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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

钻井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第一、井位   1.钻井施工地点:____省____市____县____乡   2.地形图   3.井位设计图   4.地层构造图   第二、国家、部、局对钻进工程施工的批准投资计划、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等文件号及影印件。   第三、井别:   第四、钻井口数:   第五、井深结构:   第六、质量:   1.井身质量合格率   2.固井质量合格率   第七、价格   1.调整井单价___元/米,合计金额_____万元   2.开发井单价___元/米,合计金额_____万元    第二条 工程期限 本合同钻井工程自____年__月__日开钻至____年__月__日全部钻完。 在组织钻井工程施工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第一、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第二、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更变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第三、因甲方不能按期提供技术文件、技术图纸和钻井施工条件,被迫停工或不能继续施工者。 第三条 钻前准备第一、甲方在开钻前应办妥征地拆迁和井场道路的垫方;清除施工场地及进出道路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管线、树木、青苗等阻碍物。解决施工用的水、电和钻机安装搬运的道路。 第二、甲方按时向乙方交付井位设计、完钻井深、层位和完井要求,负责钻井区块的断层分布图;断层数据;小层平面图;构造图和邻井图压力资料数据,并向乙方进行地质和工程技术要求交底。 第三、乙方在开钻前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学习和熟悉各种设计图纸,参加地质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安排钻机运行计划,施工方案,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第四条 工程款结算第一、按不同的机型、井别、井深、另加风险金,确定承包费用。对承包范围以外的费用,按规定结算。 第二、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____日内按工程费用总额____元的百分之____一次拨给乙方,作为乙方备料及施工费。 第五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第一、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为油田开发着想,严格按照部、局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 第二、在钻井施工中,乙方必须坚持按技术要求施工,甲方派员监督。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造成乙方井喷、卡钻等事故和费用增加,应由甲方负担; 1.钻井施工设计有错误或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与实际不符造成的事故由甲方负责。如乙方及时发现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立即(当天)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经双方同意后方可改变施工计划,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增加,由甲方承担,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2.钻井施工中如有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加大钻井难度时,需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甲乙双方办理有关增加的生产费用手续后方可施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在设计变更尚未批准前,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3.甲方未尽协助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 第三、在钻井施工中,由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损失自理。 第四、钻井是隐蔽工程,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按标准操作,做好每一道工序的记录,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验收。 第五、甲方遇到特殊情况,要求乙提前完成区块钻井任务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六条 完井验收、结算与保修第一、乙方在完井前____日,应及时通知甲方,如甲方不能按期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另行商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必须承认乙方的完井时间。甲方推迟验收,其间发生的管理费、车辆费由甲方负担。 第二、施工完毕的井要以部、局的统一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甲方不准提高验收标准。 第三、经检验合格的井,从验收即日起为移交完毕。移交后发生井口套管头损坏、晃动或井口帽子丢失、井下落物,乙方概不负责。 第四、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数据不准确或其他原因,造成钻井质量不合格,由甲方负责。 需乙方修井的甲方还要承担修井费用和乙方的窝工费,窝工费按每小时___元计算。 第五、乙方本身原因造成不合格的井,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六、施工完毕并已验收合格交给甲方的井,甲方在未射孔之前,若出现管内外冒油、水、气现象,乙方负责保修,保修期为六个月,超过保修发生管内外喷冒气油、水,乙方不予负责。 第七条 奖励、惩罚与仲裁第一、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前完成钻井任务,为甲方提前投产创造了条件,增加了效益,甲方应按总施工费用的____‰给乙方奖励。 第二、甲方不能随意借故拖欠或拒付乙方施工完毕、并已验收合格的井,如逾期不付,甲方应增付未付款项的利息。 第三、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第八条 工伤事故乙方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文明生产、安全施工、防火防盗。 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和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负,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第九条 附则第一、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说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拟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抵触。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 第二、本合同订立之前,双方签订的工程协议书,在签订本合同后可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抵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 合同附件(略) 第一、钻井施工图纸;第二、地形图;第三、井位设计图;第四、地层构造图;第五、国家、部、局对钻井工程施工的批准投资计划、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等文件影印件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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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3)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协议条款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   1.2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日期:   1.3 质量等级:   1.4 合同价款: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 合同语言:   3.2 适用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第四条 图纸。   4.1 图纸提供日期:   4.2 图纸提供套数:   4.3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第五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5.1 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5.2 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七条 甲方工作。   7.1 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7.2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7.3 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7.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7.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7.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7.7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7.8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第八条 乙方工作   8.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   8.2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   8.3 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   8.4 向甲方代表提供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要求:   8.5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   8.6 成品保护的要求:   8.7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8.8 施工场地整卫生的要求:   第九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9.2 甲方代表批准的时间:   第十条 延期开工。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等级。   15.1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   15.2 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16.1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第十七条 试车。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调整的条件:   19.2 调整的方式:   第二十条 工程预付款。   20.1 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20.2 预付时间和比例:   20.3 扣回时间和比例:   20.4 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22.1 工程款支付方式:   22.2 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22.3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3.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27.1 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   27.2 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和份数: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   28.1 结算方式:   28.2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28.3 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28.4 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   28.5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修。   29.1 保修内容、范围:   29.2 保修期限:   29.3 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   29.4 保修金利率:   第三十条 争议。   30.1 争议的解决程序:   30.2 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一条 违约。   31.1 违约的处理:   31.2 违约金的数额:   31.3 损失的计算方法:   31.4 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   第三十二条 索赔。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   36.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6.2 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   37.1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   第三十八条 保险。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40.1 合同生效与终止: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   41.1 合同副本份数:   41.2 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   41.3 合同书制定费用:   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 址:________    地 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   电 话: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 号: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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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 发包方:_____   承包方:_____   上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章 合同一般规范   第1条 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地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本合同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3条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4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章 双方一般责任   第5条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一,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电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电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7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8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到达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期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9条 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10条 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部分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 工期延误。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三章 质量与验收   第14条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5条 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16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7条 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乙方采购,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甲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18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四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19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   5.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20条 工程款预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1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10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率。 第五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23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乙方开箱时须请甲方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   3.甲方供应材料与清单规格型号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支出。   4.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清单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6.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日期,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供应时间,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出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清单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24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设计变更   第25条 设计变更。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和材料指标;   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26条 确定变更价款。发生第25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30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七章 竣工与结算   第27条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28条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并将副本送乙方。银行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9条 保修。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险期满后20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第八章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30条 争议。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完工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31条 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的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32条 索赔。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 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九章 其它   第33条 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34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35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36条 工程分包。乙方可按投标书和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37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38条 保险(如有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39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40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41条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____  代理人:____ 法人住址:___ 电话:____   乙方:____  代理人:____ 法人住址:___ 电话: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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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1) 发包方:_____(以下称甲方)   承包方:_____(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建设工程项目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1.工程名称: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   3.工程面积(包括土建工程、水暖工程、电器工程):共计____份平方米。   4.承包内容:   5.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共计人民币____份元。   6.工程价款和费用的结算依据和付款办法:   (1)……   (2)……   7.工程开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8.工程竣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9.工程质量:以施工图纸及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 依据。   10.甲方主要义务:   (1)……   (2)……   11.乙方主要义务   (1)……   (2)……   12.违约责任:   (1)甲方因自己原因延付工程价款时,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额____‰计算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每逾期一天,按未竣工程造价___‰计算违约金。   (3)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的,乙方可以请求顺延工程日期,还可以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工程竣工后保险期一年。采暖工程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属承包方施工责任造成的如屋内漏雨、暖气不热、管道漏水等,由承包方负责免费修理。属发包方或设计责任造成的由甲方自理。   (5)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本合同附件:共___份   14.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竣工办理交工验收和款项结清时为止。但保修一条除外。   15.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15份,承包方7份,发包方7份,由发包方送建设银行一份。   发包方: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承包方: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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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1) 发包方:_____(以下称甲方)   承包方:_____(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建设工程项目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1.工程名称: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   3.工程面积(包括土建工程、水暖工程、电器工程):共计____份平方米。   4.承包内容:   5.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共计人民币____份元。   6.工程价款和费用的结算依据和付款办法:   (1)……   (2)……   7.工程开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8.工程竣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9.工程质量:以施工图纸及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 依据。   10.甲方主要义务:   (1)……   (2)……   11.乙方主要义务   (1)……   (2)……   12.违约责任:   (1)甲方因自己原因延付工程价款时,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额____‰计算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每逾期一天,按未竣工程造价___‰计算违约金。   (3)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的,乙方可以请求顺延工程日期,还可以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工程竣工后保险期一年。采暖工程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属承包方施工责任造成的如屋内漏雨、暖气不热、管道漏水等,由承包方负责免费修理。属发包方或设计责任造成的由甲方自理。   (5)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本合同附件:共___份   14.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竣工办理交工验收和款项结清时为止。但保修一条除外。   15.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15份,承包方7份,发包方7份,由发包方送建设银行一份。   发包方: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承包方: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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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 发包方:_____   承包方:_____   上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章 合同一般规范   第1条 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地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本合同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3条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4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章 双方一般责任   第5条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一,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电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电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7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8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到达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期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9条 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10条 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部分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 工期延误。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三章 质量与验收   第14条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5条 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16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7条 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乙方采购,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甲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18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四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19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   5.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20条 工程款预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1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10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率。 第五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23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乙方开箱时须请甲方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   3.甲方供应材料与清单规格型号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支出。   4.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清单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6.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日期,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供应时间,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出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清单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24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设计变更   第25条 设计变更。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和材料指标;   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26条 确定变更价款。发生第25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30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七章 竣工与结算   第27条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28条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并将副本送乙方。银行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9条 保修。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险期满后20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第八章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30条 争议。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完工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31条 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的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32条 索赔。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 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九章 其它   第33条 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34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35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36条 工程分包。乙方可按投标书和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37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38条 保险(如有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39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40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41条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____  代理人:____ 法人住址:___ 电话:____   乙方:____  代理人:____ 法人住址:___ 电话: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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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3)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协议条款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   1.2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日期:   1.3 质量等级:   1.4 合同价款: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 合同语言:   3.2 适用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第四条 图纸。   4.1 图纸提供日期:   4.2 图纸提供套数:   4.3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第五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5.1 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5.2 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七条 甲方工作。   7.1 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7.2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7.3 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7.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7.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7.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7.7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7.8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第八条 乙方工作   8.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   8.2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   8.3 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   8.4 向甲方代表提供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要求:   8.5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   8.6 成品保护的要求:   8.7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8.8 施工场地整卫生的要求:   第九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9.2 甲方代表批准的时间:   第十条 延期开工。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等级。   15.1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   15.2 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16.1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第十七条 试车。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调整的条件:   19.2 调整的方式:   第二十条 工程预付款。   20.1 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20.2 预付时间和比例:   20.3 扣回时间和比例:   20.4 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22.1 工程款支付方式:   22.2 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22.3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3.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27.1 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   27.2 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和份数: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   28.1 结算方式:   28.2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28.3 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28.4 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   28.5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修。   29.1 保修内容、范围:   29.2 保修期限:   29.3 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   29.4 保修金利率:   第三十条 争议。   30.1 争议的解决程序:   30.2 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一条 违约。   31.1 违约的处理:   31.2 违约金的数额:   31.3 损失的计算方法:   31.4 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   第三十二条 索赔。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   36.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6.2 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   37.1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   第三十八条 保险。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40.1 合同生效与终止: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   41.1 合同副本份数:   41.2 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   41.3 合同书制定费用:   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 址:________    地 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   电 话: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 号: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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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1.格式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发包方)   乙方:×××(同上)        (承包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包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内容、承包的范围、开工和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二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的法律(本条主要是用于涉外方面的)   第三条 图纸(写明图纸提供的日期、套数、保密要求以及图纸的解释等)   第四条 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在单位中的职务)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基础工作   第六条 工程进度计划   第七条 工程监督(包括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等)   第八条 人事同价款及其调整   第九条 工程预付款及工程价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第十条 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 决算   第十二条 保修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份,当事人各执__份。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写明生效的时间或者条件)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发  包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承  包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    (章)        年 月 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2.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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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 合同(煤矿) 煤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   工程编号:__________   工程类别:__________   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   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煤炭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   三、资金来源:____________   四、承包范围、工程内容:________   1.承包范围:___________   2.工程内容(详见附表1-1、1-2):_________   3.其它: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款:__________万元。   2.合同价款的计价依据   (1)____年以________文颁发的预算定额(统一基价);   (2)____年以________文颁发的费用标准;   (3)____年以________文批复的人工费单价;   (4)____年以________地区预算价格;   (5)其它: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办理工程永久用地的征用和施工组织设计内规定的临时用地的租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工程现场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办理建筑许可证及应由甲方办理的其它证件。 3.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四通一平”,即通往施工现场的水源、电源、通讯线路、运输道路、平整场地;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负责场外运输道路的维修,安排好现场排水沟流向。(“四通一平”工作如甲方无力承担时,可委托乙方承担。) 4.协调地方工农关系,改善施工环境,保证水、电、路、通讯工程的正常使用。 5.合同签订后__天内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设计说明书及施工图一式__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工程水文地质资料、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___份;___天内提交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校验。 6.组织乙方、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做好交底会审纪要,在会审后_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7.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依据,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8.按时参加工程的月末验收、中间验收(如双方约定也可由甲方负责组织月末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验收,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工程价款、办理签证和竣工结算。 9.指派_____同志为甲方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签证和受理各项报表及协商其它有关事宜,及时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 实行监理的工程,甲方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行甲方的职责。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前任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二、乙方责任1.负责施工区域内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凿井设施、水电管路的敷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严格按照施工图说明进行文明施工,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4.及时向甲方提出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向甲方提出月末验收和中间验收计划;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等。 5.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提出工程竣工决算。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双方约定的移交日期应负责保管。 7.利用永久建筑和设备建井时,负责建筑物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保证矿井移交时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凡利用永久建筑和设备所发生的维护和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8.指派___同志为乙方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及与甲方的联系工作。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总工期为___天(日历天),自____年__月__日开工,至____年__月__日竣工验收。 二、甲方未能按约定完成“四通一平”、图纸供应不齐全不及时,供应的材料、设备和工程拨付不及时,以及不可抗力、外部关系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延期开工、中途停工和窝工,经甲方签证后,工期顺延。 三、因乙方施工管理不善或者由乙方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返工、事故处理等导致延误工期时,工期不予顺延。 四、提前或延误交工,每天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  支付提前竣工费或承担违约金。 第四条 工程质量与验收 一、乙方必须按照施工图纸、说明书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和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 二、甲方提出井巷、土建、安装等单位工程要求达到的质量等级(见附表3)。 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或行业的工程质量标准检验。 三、甲方要求的“创优”工程,工程竣工后,经质量验收达到优质工程,甲方应按工程造价的__%支付优质工程增加费(最高不超过该工程原预算造价的2%)。 四、乙方在施工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包括由甲方供应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抽验复验,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 2.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和工程质量监督站。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经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甲方和设计单位签证后实施。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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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 合同(5)   发包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_____   2.工程地点:_____   3.工程编号:_____   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5.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人民币___元,其中:人工费___元____(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开竣工日期:依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   全部工程自____年__月__日开工,至____年__月__日竣工(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2.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双方应根据工程协议书中第三条规定,分别负责按照完成。   3.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限,应由双方及时协商,签订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所需之材料、设备不合要求,而被迫停工不能顺利施工者。   第三条 物资供应   1.全部工程所需的物资按下列第( )项供应方式办理。   (1)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2)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调剂使用,特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4)其他方式: ________   2.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进场期限(详见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3.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立设备在交付乙方前,由甲方负责检验。甲方委托乙方总包承办设备订货及非标准设备加工,应另签订协议。   4.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并由三方签订协议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结算。   5.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场时必须由供应方负责验证;如无合格证明,必须经供应方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试验费用,应由供应方负担。因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要求重新试验,其试验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6.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时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 工程款结算   1.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 )项规定办理。   (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 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结算。   (5)招标的工程,按中标的价款结算。   2.工程款拨付与结算办法,按现行规定办理(详见附件)。   第五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1.乙方要依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备要求组织施工,要全部达到合格。   2.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给对方造成窝工、返工,材料、构件的积压,施工力量和机构调迁等损失,应由责任方负担。   (1)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七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准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应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经审查处审核工程预算,经办银行审查投资后,并由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方可施工。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4)在施工中,如发现甲方投资不足,不能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而中途停建、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3.乙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能继续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乙方应当通知甲方检查。甲方没有及时检查的,乙方可以自行检查,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并将该记录送交甲方。事后甲方对该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甲方负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没有通知甲方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检查费用由乙方负担。   4.甲乙双方在施工中遇到工程生项,应按定额管理办法报批。变更工程协议所附的变更预算,应在施工前及时送经办银行,做为结算工程款之依据。   第六条 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1.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五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后,另订验收日期,但甲方须承认竣工日期,如再不按时参加验收,其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并偿付给乙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2.竣工工程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起三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验收后的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3.某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在移交时,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该单位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   4.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5.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种材料或设备双方均无法解决,致使该项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经双方研究同意,可做减项竣工,并对已完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移交手续。   6.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在验收前十天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   (1)增减变更文件和其他洽商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3)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以说明,提交建设单位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绘或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   7.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属于民用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属于工业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三十天内,将竣工结算件送交甲方进行审查。甲方应在接到竣工结算件后,民用建设十五天内,工业建设二十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由经办银行审定拨款。   8.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土建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采暖工程在第一暖期内)。在保修期内,确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按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办理。)   9.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和仲裁   1.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属于包工不包料的,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人工费千分之___的逾期违约金。   2.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期不付,按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3.实行合理化建议奖和提前竣工奖的,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另订协议。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不了的,可向建筑物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附则   1.预算审查手续,由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附施工图预算)送市建设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要求鉴证的,可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证。   2.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签订的施工准备合同(工程协议书),可做为本合同之附件。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3.招标工程,按《______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签订合同。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   (2)_______   (3)_______   (4)_______   甲方(发包方):____(盖章)   乙方(承包方):___(盖章)   工程负责人:______(盖章)   工程负责人:_____(盖章)   单位地址: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第九条 合同附件   1.工程项目一览表   2.全部施工图纸。(合同正本有此件)   3.施工图预算。(合同正本及建设银行有此附件)   4.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   5.有关协议:   (1)_______   (2)_______   (3)_______   (4)_______   6.有关补充合同:   (1)_______   (2)_______   第十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限。   (1)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并分别报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副本一份;其余副本,由甲方送经办银行、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一份备案。   (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甲方:_____         乙方:________   代理人:____         代理人: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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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 合同(4)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审查单位:                                   工程编号:                                                          一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签订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 协作,多快好省地完成国家的基本建设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国家(或各部委,或省,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工程项目表,申请建筑许可执照,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总概算等文件号。 三,工程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工程范围: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安装面积共计________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建筑安装面积详见工程项目-览表)。 六,工程造价,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各单项工程造价详见工程项目-览表)。 第二条: 工程期限本合同全部工程自一九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至一九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竣工(各单项工程,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览表)。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一,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二,因甲方提出更变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三,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设备不合规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第三条: 施工准备 一,甲方在开工前应办妥征地拆迁;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管线,绿化等障碍物;解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构件的堆放和中转场地,搭建大型临时设施用地);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的接通;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设计图纸;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交底。 二, 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平面布置,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第四条: 物资供应 一,本合同全部所需材料按下列第()项供应方式办理: 1,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它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2,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调剂使用。特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它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4,…… 二,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套设备在交付乙方前,甲方应负责商品检验。在施工现场加工的非标准设备,甲方可委托有条件的乙方加工。 三,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它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乙双方的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由负责供应之一方负担。 四,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验证,如无证明,须经试验合格方准使用,其试验费应由负责供应之一方负担。 五,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工程款结算 一,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项办理: 1.以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确定包干造价,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调整包干造价; 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调整包干造价;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包工预算定额或人工费包干办法结算。 5.…… 二,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____________日内按工程造价总数______ ____元的百分之____________一次拨给乙方备料及施工费。工程进行期间,甲方应审查乙方提供的完成工作量统计月(季)报表,并据此拨给工程进度款。工程未竣工验收前,可预留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____________的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部付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之后,贷款办法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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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 合同(3) 合同编号:   发包方: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   3.工程计划批准单位及文号:__________;   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__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开工日期_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__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 (5)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7)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第三条 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元。   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他费用的变化;   (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   (4)基础超过设计深度;   (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6)其他。   第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法,经双方商定按附件第____办理。   2.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 (1)进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属统配、部管物资和二、三类机电产品,由发包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2)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发包方负责招标、定货、供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承包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发包方设库保存,安装时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 (3)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在“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明确由发包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组织供应。 (4)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检验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发包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5)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6)具有合格证书的建筑材料、设备,任何一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料一方负担。 (7)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 (8)任何一方强迫对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于本工程的,都要签证记录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强迫一方负责。 3.材料价差及实物价格的结算 (1)发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标,由承包方采购供货的,应根据指标的性质、发生的政策性调价等,以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逐项计算出原价价差或预算价差,均由发包方负责补差。此价差未包括在本合同承包造价之内的,不得列入工程直接费。 (2)发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实物,按发包方提供实物时建筑安装材料价格结算价款。 (3)除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发包方指定厂家、品种让承包方购买和供应其所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其价款按实结算。 (4)发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购的材料、设备,按双方商定的价格,由承包方收取代购款包干使用,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天内一次付清。 (5)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指标或实物,必须是本合同工程用的材料和设备,规格品种与实际需要不相符时,由承包方协助进行调剂串换使用,由发包方给付承包方劳务费___元(或承包方不收取劳务费)。 (6)发包方供应的木材、成材指标或实物、硬杂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其量差、价差由发包方承担。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2.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所承担的任务。 3.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 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 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__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接的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发包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6.电气照明、通风、水暖、卫生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1)________;(2)________;(3)________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属于单体试车,由承包方负责进行。无论由谁负责试车,双方均应相互配合,共同进行。   试车中需要的动力、燃料、油料、材料、仪器、专用工具、技术劳务费用等,由发包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定额内的,由承包方负担;定额中未包括的,由发包方负担。   7.设备安装工程,由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将已完工程(设备基础)向安装单位办理中间交工手续,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8.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9.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承包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10.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1.工程交工验收后,土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采暖工程为一个采暖期,水电保修期为半年。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填写交给发包方。   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 在保修期内承包方拒不修理时,发包方可动用预留保修款请人修理,超支部分应由承包方负担。   第六条 施工设计变更   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发包方、承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批准、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前__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设计修改议定单经发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施工图份数相同,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建筑面积(容积)增加、结构改变、标准提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的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合同造价。   4.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   5.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承包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要求确认: (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地质、地下水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 (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确认的事实必须在限期内解决,不得如期解决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第七条 双方负责事项 1.发包方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拆迁、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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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 合同(2)                            合同编号   发包方: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计划批准单位及文号______________; 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___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开工日期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___年__月__日。   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__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 (5)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7)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第三条 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_元。   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它费用的变化;   (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   (4)基础超过设计深度;   (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6)其它。   第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法,经双方协商按附件第__办理。   2.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 (1)进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属统配、部管物资和二、三类电机产品,由发包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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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 合同(1)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编号: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 三、工程项目批准单位:________________批准文号__________(指此工程立项有权批准机关的文号) 项目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承包范围和内容:(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其它:________________ 五、工程造价:__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_____(万元),安装:______(万元)。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_月_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2._月_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压器(包括水表、配电板),应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拆迁障碍物的资料。 3.本合同签订后__天内提交建筑许可证。 4.合同签订后__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_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及水准点座标控制点)___份。 5.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_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__份。 二、承包方: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方。 第三条 工程期限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工期为___天(日历天),自__年_月_日开工至__年_月_日竣工验收(附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见附表一)。 二、开工前__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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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协议条款 订立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方)   施工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包方)   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   第三条:建筑面积:   第四条:工程价款及付款方法:   第五条:工程期限(开工、竣工时间)   第六条:工程质量标准   第七条:承包形式及材料设备供应   第八条:发包方义务:   1.开工前___天,甲方给乙方施工图一式___份,并做到“三通一平”;办好施工许可证。(甲方可委托乙方做“三通一平”工作,另行签订协议执行)   2.按协议分工,开工前___天甲方办好材料供应并交乙方签认。   3.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验收工作,负责监督工程质量。   4.按协议负责按期拨款。   5.……   第九条:承包方义务   乙方负责:   1.按协议分工负责材料供应。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形象进度表。开工前5天交甲方一式二份。   3.按施工图负责组织施工,按期竣工。   4.竣工后,5天内按规定将竣工资料整理好交甲方。   5.保证施工质量,严格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进行。   6.……   第十条:违约责任及奖励条款   第十一条:其他协助条款。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___份,承包方、发包方各一份,报送_____、 ______各一份。   第十三条:合同有效期及合同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附表及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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