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劫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特约保险财产。 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三、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 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3.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 4.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单证。 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五、本保险是本公司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本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财产保险条款办理。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所??地:?杭州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是否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20号)中所规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评估,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评估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乙方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和浙政办发[2001]20号文件中规定的认定条件,参照《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和《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组织专业技术专家和注册会计师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认定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 二、自签定本合同3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估意见书》(以下简称评估意见书)。 三、在签定本合同的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申报材料、数据,一式三份: (一)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申报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专利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技术成果受让合同(协议书)、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入网许可证)、产品生产工艺环保证明、产品列入各类科技计划文件及获奖证书。 四、乙方在对甲方进行财务数据核实时,甲方需提供经相关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相关产品的销售发票。 五、乙方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时,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文件资料。 六、评估费用由浙江省科技厅支付给乙方,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七、乙方出具的评估意见书仅供甲方申请认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时使用。 八、除省科技厅、所在地市、县(市、区)科技局外,乙方不得将评估意见书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九、甲方负责所提交评估申报资料、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乙方仅负责对甲方提供的申报资料、数据进行评估、核实。 十、除评估专家外,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交的申报材料、数据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5.其他。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甲方: 乙方: 一、合作模式 双方以乙方现已开设的计算机应用专业(普通专科)为基础,结合双方的办学层次和性质,具体将甲方的北大方正数字出版专业的整体课程融入到乙方的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历教育课程中。(参考目前省电大直属学院的作法,将北大方正数字出版专业课程作为计算机应用的一个专业方向,不向省教委另行申报专业,具体教学计划由双方教学部门共同拟定,报省电大批准后执行) 二、合作办法 双方共同搞好招生宣传,乙方2004年秋季招生中的所有普专计算机应用专业学生即为双方合作办学的学生。 三、培养模式 培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期两学年由乙方在巢湖负责传授学生大专课程和北大方正数字出版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第二阶段为期一学年由甲方在合肥负责传授学生北大方正数字出版专业的专业课程。 四、有关费用 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由双方按阶段各自收醛 学费按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即每学年为3500元)。在合肥上学期间,考虑到教育成本的加大,学费按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上浮标准收取(即每学年为3850元)。 住宿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醛 教材费按实际收取(其中北大方正数字出版专业教材费为每套220元)。 学生需交纳就业推荐费用300元,由甲方收醛 如乙方需要甲方配合教授北大方正数字出版专业的部分专业基础课程,则甲方将派师资前往乙方处实施教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教师的差旅费和课时费(每课时按照二十元标准计算) 五、学生管理 学生管理分为学籍管理及日常管理。 学籍管理由乙方完全实施,其中学生在甲方完成第二阶段学习任务期间,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完成学籍管理。 学生日常管理由甲乙双方分阶段独立完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考试认证 参加北大方正数字出版专业学习的学生,将获取大专学历证书及北大方正专业认证证书。 大专学历证书:考试及考务工作由乙方负责,在甲方完成第二阶段学习期间,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组织学生参加考试。 北大方正专业认证:考试及考务工作由甲方负责。学生必须获取两项专业认证证书(每项专业认证费为200元)。 七、就业保障 拥有大专学历证书及北大方正专业认证证书的学生为合作办学的合格学生,拥有推荐就业资格。推荐就业的工作由甲方负责,甲方将确保学生的总就业率达到85%以上,其中对口就业率为75%以上(对口方向为出版社、印刷厂、报社、杂志社、广告公司、输出中心)。甲、乙双方郑重承诺:对合格学生若不能推荐就业,则甲乙双方分别向学生退还壹学年学费;甲方保证学生就业半年后工资待遇不低于月薪800元。 联系人:
甲方:(化学纤维厂) 乙方:(短纤维车间) 订立短纤维生产合同,经双方协议,达成下列条款。 ┌──┬───────────┬───────┬──┬──┬──┬──┐ │指标│ 项 目 │ 单 位 │全季│四月│五月│六月│ ├──┼───────────┼───────┼──┼──┼──┼──┤ │ │一,产量 │ │ │ │ │ │ │ │ 1,人造毛 │ 吨 │ │ │ │ │ │ │ 2,人造棉 │ 吨 │ │ │ │ │ │
甲方:乙方:税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联系人:联系人: 税务登记号: 兹有(甲方)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乙方),提供代理服务。经双方协商,现将双方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 (一)具体内容及要求: (二)完成时间: 二、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完成约定事项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差旅、食宿等费用另行计算。 (二)上述费用按方式,自协议签订后日内支付完毕。 三、甲方义务及责任: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代理人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代理结果错误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三)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此类情况,经劝告仍不停止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按未服务的时间计算退还甲方。 (四)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的,应按约定数额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一)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二)乙方委派的代理人员必须对执业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保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必须按时出具代理报告。如超过约定时限,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收取代理费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四)因乙方失误造成甲方不正确纳税,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由甲方负责补税,乙方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协议签订后,双方应积极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六、协议履行中如遇情况变化,需变更、补充有关条款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七、协议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八、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时止。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简称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拍卖行(简称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根据国家及本地有关拍卖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如拍卖对象为股权及某些无形资产,以下项目应作相应调整。) 1.拍卖物名称:_________ 2.品种规格: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 4.质量:_________ 5.包装:_________ 6.存放地:_________ 第二条拍卖标的的交付及其时间、方式: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拍卖结果告知甲方。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乙方将标的交付买受人。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乙方,交付地点为_________,交付方式为_________(交物/交单)。 第三条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_________。 第四条拍卖方式选择如下第_________种: (1)估低价拍卖 (2)估高价拍卖 (3)无估价拍卖 (4)标卖 第五条拍卖期限: 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六条拍卖标的的撤回和撤除: 1.甲方在拍卖公告前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乙方支付如下费用_________。 2.甲方在拍卖公告后但在拍卖前撤回拍卖标的的,除应当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当承担乙方已经发生的_________等费用及因甲方撤拍而造成竞买人所发生的损失。甲方在约定期限不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从拍卖价款中予以扣除。 3.乙方有足够理由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拍卖活动,并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甲方声明的不一致; (2)拍卖标的存在甲方未声明的重大瑕疵;
(20**)**律协字第_____号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经甲、乙双方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委托乙方的_______律师、_______律师进行遗嘱见证,并订立了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___律师、_______律师作为甲方的遗嘱见证人。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遗嘱见证服务,并保守因此而获知的甲方秘密。 第三条 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 1、委托见证的事项:见证甲方订立遗嘱 2、见证的目的:证明甲方订立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并必须保证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上述指派律师认为甲方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时,甲方应出具必要的书面说明或进行补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遗嘱无效,免除乙方责任。 第五条 遗嘱见证律师费为__________元,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时支付,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资料、差旅等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六条 若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重大过失导致《律师见证书》被撤销,因此给甲方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数额以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相关事项收费金额的_____倍为限。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尽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一) 一、会员信息 会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 会员类别:________________ 会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费:__________________ 会员编号:________________ 客服人员:________________ 二、立合同书人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三、服务条款 兹因甲方就证券投资,委托乙方提供投资咨询顾问服务事项,经双方同意签定合同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咨询服务的范围及方式 (一)乙方提供甲方有关证券投资研究分析或建议服务。 (二)就本合同规定的咨询内容应以下列方式提供有关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 1.以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关的研究分析意见或报告(约定方式含电话、手机短信、传真、e-mail)。 2.于营业时间内接受甲方机动性咨询。 第二条 咨询合约期间付费方式 (一)会员制 1.短信会员_____/季 送_____个月 2.金卡会员_____/季 送_____个月 3.贵宾会员_____/季 送_____个月 若因大盘背景不佳,乙方操作保守。乙方向甲方承诺在服务期内至少为甲方创造四倍于其所交付相应级别会员会费的盈利,否则将免费延期,直至达成此项承诺为止。 合同资费共计人民币¥_____元整,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同时,以现金或汇款方式支付给乙方。 (二)提成制 乙方向甲方收取每笔盈利部分的____%做为该笔操作咨询费用,若甲方严格按照乙方所指导的操作产生亏损,将由下笔操作盈利部分补足亏损后再行提成。 第三条 乙方及其从业人应本着善良管理人之责任处理受托事务,除应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并应确定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收受甲方资金,代理从事证券投资行为。 (二)除法令另有规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对因委托关系而得知甲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个人情况,应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四条甲方在签订合同前已详细阅读本合同书的内容,并了解及同意以下事项: (一)甲方是基于独立的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 (二)甲方的证券投资行为,是甲方与证券发行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经纪商间的关系。乙方仅是提供证券投资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不代理甲方决定或处理投资事务。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信息传送中断与错误,乙方不负此责任。 (四)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泄露予任何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共享。 (五)甲方投资证券所产生的利益及风险悉由甲方自行享有与负担。 第五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按照_____执行,有效时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_个月。 第六条 合同经双方共同协商,因法律政策法规原因产生的变动,应对书面形式进行修改。 第七条 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寄存档案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双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自愿将档案、资料寄存在甲方。 二、乙方寄存的档案、资料所属年度为_________到_________;档案数量为_________卷,具体见交接清单。 三、乙方的档案寄存保管期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四、乙方按标准向甲方缴付寄存费_________元后,双方办理寄存档案的交接手续。 五、寄存期内乙方因特殊情况须提前退回寄存档案的,甲方不退还寄存费。 六、寄存期满乙方如需延长寄存期,应重新签订协议。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寄存档案受损,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负责提供寄存档案存放的场地、技术设备、管理人员。 2.负责寄存档案的保管、保护,确保档案安全。 3.负责寄存档案的管理、统计、查寻、检索。 4.拥有寄存档案的管理权,有权查验利用者的身份证明。 5.对寄存期满不取走的档案有权进行处置。 九、乙方权利义务 1.寄存档案应具有保存价值,经过整理,编目,也可委托甲方提供有偿整理编目服务。 2.应按收费标准向甲方缴纳费用。 3.查阅利用寄存的档案应出示寄存者有效证明(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寄存者利用其所寄存档案不再收取档案利用费。 4.对寄存的档案拥有所有权。寄存期满,如不继续寄存须在期满后60天内取走所寄存的档案。 5.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6.对因甲方管理不善造成虫蛀、霉变、遗失等问题,有权要求赔偿。 十、本协议执行过程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同意将_______围墙委托乙方施工,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围墙长度______米。 二、按甲、乙双方所确认的图纸施工,承包价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法: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 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
北京外交人员房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自____年__月__日起,将北京市_____(地点)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的房屋及其设备租给____国驻华大使馆(以下简称乙方)作馆舍之用。如房屋结构、装置或设备有缺陷,由甲方负责修理,并承担费用。 双方兹订立租赁合同如下: 第一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须按年度预付租金(外汇支票)___美元(或其他外币,或外汇兑换券____元)。乙方接到甲方的收租通知单后,应在三十天内一次付清。逾期须按日支付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以补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甲方根据北京地区物价和房屋修缮费用提高的幅度,可以对乙方承租的房屋租金进行调整,但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第二条 甲方负责向乙方承租的房屋提供水、电、煤气和热力。乙方按有关部门的规定缴付费用。由于甲方对乙方承租的房屋设备维修不及时,引起水、电和热力的供应中断,甲方将酌情减收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 甲方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持房屋的结构牢固,设备和装置完好。甲方将负责下列自然损耗的免费维修: 1.屋顶漏雨,地板糟朽; 2.门窗五金配件、门窗纱的修理和更新; 3.管道堵塞,阀门、水咀和水箱零件失灵,热力系统和卫生设备的修理和更换; 4.灯口、插座、电门和电线的修理和更换,配电室的维护和清扫; 5.围墙、栅栏歪闪酥裂,庭院道路破损; 6.房屋外部的油漆粉刷每四年一次。 乙方应将房屋发生损坏或危险的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修理。甲方进行上述工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和协助。 第四条 由于甲方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造成房屋结构损坏,发生安全事故,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甲方负责赔偿。 甲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甲方应给乙方提供另外的房屋,乙方应按期从承租的房屋中迁出。如果乙方借故拖延不迁出,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房屋危及乙方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乙方订立合同时明知该房屋质量不合格,乙方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五条 乙方对承租的房屋、设备及庭院内的附属建筑物、树木等有爱护保管的责任。对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乙方对房屋、设备、装置的自然损耗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对承租的房屋进行下列各项自费工程: 1.在不损坏房屋结构的条件下,改变室内装修原样; 2.增添固定装置和设备。 乙方在改变室内装修原样、拆除或更换原有的炉具、灯具、卫生设备等时,应负担相应的损失费。在租赁关系结束时,乙方增添或更换的设备可以拆除。乙方可以自费油漆粉刷房屋。 第七条 乙方需要对承租房屋扩建、改建;或在庭院内新建房屋,须经甲方同意,并另订协议。 乙方对承租房屋、庭院进行乱拆、乱搭,造成房屋设备和庭院绿化树木的损坏时,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八条 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增加电容量,但施工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不得使用超负荷的电气设备和擅自改动供电设备。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乙方应自行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九条 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乙方承租的房屋遭到破坏,甲方应视房屋破坏的程度,免收部分或全部租金,直至该房屋修复时为止。 第十条 乙方承租的房屋因市政建设需要,甲方收回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向乙方另外提供房屋。 第十一条 乙方承租的房屋不得私自转让或转租。退房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对房屋及其设备检验确认完好(除自然损耗外)后,双方办理终止租赁手续。租金按终止日结算。 第十二条
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下同)。 第二章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一、房屋及附属设备;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等;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待销商品; 五、金银、珠宝、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纪念币、奖章、奖牌、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宠物、花、树、鱼、虫、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六、烟酒、食品、粮食、农副产品、药品、化妆品; 七、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象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八、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章保险期限 第三条保险期限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期、长效还本保险为一年至八年有效。自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次日零时起到规定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四条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 第五条本保险分为非还本及还本保险两种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选择,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依照收费标准一次缴清保险费。收费标准请详见附表。 第六章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人仅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在发生以上灾害事故时,为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以及在施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七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以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六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七、保险财产在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 第八章退保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验,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第十四条「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