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_________公司人民币_________元出资(该等出资占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17%,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_________公司、在_________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_________公司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_________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_________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_________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自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_________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_________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3.作为_________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_________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在乙方自身作为_________公司实际股东、且所持_________公司股份比例(不含代甲方所持份额)大于17%的情形下,如果乙方自身作为股东的意见与甲方的意见不一致、且无法兼顾双方意见时,一方应在表决之前将自己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告知甲方。在此情形下,甲方应同意乙方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 5.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6.在甲方拟向_________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表股份”时,乙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五、委托持股费用 甲方应向乙方每年支付_________元的代为持股费用,该费用应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 六、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八、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协议双方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甲???方: 电???话:?传真:? 乙方: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帐号: 甲乙双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就甲方委托乙方寻猎中、高级管理及专业人才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猎头服务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或经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规模及发展前景等情况,以便乙方正确了解委托招聘单位的岗位要求和客观全面地向受聘人介绍聘方情况。?? 甲方应向乙方书面提供所委托职位的详细岗位描述,包括聘用岗位名称、工作目标及职责、汇报对象、人数、性别、年龄、外语、技术职称、资历、待遇等,并填写好由乙方提供的《委托招聘岗位说明书》。?? 二、本协议签订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本协议规定推荐服务费的作为寻访保证金,随后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人员资料.如甲方需对提供人员面试,则乙方负责安排面试时间、地点,并做好通知;若甲方最终未录用乙方推荐的人选,则此部分寻访委托金不再退还给甲方;若甲方录用了乙方推荐的人选,则此寻访委托金抵进甲方应支付的猎头服务费中。? 三、甲方在对乙方提供人员进行面试后的两个星期内应明确通知乙方是否录用。逾期,乙方将视甲方已经正式录用。?? 四、在甲方明确表示雇佣乙方所提供的人员(以该名人员报到日期为准)壹周内,甲方应向乙方另行支付本协议规定推荐服务费的余额部分。 若被录用人员上班未满一个月事实证明已离开甲方,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起两周内,退还甲方50%的协议金额;若乙方推荐人员在甲方上班超过一个月而未满三个月离开甲方,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起两周内,退还甲方20%的协议金额。(甲方也可以选择继续委托我们推荐递补人选)。??? 五、如乙方所提供人员被甲方录用,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推荐服务费,甲方所需人员及成功推荐服务费如下:? 六、双方以“公开、公正、守信、诚意”为原则,共同遵守和实施以上招聘事宜。甲方必须通过乙方录用乙方提供的人员,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与被推荐人员联系或达成有损乙方利益的约定,经发现按违约处理。? 七、凡乙方推荐的人员(按约定已向乙方支付全额推荐费用的人员除外),自推荐之日起一年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录用。? 八、乙方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行为保留一切法律行为的权力,若发现,甲方除必须全额补偿乙方上述应付金额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发现违约之日起两星期内,再行支付乙方所推荐人员六个月工资(不足贰万元以贰万元计)作为违约金。? 同时,乙方承诺在乙方所推荐的甲方员工受聘于甲方工作期间,乙方不会向任何客户推荐该名甲方员工以收取推荐服务费,否则视为违约行为。乙方除因此必须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招聘服务费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发现违约之日起两星期内,再行支付乙方所推荐的该名甲方员工的六个月工资(不足贰万元以贰万元计)作为违约金。? 九、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如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通过仲裁机关仲裁,直至付诸法律手段,双方同意指定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盖章:???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乙方:_________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运作,甲乙双方就_________有限公司出资问题,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实际购买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 二、乙方购买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圆整),此股权记在甲方名下,但仍由乙方履行其股东权利和义务。 三、甲方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的书面股权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实际运作上,甲方仅以其实际购买股权数,履行其股东权利和义务。 四、公司在年度分红时,甲、乙双方乙公司核定的红利按其实际股权由公司统一造册分发。 五、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备案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甲???方:? 电???话:传??真: 乙方: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帐号: 甲乙双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就甲方委托乙方寻猎中、高级管理及专业人才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猎头服务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或经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规模及发展前景等情况,以便乙方正确了解委托招聘单位的岗位要求和客观全面地向受聘人介绍聘方情况。?
甲???方:? 电???话:传??真: 乙方: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帐号: 甲乙双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就甲方委托乙方寻猎中、高级管理及专业人才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猎头服务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或经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规模及发展前景等情况,以便乙方正确了解委托招聘单位的岗位要求和客观全面地向受聘人介绍聘方情况。?
乙方:_________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运作,甲乙双方就_________有限公司出资问题,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实际购买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 二、乙方购买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圆整),此股权记在甲方名下,但仍由乙方履行其股东权利和义务。 三、甲方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的书面股权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实际运作上,甲方仅以其实际购买股权数,履行其股东权利和义务。 四、公司在年度分红时,甲、乙双方乙公司核定的红利按其实际股权由公司统一造册分发。 五、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备案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委托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担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调动科研单位的积极性,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明确甲、乙、丙三方的责任,促使科研项目早出成果,出好成果,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科研项目的主要内容:_________。 二、科研项目在国内外的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或科研项目的重要意义):_________。 三、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_________。 四、科研项目所采用的研究、试验方法和技术路线(包括工艺流程):_________。 五、计划进度(分阶段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时间):_________。 六、科研项目的参加单位及分工:_________。 七、所需主要材料,物质条件:_________。 八、经费概算 ┌──────┬──────────┬────────┐ │ 年 度 │ 金 额 │ 类 别 │ ├──────┼──────────┼────────┤ │ 年 │ │ 总 经 费 │ ├──────┼──────────┼────────┤ │ 年 │ │ 委托单位拔给 │ ├──────┼──────────┼────────┤ │ 年 │ │ 承担单位自筹 │ ├──────┼──────────┼────────┤ │ 年 │ │ 保证单位拨给 │ ├──────┼──────────┼────────┤ │ 合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涉嫌_______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_____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 (一)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取保候审;□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5.会见犯罪嫌疑人;□ 6.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二)审判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 2.二审上诉及辩护或代理。□ (三)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人民币): 1.律师费:_________元 2.办案费:_________元 3.备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由甲方支付。 五、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付清全部费用。 六、乙方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七、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就已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并作好出庭准备后,侦察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或者撤回案件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正确履行义务为止。 (四)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律师费,经催告仍未履行的,乙方可单方面终止该合同。 八、争议的解决 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对该合同说明表示理解无异议。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一方可向佛山市律师协会请求调解,或由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九、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应另行协议。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终止。 十一、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担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调动科研单位的积极性,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明确甲、乙、丙三方的责任,促使科研项目早出成果,出好成果,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科研项目的主要内容:_________。 二、科研项目在国内外的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或科研项目的重要意义):_________。 三、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_________。 四、科研项目所采用的研究、试验方法和技术路线(包括工艺流程):_________。 五、计划进度(分阶段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时间):_________。 六、科研项目的参加单位及分工:_________。 七、所需主要材料,物质条件:_________。 八、经费概算 ┌──────┬──────────┬────────┐ │ 年 度 │ 金 额 │ 类 别 │ ├──────┼──────────┼────────┤ │ 年 │ │ 总 经 费 │ ├──────┼──────────┼────────┤ │ 年 │ │ 委托单位拔给 │ ├──────┼──────────┼────────┤ │ 年 │ │ 承担单位自筹 │ ├──────┼──────────┼────────┤ │ 年 │ │ 保证单位拨给 │ ├──────┼──────────┼────────┤ │ 合
我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委派(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工作单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住址_________。)为全权代表,与我单位的_________签订《_________》,并代表我单位处理该协议书中的一切事宜。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委托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一、甲方因与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前进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龙怡苑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事宜,现委托乙方指派的田武、李凤仪律师为其代理上述事宜的有关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具体法律事务为:向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前进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发律师函。 三、甲方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配合乙方开展工作,乙方应积极履行职责,根据法律和事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乙方的收费标准,甲方同意于签约后就上述委托事务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律师费共人民币一百五十元。上述费用不包含乙方到广州外办理上述委托事务的差旅费和有关杂费。乙方在甲方支付费用后开始代理工作。 五、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应支付双方约定的律师费,并不得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律师费。 六、乙方无故终止代理,应全额退还甲方已交付的律师费。 七、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律师函发出时?终止。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特别约定:?无??。 本人/单位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清楚了解上述每一条款的确切含义。 甲方:?乙方:?? 2006年11月23日?2006年?11月23日
我/我(公司)_________地址在_________是_________国国籍/依_________国法律组成。现委托_________代理商标的如下“√”事宜。 □驳回商标复审 □商标异议复审 □商标争议裁定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裁定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驳回转让复审 □驳回续展复审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受托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欲在香港成立公司,现全权委托_________公司向香港有关机构申请办理公司注册相关手续,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內容条款: 一、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股东资料: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个人住址(或通信地址),联络电话。 二、填“注册香港公司委托书”一份:公司中英文名称、董事详细资料。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必须有确认真实无误,保证申请注册的公司是用于合法的商业运作,并承担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 四、乙方为甲方代理细则如下 a.到香港公司注册审查确定公司名称,付代查册费。 b.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地址,法定秘书服务。 c.制作公司钢印一枚,代付登记年费。 d.制作公司签字章、代付印章费。 e.制作公章一枚,代付印章费。 五、办理费用和付款方式 a.办理总费用_________(人民币)元(包括须向香港政府有关部门交納的费用和乙方代理费用)。 b.付款方式:申办前(甲方填委托书,合同书)預付________(人民币),收到法定文件签名后,再付________元(人民币) 六、办理的时间:收到甲方签署申请成立公司法定文件和申报表后10个工作日。 七、本协定双方订立后,如乙方无法完成甲方委托之业务,甲方此前所交的款项乙方給予乙方退还。 八、本协定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定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決。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 乙方:_________(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_________号文颁发的《_________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房屋管理 (一)乙方根据市_________文件规定将_________新村住房共计_________套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上述房屋由甲方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二、房屋修缮 (一)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负责,费用由购房人自理。 三、托管费用 (一)根据市政府文件关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优惠出售房或补贴出售房房价款_________%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_元,作为房屋委托管理费。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15天内,将上述款项金额拨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帐户,帐号_________,甲方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乙审查。 (二)甲方负责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修,所需费用从上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开支。遇有中、大、修以上项目,若上述基金增值部分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实分摊。 (三)甲方对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提供及时的维修、养护。若因甲方维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其它 (一)为了便于托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乙方将有关房屋档案、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移交给甲方存档备查(合同终止,一并返回)。 (二)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等、非甲方责任。 (三)其它约定:_________。 五、备注 (一)本合同在签订后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合同适用优惠和补贴出售两类房屋。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合同(b)适用于各类公房,与合同(a)不同的是: 1.房屋修缮第二款变为“乙方按市房产管理局核定的标准从房屋租金中提拨修缮及管理费用给甲方,托管房屋内自用部位正常零修(人为损坏除外),上甲方负责。” 2.合同(b)中增加了“租金征收及管理”部分。并规定标准执行。 (1)乙方公有房屋的租金,按常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2)租金由甲方负责征收,其中租金收入_________%返回乙方用于日常管理,其余_________%留作甲方用于托管理房屋室内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与管理。 合同(c)是针对各类私房(优惠和补贴出售房除外)而制定的。与合同(a)相比仅变动: 1.房屋修缮第二款变为"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按()种方式进行: (1)乙方自行修理。 (2)乙方委托甲方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汉中民终字第9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拍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立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冉清海,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洋县供销合作社贸易中心(简称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曹志发,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振强,男,生于1956年10月12日,汉族,系洋县供销社贸易中心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前忠,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张仕忠,男,生于1958年7月10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洲镇西大街69号,个体医生。 上诉人汉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贸易中心及原审第三人张仕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06)洋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之法人代表关立民及委托代理人冉清海、被上诉人之法人代表曹志发及委托代理人左振强和余前忠、原审第三人张仕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5年11月1日原告洋县供销合作社贸易中心与被告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洋县拍卖行,在原告处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对原告位于洋县南环路仓库8间两层半砖混结构宿办楼依法向社会公开拍卖。2005年11月25日,被告注册拍卖师关立民在洋县德裕园酒店主持拍卖会,拍卖原告所委托的房产。参与竟拍的有时恒道、童文贵、任启林和第三人张仕忠,拍卖会竟价以18万元人民币开始竟价,到第六轮,参与竟价的只剩下持68号牌的张仕忠和持12号牌的时恒道,23.4万元是持68号牌的张仕忠应价的,拍卖师在连喊23.4万元第二声后,时恒道即举出12号竟价牌,表示加价1000元即23.5万元,拍卖师关立民在没有看清12号牌的情况下,边喊第三声23.4万元边敲了槌,引起参与竟拍的时恒道不满,与拍卖师发生争执,折断拍卖槌,民警到场制止了事态,当场未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会不了了之。随后被告向洋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3.4万元竟买有效并赔偿相关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本案尚未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程序尚未进行终了,被告请求确认尚未终了的拍卖行为的拍卖效力,不予支持,驳回被告该项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6年7月28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汉中民通字第369号通知:你公司本次上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十五日的上诉期限,原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洋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在上诉期间,与第三人补签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房产转让合同书》,并收取第三人房价款225700元。2006年5月16日被告给原告通知,要求原告向第三人移交标的物并协助办理标的物产权过户手续。同年9月12日,原告给被告提出三点意见,对被告上述做法认为不合法,是无效的,应该撤销纠正;请被告及时协商重新拍卖事宜;鉴于洋县拍卖行已撤销,应解除委托合同。9月20日被告给原告复函,不同意解除委托合同,等报请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之后再协商解决,随后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解除2005年11月1日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确认被告与第三人补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同时查明,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洋县拍卖行已于2006年撤销。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拍卖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原、被告在签订委托合同后,已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是,被告在履行合同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竟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同时被告也违背了《拍卖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被告未按拍卖法及拍卖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拍卖,也没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拍卖会后近半年才与第三人补签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其行为显属无效。由于被告违约迟延履行合同,致使原告委托拍卖的房产长期搁置,不能实现委托拍卖合同的目的,原告依法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本院应予支持。另外,洋县拍卖行隶属于被告,不是法人主体,应由被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四)项、第四百一十条及拍卖规则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张仕忠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二、原告洋县供销合作社贸易中心与被告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洋县拍卖行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终止履行。一审宣判后,被告汉拍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1、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一审认定“拍卖师在连喊23.4万元第二声后,时恒道即举出12号竟价牌,表示加价1000元即23.5万元,拍卖师关立民在没有看清12号牌的情况下,边喊第三声23.4万元边鼓了槌”不符合客观事实,拍卖报价到23.4万元时,是持68号牌的张仕忠举牌应价的,之后拍卖师又报价23.5万元,持68号牌的张仕忠与持12号牌的时恒道都没有举牌应价,报价又回到23.4万元,拍卖师连报两声23.4万元均没有人举牌,在报第三声23.4万元后,持12号牌的时恒道才举牌,而此时拍卖师确认23.4万元的槌声已经响了。2、上诉人一直未接到[2006]洋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2006年5月12日上诉人赶往洋县法院才要了该判决书一份,该判决认为没有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程序尚未终了,法院无法律依据确认其拍卖效力而没有支持上诉人在该案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应买受人的要求,与买受人补签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后才对该案提起上诉。3、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委托拍卖合同》的全部义务,而被上诉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成交标的,反而要求解除《委托拍卖合同》,其做法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4、[2006]洋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未对拍卖结果认定,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商议,被上诉人同意,待拍卖行业的权威机构对拍卖结果作出结论后,再确定拍卖成交标的移交时间。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1、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原审认定事实有误”纯属上诉人为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和单方利益的杜撰行为,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完全背离。2、洋县法院(2006)洋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上诉人与张仕忠补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是被答辩人的自认行为,洋县法院已给上诉人送达了[2006]洋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3、被答辩人没有完全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且过错全在上诉人,体现在:首先,上诉人在履行部分拍卖程序性义务时严重违法违规操作,其行为违反《拍卖法》第4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以及第6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之规定的程序;其次,上诉人将委托拍卖的房产拍卖给次高竟价者的行为违反了《拍卖法》第3条关于拍卖的原则性规定,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其三,双方签订的是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10条之规定,委托人(答辩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由于以上原因,使委托拍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答辩人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第(4)项和第410条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是合理合法的。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