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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

投保申请书(安装工程)   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申请书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承保人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申请书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顺序号 工程关系方 姓名和地址 是否被保险人  1 所有人     承包人     转承包人     其他关系方    2 工程名称及地点:  3 工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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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团体人身伤害)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码:                    编号: 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人数 人(另附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按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填明的受益人为依据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 (大写)  保险费率 每年每千元  元  角  保险费 人民币 (大写)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被保险人从事主要工种   备 注 每一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元。                           投保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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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企业财产2)   xx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   投保单位:   保险财产地址:   联 系 人       电话: 兹将下列财产向xx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保险财产名称 保 险 金 额 特 别 约 定                  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  保险费率:每千元         元   保险费:人民币  保险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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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期满之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返还其所交保险费并按10%年增长率复利增值,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以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为准计算。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成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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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福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保险金额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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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第五条 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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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后每满3周年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全数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杀;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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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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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政党工作和劳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 (一) 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13、14、15、16、17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只能从1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高中教育金,领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 。选择费率序号 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二) 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18、19、20、21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给付大学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选择费率序号 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三) 被保险人生存至22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四) 被保险人生存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男60岁,女5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到身故。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选择费率序号 、 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五)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起至终身,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终身人寿保险金,每份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六) 被保险人生存至30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元的祝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 投保的被保险人。详见附表一。) 第四条 若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可免缴纳未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12岁至22岁期间,按合同约定每少领500元给付金时,还可增养老金的月领标准,增加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 (三) 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 (四) 核辐射、核污染;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其他违章驾驶; (六) 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 (七)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发生以上第(一)类情况,本公司不退还所缴的保险费,其它情况本公司按退保处理。 第五章 保险合同生效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 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别为保险缴费期、约定保险金领取期及终身保障期: (一) 缴费期: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时起至二十二周风韵 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止。 (二) 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二岁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终身,分别有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父母祝寿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供投保人选择投保(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无初中教育金)。 (三) 终身保障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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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险条款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基本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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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单件价值在50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   (三)单件价值在300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   (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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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   一、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子及其附属物;   (二)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照像机、音像制品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二、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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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 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 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 核辐射、核污染; (七) 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保险期限 第九条 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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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第一章可保财产   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下同)。   第二章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一、房屋及附属设备;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等;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待销商品;   五、金银、珠宝、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纪念币、奖章、奖牌、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宠物、花、树、鱼、虫、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六、烟酒、食品、粮食、农副产品、药品、化妆品;   七、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象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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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纳)。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每个被保险人按月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   第六条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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