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四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罹患一种或二种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七条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的交费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罹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八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九、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罹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残疾鉴定 第九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交保险费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二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投保人: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 ┌────┬────┬────┬───────┬───┬──────┐ │ │ │ │ 保险费率 │ │ │ │货票号码│货物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 目的地 │ │ │ │ │基本险│综合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玻璃单独破碎; (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鸳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六)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补充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3.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一个月至21周岁的子女或其他有抚养关系的婴幼儿或青少年(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金额 第三条 小学教育保险金、初中教育保险金、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最低年领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婚嫁保险金最低领取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生活安定金最低年领金额为100元人民币,最高为10000元人民币。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及趸缴五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根据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承担以下一、二、三、四、五、六款所列保险责任中的任意一项或者数项: 一、小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7、8、9、10、11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小学教育保险金。 二、初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2、13、14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初中教育保险金。 三、高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四、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五、婚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婚嫁保险金。 六、生活安定金(此款只供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投保时选择) 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于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生活安定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周岁时止。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从事保险人规定的“特种职业”的投保人,直接参加“特种职业”中所列的工作或劳动时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承担以下免交保险费的责任: 当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时,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约定的某项保险金之前,投保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可以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当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保险人并不承担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的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对于约定的某项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开始领取但未领完而身故,则该项保险金的未领取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对于约定的某项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前身故,则保险人退还投保人就此项保险金已交保险费总计的两倍,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八条 投保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生活安定保险金及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机动车辆保险单? 被保险人: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 保险单号码:? 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列各种车辆的保险。? ┌──┬──┬─┬──┬───────────┬──────┬───┐? │ │ │ │吨位│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 │车辆│牌照│用│或 ├──┬─┬──┬───┼──────┤保险费│? │型号│号码│途│座位│保险│费│保险│?基本?│?固定保险费?│?合计?│? │ │ │ │ │金额│率│?费?│保险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后每满3周年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全数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杀;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交费期间内,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交费期满后,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交费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1.机动车辆保险单 被保险人: 本公司按照承保险别,依据本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机动车的保险责任。 序号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发动机号 使用 性质 吨位 车辆损失险a 第三者责任险b 附加险 保险 价值 费率 % 保险费 基本 保险费 保险 小计 赔偿 限额 车架号码 座位 保险 金额 保险费 座位数 每座限额 每座保费 限额小计 保费小计
一、保险财产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1.火灾; 2.爆炸; 3.雷电;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样本 overlandcargotransportationinsurancepolicy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invoiceno.policyno.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thispolicyofinsurancewithessesthatthepeople"sinsurance(property)companyofchina(here-inaftercalled"thecompany"),attherequestof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ereinaftercalledthe"insured")andinconsiderationoftheagreedpremiumbeingpaidtothecompanybytheinsured,undertakestoinsuretheundermentionedgoodsintransportationsubjecttotheconditionsofthispolicyaspertheclausesprintedoverleafandotherspecialclausesattachedhereon. ----------------------------------- |标记|包装及量|保险货物项目|保险金额| |marks&nos.|quantity|descriptionofgoods|amountinsured| |------|------|----------|--------| ||||| ||||| ----------------------------------- 总保险金额: totalamountinsure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费费率装载工具 premiumasarrangedrateasarrangedperconveyance_________----------------------开航日期自至slg.onorabt._________from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to_____________承保险别:conditions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intheeventoflossordamagewhichmayresultinaclaimunderthispolicy,immediatenoticemustbegiventothecompany"sagentasmentionedhereunder.claims,ifany,oneoftheoriginalpolicywhichhasbeenissuedinoneoriginaltogetherwiththerelevantdocumentsshallbesurrenderedtothecompany. _____保险公司 _______(英文名称) 赔款偿付地点 claimpayableat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单公司地址addressofissuingoffice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第一章 可保财产 第一条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下同)。 第二章 不保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一、房屋及附属设备;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等;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待销商品; 五、金银、珠宝、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纪念币、奖章、奖牌、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宠物、花、树、鱼、虫、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六、烟酒、食品、粮食、农副产品、药品、化妆品; 七、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象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八、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章 保险期限 第三条 保险期限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期、长效还本保险为一年至八年有效。自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次日零时起到规定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四条 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五章 保险费 第五条 本保险分为非还本及还本保险两种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选择,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依照收费标准一次缴清保险费。收费标准请详见附表。 第六章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人仅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在发生以上灾害事故时,为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以及在施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七章 除外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以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六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机动车辆保险单? 被保险人: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 保险单号码:? 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列各种车辆的保险。? ┌──┬──┬─┬──┬───────────┬──────┬───┐? │ │ │ │吨位│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 │车辆│牌照│用│或 ├──┬─┬──┬───┼──────┤保险费│? │型号│号码│途│座位│保险│费│保险│?基本?│?固定保险费?│?合计?│? │ │ │ │ │金额│率│?费?│保险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开各种船舶的保险 ┌──┬──┬──┬──┬──┬───┬────┬────┬──┬──┐ │船舶│种类│船质│用途│制造│总吨位│船舶造价│保险金额│费率│保险│ │名称│ │结构│ │年份│或马力│ │ │ │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养老保险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1.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一次性给付养老金。 2.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给付养老金直至身故。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10年止。 以上养老金的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不再负身故保险责任,仅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 四、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间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五、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 红利事项 第八条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用情况,对满2年的有效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单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 一、提取现金; 二、抵交保险费; 三、购买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积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责任免除 第九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欧斗及酗酒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1.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__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