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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融资协议 甲方:?? ? ?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 ?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 ? 身份证号: 住址:????????????? 为维护融资企业、融资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融资事务,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融资协议: 第一条 融资企业基本情况 名称: 住址: 出资额: 类型: 经营范围: 第二条 融资期限【 】年,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 各融资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姓名 出资额(单位:万元 ) 比例 出资方式 姓名 出资额(单位:万元 ) 比例 出资方式 姓名 出资额(单位:万元 ) 比例 出资方式 各融资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融资人经全体融资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融资企业的出资,并于全体融资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 融资企业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该年度企业利润,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融资人回收出资成本,利润分配方式如下: (一)融资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融资人依照出资比例对融资企业利润进行分配; (二)融资人投资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融资企业的利润由各融资人平均分配,即各融资人各自享有的利润分配额。 第五条 融资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一)融资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融资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融资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二)融资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融资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融资人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额度。 融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融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融资人追偿。各融资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融资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委托融资人 对外代表融资企业执行融资事务,其执行融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融资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融资企业承担,其他融资人不再执行融资事务。执行事务融资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融资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融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融资企业事务的融资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融资人执行融资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融资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融资事务的融资人不按照融资协议或者全体融资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融资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七条 融资人对融资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融资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融资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融资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融资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融资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融资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融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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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号: 公司 年 月  合同号: 甲方(投资方): 法定地址: 联系方式: 传真号码: 乙方(项目方): 法定地址: 联系方式: 传真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至诚合作,平等互惠”的原则,针对乙方所提交的“ ” 项目材料,就项目市场前景、规模产能、经济价值、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以及综合评审。根据项目开发价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颁布的法令法规,现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造福社会”的合作精神,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节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 3、项目批文号: 4、投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下同) 5、融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下同) 6、建设周期: 个月 7、规模产能: 8、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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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买入委托书 证券种类   数 量   指定价格   预存金额   现 定 期   限 期   备 考      上列证券委托 公司买入请即依照 公司代买证券规则办理此致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台照 (签名盖章)   委托者: 地 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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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卖出委托书 证券种类   数 量   指定价格   预存金额   现 定 期   限 期   备 考      上列证券委托 公司卖出请即依照 公司代卖证券规则办理此致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台照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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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甲方: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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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协议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鉴于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且乙方就_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向甲方提出申请,为规范基金的上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同意其上市。 第三条 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等规定对乙方及基金实施日常监管。 第五条 乙方应当指定两名授权代表负责基金的信息披露事务,并将其通讯联络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等告知甲方。 乙方更换授权代表的,应当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第六条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第七条 当基金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当如实答复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第八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定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乙方向其它证券市场或交易所报告有关涉及乙方的信息,应当同时向甲方报告。若乙方向其它证券市场或交易所报告和对外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报告和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当向甲方说明,并按照甲方要求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 第十条 基金如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第六章规定的停牌和复牌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停牌和复牌申请,申请中要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甲方有权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第六章的有关规定,亦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基金的停、复牌事宜。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期向甲方缴纳基金的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为30,000元人民币,上市月费为每月5,000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之前的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从基金上市后第一个月起计算,按年在每年7月5日前一次性缴纳。乙方逾期缴纳上市费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基金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乙方不再缴纳上市初费;基金终止上市的,已经缴纳的上市费用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乙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甲方有关规定和/或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改正; 2、内部批评; 3、公开谴责; 4、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甲方无须对基金上市交易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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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 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不对载入公司章程的前项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五条? 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 乙方未在终止上市前确定主办券商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终止上市决定时,即代其指定临时主办券商,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 第六条? 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 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 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 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第十四条? 与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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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协议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发行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证券法》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公司债券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发行的公司债券(代码:____________;简称:____________)符合上市条件,接受其公司债券上市。 第三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 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现有或者将来新制定、修改的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乙方在公司债券上市前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履行。 第五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缴纳公司债券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金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人民币;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债券上市总金额1亿元人民币为基数,每月交纳500元人民币,每增加2,000万元人民币,月费增加1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 乙方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交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当月止,按年预交上市月费,每年在收到甲方交款通知后,划交甲方指定帐号。 乙方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纳金额的0.03%的违约金。乙方公司债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 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及甲方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甲方可视市场的需要,对乙方发行上市的公司债券实施暂停交易。 第七条 乙方对于债券评估机构对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公司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甲方。 第八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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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协议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发行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证券法》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________;简称:________)符合上市条件,接受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三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 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现有或者将来新制定、修改的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乙方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履行。 第五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缴纳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金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人民币;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乙方应当在其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交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当月止,按年预交上市月费,每年在收到甲方交款通知后,划交甲方指定帐号。 乙方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纳金额的0.03%的违约金。乙方可转换公司债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 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及甲方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甲方可视市场的需要,对乙方发行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暂停交易。 第七条 乙方对于债券评估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甲方。 第八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协议未约定的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有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执行。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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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发行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规范权证上市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权证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发行的权证(代码:_______;简称:_______)符合上市条件,接受其权证上市。 第三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 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现有或者将来新制定、修改的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乙方在权证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履行。 第五条 乙方应当在权证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交纳上市初费,但可免交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交费标准为每只权证20万元人民币。乙方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纳金额的0.03%的违约金。乙方权证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 乙方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及甲方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甲方可视市场的需要,对乙方发行上市的权证实施暂停交易。 第七条 乙方同意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向甲方申请终止权证上市或由甲方终止其权证上市:(一)权证存续期满;(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三)甲方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协议未约定的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有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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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书 条款i:一般性条款 第1条?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是“?有限合伙产业投资基金”。 第2条公司地址(包括注册的办事处) 1)?合伙企业以及普通合伙人的公司地址。合伙企业以及普通合伙人的公司地址是?,或者是由普通合伙人决定的其他地点,但是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地将合伙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人公司地址的变更告知有限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经注册的办事处。合伙企业在?拥有一个经注册的办事处,普通合伙人有权变更注册的办事处和代表处。 第3条合伙企业的目的 合 伙企业的目的是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预备上市公司的股权以及上市公司定向发售的股权,具体包括这些公司的普通股、可转债、优先股、各种附有选择权的股 权工具等,投资对象包括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的商业联合体(下文总称“投资对象”),合伙企业亦可从事普通合伙人认为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或促 进合伙企业的权益所必需的某些活动以及与此相关的附加事物(例如,进行临时投资)。为了达此目的,合伙企业有权采取任何的、必需的、合适的行动,按照本合 伙协议,普通合伙人可以代表合伙企业行使这些权利。 第4条有限合伙人的条件 有限合伙人需要按照本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的要求履行义务。有限合伙人需要履行提供投资资本的义务。除此以外,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合同或其他的义务以及合伙企业的任何损失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5条有限合伙人的准入 1)?最初交割。最初交割(“最初交割”)将于?年?月?日或在此之前进行,届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对任何平行基金的总承诺金额至少达到?亿元(“最初交 割日”)。在最初交割日,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的权益已被代表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认可,并且将此在合伙企业档案中的有限合伙人一览表中列出(“一览 表”)。为了对先于“最初交割日”的“投资对象”提供资金,根据普通合伙人的决定,隶属于普通合伙人或管理方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在“最初交割日”之前先行为 该合伙企业提供资本进行投资。 2)?随后交割。普通合伙人可以在“最初交割日”的随后一 次或多次交割中同意吸收其他的有限合伙人,允许在“最初交割日”成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增加他的投资额(承诺额),或者增加普通合伙人的投资额(承诺额) (“随后交割”);随后交割只可以在“最初交割日”开始后的?个月内进行(这一时期的最后一天称为“最终随后交割日”)。每个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档案中 的有限合伙人一览表中列出(“一览表”),并受到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 3)?在“最初交割日”之前的对投资对象的投资。在“最初交割日”之前,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普通合伙人依据自己的判断力可以其自己的或其关联资本对投资对象进行投资。 第6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在某种程度上亦可成为有限合伙人,他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或购买有限合伙人所有或部分的权益而成为其受让人,在此情况下,普通合伙人的所有方面以有限合伙人身份进行。 第7条平行基金 除非普通合伙人认为设立平行基金并不恰当,或平行基金并不按照比例分摊费用(包括组织费用),否则,在“最终随后交割日”之前的任何时间,普通合伙人可以创 建一个或多个国内的或国外的合伙企业或实体与本合伙企业同时进行投资(“平行基金”),根据税法、合伙协议等法定文件的约束,“平行基金”将与本合伙企业 一样,依据相同的条件,同时按照比例(以可获得的资本为基础)进行对投资对象的投资。但是,在“最终随后交割日”建立的平行基金均被视为“竞争基金”, “竞争基金”的建立将以条款ⅲ——投资和投资机会中的条款为依据。 条款ⅱ:合伙企业的管理与经营 普通合伙人拥有权力管理、经营、控制以及决策本合伙企业及其事务,亦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从事相关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本合伙企业的管理、经营或控制,并且在相关事务中无权代表本合伙企业。 第1条?普通合伙人的职权 根据相关法律和本合伙协议的条款,普通合伙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或代表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有权为了达到或促进本合伙企业任一或所有的目标,采取他所认为的必需的行动(“职责”)。 a普通合伙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作出关于对投资对象进行投资的调查、选择、谈判、承诺、监督或处理的所有决策; 2)收购、持有、保留、管理、监督、拥有、表决、重组、出售、转换、保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合伙企业持有或代表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股权或其他资产,其中包括对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和各种临时投资; 3) 依据普通合伙人决定的条款和费用条件,在由本合伙企业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业雇用本合伙企业或其他机构的财务顾问、保险商、分销代理 商、经纪人、律师、会计师、分析师、咨询员、鉴定者、职员和资产管理者等,而不管这些人员或机构是否是普通合伙人的分支机构或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的分 支机构另外雇用的人员。普通合伙人有权解雇这些人员; 4)可以为本合伙企业提供贷款; 5)按照比例承担与本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费用以及其他的义务,以其自己的名义或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代表本合伙企业进行支付; 6)提起诉讼、辩护、解决和处理诉讼; 7)为意外事故和为了合伙企业任何其他目的建立储备; 8)根据本合伙协议,将现金或可销售证券或其他资产分配给各个合伙人; 9)准备各种报告、报表,支付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税收,持有不分配给合伙人的基金; 10)保管本合伙企业所有经营和开支的档案和账簿; 11)决定在准备本合伙企业会计或财务档案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惯例; 12)召开有限合伙人会议; 13)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开立、保留和消除银行、经纪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存入、持有和取出基金,以及为了支付的需要提取支票、汇票或其他的金融支付工具; 14)商讨、执行普通合伙人决定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的工具,鉴于以下的考虑,这些合同或协议是必要的;与股权的出售有关;或者为了促进本合伙企业目标的实现,其中包括准予或不准予对上述内容以及相关内容的弃权、同意的决定; 15)执行本合伙企业的解散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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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红协议+股权退出协议.doc 经双方友好协商,双反同意甲方以虚拟股权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 股权 乙方系甲方员工。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权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甲方:XXX全体股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某某某,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系甲方员工。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权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股东是指出资成立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股东享有股权 2、股权:指XXX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XXX万元,一定比例的股权对应相应金额的注册资本金。 3、虚拟股权(干股):指某某制品有限公司对内名义上的股权,虚拟股权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权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此虚拟股权对内、对外均不得转让,不得继承。 4、分红:指某某制品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各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进行分配所得的红利。 二、协议标的 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详见公司章程),甲方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授予乙方X%或X万元的虚拟股权,每股为人民币一元整。 1、乙方取得的X%的虚拟股权不变更甲方公司章程,不记载在甲方公司的股东名册,不做工商变更登记。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权对外作为拥有甲方资产的依据。 2、每年度会计结算终结后,甲方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算出上一年度公司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 3、乙方可得分红为乙方的虚拟股比例乘以可分配的净利润总额。 三、协议的履行 1、甲方应在每年的X月份进行上一年度会计结算,得出上一年度税后净利润总额,并将此结果及时通知乙方。 2、乙方在每年度的X月份享受分红。甲方应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可得分红的50%支付给乙方。 3、乙方的可得分红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4、乙方可得分红的其他部分暂存甲方账户并按同期银行利息计,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或处理: a.本合同期满时,甲、乙双方均同意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在合同期满后的三年内,由甲方按每年X分之一的额度支付给乙方。 b.本合同期满时,甲方要求续约而乙方不同意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的一半由甲方在合同期满后的五年内按均支付;可得分红的另一半归属甲方。 C.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归属甲方,乙方无权再提取。 5.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 四、协议期限以及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1、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可享受此X%虚拟股权的分红权。 本合同期限为 年,于 年 月 日开始,并于 年 月 日届满; 2、合同期限的续展: 本合同于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 3、本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相互独立,履行及解除劳动合同不影响本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4、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权的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 五、协议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如实计算年度税后净利润,乙方对此享有知情权。 2、甲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 3、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4、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及股数以及分红等情况。 5、若乙方离开甲方公司的,或者依据第六条变更、解除本协议的,乙方仍应遵守本条第3、4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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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_____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 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 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 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_____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_____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_____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_____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____________________;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____________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且认购户数达到_____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_________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__________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 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 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 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 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 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 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 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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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受益人): 证件名称:□身份证 □军人证 □护照 □其他 证件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常通知送达方式:□挂号信 □本人自取 □平信 □其他 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元整 (小写):¥: 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受益人在信托期间应避免注销本账户,个人账户不得为定期存折或可以无息透支的贷记卡,建议预留活期或定活两便存折、储蓄卡、借记卡等。)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受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客服电话: 客服传真: 网址: 保管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______ 邮编: 投资顾问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 邮编: 投资顾问管理费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部分 商务条款 序号 标题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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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金额确定及还债和解契约书   债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债务人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赊帐债务金额及其支付方式以如下互让方式和解。   争执内容:   甲、双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维持商品(铜板、钢管等钢铁制品)交易契约,其赊帐债务的余额,甲方主张享有债权人民币x x元整,乙方则主张不负任何债务,经调查甲、乙双方的帐簿、票据后,双方和解如下:   第一条 乙方承认本日积欠甲方赊帐债务人民币 元整,并自本日起以至债务清偿日止,以日息x分计算全部利息,并承担偿还义务。   第二条 乙方对前条债务的本金人民币 元整,如下分次亲自送达或送至甲方住所。   1.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支付 元整。   2. 年 月 日(最后一次)前支付人民币 元整。   第三条 若乙方如期支付前条的债务,得免除第一条所述的利息支付。   第四条 乙方对于第二条所载的分期付款方式若有任何一次延迟支付,则无须甲方通知、催告,立即丧失契约的期限利益。乙方除须一次付清第一条所载金额扣除已支付金额的余额外,同条规定所孳生的利息亦须一次付清。   第五条 根据前条,乙方应于丧失契约期限利益日一次付清本金余额与利息合并的金额。若再有延迟,则自当日起讫清偿日止,应加前述金额以日息x分计算全部利息。   第六条 乙方根据第二条分期付款以清偿债务时,所开出支票的到期日,不得超过该付款期最后期限。   第七条 甲、乙双方须确定除本契约外,并无任何债务关系。   第八条 有关本契约的纠纷,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住所管辖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以上和解契约成立。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债权人(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债务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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