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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期权激励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实现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甲方对乙方施行股权期权激励,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达成如下决议: 一、期权的设立 经股东会决议甲方股东XX转出 XX%股权设立股权期权,有条件的赠与乙方。 二、期权行权条件 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限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能对期权行权: (一)乙方在甲方连续服务期限满 年; (二)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内的业绩: 1、创新业绩:采用营销、管理方面新技术,取得预期利润;实施营销、管理方面新技术取得预期效益;开拓营销业务、用户服务方面新市场,取得预期效果。 2、成长业绩指标:年度目标利润达成率( )、业务完成准时率( )、责任成本降低比率( ) 3、每年业务指标完成情况:2015年 销售额: 2016年 销售额: 三、行权方式 乙方满足上述行权条件后,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股东会会议考核乙方各方面行权条件和指标,对符合条件的,原股东转让相应股权。 四、行权价格与支付 经甲方股东会决议之日起30日内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期权行权,乙方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受让股权,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正式成为股东。若己方经甲方书面通知行权,乙方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视为放弃行权,丧失期权行权资格。 五、股权期权的行使 股权期权为对乙方业绩激励,股权期权不能转让,不能用于抵押以及偿还债务,不得赠与他人,不得作为遗产继承,期权乙方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期权自然消灭。 六、期权资格丧失 在甲方约定的服务期间内,不因甲方认可以外的原因,乙方离开公司或乙方在服务期间内辞职、解雇、丧失行为能力、死亡而终止服务时,乙方丧失公司股权期权。 七、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乙方享有是否受让股权的选择权; 2、乙方享有自股权期权转让协议书签署之日起按照公司盈利情况参与分红的权利。 公司分红制度参照股东会决议 (二)乙方义务 1、当甲方被并关、收购时,除非新股东会同意承担,否则尚未行权的期权终止,已进入行权程序的必须立即行权。 2、乙方受让股权后必须在甲方连续工作满 年,若在此期间辞职、解雇、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其他不因甲方认可以外原因离开公司的,乙方须无条件无偿转让股权于甲方原有股东。 3、乙方受让股权后须持续保持原有盈利水平 年,否则甲方有权降低乙方分红额度或不分。 七、特别约定 1、乙方行权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拥有分红权利。 2、乙方受让的股权不得转让给公司原有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不得赠与公司原有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不得继承,不得用于抵押及偿还债务; 3、乙方在服务期内及服务期后2年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其他公司兼职,否则无条件无偿转让其股权于原有股东,并承担违约金 万元; 九、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 ______ (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持一份。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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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契约书   立契约书人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兹因双方就债权让与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对 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货款债权人民币20万元整及基于该债权而生的利息及其他权利让与乙方,以抵偿对乙方所欠的债务。   二、甲方同时将证明债权的文件(买卖契约书、签收单、请款单及发票)交付乙方收执,不另立据。如乙方收取前开债权需甲主协助,甲方并应无条件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   三、本件债权让与的通知由甲、乙双方分别径向债务人为之。   四、本契约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附一 债权让与通知书(让与人所出具)    存证信函第 号   敬启者:贵公司前于 年 月份陆续向本人购货,累积货款总防震人民币20万元整,本人因业务关系业于 年 月 日将上述债权让渡予孙李,并交付买卖契约书、签收单、请款单及发票,爰依法通知如上,请径向其给付为荷。   附二 债权让与通知书(受让人所出具)    存证信函第 号   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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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委托合同 (委托书及代理协议书) 兹委托 证券公司(下称贵公司)代理期货商品的买卖和有关业务,本人愿意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有关委托的期货买卖,概由贵公司代理本人与对方的当事人订立契约,或由贵公司再行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契约。 2.有关上述契约的订立,如在国内,则按照国内的有关法规订立,如在国外,则按照所在国家的有关法规订立。凡代理本人所订立的契约,对于本人完全发生效力,本人不得持任何异议。 3.本委托合约订立后,贵公司应于本人另行签署授权书后正式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签署后立即生效,本人将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后果,此授权除本人以书面通知贵公司终止外,合约继续有效。 4.贵公司或贵公司的代理人,因订立上述合约,或因买卖及有关业务而应支出的费用,包括税收、运输、存仓、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项,概由本人如数承担。 5.委托买卖的商品,其名称、商标、规格、数目、价格和订约以及交货付款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写“订单”,经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送请贵公司核实后执行。如果商品的价格未经本人或被授权人填明或约定,即以贵公司当日或当时所公布的价格为准,由贵公司记入订单,本人约对同意,绝无异议。 6.本人可以保证,所委托买卖的商品都以现款和实货交付与收受,并且负责承担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本人应在贵公司先行储存款定数额的保证金(数额按交易所规定办),以备本人有应负责支付的款项而不及时支付时,由贵公司全权处理,并由贵公司事后通知本人,这样做手续完备,本人毫无异议。 7.上述保证金的数额,将根据本人所委托买卖商品的实际情况,由贵公司增加或减少,如果未能按照规定调整保证金数额时,贵公司可以停止代理本人买卖,必要时还可以终止委托关系,结清收支帐款,如有不足,任凭贵公司依法追讨赔偿,或留置本人所有的商品,任由处置。如果本人还有其他违反契约的情况,贵公司也可以照此办理。 8.如果本人有实际困难或特殊原因而不能以实货实物为交付或收受时,均请贵公司平仓了结契约后就帐面进行计算,由本人负责其损失或收益。 9.贵公司因受委托而代理买卖商品,所需的通讯和业务方面的费用,由贵公司按照会计标准核算(按照交易规则),都由本人负责支付花销。 10.本人委托贵公司买卖的商品,其进出口和其他一切手续,以及信用证的开出,概由本人自行办理。 11.本人把签字式样和印鉴留存贵公司,以便贵公司核对。 12.本人将约定的联络方式及本人的通讯地址,应向贵公司登记,请依照使用。如果发生不正确的效果,均由本人负责。如果通讯地址和约定的联络方法需要变更时,本人应向贵公司重新登记。否则,如因而发生任何损害概由本人负责,而与贵公司无关。 13.贵公司寄交本人的订单执行报表和帐单的邮寄后三天内除非由本人或贵公司管理部门经理提出修正外,均视为正确无误而不得提出异议。 14.订单、通知书、印鉴卡、登记簿、帐册和有关文件的格式,均由贵公司订购使用。 15.本委托书内约定的内容,如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可由贵公司酌情修改或补充,通知本人认可即生效。 16.如有涉及法律的纠纷,在国内一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进行法律诉讼,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败诉的一方单独承担。 17.本委托书的规定对于本人以后委托贵公司代理买卖商品及其有关业务全部有效,本契约将一直有效,除非双方同意终止契约。本人还委托贵公司代表本人签署和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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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 年 字第 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 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 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 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 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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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规格      (经 金属交易所管理委员会 年 月 日通过)     中国· 年 月 日    会员已于今日售出(购入)25吨(溢短2%)符合下列第3条规定的一号铜,价格为每吨 元,交割月份 。   本合约根据《xx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和《xx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制订,由你方和xx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作为当事方签订,你方接受本合约的所有义务与规定,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履行责任。   为了保证合约的严格履行,你方必须在成交时向交易所交纳初始保证金。根据市场变化,当价格波动向不利于你方变化时,你方将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证金,以弥补合约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发生任何你方不能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交易所有权将你方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约强制平仓以补偿由于你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交易所在采取上述行动时,并无任何责任和义务使你方减少或免受损失。如不足以抵偿损失时,交易所有权向你方继续追索。   一号铜的具体规定   1.质量:本合约中一号电解铜(整板或切割片板)的等级必须符合国标GB 467-82、GB466-82的规定,铜+银的含量不小于99.95%,每块重量在30-150公斤之间。   所有的交货铜必须是xx金属交易所注册认可的一号铜,并附有生产厂的质检合格证。注册牌号清单见附件一。   2.结算:合约按《xx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中的结算规则结算。   3.交货:本合约的一号铜必须在交割日按卖方选择的牌号和交货地点向交易所的核准仓库交货。在履行合约中所提供的指定仓库标准栈单的数量以25吨(溢短2%)或其整数倍开出。同一合约的货必须存放在同一仓库并是同一牌号和同一规格。所交货物必须是整板或切割片板,以达到货盘化的目的,切割片板的长、宽均不得小于整板的二分之一。捆扎包装每捆不超过2.5吨。标准栈单按xx金属交易所指定仓库标准栈单实施细则施行。   4.允许磅差:2‰。   5.交割月份:本合约的交割应于交易当月或其后的任何一个月,实施每月交割。   6.最小浮动价位:合约中的每吨铜的最小浮动价位为10元,或是其整数倍。   7.仲裁:由本合约引起的争端,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么根据《xx金属交易所章程》提请交易所监事会仲裁。提请仲裁的当事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认由监事会作出的书面裁决为终局裁决。   8.其它:本合约未提到的事宜均按《xx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和《xx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进行处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   1.01商品名称:轻柴油(Gaso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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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抵押书   致 分行:   根据你行于 年 月 日与我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由我公司在 投资的股权作抵押,你行同意向我公司发放总金额为 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因此特设定本抵押书。本抵押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是上述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抵押物   1.抵押物是抵押人(即上述合同中借款人)在 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抵押股权金额为 。   3.抵押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抵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入抵押人在你行开立的保管帐户内,受你行监督,作为本抵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一项保证。   二、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1.抵押人的抵押行为已经 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2.在签署本抵押书前,抵押人未曾将本抵押股权抵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抵押书有效期内,也不将本抵押股权抵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3.抵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它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你行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4.本股权抵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抵押书的有效性时,抵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抵押书,使其与股权抵押项下的贷款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5.本抵押书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充时,抵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抵押人在本抵押书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你行在本抵押书项下所有的权益。   6.你行对抵押股权拥有登记保留权,抵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三、抵押物的处理   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项或数项时,你行有权依照本股权抵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程序及方式处理抵押物及其派生的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你行在本股权抵押项下贷款的本息及费用。   1.抵押人在本抵押书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抵押人不能按本抵押项下的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3.抵押人有其他违反本抵押书或本抵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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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 年 字第 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 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 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 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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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承销协议   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甲方)   乙方: 证券经营机构(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由乙方负责承销甲方股票一事,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承销方式:   二、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四、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五、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营机构 (章) (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住所: 住所: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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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贷款服务居间协议 甲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融资居间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并保证认真遵守及充分履行。 第一条 甲方声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甲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质、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二条 乙方声明 1、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乙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质、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三条 委托事项 甲方欲为XX业务的发展及建设募集资金(包括向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的目标为人民币X万元。为了顺利实施此计划,现委托乙方: 在委托期限内,乙方为甲方介绍引进符合其融资条件(包括提供资金或提供银行贷款需要的资产或手续)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目标合作方”),为甲方与目标合作方进行斡旋和谈判,并协助促成甲方与目标合作方签订投资协议或与银行达成贷款协议和合同等文件。 第四条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超过以上期限没有完成融资目标或者仍需要融资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协议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协议委托期限延长。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积极配合乙方,为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2、根据乙方的要求及谈判进展的需要,及时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信息及融资条件等,以便于乙方为甲方物色合适的投资人。 3、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取的目标合作方的信息(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除外)向本协议居间业务直接相关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或非因履行本协议而使用。 4、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乙方介绍的意向投资人或目标合作方进行私下交易。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汇报居间进展,并全程派员参与和目标合作方及其股东进行斡旋和谈判。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通过在各行业的丰富网络及资源,为甲方物色目标合作方,按照甲方提出的条件与目标合作方充分沟通,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目标合作方达成合作协议。 2、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资料真实无误;不得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3、对甲方及目标合作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等秘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向第三方泄露;也并不得将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取的对方任何信息向本协议居间业务直接相关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或非因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而使用。 4、依照甲方要求完成居间任务,可要求甲方依据协议约定支付佣金。 第七条 委托事项的终止 “终止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协议第三条所列全部委托融资事项后终止双方合作。 第八条 佣金与费用 1、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乙方完成融资事项的,甲方按照每一次获得的投资款、银行贷款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佣金。鉴于甲方融资目标较大,有可能在本协议期间不能完全达到融资目标,但甲方同意,无论是否达到2000万融资目标,均按上述比例按实际已与第三方(包括银行)签约约定的融资总额支付乙方佣金。 甲方同意如果与目标合作方签署确定融资交易的协议或其他相同性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资协议、投资协议、融资协议、合作贷款、共同贷款协议等),则视为乙方居间服务成功;甲方应在首笔资金到账的当日将该次融资(或贷款)的总金额项下所有佣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不提供佣金发票,如甲方需要发票,另加收总佣金的10%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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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融资协议 甲方:?? ? ?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 ?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 ? 身份证号: 住址:????????????? 为维护融资企业、融资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融资事务,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融资协议: 第一条 融资企业基本情况 名称: 住址: 出资额: 类型: 经营范围: 第二条 融资期限【 】年,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 各融资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姓名 出资额(单位:万元 ) 比例 出资方式 姓名 出资额(单位:万元 ) 比例 出资方式 姓名 出资额(单位:万元 ) 比例 出资方式 各融资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融资人经全体融资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融资企业的出资,并于全体融资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 融资企业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该年度企业利润,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融资人回收出资成本,利润分配方式如下: (一)融资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融资人依照出资比例对融资企业利润进行分配; (二)融资人投资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融资企业的利润由各融资人平均分配,即各融资人各自享有的利润分配额。 第五条 融资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一)融资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融资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融资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二)融资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融资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融资人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额度。 融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融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融资人追偿。各融资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融资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委托融资人 对外代表融资企业执行融资事务,其执行融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融资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融资企业承担,其他融资人不再执行融资事务。执行事务融资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融资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融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融资企业事务的融资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融资人执行融资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融资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融资事务的融资人不按照融资协议或者全体融资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融资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七条 融资人对融资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融资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融资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融资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融资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融资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融资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融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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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号: 公司 年 月  合同号: 甲方(投资方): 法定地址: 联系方式: 传真号码: 乙方(项目方): 法定地址: 联系方式: 传真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至诚合作,平等互惠”的原则,针对乙方所提交的“ ” 项目材料,就项目市场前景、规模产能、经济价值、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以及综合评审。根据项目开发价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颁布的法令法规,现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造福社会”的合作精神,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节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 3、项目批文号: 4、投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下同) 5、融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下同) 6、建设周期: 个月 7、规模产能: 8、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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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买入委托书 证券种类   数 量   指定价格   预存金额   现 定 期   限 期   备 考      上列证券委托 公司买入请即依照 公司代买证券规则办理此致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台照 (签名盖章)   委托者: 地 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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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卖出委托书 证券种类   数 量   指定价格   预存金额   现 定 期   限 期   备 考      上列证券委托 公司卖出请即依照 公司代卖证券规则办理此致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台照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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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甲方: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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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协议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鉴于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且乙方就_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向甲方提出申请,为规范基金的上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同意其上市。 第三条 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等规定对乙方及基金实施日常监管。 第五条 乙方应当指定两名授权代表负责基金的信息披露事务,并将其通讯联络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等告知甲方。 乙方更换授权代表的,应当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第六条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第七条 当基金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当如实答复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第八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定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乙方向其它证券市场或交易所报告有关涉及乙方的信息,应当同时向甲方报告。若乙方向其它证券市场或交易所报告和对外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报告和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当向甲方说明,并按照甲方要求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 第十条 基金如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第六章规定的停牌和复牌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停牌和复牌申请,申请中要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甲方有权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第六章的有关规定,亦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基金的停、复牌事宜。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期向甲方缴纳基金的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为30,000元人民币,上市月费为每月5,000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之前的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从基金上市后第一个月起计算,按年在每年7月5日前一次性缴纳。乙方逾期缴纳上市费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基金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乙方不再缴纳上市初费;基金终止上市的,已经缴纳的上市费用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乙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甲方有关规定和/或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改正; 2、内部批评; 3、公开谴责; 4、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甲方无须对基金上市交易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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