求:?   9.4 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控制的要求:?   9.5 符合施工场地规定的要求:?   9.6 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   9.7 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   第十条 进度计划?   10.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0.2 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   第十一条 延期开工?   第十二条 暂停施工?   第十三条 工期延误?   第十四条 工期提前?   第十五条 工程样板?   15.1 对工程样板间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查和返工?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   17.1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追加合同价款:?   17.2 质量评定部门名称:?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第十九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20.1 合同价款形式(固定价格加风险系数合同、可调价格合同等):?   20.2 调整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工程预付款?   21.1 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21.2 预付时间和比例:?   21.3 扣回时间和比例:?   21.4 甲方不按时付款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2.1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工程款支付方式:?   23.2 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23.3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五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5.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二十六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二十七条 材料试验?   第二十八条 甲方变更设计?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变更设计?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确定变更价款?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   32.1 乙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   32.2 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和份数:?   第三十三条 竣工结算?   33.1 结算方式:?   33.2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33.3 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33.4 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   33.5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修?   34.1 保修内容、范围:?   34.2 保修期限:?   34.3 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   34.4 保修金利息:?   第三十五条 争议?   35.1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违约?   36.1 违约的处理:?   36.2 违约金的数额:?   36.3 损失的计算方法:?   36.4 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   第三十七条 索赔?   第三十八条 安全施工?   第三十九条 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   第四十条 不可抗力?   40.1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第四十一条 保险?   第四十二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四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43.1 合同生效日期:?   第四十四条 合同份数?   44.1 合同副本份数:?   44.2 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   44.3 合同制订费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是《协议条款》。?   《合同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对建筑装饰工程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的约定,除双方协商同意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补充或取消外,都必须严格履行。?   《协议条款》是按《合同条件》的顺序拟定的,主要是为《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提供一个协议的格式。承发包双方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对某些条款不予采用的一致意见按《协议条款》的格式形成协议。《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是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条件》应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包方对其修改、补充或对某些条款不予采用的意见,要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承包方是否同意发包方的意见及自己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对某些条款不予采用的意见,也要在标书中一一列出。中标后,双方将协商一致的意见写入《协议条款》。不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在要约和承诺时都要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对某些条款不予采用的意见一一提出,将达成一致意见写入《协议条款》。?   下面对《协议条款》的使用加以说明:?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上列单位的名称和个人的姓名,应准确地写在《协议条款》甲方位置内,不得简称。?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应是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上述单位的名称应准确地写入《协议条款》乙方位置内,不得简称。?   第一条?   1.1 本款内应准确写出工程的名称、详细地址、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承包范围主要指单位工程的装饰装修内容及等级。?   1.2 本款内开工日期应写明双方商定的开工日期,也可以将此规定为甲方代表发布开工令的日期;竣工日期指双方商定的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总日历工期天数是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工期天数。?   1.3 写明双方商定的工程应达到的质量等级(即合格还是优良)。?   1.4 应写明工期价款的金额和承包方式。?   工程为群体或小区工程时,以上各项应将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按附表一说明,作为协议条款的附件。?   第二条?   本条应写明组成合同文件的名称和顺序。?   第三条?   3.1 如合同文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本款应约定语言的名称及翻译文本由谁提供和提供时间。?   3.2 国家有统一的标准、规范时,施工中必须使用,并写明使用标准、规范的编号和名称。国家没有统一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标准、规范。此条应写明使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并按照工程的主要部位或项目分别填写适用标准、规范的条款。 ?   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标准、规范,应在编号和名称后写明,并注明提供的时间、份数和费用由谁承担。?   甲方提出超过标准、规范的要求,征得乙方同意后,可以作为验收和施工的要求写入本款,并明确约定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提出施工工艺的,应在本款写明施工工艺的名称,使用的工程部位,制定的时间、要求和费用的承担。?   3.3 法律、法规和规章都适用合同文件,但对同一问题要求不一致时,应在本款内写明适用的法规或规章名称。如由甲方提供,还应写明提供时间。如由乙方自备,应写明费用由谁承担。?   第四条?   不同的工程对图纸的需要情况各不相同。本条应写明甲方提供的份数(必须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图纸的深度、比例尺及提供的时间。?   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的,应写明图纸的名称、份数、提供的时间和费用。?   甲方不能在开工前提供全套图纸,应将不能按时提供的图纸名称和提供的时间在本条写明。?   第五条?   本条写明甲方代表姓名和职称(职务)。甲方代表委派具体管理人员的姓名和职责。如前期工作中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审批、图纸的提供、质量的检查验收、工程量的核实等工作的具体责任、权限。?   第六条?   本条写明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称和甲方授权范围。?   第八条?   本条按具体工程和实际情况,逐款列出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完成时间和要求,实际存在而《合同条件》未列入的,要对条款或内容予以补充。还应写明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要求完成有关工作时,应支付的费用金额和赔偿乙方损失的范围及计算方法。?   8.1 本款应写明使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8.2 本款应写明水、电、电讯等管线应接至的地点、接通的时间和要求。如上、下水管应在何时接至何处,每天应保证供应的数量,水质标准,不能全天供应的要写明供应的时间。?   8.3 本款应写明需要甲方协调的涉及本工程的市政等部门的工作内容及完成时间。?   8.4 本款应写明甲方应协调哪些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及协调内容和完成时间。?   8.5 本款应写明由甲方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及完成的时间,其时间可以是绝对的年、月、日,也可以是相对的时间,如在某项工作开始几天之前完成。?   8.6 本款应写明甲方组织图纸会审的时间,如不能约定准确时间,应写明相对时间,如甲方发布开工令前多少天。?   第九条?   本条按具体工程和实际情况,逐款列出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完成时间和要求,实际需要而《合同条件》未列的,要对条款和内容予以补充。?   9.1 甲方如委托乙方完成工程施工图及配套设计,应在本款写明设计的名称、内容、要求、完成时间和设计费用计算方法。?   9.2 本款应写明乙方提供的计划、报告、报表的名称、格式、要求和提供的时间。?   9.3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合同价款之外的照明、警卫、看守等工作,应在此款写明。?   9.4 本款应写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甲方对本款的具体要求。如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段、哪种型号的车辆不能行使或行使的规定,在什么时间不能进行哪些施工,施工噪音不得超过多少分贝。?   9.5 本款应写明应符合政府对施工现场的哪些要求和规定。?   9.6 本款应写明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和管线的名称保护的具体要求。?   9.7 本款应写明工程完成后应由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或部位的要求、所需费用由谁承担。?   第十条?   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间,写明甲方批准以上文件的时间,写明乙方违约应负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金额。?   第十三条?   本条应对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1.对延误的定义,如哪些工作延误多长时间才算延误;?   2.对可调整因素的限制,如工程量增减多少才可调整工期;?   3.需补充的其它造成工期调整的因素;?   4.双方议定乙方延期竣工应支付的违约金额,应在本条写明违约金数额和计算方法,如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多少金额。?   第十四条?   甲方可在签订《协议条款》时提出提前竣工的要求,应在本条写明以下事项:?   1.要求提前的时间;?   2.乙方应采取的措施;?   3.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4.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和分担;?   5.收益的分享比例和计算方法,此项也可按传统方法写成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多少金额。?   第十五条?   本条应写明乙方应制作哪些样板间及标准和费用;?   第十七条?   甲方对工程质量提出合格以上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及计算方法。?   第十八条?   本条应写明需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和要求,以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目前我国合同价款调整的形式很多,应按照具体情况予以说明,如:?   1.一般工期较短的工程采用固定价格,但因甲方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时,合同价款是否作出调整应在本条说明。?   2.甲方对施工其是可能出现的价格变动采取一次性付给乙方一笔风险补偿费用办法的,应写明补偿的金额或比例,写明补偿后是全部不予调整还是部分不予调整,及可以调整项目的名称。?   3.采用可调价格的应写明调整的范围,除材料费外是否包括机械费、人工费、管理费;写明调整的条件,对《合同条件》中所列出的项目是否还有补充,如对工程量增减和工程量变更的数量有限制的,还应写明限制的数量;要写明调整的依据,是哪一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写明调整的方法、程序及乙方提出调价通知的时间、甲方代表批准和支付的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的预付,双方协商约定后把预付的时间、金额、方法和扣回的时间、金额、方法在本条写明。例如“在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合同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于(  )月(  )日和(  )月(  )日………分(  )次支付给乙方,作为预付工程款。在完成合同总造价  %(以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报告为准)后的(  )个月里,每月扣回预付工程款的  %,在完成合同总造价的  %时扣完”。?   甲方不预付工程款,在合同价款中应考虑乙方垫付工程费用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的支付,双方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把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支付方法在本条写明。例如按月支付的,应写明“乙方应在每月的第  天前,根据甲方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单’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后,应在第  天之前审核完毕,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第二十四条?   本条双方约定提供的材料样品或样本的名称。?   第二十五条?   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按附表二的格式填写,作为《协议条款》的附件。?   甲方提供有关说明由乙方采购材料的,应写明产品价格若高于乙方预算价格而产生的价差由谁承担,以及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产品的质量等级、规格型号和交货时间达不到要求,造成损失的责任和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条应写明变更发生后,乙方提交变更价款的时间及金额。?   第二十七条 ?   本条应写明乙方交竣工图的时间、份数和要求;写明甲方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在多长时间内组织验收及参加验收的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八条?   如双方不再签订保修合同,本条应写明保修的项目、内容、范围、期限、保修金额和保修金预留或支付方法,以及保修金的利率,另签订保修合同的应将以上内容写入保修合同。?   第二十九条?   双方协商后,对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可作出以下说明:?   如:双方发生争议,首先请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一方提出调解要求后,双方应保证合同的继续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接受调解结果,应在调解做出后7日内执行。?   在实际工程中双方可以协议对争议进行一次或几次调解,这些调解都要按上述例子一一写明;也可以协议由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条?   甲方违约应负的违约责任应按以下各项分别作出说明:?   1.承担因违约发生的费用,应写明费用的种类。如工程的损坏及因此发生的拆除、修复等费用支出,乙方因此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和管理费用支出;?   2.支付违约金,要写明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支付的时间;?   3.赔偿损失。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赔偿乙方的损失时,应将不足部分支付给乙方,作为赔偿。并写明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如损失的性质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损失的内容是否包括乙方窝工的人工费、机械费和管理费,是否包括窝工期间乙方本应获得的利润等。?   第三十一条?   本条应根据当地的地理气候情况和工程的要求,对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破坏的不可抗力作出规定。如规定以下情况均属不可抗力:?   1.当地裂度×度以上的地震;?   2.×级以上持续×天的大风;?   3.×毫米以上持续×天的大雨;?   4.日气温超过×度,持续×天;?   5.日气温低于×度,持续×天。?   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保险时,应写明甲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在施工现场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险内容、保险金额及由谁办理和承担费用。?   地方政府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协议要求鉴证、公证的,由鉴证、公证部门将意见写在协议条款的鉴证、公证意见一栏,并加盖印鉴。?   附表一:?              ×××工程项目一览表? ┌───────────┬────┬────┬────┬───┬───┐? │?单位或分部工程名称 ?│?建筑 ?│?装饰 ?│?工程 ?│?开工?│?竣工?│? │           │?面积 ?│?内容 ?│?造价 ?│?日期?│?日期?│?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工程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序│?材料或设备名称?│?规格?│?单?│?数?│?单?│?供应?│?送达?│?备?│? │号│        │?型号?│?位?│?量?│?价?│?时间?│?地点?│?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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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 第一部分、合同条件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3.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4.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7.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8.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9.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装饰或二次及以上的装饰,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0.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   14.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的、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5.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6.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7.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18.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协议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22.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和设施。   23.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24.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25.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监理合同;   6.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7.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8.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第35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   第四条、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地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委托监理。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履行的职责。   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职责不能相互交叉。   非经甲方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的处理。   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合同价款内;   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4.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   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6.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7.向乙方有偿提供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设备和设施。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建筑工程承包人或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按协议条款的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和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二条、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工期延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追加合同价款和承担;   5.提前竣工受益(如果有)的分享。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五条、工程样板。按照协议条款规定,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调解,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十八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第十九条、重新检验。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合同价款与调整。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5.协议条款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及范围。乙方在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天数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对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应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给予乙方的风险金额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约定风险系数,同时双方约定乙方在固定价格内承担的风险范围。   第二十一条、工程款预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三条、工程款支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根据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以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价款,经甲方代表签字后支付。甲方在计量结果签字后超过7天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协议需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从计量结果签字后第8天起计算的应付工程价款利息。   六、材料供应   第二十四条、材料样品或样本。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五条、甲方提供材料。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通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乙方供应材料。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七条、材料试验。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八条、甲方变更设计。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回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九条、乙方变更设计。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分享。   第三十条、设计变更对工程影响。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三十一条、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   发生设计变更后,在双方协商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在乙方提出后7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有关工期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有异议,按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三十三条、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乙方。乙方收到工程款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14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15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保修。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约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五条、争议。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   4.仲裁委员会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六条、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条款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作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索赔。甲方未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提供条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   3.在发出索赔意向后14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   4.甲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7天内未作答复,视为该索赔已经批准;   5.双方协议实行一揽子索赔,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竣工日期前14天提出。   十、其它   第三十八条、安全施工。乙方要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批准。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的使用。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实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实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分摊或分享。   第四十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灾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和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四十一条、保险。在施工场地内,甲乙双方认为有保险的必要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乙方办理施工场地内自己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当乙方为分包或在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办理自己的各类保险。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4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4天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四十二条、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不可抗力及其它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定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四条、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答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第二部分、协议条款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1.2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工期天数:   1.3质量等级:   1.4合同价款: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3.1合同语言:   3.2适用标准、规范:   3.3适用法律、法规:   第4条、图纸   4.1图纸提供日期:   4.2图纸提供套数:   4.3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第5条、甲方代表   5.1甲方代表姓名和职称(职务):   5.2甲方赋予甲方代表的职权:   5.3甲方代表委派人员的名单及责任范围:   第6条、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6.1监理单位名称:   6.2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称:   6.3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第7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8条、甲方工作   8.1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   8.2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8.3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8.4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   8.5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8.6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7向乙方提供的设施内容:   第9条、乙方工作   9.1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   9.2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   9.3施工场地防护工作的要求:   9.4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控制的要求:   9.5符合施工场地规定的要求:   9.6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   9.7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   第10条、进度计划   10.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0.2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   第11条、延期开工   第12条、暂停施工   第13条、工期延误   第14条、工期提前   第15条、工程样板   15.1对工程样板间的要求:   第16条、检查和返工   第17条、工程质量等级   17.1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追加合同价款:   17.2质量评定部门名称:   第18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第19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20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20.1合同价款形式(固定价格加风险系数合同、可调价格合同等):   20.2调整的方式:   第21条、工程预付款   21.1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21.2预付时间和比例:   21.3扣回时间和比例:   21.4甲方不按时付款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22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2.1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23条、工程款支付   23.1工程款支付方式:   23.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23.3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24条、材料样品或样本   第25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5.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26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27条、材料试验   第28条、甲方变更设计   第29条、乙方变更设计   第30条、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第31条、确定变更价款   第32条、竣工验收   32.1乙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   32.2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和份数:   第33条、竣工结算   33.1结算方式:   33.2乙方提供结算报告的时间:   33.3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33.4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   33.5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34条、保修   34.1保修内容、范围:   34.2保修期限:   34.3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   34.4保修金利息:   第35条、争议   35.1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36条、违约   36.1违约的处理:   36.2违约金的数额:   36.3损失的计算方法:   36.4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   第37条、索赔   第38条、安全施工   第39条、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   第40条、不可抗力   40.1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第41条、保险   第42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43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43.1合同生效日期:   第44条、合同份数   44.1合同副本份数:   44.2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   44.3合同制订费用: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是《协议条款》。   《合同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对建筑装饰工程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的约定,除双方协商同意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补充或取消外,都必须严格履行。   《协议条款》是按《合同条件》的顺序拟定的,主要是为《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提供一个协议的格式。承发包双方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对某些条款不予采用的一致意见按《协议条款》的格式形成协议。《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是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条件》应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包方对其修改、补充或对某些条款不予采用的意见,要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承包方是否同意发包方的意见及自己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对某些条款不予采用的意见,也要在标书中一一列出。中标后,双方将协商一致的意见写入《协议条款》。不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在要约和承诺时都要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对某些条款不予采用的意见一一提出,将达成的一致意见写入《协议条款》。   下面对《协议条款》的使用加以说明: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上列单位的名称和个人的姓名,应准确地写在《协议条款》甲方位置内,不得简称。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应是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上述单位的名称应准确地写入《协议条款》乙方位置内,不得简称。   第1条   1.1本款内应准确写出工程的名称、详细地址、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承包范围主要指单位工程的装饰装修内容及等级。   1.2本款内开工日期应写明双方商定的开工日期,也可以将此规定为甲方代表发布开工令的日期;竣工日期指双方商定的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总日历工期天数是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工期天数。   1.3写明双方商定的工程应达到的质量等级(即合格还是优良)。   1.4应写明工期价款的金额和承包方式。   工程为群体或小区工程时,以上各项应将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按附表一说明,作为协议条款的附件。   第2条   本条应写明组成合同文件的名称和顺序。   第3条   3.1如合同文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本款应约定语言的名称及翻译文本由谁提供和提供时间。   3.2国家有统一的标准、规范时,施工中必须使用,并写明使用标准、规范的编号和名称。国家没有统一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标准、规范。此条应写明使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并按照工程的主要部位或项目分别填写适用标准、规范的条款。   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标准、规范,应在编号和名称后写明,并注明提供的时间、份数和费用由谁承担。   甲方提出超过标准、规范的要求,征得乙方同意后,可以作为验收和施工的要求写入本款,并明确约定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提出施工工艺的,应在本款写明施工工艺的名称,使用的工程部位,制定的时间、要求和费用的承担。   3.3法律、法规和规章都适用合同文件,但对同一问题要求不一致时,应在本款内写明适用的法规和规章名称。如由甲方提供,还应写明提供时间。如由乙方自备,应写明费用及由谁承担。   第4条   不同的工程对图纸的需要情况各不相同。本条应写明甲方提供的份数(必须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图纸的深度、比例尺及提供的时间。   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的,应写明图纸的名称、份数、提供的时间和费用。   甲方不能在开工前提供全套图纸,应将不能按时提供的图纸名称和提供的时间在本条写明。   第5条   本条写明甲方代表姓名和职称(职务)。甲方代表委派具体管理人员的姓名和职责。如前期工作中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审批、图纸的提供、质量的检查验收、工程量的核实等工作的具体责任、权限。   第6条   本条写明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称和甲方授权范围。   第8条   本条按具体工程和实际情况,逐款列出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完成时间和要求,实际存在而《合同条件》未列入的,要对条款或内容予以补充。还应写明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要求完成有关工作时,应支付的费用金额和赔偿乙方损失的范围及计算方法。   8.1本款应写明使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8.2本款应写明水、电、电讯等管线应接至的地点、接通的时间和要求。如上、下水管应在何时接至何处,每天应保证供应的数量,水质标准,不能全天供应的要写明供应的时间。   8.3本款应写明需要甲方协调的涉及本工程的市政等部门的工作内容及完成时间。   8.4本款应写明甲方应协调哪些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及协调内容和完成时间。   8.5本款应写明由甲方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及完成的时间,其时间可以是绝对的年、月、日,也可以是相对的时间,如在某项工作开始几天之前完成。   8.6本款应写明甲方组织图纸会审的时间,如不能约定准确时间,应写明相对时间,如甲方发布开工令前多少天。   第9条   本条按具体工程和实际情况,逐款列出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完成时间和要求,实际需要而《合同条件》未列的,要对条款和内容予以补充。   9.1甲方如委托乙方完成工程施工图及配套设计,应在本款写明设计的名称、内容、要求、完成时间和设计费用计算方法。   9.2本款应写明乙方提供的计划、报告、报表的名称、格式、要求和提供的时间。   9.3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合同价款之外的照明、警卫、看守等工作,应在此款写明。   9.4本款应写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甲方对本款的具体要求。如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段、哪种型号的车辆不能行使或行使的规定,在什么时间不能进行哪些施工,施工噪音不得超过多少分贝。   9.5本款应写明符合政府对施工现场的哪些要求和规定。   9.6本款应写明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和管线的名称保护的具体要求。   9.7本款应写明工程完成后应由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或部位的要求、所需费用及由谁承担。   第10条   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间,写明甲方批准以上文件的时间,写明乙方违约应负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金额。   第13条   本条应对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1.对延误的定义,如哪些工作延误多长时间才算延误;   2.对可调整因素的限制,如工程量增减多少才可调整工期;   3.需补充的其它造成工期调整的因素;   4.双方议定乙方延期竣工应支付的违约金额,应在本条写明违约金数额和计算方法,如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多少金额。   第14条   甲方可在签订《协议条款》时提出提前竣工的要求,应在本条写明以下事项:   1.要求提前的时间;   2.乙方应采取的措施;   3.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4.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和分担;   5.收益的分享比例和计算方法,此项也可按传统方法写成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多少金额。   第15条   本条应写明乙方应制作哪些样板间及标准和费用;   第17条   甲方对工程质量提出合格以上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及计算方法。   第18条   本条应写明需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和要求,以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第20条   目前我国合同价款调整的形式很多,应按照具体情况予以说明,如:   1.一般工期较短的工程采用固定价格,但因甲方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时,合同价款是否作出调整应在本条说明。   2.甲方对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价格变动采取一次性付给乙方一笔风险补偿费用办法的,应写明补偿的金额或比例,写明补偿后是全部不予调整还是部分不予调整,及可以调整项目的名称。   3.采用可调价格的应写明调整的范围,除材料费外是否包括机械费、人工费、管理费;写明调整的条件,对《合同条件》中所列出的项目是否还有补充,如对工程量增减和工程量变更的数量有限制的,还应写明限制的数量;要写明调整的依据,是哪一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写明调整的方法、程序及乙方提出调价通知的时间、甲方代表批准和支付的时间等。   第21条   工程款的预付,双方协商约定后把预付的时间、金额、方法和扣回的时间、金额、方法在本条写明。例如“在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合同价款的%,计人民币()元,于()月()日和()月()日……分()次支付给乙方,作为预付工程款。在完成合同总造价%(以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报告为准后的()个月里,每月扣回预付工程款的%,在完成合同总造价的%时扣完”。   甲方不预付工程款,在合同价款中应考虑乙方垫付工程费用的补偿。   第22条   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23条   工程款的支付,双方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把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支付方法在本条写明。例如按月支付的,应写明“乙方应在每月的第天前,根据甲方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单’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后,应在第天之前审核完毕,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第24条   本条双方约定提供的材料样品或样本的名称。   第25条   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按附表二的格式填写,作为《协议条款》的附件。   甲方提供有关说明由乙方采购材料的,应写明产品价格若高于乙方预算价格而产生的价差由谁承担,以及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产品的质量等级、规格型号和交货时间达不到要求,造成损失的责任和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第26条   本条应写明变更发生后,乙方提交变更价款的时间及金额。   第27条   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份数和要求;写明甲方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在多长时间内组织验收及参加验收的部门和人员。   第28条   如双方不再签订保修合同,本条应写明保修的项目、内容、范围、期限、保修金额和保修金预留或支付方法,以及保修金的利率。另签订保修合同的应将以上内容写入保修合同。   第29条   双方协商后,对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可作出以下说明:   如:双方发生争议,首先请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一方提出调解要求后,双方应保证合同的继续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接受调解结果,应在调解做出后7日内执行。   在实际工程中双方可以协议对争议进行一次或几次调解,这些调解都要按上述例子一一写明;也可以协议由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   第30条   甲方违约应负的违约责任应按以下各项分别作出说明:   1.承担因违约发生的费用,应写明费用的种类。如工程的损坏及因此发生的拆除、修复等费用支出,乙方因此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和管理费用支出;   2.支付违约金,要写明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支付的时间;   3.赔偿损失。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赔偿乙方的损失时,应将不足部分支付给乙方,作为赔偿。并写明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如损失的性质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损失的内容是否包括乙方窝工的人工费、机械费和管理费,是否包括窝工期间乙方本应获得的利润等。   第31条   本条应根据当地的地理气候情况和工程的要求,对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破坏的不可抗力作出规定。如规定以下情况均属不可抗力:   1.当地裂度x度以上的地震;   2.x级以上持续x天的大风;   3.x毫米以上持续x天的大雨;   4.日气温超过x度,持续x天;   5.日气温低于x度,持续x天。   第32条   在办理保险时,应写明甲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在施工现场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险内容、保险金额及由谁办理和承担费用。   地方政府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协议要求鉴证、公证的,由鉴证、公证部门将意见写在协议条款的鉴证、公证意见一栏,并加盖印鉴。   附表一:xxx工程项目一览表   ----------------------------------------   |??????????????????????|??建筑??|????????????|??工程??|??开工??|??竣工??|   |??单位或分部工程名称??|????????|??装饰内容??|????????|????????|????????|   |??????????????????????|??面积??|????????????|??造价??|??日期??|??日期??|   |-----------|----|------|----|----|----|   |??????????????????????|????????|????????????|????????|????????|????????|   |-----------|----|------|----|----|----|   |??????????????????????|????????|????????????|????????|????????|????????|   |-----------|----|------|----|----|----|   |??????????????????????|????????|????????????|????????|????????|????????|   ----------------------------------------   ?????附表二:xxx工程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序??|材料或设备|??规格??|??单??|??数??|????????|??供应??|??送达??|????|   |??????|??????????|????????|??????|??????|??单价??|????????|????????|备注|   |??号??|????名称??|??型号??|??位??|??量??|????????|??时间??|??地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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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 ?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1.4承包方式:   1.5工期: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   1.6工程质量:   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2条、甲方工作   2.1开工前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委托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份。   2.4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2.5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6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3条、乙方工作   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折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4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5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6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种:   (1)固定价格。   (2)固定价格加%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内容。   (3)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6.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   ---------------------------   |??拨款分????次进行??|??拨款????%??|??金????额??|   |----------|-------|------|   |????????????????????|??????????????|????????????|   |----------|-------|------|   |????????????????????|??????????????|????????????|   |----------|-------|------|   |????????????????????|??????????????|????????????|   ---------------------------   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天内,结清尾款。   第7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一),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的保管费。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8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8.3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8.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9条、奖励和违约责任   9.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支付滞纳金。   9.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元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作为奖励。   9.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除按本合同5.2款增加优质价款外,甲方支付乙方元,作为奖励。   9.4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9.5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7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9.8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10条、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1条、其它约定   第12条、附则   12.1本工程需要进行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   12.2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12.3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2.4附件   (1)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2)工程项目一览表   (3)工程预算书   (4)甲方提供货物清单   (5)会议纪要   (6)设计变更   (7)其他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代理人: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码:邮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户名:户名:   帐号: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一:xxx工程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序??|材料或设备|??规格??|??单??|??数??|????????|??供应??|??送达??|????|   |??????|??????????|????????|??????|??????|??单价??|????????|????????|备注|   |??号??|????名称??|??型号??|??位??|??量??|????????|??时间??|??地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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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1.4承包方式:   1.5工期: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   1.6工程质量:   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2条、甲方工作   2.1开工前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委托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份。   2.4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2.5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6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3条、乙方工作   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折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4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5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6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种:   (1)固定价格。   (2)固定价格加%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内容。   (3)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6.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   ---------------------------   |??拨款分????次进行??|??拨款????%??|??金????额??|   |----------|-------|------|   |????????????????????|??????????????|????????????|   |----------|-------|------|   |????????????????????|??????????????|????????????|   |----------|-------|------|   |????????????????????|??????????????|????????????|   ---------------------------   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天内,结清尾款。   第7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一),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的保管费。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8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8.3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8.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9条、奖励和违约责任   9.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支付滞纳金。   9.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元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作为奖励。   9.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除按本合同5.2款增加优质价款外,甲方支付乙方元,作为奖励。   9.4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9.5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7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9.8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10条、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1条、其它约定   第12条、附则   12.1本工程需要进行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   12.2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12.3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2.4附件   (1)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2)工程项目一览表   (3)工程预算书   (4)甲方提供货物清单   (5)会议纪要   (6)设计变更   (7)其他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代理人: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码:邮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户名:户名:   帐号: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一:xxx工程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序??|材料或设备|??规格??|??单??|??数??|????????|??供应??|??送达??|????|   |??????|??????????|????????|??????|??????|??单价??|????????|????????|备注|   |??号??|????名称??|??型号??|??位??|??量??|????????|??时间??|??地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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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___建设局批准,本工程于___ 年___月___日邀请投标、协商议标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依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gf--96--020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含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为实施工程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1.2 发包方(简称甲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 承包方(简称乙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1.4 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合同约定甲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5 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合同约定乙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6 社会监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1.7 总监理工程师:合同约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1.8 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装饰工程,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9 装饰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0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1.11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执行。     1.12 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措施费、工期补偿费等。     1.13 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图纸及措施以外的工程量,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15 工期:按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16 开工日期: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约定期不能开工的,由责任方负责)。     1.17 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8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 分段或分部工程: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1.20 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1.21 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双方协议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或由乙方自己提供的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1.22 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1.23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1.24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所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相应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1.25 利息:合同中所指的利息,为单位向银行贷款利息。     1.26 合同条款中,部分甲方职责由其甲方委托的社会监理机构代为行使的,应在补充条款中明确其代为行使的内容、范围。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 协议条款;     2.2 合同条件;     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2.4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5 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标准、资料;     2.6 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2.7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8 监理合同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第三十六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使用标准及法律     合同必须首先约定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其次约定使用行业标准、规范;再次约定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设计方应提供施工工艺,经甲、乙、丙三方代表批准后执行。设计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所发生购买、翻译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的地方法规及规章。  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双方也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工程概况     4.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     4.2.1 按定标(或邀请协商议标)价及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4.2.2 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务机关缴纳。     4.2.3 招标工程除涉及变更外,总价、单价均以定标价为准,一次包定,结算时按4.5条的约定办理。     4.3 工期:     ⑴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⑵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______天。     4.4 质量等级:______     4.5 合同价款:人民币( 币) 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含措施费______元。     4.5.1 上述造价为固定价格加风险系数之和。其中,甲方给予乙方的风险金额为:______元,或合同价款 %的金额。风险承担的范围:     4.5.2 上述造价为可调价格合同。调整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5.3 全部工程造价按下列规定计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图纸     5.1 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装饰施工图纸 单套(包括标准图及有关资料两套)。乙方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甲方提供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甲方应负责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     5.3 本合同的装饰工程施工图纸,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六条 甲方代表     6.1 甲方代表姓名:____________;职称(职务):____________     6.2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3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4 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7.1 本工程甲方委托______监理。     7.2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     7.3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非经甲方代表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出公正的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代表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甲方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8.1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8.2 乙方任命的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8.3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8.4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该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9.1 合同开工日期前 天,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均计入合同价款内;  9.2 合同开工日期前______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9.3 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9.4 甲方进行分部工程招标,施工中甲方应协调施工场地内交叉作业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合同按约定顺利施工;     9.5 合同开工日期前 天,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9.6 合同开工日期前 天,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乙方负责设计的,组织由设计人员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9.7 向乙方有偿提供的施工设备和设施有:     甲方不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0.1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10.2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10.3 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10.4 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违章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10.5 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6 按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10.7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 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赶工和施工安全的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延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3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请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3天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请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认为乙方提出的理由证据不足,不同意延期请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请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三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给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期顺延     14.1 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4.1.1 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引起施工程序变化;     14.1.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八小时;     14.1.3 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腾空)施工场地、清除障碍物、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水、电;     14.1.4 由于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     14.1.5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     14.1.6 甲方分包或分部招标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     14.1.7 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等,未按乙方计划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更换而耽误施工进度。     14.1.8 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14.2 上述情况发生后七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14.3 非14.1列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每延期 天,由乙方付给甲方罚金 元。罚金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 %。   第十五条 工期提前     15.1 工程若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在三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内容包括:提前的时间、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费用的承担和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等。     15.2 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每提前______天,甲方奖给乙方______元。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六条 工程样板     16.1 根据装饰需要,甲方可要求乙方制作样板间。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16.2 乙方报价时提供的样板,由甲乙双方封存,作为工程验收样品。   第十七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样品)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等级     18.1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 标准。     18.2 工程质量经验收评定为优良标准,并按合同工期竣工,增加工程费用 元。     18.3 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8.4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按照职能分工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裁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九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9.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经验收合格,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和施工。若甲方接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场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必须补签验收手续。     19.2 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二十条 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合同价款之调整     合同价款为有条件之可调价款,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21.1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1.2 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21.3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艺标准变化或材料更换;     21.4 合同双方确认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     21.5 双方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约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范围内,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二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     22.1 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付给 价款的 %预付款,计人民币(币) 万元。     22.2 乙方在完成合同价款60%时(以甲方代表签证的工程量为准),甲方开始按比例每月抵扣预付款的______%,在完成合同总造价的______%时抵扣完。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当时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3.1 乙方于每月二十五日后三天内向甲方代表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甲方接报表后三天内按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23.2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表后三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四天起,乙方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乙方不同意时作为无效。     23.3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3.4 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工程量,不计入工程量统计范围。   第二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     24.1 甲方根据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并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的款额,经甲方代表签字后 支付。     24.2 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后,甲方在六天内未核实完毕及未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生通知七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4.3 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     24.4 工程款支付达工程总造价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其余工程款待竣工验收后办理竣工结算时支付3%,剩余2%价款作为质量保修金验收半年后付清。       六、材料供应   第二十五条 材料样品和样本     本装饰工程除大型和特殊设备外,其它设备、材料由乙方采购。     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材料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六条 甲方提供设备     甲方按照协议提供的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并按“深建字[1991]234号”文的规定,另付设备价款_____%的管理费给乙方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非合同约定的设备乙方不负责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设备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26.1 设备的型号、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受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26.2 到货地点与约定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26.3 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26.4 供应时间早于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通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七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乙方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共同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乙方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可相应顺延。   第二十八条 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设备,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或设计单位)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三十条 乙方变更设计     乙方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代换,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各按_____%和_____%分享。   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31.1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31.2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1.3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31.4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量;     31.5 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三十二条 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     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在接到变更 天内,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2.1 合同附件中报价单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附件已有报价单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3.2 合同附件中报价单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3.3 合同附件中报价单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按修改时的信息价或市场价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可以修改,修改后7天内将修改情况通知乙方。双方仍有异议时,可按第三十六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在工程竣工 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_____套。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 天内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进行验收,并在验收3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或验收3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期申请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工程保管费的计算,每天按承包工程造价的_____分之_____计算。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单项竣工时,双方订立单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交工验收后 天内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和工程结算书,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工程结算书后应在15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在 天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乙方。乙方收到工程款10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甲方收到工程结算书后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从第______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每日按拖欠总额的_____分之_____的罚金。  采取按合同价款约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结清。   第三十五条 保修     35.1 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失、原设计错误隐患、甲方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35.2 保修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含补充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35.3 保修期限: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保修期限为半年。     35.4 保修费用:从工程结算款中截留。即:按合同总价款计算,为合同价款的2%。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过截留的保修款总额,超过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35.5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六条 争议     36.1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经双方同意可向市(或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部门或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36.1.1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6.1.2 向人民法院起诉。     36.2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36.2.1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36.2.2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6.2.3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     36.2.4 仲裁委员会要求停止施工;     36.2.5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七条 违约     37.1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或履行自己的其它义务而发生的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给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7.2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给甲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7.3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7.4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做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索赔     38.1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条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38.1.1 甲方在图纸修改、材料变更、未付工程款或其它原因,而引起赔偿事件发生,可依照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赔偿;     38.1.2 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     38.1.3 乙方在发出索赔意向7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     38.1.4 甲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5天内未作答复,视为该索赔已经认可;     38.1.5 双方协议实行一揽子索赔,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天提出。     38.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装饰产品或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义务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以下规定向乙方索赔:     38.2.1 因乙方开工不及时、工程款挪作他用或其它原因引起索赔事项发生,甲方于事件发生7天内向乙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8.2.2 乙方在接到索赔通知7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甲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乙方接通知7天内未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乙方认可。     38.3 损失的计算方法:实际直接损失加实际间接损失、再加上以经办银行计划外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十、其它      第三十九条 安全施工     乙方应按国家及广东市劳动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与费用。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甲方承担,乙方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批准。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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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___建设局批准,本工程于___?年___月___日邀请投标、协商议标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依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gf--96--020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 ?   第一条 词语含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为实施工程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1.2?发包方(简称甲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承包方(简称乙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1.4?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合同约定甲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5?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合同约定乙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6?社会监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1.7?总监理工程师:合同约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1.8?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装饰工程,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9?装饰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1.1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执行。   1.12?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措施费、工期补偿费等。   1.13?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图纸及措施以外的工程量,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15?工期:按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16?开工日期: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约定期不能开工的,由责任方负责)。   1.17?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8?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分段或分部工程: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1.20?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1.21?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双方协议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或由乙方自己提供的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1.22?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市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1.23?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1.24?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所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相应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1.25?利息:合同中所指的利息,为单位向银行贷款利息。   1.26?合同条款中,部分甲方职责由其甲方委托的社会监理机构代为行使的,应在补充条款中明确其代为行使的内容、范围。 ?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协议条款;   2.2?合同条件;   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2.4?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5?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标准、资料;   2.6?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2.7?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8?监理合同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第三十六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   第三条 合同使用标准及法律   合同必须首先约定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其次约定使用行业标准、规范;再次约定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设计方应提供施工工艺,经甲、乙、丙三方代表批准后执行。设计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所发生购买、翻译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市的地方法规及规章。   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双方也具有约束力。 ?   第四条 工程概况   4.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承包方式:____________   4.2.1?按定标(或邀请协商议标)价及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4.2.2?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务机关缴纳。   4.2.3?招标工程除涉及变更外,总价、单价均以定标价为准,一次包定,结算时按4.5条的约定办理。   4.3?工期:   ⑴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⑵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______天。   4.4?质量等级:______   4.5?合同价款:人民币(?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含措施费______元。   4.5.1?上述造价为固定价格加风险系数之和。其中,甲方给予乙方的风险金额为:______元,或合同价款?%的金额。风险承担的范围:   4.5.2?上述造价为可调价格合同。调整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5.3?全部工程造价按下列规定计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条 图纸   5.1?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装饰施工图纸?单套(包括标准图及有关资料两套)。乙方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5.2?甲方提供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甲方应负责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   5.3?本合同的装饰工程施工图纸,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二、双方一般责任 ? ?   第六条 甲方代表   6.1?甲方代表姓名:____________;职称(职务):____________   6.2?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3?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4?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7.1?本工程甲方委托______监理。   7.2?总监理工程师姓名: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   7.3?总监理工程师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非经甲方代表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出公正的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代表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甲方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   第八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8.1?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8.2?乙方任命的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8.3?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8.4?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   第九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该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9.1?合同开工日期前?天,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均计入合同价款内;   9.2?合同开工日期前______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9.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9.4?甲方进行分部工程招标,施工中甲方应协调施工场地内交叉作业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合同按约定顺利施工;   9.5?合同开工日期前?天,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9.6?合同开工日期前?天,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乙方负责设计的,组织由设计人员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9.7?向乙方有偿提供的施工设备和设施有:   甲方不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   第十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0.1?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10.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10.3?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10.4?遵守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违章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10.5?遵守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6?按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10.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 ?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赶工和施工安全的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   第十二条 延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3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请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3天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请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认为乙方提出的理由证据不足,不同意延期请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请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三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给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四条 工期顺延   14.1?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4.1.1?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引起施工程序变化;   14.1.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八小时;   14.1.3?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腾空)施工场地、清除障碍物、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水、电;   14.1.4?由于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   14.1.5?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   14.1.6?甲方分包或分部招标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   14.1.7?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等,未按乙方计划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更换而耽误施工进度。   14.1.8?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14.2?上述情况发生后七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14.3?非14.1列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每延期?天,由乙方付给甲方罚金?元。罚金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 ?   第十五条 工期提前   15.1?工程若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在三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内容包括:提前的时间、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费用的承担和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等。   15.2?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每提前______天,甲方奖给乙方______元。 四、质量与检验 ? ?   第十六条 工程样板   16.1?根据装饰需要,甲方可要求乙方制作样板间。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16.2?乙方报价时提供的样板,由甲乙双方封存,作为工程验收样品。 ?   第十七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样品)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等级   18.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标准。   18.2?工程质量经验收评定为优良标准,并按合同工期竣工,增加工程费用?元。   18.3?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8.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按照职能分工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裁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败诉方承担。 ?   第十九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9.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经验收合格,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和施工。若甲方接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场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必须补签验收手续。   19.2?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   第二十条 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 ?   第二十一条 合同价款之调整 合同价款为有条件之可调价款,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21.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1.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21.3?甲方代表确认的工艺标准变化或材料更换;   21.4?合同双方确认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   21.5?双方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约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范围内,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   第二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   22.1?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付给?价款的?%预付款,计人民币(币)?万元。   22.2?乙方在完成合同价款60%时(以甲方代表签证的工程量为准),甲方开始按比例每月抵扣预付款的______%,在完成合同总造价的______%时抵扣完。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当时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3.1?乙方于每月二十五日后三天内向甲方代表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甲方接报表后三天内按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23.2?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表后三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四天起,乙方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乙方不同意时作为无效。   23.3?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3.4?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工程量,不计入工程量统计范围。 ?   第二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   24.1?甲方根据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并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的款额,经甲方代表签字后?支付。   24.2?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后,甲方在六天内未核实完毕及未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生通知七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4.3?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   24.4?工程款支付达工程总造价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其余工程款待竣工验收后办理竣工结算时支付3%,剩余2%价款作为质量保修金验收半年后付清。 六、材料供应 ? ?   第二十五条 材料样品和样本   本装饰工程除大型和特殊设备外,其它设备、材料由乙方采购。   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材料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   第二十六条 甲方提供设备   甲方按照协议提供的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并按“深建字[1991]234号”文的规定,另付设备价款_____%的管理费给乙方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非合同约定的设备乙方不负责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设备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26.1?设备的型号、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受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26.2?到货地点与约定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26.3?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26.4?供应时间早于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通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   第二十七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   第二十八条 材料试验 七、设计变更 ? ?   第二十九条 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   第三十条 乙方变更设计   乙方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代换,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各按_____%和_____%分享。 ?   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31.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31.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1.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31.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量;   31.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   第三十二条 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   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在接到变更?天内,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2.1?合同附件中报价单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附件已有报价单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3.2?合同附件中报价单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3.3?合同附件中报价单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按修改时的市信息价或市场价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可以修改,修改后7天内将修改情况通知乙方。双方仍有异议时,可按第三十六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 ?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在工程竣工?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_____套。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天内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进行验收,并在验收3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或验收3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期申请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工程保管费的计算,每天按承包工程造价的_____分之_____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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