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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3)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4)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2)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1)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2)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3)本车的驾驶人员;(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5)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6)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该句不全,需自行修改)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 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中的重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车购置价。本条款中的 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该车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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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并由受让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转让所需手续: (1)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书。 (2)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转让人、受让人分别在申请书上加盖公司公章。 (4)受让人在委托书上加盖公司公章。 注: 1.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及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但必须附送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2.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3.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相的同或近似商标的,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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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知识产权 第一条 合作宗旨 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宗旨,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水平,打破地区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及技术转移,增进地区间投资增长,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条 合作原则 (一)自愿参与。各方自愿合作,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合作项目。 (二)开放公平。各方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区域开放。 (三)互动互补。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资源共享,加强优势集成与互补。 (四)依法行政。坚持一国两制方针和依法行政原则,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三条 合作要求 (一)各方应主动创造合作条件,落实合作措施,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调,促进优势互补,协商解决相互关联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提升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四条 合作内容 (一)政策研讨。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人才优势,加强调研及学术交流与合作,实时研究政府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及战略性问题,探索有效的解决渠道和措施,提高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二)宣传与培训。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等方面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培养满足区域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人才,提高区域知识产权意识。 (三)中介与信息服务。消除地区障碍,加强规范和管理,统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标准和从业纪律,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及服务质量;加强中介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中介市场规范和繁荣发展;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众服务领域的合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切实提高信息服务和公众信息利用水平。 (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定期交流与考察学习机制,及时交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成功经验,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区域技术创新水平。 (五)知识产权保护。九省(区)间打破地方保护,加强区域内知识产权执法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统一、有效、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秩序,整体提高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六)专利技术转移与产业化。建立区域专利技术转移促进机制,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及区域间的合作与转移,充分发展各方的产业优势,促进产业优势互补,构建区域产业发展链条,提高泛珠三角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 合作机制 为保证有效开展合作,各方同意建立以下合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成员由协议各方省(区)级知识产权协调机构及相关专利、商标、版权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研究决定合作重大事宜,必要时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会议由协议各方轮流召集和主持,每届会议确定下届会议的主办方、时间和地点。会议设会议主席,由当年主持会议的省(区)知识产权负责人担任。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省(区)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联络员应加强跟踪、落实和情况反馈,畅通各成员单位信息交流渠道,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合作项目的顺利完成。 (三)建立专题工作小组制度。根据每年联席会议确定的合作项目,成立相应的专题工作小组,开展具体的专项合作工作。专题工作小组成员由协议各方指定,对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制订合作计划,提出工作措施,落实合作事项,并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合作项目落实情况。 第六条 联席会议视合作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九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广州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各成员方代表签字。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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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 (参考文本)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1) 保险目的 为了使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安定人民生活,特举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保险财产 凡是存放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二、衣服、行李、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三、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四、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 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二、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三、空中运行物件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五、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二、核子辐射和污染;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四、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家禽的走失或保险责任以外的死伤,以及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七、凡保险房屋项下,其中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 保险期限 定为三年、五年两种: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八条 保险储金 一、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所交保险储金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起保之日起一次交清保险储金。 二、保险期满退还保险储金。 三、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根据规定的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费率计收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回。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九条 保险费 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费率计算。 第十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二、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救护费用单据,以及公安部门或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三、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一次赔付数额未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达到保险金额的,保险现任即行终止,保险单须加批注,作为保险期满领取所交保险储金的凭证。 注:如果被保险人获得赔款又重新添置了财产,或者损失后的剩余财产的价值等于或大于原保险金额的,该保险单仍继续有效。 四、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根据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五、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以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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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依据《_________论坛章程》,就各方在倡导性建议中拥有的有权成果的实施许可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各方:是指加入本论坛,签署本协议的所有成员。 1.2 一方:是指加入本论坛,签署本协议的任何一个论坛成员。 1.3 其他各方:是指各方中排除上述一方之外,其他所有签署本协议,加入本论坛的论坛成员。 1.4 协议外其他方:是指除签署本协议,加入本论坛的各方以外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5 倡导性建议:是指经过论坛表决程序通过的针对某项移动终端新技术或新业务的技术文件,该文件将在本论坛成员中获得广泛的推荐和应用。 1.6 有权成果:是指一个或多个论坛成员提交到本论坛的,在本协议生效前及生效后,该成员或这些成员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 1.7 知识产权(ipr):是指由一个或多个论坛成员或协议外其他方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专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的文件、技术及相关成果的合法权利。 1.8 许可方:是指拥有本协议中的有权成果,并给予其他成员当中的一方或多方实施许可或授权其他各方使用的一方。 1.9 被许可方:是指对本协议中的有权成果,获得其所有人(许可方)实施许可或使用授权的其他各方。 第二条 许可范围 除非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就有权成果的知识产权达成的许可协议(以下称“许可协议”)另有规定,在本论坛所涉及的全部研究领域内,有权成果的许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用于gsm、gprs及其演进技术领域内的移动终端产品或技术的设计、开发、应用、制造、销售等。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3.1 各方应各自保证资源,致力于符合和推广使用本论坛最终形成的各项倡导性建议。 3.2 经过论坛表决程序通过的倡导性建议,以及或由论坛成员共同讨论和研究形成的其他成果,除论坛成员在其中已拥有的有权成果和知识产权外,其他知识产权属于论坛成员共同享有。 3.3 论坛成员在倡导性建议的形成过程中应如实向论坛其他成员告知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技术成果中是否包含知识产权或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其他论坛成员应在倡导性建议形成之前对涉及的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提出主张。若倡导性建议形成后发现存在论坛成员尚未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则各方可根据有关论坛规则,重新对倡导性建议进行讨论和表决。倡导性建议被论坛通过前,任何成员可以拒绝在议案中加入其知识产权并拒绝许可。 3.4 若上述倡导性建议,相关成果中包含一方的有权成果,该方将继续拥有该方对有权成果的所有权利。 3.5 倡导性建议被论坛通过前,任何成员可以撤回其议案,并拒绝向其他各方进行知识产权的许可,具体的时间和处理方式,各方将另行讨论,并在有关规则中确定,但论坛成员不应随意撤回其已经提出的议案。 3.6 一旦被论坛通过成为倡导性建议,在倡导性建议中包含其有权成果的成员可根据各方已经达成的一致,与其他成员签署有关许可协议,许可协议的签署应基于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若该成员拒绝进行许可,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合理理由,上报理事会。 3.7 除非许可协议另有规定,许可方依据本协议做出的知识产权许可是非独占的,非排他的,不可撤销的和不可转让的。同时,许可方可向协议外其他方进行许可,其条件不受本协议的限制,由许可方自行决定。 3.8 倡导性建议被通过后,其他各方可自愿按第3.6条的规定与有权成果的所有者签署协议,签署的时间,范围由成员自行决定。 3.9 对于论坛未形成的倡导性建议,提交原文件的成员有权自行选择进行专利申请或对其作其他处置,但不应侵害其他论坛成员的合法权利。 3.10 许可方向被许可方的授权范围和许可的期限以各自另行签署的许可协议为准。 3.11 各方同意将在本论坛内尊重和保护协议外其他方的知识产权。任何一方将含有协议外其他方知识产权的文件、资料、成果提交到论坛,均应获得权利所有者的许可。 第四条 与有权成果相关的信息 许可方应当作合理的努力及时向被许可方提供与其有权成果相关的信息。上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成果数量;有权成果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 上述信息提供的具体安排依照双方达成的许可协议执行。 第五条 保密 5.1 除非是法律另有要求或履行本协议所合理需要的,各方均应对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及相关保密信息披露给协议外其他方。 5.2 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一方退出本协议后或者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 5.3 各方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的条款适用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 费用 6.1 除非许可协议另行规定,许可方没有义务向被许可方提供任何相关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6.2 本协议下发生的各方的各项费用,包括专利费用、其他费用等,由各方各自承担。 6.3 论坛形成的倡导性建议,以及由论坛成员共同讨论和研究形成的其他成果,进行登记、申请专利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权利所有者承担。 第七条 通知 本协议下要求或准许发出的所有正式通知、要求、请求、同意和其它通讯往来(以下称“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同时采用电子邮件或其他便利方式发送给应接收通知的一方。 第八条 仲裁及适用法律 8.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当提交给本论坛,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三个月内未能达成一致,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_________。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参与仲裁的各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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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约时间: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接受方”), 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可方”)。 鉴于许可方和接受方已就接受方向许可方购买_________系统签订了购买合同;鉴于本合同所指明的若干计算机软件作为许可方按购买合同所提供的__________系统的一部分或者与之一起使用的情况下,许可方应将该软件许可接受方使用;鉴于许可方有权授予本合同所规定的许可;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购买合同”是指许可方与接受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就接受方向许可方购买___________系统签订的合同。 1.2“许可方”是指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 1.3“接受方”是指_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 1.4“系统”是指购买合同规定的,接受方向许可方购买的___________系统。 1.5“程序”是指构成接受方购买的_______系统的_______控制系统的程序。 1.6“专有资料”是指由许可方提供的,与程序有关的文件、数据、技术指标。 1.7“合同生效日”是指双方签订本合同的日期。 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许可方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向接受方授予使用__________系统程序的许可,而接受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同意接受该许可。按本合同许可的程序如下:(应加入该程序的内容、运行的环境以及应具备的功能) 2.2许可方授予接受方使用该程序的许可权,这种权利是不可转让的权利。 2.3许可方负责向接受方提供该程序的专有资料,专有资料包括以下几项:a:份用户指南;b:份操作手册和安装指南。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___个工作日内接受方应向许可方支付合同价格_____%的预付金;其余_____%的货款在接受方收到许可方的商业发票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3.2合同金额共计为______________人民币。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金额,通过接受方开户行及账号____和许可方开户行及账号_______进行支付。 4.2按照合同规定,在__________系统验收合格后,许可方应立即开具商业发票并先行传真给接受方,接受方在收到许可方开具的商业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将尚未支付的合同金额支付给许可方。 第五条 专有资料的交付改进 5.1许可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接受方提供专有资料。交付方式为邮政特快专递或航空快递。目的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如果许可方提供的专有资料有丢失、损坏和/或不完整,许可方在收到接受方的书面通知后____天内,免费将专有资料重寄或补发给接受方。 5.3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许可方对程序如有改进和发展,应免费向接受方提供与此相关的更新后的程序和专有资料。 第六条 安装与验收 6.1许可方应协助接受方完成该程序的安装。若接受方要求许可方派技术人员现场协助安装,则许可方应提供此项服务;接受方应负责许可方所派技术人员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6.2软件安装运行后,双方按说明书中所规定的技术指标对运行情况进行验收。接受方应将签收的合格证明传真给许可方。 第七条 使用、复制、转让及透露限制 7.1接受方只可将程序用于许可方按购买合同条款提供作为________系统一部分的计算机;如果___________系统计算机因为发生故障不能操作,或在进行保养性维修、工程设计变更、特制件或模型变换期间不能操作,则也可将程序用在接受方的备用计算机上,直到__________系统控制用计算机修复到操作状态为止。接受方只能将程序用于直接的内部操作方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程序供给他人使用。 7.2接受方不得复制程序或其任何部分,但接受方只是为了备份、存档和将程序置于适宜执行状况,可以复制程序。所有经允许的复制件,都要清楚地标上与原先供给接受方的程序相同的、关于许可方所有权或版权的限制说明。经允许的复制件应以安全的方式予以保存。 7.3除非经许可方事先以书面方式同意,接受方不得出售、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程序。 7.4接受方不得将程序或其任何部分透露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第三方和接受方没有必要授权其在业务中使用程序从任何雇员。接受方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步骤,保证不会将程序或其任何部分透露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八条 侵权和保证 8.1许可方保证其有权授予在本合同中所授予的许可。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一旦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许可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如果在诉讼或仲裁中被判为构成侵权,程序的使用被禁止,许可方可以自行承担费用承担以下任何一项: a.替换或修改程序,使之不再构成侵权,并在实质上用同样的质量进行同样的服务; b.在程序退还许可方之后退还接受方使用费,但要从中扣除使用、损坏和陈旧的折旧费。许可方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不能免除其承担的其他赔偿责任。但许可方对基于以下其中一项的任何版权侵权所提出的请求不负责任。a.接受方自行修改程序,或程序没有在指定的工作环境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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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  负责本专项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指定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事务工作范围: 1、甲方为乙方的 (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提供法律方案。 2、在本方案中包括常用法律文书,相关制度,员工培训计划。 3、为甲方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4、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5、接受甲方另行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缴纳聘请律师费  元。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本专项法律事物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 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地址: 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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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 牌子 牌照 号码 用 途 吨位 或 座位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费合计 保险 金额 费 率 保险 费 基本保 险 费 固定保 险 费 < xml:namespaceprefix=o/>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地 址: 电 话: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单位签章 及帐号 年 月 日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大写) 自 年 月 日 时起 保险期限 个月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 或未签发保险单之前,不生保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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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第_____号 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就甲方制造之“_____”产品所涉及的依法获得商标专利、宣传品、证照等全部知识产权的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其区域内代理销售甲方“_______”系列产品时,以_______公司或经营(销)部的名义在双方约定的区域内登记注册上述名称,并经营甲方产品。 第二条 :乙方确认甲方拥有“_______‘产品及”_______“字号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仅在授权时间及范围内使用。 第三条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在甲方授权期内充分维护甲方的形象、信誉,并作好产品技术保密工作,不能将产品技术披露给第三方,不能有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发生。 第四条 :本授予权协议自双方签订正式代理合同(另行签订)及期限为起始至终止。双方同意无论因何种原因不再继续合作时,本授权随即终止。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甲方收回知识产权授权时,乙方应交还全部技术文件、宣传品(资料)相关所有证照,同时在三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不再使用“_______“字样。在甲方收回授权后的一年内,乙方不得经营甲方竞争双手的任何产品。 第六条 :乙方有下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可收回授权: 乙方未能专业为甲方代理产品时; 将甲方的知识产权擅自转让给他人使用时; 为甲方竞争对手销售产品或销售任何仿制产品时; 有事实证明其他对甲方的利益有损害的行为产生时; 代理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或各种原因合作关系终止时。 第七条 :本协议的变更、续签及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有效期______年。 第九条 :本协议由甲方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机关备案。 第十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交甲方所在地商标管理机关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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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是由以下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中国______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的企业法人(简称“买方”);______国______公司(简称“卖方”)。 鉴于卖方多年来从事______系统的设计、生产、销售业务并为该系统提供服务,并在进一步开发; 鉴于买方愿意建立一个______系统; 鉴于引进______系统将会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改进______的质量和类型,在先进技术产品的使用及服务方面提供培训机会,并且通过创造一种平等、积极的工作环境促进工人的权利和尊严,从而对中国人民做出贡献; 鉴于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买方已决定它愿成为______系统的使用人,而卖方愿意提供该等系统供买方使用。 因此,考虑到本合同中所含的相互条款和协议,现双方特协议如下: 1.双方间的协议(简称“合同”)由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以下所提及的附件构成: 附件一 系统组件 附件二 交货和安装时间表 附件三 价格和支付条件 附件四 产品说明和规格 附件五 卖方软件许可合同 附件六 软件分许可合同 附件七 租赁合同 2.定义  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应有如下含义: (a)商用______系统:(略) (b)用户______系统:(略) (c)控制用计算机:指由买方用于______系统及其所控制的一切______系统组成部分。 (d)______(注册商标):指卖方的一个注册商标,卖方用其表示生产和销售的______系统的一个较早版本。 (e)______(注册商标):指______系统的一个较晚版本,卖方用该词指作为本合同标的的系统。 (f)系统:指卖方的______系统。(略) (g)标准转换器:(略) 3.系统的提供  (a)卖方根据作为本合同一部分的产品说明和规格及交货和安装时间表提供系统,买方根据作为本合同一部分的价格和支付条件就系统付款。 (b)在买方订购的______系统可以提供使用之前,卖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七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将此系统租赁给买方。买方承认并同意,卖方可以自行决定,通过改进租赁给买方的______系统、提供一个不同的系统或者将前述两个系统结合起来,提供买方所订购的______系统。 4.交货和安装  (a)系统按附件二规定的交货时间表交付。运费将加在卖方发票上,由买方支付。买方有权指定承运人,并以书面形式将其所选择的承运人通知卖方。如果买方未将其所选择的承运人通知卖方,卖方将挑选承运人。但是,卖方不应因此承担有关运输的任何责任,并且也不应将承运人视为卖方的代理人。除非买方要求,卖方没有义务为买方取得保险。 (b)卖方或其指定的服务供应商应在买方指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施上安装______系统。安装费应加在卖方发票上,由买方支付。买方应根据本合同的安装时间表,按照预先交给买方的场地准备指南所规定的规格,负责按时完成任何必要的现场准备及买方设施的修改。必要时,买方应按照场地准备指南提供其他测试设备及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占地面积、电源插座、中断电缆、卫星设施等)。买方应负责一切该等设施、准备、设备、物资以及为此所需的许可和批准,并支付其费用。 5.遵守卖方所在国出口管制法律 (a)卖方同意为买方从卖方购买的产品和技术,申请______向中国出口产品和技术所必需的一切______政府出口许可、同意和批准。如果卖方虽尽其最大努力仍不能取得该等产品和技术从______合法出口中国所需的任何及一切许可、同意和批准,则本合同立即终止,卖方免除履行,并且买方使卖方不受损害。 (b)买方特承诺遵守______出口法律及法规,并且同意,在未取得必要的______政府批准许可的情况下,买方不会故意: (i)直接或间接地向在出口时______政府或其任何机构要求出口许可或其他政府批准的任何国家出口从卖方获得的、源于______的技术资料、软件或该技术资料的任何直接产品; (ii)向______政府或其任何机构要求出口许可或其他政府批准的任何国家国民透露从卖方获得的、源于______的任何技术资料或软件。 6.所有权和损失风险 本合同项下购买的一切物品的所有权及损失风险,应在卖方设施所在地,于该等物品交付承运人后转移给卖方。在购买价款全部支付前,买方授予卖方对该系统的担保权益,作为买方按照本合同付款的保证。在交付承运人后,系统或其任何部分的损失或损坏应由买方负责。在损失风险转给买方后,卖方应有权得到所损失或损坏的任何物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7.验收测试和验收 (a)系统的验收测试应依照卖方的验收测试程序进行。卖方和其指定的服务供应商应根据前述测试程序进行验收测试。如果任何该等测试没有成功完成,卖方或其指定的服务供应商应对测试进行评估,并且对系统进行任何调整或校正,使系统能按规格运行。一切该等测试的开始,应给予买方合理的事先通知,并且给予买方观察一切该等测试的合理机会。 (b)“成功完成”一词,在本合同中用于任何测试方面时,指在特定的测试程序中规定的该等测试的成功完成,并且一切对测试的提及指的都是卖方验收测试程序中的测试。 (c)为附件三之目的,在系统的验收测试程序中规定的一切测试已在买方设施地点成功完成时,系统的验收(简称“验收”)应被视为已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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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申请,同意按下列条件承保。 no:_________ ┏━━━━━┯━━━━━━━━━━━┯━━━━━━━━┯━━━━━━━━━━┓ ┃保险单号码│  │ 投保单号码 │ ┃ ┠──┬──┼───┬────┬──┴──┬──┬──┴──┬───────┨ ┃被保│姓名│  │ 性别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险人├──┼───┴────┴─────┴──┼──┬──┴───────┨ ┃ │住所│  │邮编│ ┃ ┠──┼──┼───┬────┬─────┬──┼──┴──┬───────┨ ┃投│姓名│  │ 性别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保├──┼───┴────┴─────┴──┼───┬─┴┬────┬─┨ ┃人│住所│  │邮编 │ │与被保险│ ┃ ┃ │ │  │  │ │人关系 │ ┃ ┠──┼──┴┬──┬────────┬────┴───┴──┴┬───┴─┨ ┃受│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 住 所  │受益份额┃ ┃益├───┼──┼────────┼────────────┼─────┨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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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八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九条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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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市_______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发明创造(下称“该发明创造”)的专利代理申请事务: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单位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专利代理人:_________(tel:____)依法办理上款专利代理事务。乙方所派代理人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甲方提供的技术保密。如指派的代理人因故不能执行,乙方应负责另行指派专利代理人接替。 3、甲方应真实地向专利代理人陈述该项目的背景和技术资料及有关数据,积极配合专利代理人办理专利事务,甲方如有弄虚作假和不配合行为,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但所收费用不退。 4、甲方可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但所收费用不退。 5、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如有本合同条款1中所列的“申请人地址”、“联系人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发明创造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及时以书信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通知乙方,否则,一切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甲方自行负责。 6、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包括: 代理费:___________申请费:________实申请求费:________其它:_________ 合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本合同自乙方收到费用之时起生效,至授权发明公开或驳回通知书下达为止。    甲方:乙方:_______市_______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表(签章):代理人(签章): 地址: 邮编: 咨询电话: 传真: 帐户: 开户银行: 帐号: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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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_________元,最高为_________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_________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保险人(公章):_________  投保人(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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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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