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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代理合同

企业电子商务(咨询)委托合同书 甲方(委托方): 公司 乙方(受托方):深圳市xxx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甲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互相配合、讲求实效、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 ”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一、电子商务策划(咨询)项目 1. 2. 二、委托项目进度 策划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针对网站用户市场的调查、诊断和策划,并对整体项目进行初步诊断和定位,双方沟通达成共识后进入第二阶段,本阶段完成供双方沟通用的《 》的中期汇报演示文本,限期为自合同书生效之日起xx至xx个工作日。 2.第二阶段:在甲方认可乙方对项目得出的定位主体的前提下,如果客户没有网站的,我们可以进行网站的开发;有网站的,我们根据最终双方在认可的基础上,完成《 》,并对其网站进行重新改造定位,限期为xx至xx个工作日。 上述工作在程序上顺延,总体累计时间不超过个工作日。 三、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网站的调查、诊断费用为x万元人民币(¥x0000元)。 1)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策划费用的5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x万元(¥x0000元)。 2)乙方完成项目一整体策划方案后,通过正式的演示文稿,向甲方当场做出演示讲解,甲方认可后2日内,甲方足额支付策划费余款人民币x万元(¥x0000元),乙方方能将《 》的正式文本交付甲方。 2.乙方交付项目一诊断定位方案后,如果甲方需要乙方进行进一步的实施操作,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操作实施费用x万元人民币(¥x0000元) 1)实施操作费用包括网络推广服务费用(google关键词购买费用、网络基本服务费用) 四、甲方责任与权利 1.甲方须指派专人(须书面制定),作为联络人,负责与乙方联络并协助乙方工作; 2.为乙方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背景资料和信息; 3.为乙方各阶段成果提出建议性要求,并在审定通过后及时给予书面确认; 4.及时向乙方支付报酬; 5.如果就委托项目内容、期限做出原则性改变的决策,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适当措施,便于乙方及时调整工作。 五、乙方责任与权利 1.由 担任专家组总负责人,指派专人担任专门联络人; 2.按进度计划完成各阶段任务,保证质量,及时与甲方沟通;3.按甲方提出的指导性要求修改和完善各阶段策划成果; 4.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保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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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招商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为共同做好甲市的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引资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务 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介甲市开发区,并进行独立招商活动。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转委托(第 项) (一)乙方不得再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二)乙方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须接受本合同约束。第三人不得再行转委托。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 (一)具体项目引进谈判中,在甲市的考察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有: 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 (二)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其余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报告情况 乙方每(星期、月、季、半年、年)应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报告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情况。 第六条委托事务成果的交付时间、方式 (一)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遇有投资意向的客商,必须在 日内向甲方报告,并且向甲方提供相关的一切资料。 (二)乙方须按甲方的通知和要求在日内将有关委托事务的一切资料及相关事宜移交甲方,并积极协助配合甲方招商引资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报酬及支付 乙方的计酬办法,以实到资金为计算依据,具体为: 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甲市经济开发区的所有招商资料和政策,及乙方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并承诺政策的正确性,如遇政策调整,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 (二)甲方应为乙方配备工作所必要的设施、设备。具体有: 二、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有关招商政策。 (二)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与代理招商无关的经济社会活动。 (三)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应保守甲方的招商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四)乙方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甲市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五)除甲方外,乙方不得再代理第三方从事与甲方委托的相同或类同的业务。 第九条本合同的解除条件 (一)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应补偿乙方的相关开支和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经甲方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补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若因乙方交付的委托事务成果不真实或因与交付成果有关的一切原因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受到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二)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第十一条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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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______________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代理期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特此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申请商标所需的详细资料,包括: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图样( 个商标十一张、如需指定保护色彩,提供彩色图样10张)、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并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加盖公司章。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单λ代码/身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支付乙方申请所需费用: 1、检索费:__________¥元(查询时已付并开据发票) 2、注册费: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仟佰拾__________元整 (注:注册费包括申请官费、自申请至初审公告之前的代理费用) 3、附加费用:指定商品超出10项,增加一项加收100元官费 □超出商品:共__________项,共加收 :¥__________元 合计(大写):人民币仟佰拾__________元角整 三、 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申请商标所需的详细资料及加盖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并确定上述费用到λ后,开始申请程序。 四、 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如果出现:“官方申请意见”或者“驳回”等有时限要求的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电话及传真件为据)。若因乙方工作失误δ及时通知甲方而导致申请失效,乙方应退还甲方申请商标所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 五、甲方δ在期限内回复官方要求而造成申请失败时,乙方对此不负责任。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章): 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 地 址: 邮 编: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传 真: 传 真: 帐 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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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担保法》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为了_________,甲方将其已注册的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_________类_________商品上的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商标质押给乙方,作为_________的担保。 商标图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根据国家工商局指定的_________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该商标的实际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履行期限 _________。 四、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_________。 五、质押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该质押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以将质押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转让费不得低于该商标的评估价值。 无论转让或许可,甲方所得的转让费或许可费都应当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七、如甲方到期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债务,乙方有权将质押商标拍卖或者变卖,用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价款超过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 八、其他事项 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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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你局核准注册的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商标,有效期限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满。现申请续展注册。 申请人:_________(章戳) 地址: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件 ┌──────────────────┬───────────────┐ │                  │ 续展申请费     元, │ │                  │               │ │     原注册证一份,     │ 续展注册费     元, │ │                  │               │ │  商标图样五份,其他。      │ 迟 延 费     元。 │ │                  │               │ │                  │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  │ │                  │  标注册费用收讫专用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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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人:_________(下称甲方) 被许可人: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经甲方和乙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许可乙方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的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商标。 2.乙方应付给甲方许可使用报酬_________元,支付办法为_________。 3.甲方可以/不得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内在_________地区使用或许可第三者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4.甲方保证_________。 5.乙方保证_________。 6.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副本送_________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_________厂(公司)注册的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商标(商标注册证的影印件/复印件附后),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许可_________厂(公司)使用。经双方协议,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请予备案。 许可使用的商标:_________(贴商标图样,并由注册人骑缝盖章) 许可使用的商品:_________ 许可使用期限:_________ 具体使用许可条件,见所附的许可合同副本。 许可人:____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签字) 被许可人:____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签字)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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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第十条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判定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述行为是否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比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题注】1998年12月3日 【章名】全文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二条改为“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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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70506 【实施日期】19970506 【文号】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 【名称】关于印发《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通知 【题注】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根据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特殊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二)登记后发现有属于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十、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章名】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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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303901199602 【标题】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60325 【实施日期】199603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商标注册管理 【文号】工商标字(1996)第80号 【名称】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题注】 【章名】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社会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侵权纠纷也日趋复杂,在商标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曾就此类案件的处理问题向我局请示。为有效制止商标侵权,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和解决商标纠纷,现就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投诉人使用的商标已经向我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包括处于异议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认为该商标与投诉人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有权立案查处。 二、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 三、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同时又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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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人曾于年月日对第类第号商标向你委提出申请,商标评审编号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撤回该商标评审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填写须知 1.此申请书适用于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撤回商标评审申请。 2.本案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3.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申请人提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须有申请人的书面授权。 4.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当事人所指定的代表人提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须一并提交被代表的当事人的书面授权书5.具体理由较多书写不下的,可续页书写,并标明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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