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 乙方:_________(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_________号文颁发的《_________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房屋管理 (一)乙方根据市_________文件规定将_________新村住房共计_________套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上述房屋由甲方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二、房屋修缮 (一)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负责,费用由购房人自理。 三、托管费用 (一)根据市政府文件关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优惠出售房或补贴出售房房价款_________%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_元,作为房屋委托管理费。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15天内,将上述款项金额拨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帐户,帐号_________,甲方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乙审查。 (二)甲方负责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修,所需费用从上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开支。遇有中、大、修以上项目,若上述基金增值部分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实分摊。 (三)甲方对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提供及时的维修、养护。若因甲方维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其它 (一)为了便于托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乙方将有关房屋档案、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移交给甲方存档备查(合同终止,一并返回)。 (二)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等、非甲方责任。 (三)其它约定:_________。 五、备注 (一)本合同在签订后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合同适用优惠和补贴出售两类房屋。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合同(b)适用于各类公房,与合同(a)不同的是: 1.房屋修缮第二款变为“乙方按市房产管理局核定的标准从房屋租金中提拨修缮及管理费用给甲方,托管房屋内自用部位正常零修(人为损坏除外),上甲方负责。” 2.合同(b)中增加了“租金征收及管理”部分。并规定标准执行。 (1)乙方公有房屋的租金,按常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2)租金由甲方负责征收,其中租金收入_________%返回乙方用于日常管理,其余_________%留作甲方用于托管理房屋室内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与管理。 合同(c)是针对各类私房(优惠和补贴出售房除外)而制定的。与合同(a)相比仅变动: 1.房屋修缮第二款变为"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按()种方式进行: (1)乙方自行修理。 (2)乙方委托甲方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委托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试销乙方_________杂志在_________地区三个月的试销业务。 二、_________杂志全国统一刊号:_________,邮发代号:_________。每月_________日出版,单价:_________,全年_________期,全年订价_________元。 三、乙方按甲方实销数量计算,以促销价_________元的_________折(不含发票)与甲方结款。甲方需在试销结束后两星期内将三期书款结清。 四、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收货后_________日内将刊物发送到_________各主零售网点,保证零售市场最高覆盖率; 2.试销_________杂志数量为_________本; 3.剩刊以寄回版权页的形式退回乙方。 乙方责任 1.承担_________杂志从乙方到甲方(市内)的运费; 2.每期免费为甲方提供_________本样刊; 3.保证每期_________杂志是国家合法出版物。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出版共_________期杂志。双方可视杂志销售状况,可优先考虑续签正式销售合同。其余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帐号 开户名称: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开户行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付款方式为:汇款□支票□电汇□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汉中民终字第9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拍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立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冉清海,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洋县供销合作社贸易中心(简称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曹志发,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振强,男,生于1956年10月12日,汉族,系洋县供销社贸易中心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前忠,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张仕忠,男,生于1958年7月10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洲镇西大街69号,个体医生。 上诉人汉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贸易中心及原审第三人张仕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06)洋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之法人代表关立民及委托代理人冉清海、被上诉人之法人代表曹志发及委托代理人左振强和余前忠、原审第三人张仕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5年11月1日原告洋县供销合作社贸易中心与被告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洋县拍卖行,在原告处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对原告位于洋县南环路仓库8间两层半砖混结构宿办楼依法向社会公开拍卖。2005年11月25日,被告注册拍卖师关立民在洋县德裕园酒店主持拍卖会,拍卖原告所委托的房产。参与竟拍的有时恒道、童文贵、任启林和第三人张仕忠,拍卖会竟价以18万元人民币开始竟价,到第六轮,参与竟价的只剩下持68号牌的张仕忠和持12号牌的时恒道,23.4万元是持68号牌的张仕忠应价的,拍卖师在连喊23.4万元第二声后,时恒道即举出12号竟价牌,表示加价1000元即23.5万元,拍卖师关立民在没有看清12号牌的情况下,边喊第三声23.4万元边敲了槌,引起参与竟拍的时恒道不满,与拍卖师发生争执,折断拍卖槌,民警到场制止了事态,当场未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会不了了之。随后被告向洋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3.4万元竟买有效并赔偿相关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本案尚未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程序尚未进行终了,被告请求确认尚未终了的拍卖行为的拍卖效力,不予支持,驳回被告该项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6年7月28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汉中民通字第369号通知:你公司本次上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十五日的上诉期限,原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洋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在上诉期间,与第三人补签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房产转让合同书》,并收取第三人房价款225700元。2006年5月16日被告给原告通知,要求原告向第三人移交标的物并协助办理标的物产权过户手续。同年9月12日,原告给被告提出三点意见,对被告上述做法认为不合法,是无效的,应该撤销纠正;请被告及时协商重新拍卖事宜;鉴于洋县拍卖行已撤销,应解除委托合同。9月20日被告给原告复函,不同意解除委托合同,等报请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之后再协商解决,随后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解除2005年11月1日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确认被告与第三人补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同时查明,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洋县拍卖行已于2006年撤销。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拍卖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原、被告在签订委托合同后,已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是,被告在履行合同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竟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同时被告也违背了《拍卖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被告未按拍卖法及拍卖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拍卖,也没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拍卖会后近半年才与第三人补签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其行为显属无效。由于被告违约迟延履行合同,致使原告委托拍卖的房产长期搁置,不能实现委托拍卖合同的目的,原告依法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本院应予支持。另外,洋县拍卖行隶属于被告,不是法人主体,应由被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四)项、第四百一十条及拍卖规则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张仕忠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二、原告洋县供销合作社贸易中心与被告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洋县拍卖行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终止履行。一审宣判后,被告汉拍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1、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一审认定“拍卖师在连喊23.4万元第二声后,时恒道即举出12号竟价牌,表示加价1000元即23.5万元,拍卖师关立民在没有看清12号牌的情况下,边喊第三声23.4万元边鼓了槌”不符合客观事实,拍卖报价到23.4万元时,是持68号牌的张仕忠举牌应价的,之后拍卖师又报价23.5万元,持68号牌的张仕忠与持12号牌的时恒道都没有举牌应价,报价又回到23.4万元,拍卖师连报两声23.4万元均没有人举牌,在报第三声23.4万元后,持12号牌的时恒道才举牌,而此时拍卖师确认23.4万元的槌声已经响了。2、上诉人一直未接到[2006]洋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2006年5月12日上诉人赶往洋县法院才要了该判决书一份,该判决认为没有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程序尚未终了,法院无法律依据确认其拍卖效力而没有支持上诉人在该案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应买受人的要求,与买受人补签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后才对该案提起上诉。3、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委托拍卖合同》的全部义务,而被上诉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成交标的,反而要求解除《委托拍卖合同》,其做法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4、[2006]洋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未对拍卖结果认定,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商议,被上诉人同意,待拍卖行业的权威机构对拍卖结果作出结论后,再确定拍卖成交标的移交时间。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1、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原审认定事实有误”纯属上诉人为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和单方利益的杜撰行为,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完全背离。2、洋县法院(2006)洋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上诉人与张仕忠补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是被答辩人的自认行为,洋县法院已给上诉人送达了[2006]洋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3、被答辩人没有完全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且过错全在上诉人,体现在:首先,上诉人在履行部分拍卖程序性义务时严重违法违规操作,其行为违反《拍卖法》第4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以及第6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之规定的程序;其次,上诉人将委托拍卖的房产拍卖给次高竟价者的行为违反了《拍卖法》第3条关于拍卖的原则性规定,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其三,双方签订的是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10条之规定,委托人(答辩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由于以上原因,使委托拍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答辩人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第(4)项和第410条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是合理合法的。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由有关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达成,按双方同意的下列条件发展业务关系: 1、协议双方 甲方: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 2、委任 甲方指定乙方为其独家代理,为第三条所列商品从第四条所列区域的顾客中招揽订单,乙方接受上述委任。 3、代理商品:_________ 4、代理区域:_________ 5、最低业务量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从上述代理区域内的顾客处招揽的上述商品的订单价值不低于_________美元。 6、价格与支付 每一笔交易的货物价格应由乙方与买主通过谈判确定,并须经甲方最后确认。 付款使用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买方开出,以甲方为受益人。信用证须在装运日期前15天到达甲方。 7、独家代理权 基于本协议授予的独家代理权,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乙方以外的渠道向_________顾客销售或出口第三条所列商品,乙方不得在_________经销、分销或促销与上述商品相竞争或类似的产品,也不得招揽或接受以到_________以外地区销售为目的的订单,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将其收到的来自_________其他商家的有关代理产品的询价或订单转交给乙方。 8、商情报告 为使甲方充分了解现行市场情况,乙方承担至少每季度一次或在必要时随时向甲方提供市场报告,内容包括与本协议代理商品的进口与销售有关的地方规章的变动、当地市场发展趋势以及买方对甲方按协议供应的货物的品质、包装、价格等方面的意见。乙方还承担向甲方提供其他供应商类似商品的报价和广告资料。 9、广告及费用 乙方负担本协议有效期内在_________销售代理商品做广告宣传的一切费用,并向甲方提交所用于广告的声像资料,供甲方事先核准。 10、佣金 对乙方直接获取并经甲方确认接受的订单,甲方按净发票售价向乙方支付5%的佣金。佣金在甲方收到每笔订单的全部货款后才会支付。 11、政府部门间的交易 在甲、乙双方政府部门之间达成的交易不受本协议条款的限制,此类交易的金额也不应计入第五条规定的最低业务量。 本站合同范文 ·销售合同的格式范例·办公家具销售合同·苗木销售合同 ·电子产品销售合同·房产销售代理合同·建材销售合同 ·手机销售合同·销售代理合同书范本·家具专卖店加盟合同协议书 12、工业产权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为销售有关_________,乙方可以使用甲方拥有的商标,并承认使用于或包含于_________中的任何专利商标、版权或其他工业产权为甲方独家拥有。一旦发现侵权,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措施保护甲方权益。 13、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经有关双方如期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为1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除非作出相反通知,本协议期满后将延长12个月。 14、协议的终止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一方被发现违背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15、不可抗力 由于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协议一方无法预见、控制、避免和克服的其他事件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该方不负责任。但是,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尽快将发生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 16、仲裁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甲方(卖出方):_________ 乙方(买入方):_________ 丙方(监管方):_________ 为保证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丙方受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委托提供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甲,乙,丙三方共同友好协商,就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买卖的房屋位于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产权号:_________,交易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第二条 本协议所示资金监管期限从乙方第一笔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之日起至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该房地产转移登记,甲方收到全额监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之日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监管购房款为: (1)一次性全额付清(2)全额分期付清(3)首付款加贷款(4)部分款:_________元 第四条 根据甲,乙双方相关协议,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分_________次,将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_________银行_________支行帐号_________,具体付款方式,金额,期限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后_________日第一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后_________日第一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后_________日第一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第五条 付款方式经三方协商,按下列第_________款处理,甲乙双方所签订《买卖合同》之付款方式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一)丙方应在乙方全额监管房款划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且丙方收到《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收件收据》所示受理日期后第二十五日(如有退件,受理日期应从交易中心收到补件之日起计算),通知甲,乙双方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如遇双休日及国定假日顺延) (二)甲,乙双方约定,上述监管房款中的部分款项作为交房尾款,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甲,乙双方办妥物业交接手续出具书面意见后,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 (三)甲,乙双方自办贷款,则本协议所示放款日期自乙方全额监管款项到帐后第二十五日(以银行到帐凭证所示日期为准)由监管方通知甲,乙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丙方按本协议约定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后,甲,乙双方应于收到通知十日内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如逾期不领,丙方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乙双方,通知发出七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无法同时至丙方处同时领取,丙方视作甲方或一方自动放弃权利,可向甲方或乙方单方发放监管房款或产权证。 第七条 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过程中,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因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办理转让交易过户登记,不予登记书一经作出,丙方通知甲,乙双方,并于不予登记书作出拾日内向乙方退还已收房款,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八条 若甲乙双方于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前签订本协议,但因故终止该房地产交易,或由甲,乙双方所签《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造成交易登记终止。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九条 丙方实行房款监管后,不能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对该房地产的查封或以其他形式的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裁定,决定。如发生丙方所监管房款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因非为丙方原因而依法冻结造成丙方不能将监管房款交付甲方或乙方。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条 丙方对房款的监管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对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其他与房地产买卖合同有关的任何问题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甲,乙双方在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监管方未能及时完成本协议委托事项,则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负相关违约责任。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因甲,乙双方不按本协议中规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后果,由违约方承担责任。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监管费用为_________元,由甲方支付_________元,乙方支付_________元。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如委托丙方办理贷款,产证等其他事宜,具体见附页。 第十四条 _________。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并由乙方按协议约定将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经甲方收到全额监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后,自行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证件号:_________ 证件号: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委托试销杂志合同 甲方(受托方):_________ 乙方(委托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试销乙方_________杂志在_________地区三个月的试销业务。 二、_________杂志全国统一刊号:_________,邮发代号:_________。每月______日出版,单价:______,全年______期,全年订价_________元。 三、乙方按甲方实销数量计算,以促销价_________元的_________折(不含发票)与甲方结款。甲方需在试销结束后两星期内将三期书款结清。 四、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收货后_________日内将刊物发送到_________各主零售网点,保证零售市场最高覆盖率; 2.试销_________杂志数量为_________本; 3.剩刊以寄回版权页的形式退回乙方。 乙方责任 1.承担_________杂志从乙方到甲方(市内)的运费; 2.每期免费为甲方提供_________本样刊; 3.保证每期_________杂志是国家合法出版物。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出版共_________期杂志。双方可视杂志销售状况,可优先考虑续签正式销售合同。其余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帐号: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名称: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为:汇款□支票□电汇□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帐号: 帐号: 本着互惠互利、诚信为本之精神,为推动共同发展与友好合作,维护各自权力,经友好协商,上述两方就有关代理货物运输及责任、权力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范围: 1.?乙方作为甲方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接受甲方委托承办下列国际运输事宜: 二、甲方责任: 1.?对于本协议项下的货物运输,甲方应当遵照本协议附录一之相应操作流程执行,并承担所规定提供单证、货物等指责。 2.?甲方应当对所提供委托单、报关单、许可证、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有关文件、单证之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负责。 3.?甲方按本协议结算条款及附录二之运、杂费费率规定偿付运费及其他相应费用的责任,对于运费到付货物的运费,甲方作为第二偿付人,在收货方拒付运费情形下履行运费偿付的责任。甲方不得已自身或任何第三方原因拒绝或拖延本协议项下运费的偿付。 4.?甲方应对因未能履行附录一之操作流程或上述第二条第二款之责任或其他自身原因英奇的运气推迟,额外支出及其它后果负责。 5.?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并不得以次类要求未能满足为由不履行本协议。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应严格遵照本协议附录一之相应操作流程执行。 2.?乙方应尽力保证甲方委托之运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乙方保证所从事相关活动不超出本协议规定之代理范围,并保证自觉维护委托方之利益,不得以任何不正当之理由损害甲方利益。 4.?乙方应对已经签收的货物负责,直至移交给其承运人或甲方及其代表。 5.?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运输咨询,并帮助甲方设计最安全、快捷、经济之运输线路和方案。对于已运输货物,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有责任就货物状况作出报告。 6.?除不可抗力之外,乙方应对因乙方果实、故意等原因引起的运期推迟、额外支出、货物短装、破损及其它后果负责。 四、结算 1.?出口货物装船、装机完毕,乙方签发提单/运单并开到运杂费清单及饭票。甲方收到运杂费发票及清单后,应在_________工作日内付清运杂费/签订付款协议书,并换回提单/运单。 2.?进口货物甲方需在乙方仓库提货或乙方送货时(前)偿付运杂费/签订付款协议书。 3.?对乙方来出的运杂费帐单甲方若有异议,则应在收到运杂费帐单________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并与协助乙方的对帐工作。 4.?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杂费帐单甲方且无异议,如未能在________工作日完成运杂费偿付或未能在付款协议指定期限内完成运杂费偿付,则乙方将就未尝付运杂费向甲方收取________滞纳金。 5.?双方结算用银行帐号如前所述。双方结算联系人、电话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6.?本协议结算所涉及汇率按业务发生当月15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执行,另有约定除外。
鉴于:甲方_________,为专业的广告行业商务代收费服务企业,具有向客户提供在线电子商务平台的能力,并愿意同乙方合作,在授权区域内利用甲方的在线销售系统开设商品(见定义)在线代收费;乙方是个人、团体或依据中国正式颁布的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字人已经获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和授权。乙方具有该商品在授权区域的合法销售资格或版权授权; 有鉴于此,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优势,愿意共同合作。为共同拓展行业市场市场,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多相关服务,经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双方就乙方利用甲方商务平台在线销售开展协议商品上架规则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条款如下: 第二条 名词定义 代收费:甲方利用其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各种成熟的收费渠道(如手机短消息收费、电话费、上网费、信用卡、主叫服务、加密电子邮件、物流形式等收取用户费用,代理销售乙方产品的在线支付系统的代收费行为; 商品:乙方具有该产品合法销售资格或版权授权的作品或产品。形式包括文字、声音、图象、图片、硬件设备、咨询及服务等; 授权区域:甲方传播所能覆盖的全部地区。 第三条 合作内容 合作内容:双方结成战略伙伴,乙方提供商品并授权甲方为代理销售商,甲方利用自身平台和渠道帮助乙方实现销售; 合作形式:乙方按甲方所需提供商品的视听小样或商品图片,在甲方商务平台按甲方分类将样品对号上架。为了更好的将产品信息传达给用户,甲方会通过活动或者多种宣传方式为乙方推广销售代理商品,相关事宜,双方临时协商并书面许可方可进行; 双方同意:乙方所代理销售的其他所有产品,乙方均有意采用甲方提供的相关在线销售(代收费)系统进行销售或代收费。对于具体的产品合作,由双方通过签署相关的附件加以确定; 双方承诺:在此合作过程中,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包括产品资源、服务能力、技术能力、市场资源等),共同推广在线娱乐事业的发展,以达到双赢的目的; 第四条 收费与结算 商品定价:乙方提供市场报价,并承诺在甲方销售平台的对外报价不高于乙方在各个销售终端的销售价格。甲方的vip会员优惠或促销活动乙方应在价格上予以支持,双方协定价格至少低于市面价格的10%,或乙方给甲方代理价格低于行业代理5%; 利润分成:甲方收取销售价格的30%作为利润回报 结算方式:用户使用甲方交易系统产生商品买卖后的第二个月底,甲方将该商品扣除利润分成后的余额划入乙方帐户。 运输及税务:甲乙双方间相关商品的运输及商品交易税务等杂费(发票)由乙方支付。甲方发送到用户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合同既定区域内乙方协议商品的代收费与推广。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不得无故停止本合同的执行;乙方应确保甲方为合同既定区域内的商品代收费代理销售商。所有甲方销售终端客户均与甲方联系,依据其制订的价格标准和销售政策交易; 2.甲方应保障代收费款项及时到帐,对由于甲方代收费行为所产生的投诉,纠纷等相关问题,由甲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在与乙方的合作中应严格遵循本合同所规定的代收费方式。 4.甲方应在整个代收费过程中严格遵循乙方所规定的价格策略,如有需要,须双方商议并书面许可。甲方不擅自抬高或降低乙方产品的销售价格; 5.甲方有义务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双方协议中的折扣标准,价格标准,销售数量等情况; 6.甲方应利用自身的宣传渠道和其他市场资源、宣传、推广此合作项目; 7.甲方非必要条件下有权不向乙方透露自身客户及销售终端的信息,乙方应维护甲方的权益。 8.甲方不拥有乙方提供商品的版权。 9.甲方保证在其宣传品、网站,正式投放的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其他资源战略合作伙伴的信息,均在适当位置免费表明,体现乙方作为其战略合作伙伴以及提供商的地位、身份、并从视觉上体现甲方标识。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理经销权。所有甲方客户与甲方联系,甲方依据乙方制订的价格标准和销售政策拿货;在甲方无重大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无故停止本合同的执行; 2.乙方将保障协议商品的正常使用、质量、维护、负责按照甲方要求的载体方式传输给甲方并承担全部费用及税务,并对在商品产生的投诉、纠纷等相关问题自行承担责任;对于客户的投诉,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因乙方提供的服务,产品和传输问题所导致的纠纷或赔偿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甲方已先期承担责任的,由甲方给予等额补偿; 3.乙方将负责提供相关的客户服务机构,解答使用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4.乙方提供的商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要求。若有违反,将全权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5.乙方应承诺维护协议中商品定价,经双方协商,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6.乙方负责在约定的期间内取得并提供政府或相关机构颁发的商品商业版权及运营的全部相关许可,并在甲方需要的条件下,协助甲方完成版权证明等相关文件; 7.乙方保证在其宣传品、网站,正式投放的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其他代理商信息,均在适当位置免费表明,体现甲方作为其战略合作伙伴以及代理商的地位、身份,并从视觉上体现甲方标识; 8.乙方必须保证拥有提供商品的版权或支持此协议的授权,否则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有效期限 本合同从双方正式签约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贰年。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均未对本协议提出书面终止意见,则合同自动延期壹年,如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意见,应在合同期满日前至少一个月提出,并共同商讨相关细节; 第八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应共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双方因通过本次合作而从对方取得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使用、被公开或落入未经授权人士手中。
民用航空货运代理合同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民用航空货运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2.本合同所称托运人是指为运输货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货运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 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3.航空货运单应当作为本合同文本的附件。 4.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5.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须载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邮编: 经办人:?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邮编: 经办人:?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国内或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部分或全部国内或国际航线的航空货物运输业务。 第二条?甲方托运货物应当真实合法,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拒绝受托代理危险品或出运国、中转国、运抵国法律、法规禁止、限制运输的商品的运输业务。 第三条?甲方应当正确无误地、真实地制作航空货运单(附件),其内容包括收货人名称、发货人名称、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出运地、始发港、运抵港、最终目的地、出运日期、货物品名、要求航班、出运价格、运费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要素,并送交或传真给乙方。 第四条?甲方交给乙方的运输标志(唛头)必须有以下内容:收货人名称、参考号码(如:合同号、发票号等)、目的地名称、件数。 第五条?乙方应根据甲方航空货运单的委托要求,及时办理订舱、收货、发货、制单、报关、报检、装板、交接、仓储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全部业务或其中的部分业务。 第六条?航空运输过程中,允许航空托运单上甲方记载的货物件数、重量、体积与实际托运的货物存在略微差异。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以乙方接收货物时乙方的检验为准。如果甲方对乙方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可书面向乙方申请双方联合检验。如果联合检验的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 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与甲方在航空托运单上记载的有较大差异,乙方有权选择拒绝承接该票货物的运输代理,由此导致的乙方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甲方保证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写货物品名和货物申明价值与实际交运货物品名和货物实际价值完全一致,并对所填航空货物运单及相关运输文件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第八条?甲方未办理货物申明价值的,由于承运人或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灭损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最高按灭损货物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国内航线)/国际20美元(us$)(国际航线)计算。 第九条?甲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小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对于甲方的此类要求应尽量满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对未能满足甲方此类要求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 第十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 第十一条?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按?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航班/日期除有特别约定外,是由乙方代表承运人承诺的货物承运航班与日期,未能履行而导致甲方因此受损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不应超过货物的运输费用的100%。 第十三条?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协助甲方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货物在乙方掌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但乙方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或者是由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因货物运输引起的任何索赔,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再给予乙方充分时间的基础上,在法定时效内向乙方书面报告且提供相应的法律证据,由乙方代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向航空承运人提出索赔,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因此拖欠或暂扣运费。 第十六条?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的原因而使乙方提出上述索赔要求的时间超出法定时效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合同的订立、变更、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调整。
(文中蓝色字体下载后有风险提示)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风险提示: 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注意,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主机设备 (明细本项目选用的主机设备及技术要求。) 第二条 合同价款 1、见附件一:冷库设备安装及材料明细表 2、合同总金额: 第三条 乙方负责的工程范围 1、制冷机组设备的安装; 2、库板的拼装连接、库门的安装; 3、冷媒管道制作及保温安装; 4、室内外电源连接线、控制线、控制器安装; 5、机组开机测试。 风险提示: 一般货物毁损、灭失风险随货物所有权转移面转移,属于动产的货物在所有权交付时转移。如: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供方的仓库,则意味着该货物一旦出库,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则转移到需方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交货地点的选择上,应慎重对待。 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 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签名样本)。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第四条 主机设备交货时间、地点、安装工程工期 1、主机交货地点: 2、甲方联系或委托联系人:电话: 3、安装工程工期:当乙方收到预付款当日起算15天内完工,验收交付使用。 4、如遇下列情况,工期作相应调整,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甲方在合同开工日期,未能准备好施工用水、电、施工场地及道路等条件; (2)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如:系统布置变更,材料材质变更,双方另行协商; (3)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或其他原因限制施工时间。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指定安装位置及要求,提供乙方施工材料存放用地、施工用水、电便利。 (2)甲方负责提供电源到乙方指定位置。 (3)甲方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 (4)甲方负责主机设备和附属材料的进场验收、工程竣工验收。
委托试销杂志合同 甲方(受托方):_________ 乙方(委托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试销乙方_________杂志在_________地区三个月的试销业务。 二、_________杂志全国统一刊号:_________,邮发代号:_________。每月______日出版,单价:______,全年______期,全年订价_________元。 三、乙方按甲方实销数量计算,以促销价_________元的_________折(不含发票)与甲方结款。甲方需在试销结束后两星期内将三期书款结清。 四、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收货后_________日内将刊物发送到_________各主零售网点,保证零售市场最高覆盖率; 2.试销_________杂志数量为_________本; 3.剩刊以寄回版权页的形式退回乙方。 乙方责任 1.承担_________杂志从乙方到甲方(市内)的运费; 2.每期免费为甲方提供_________本样刊; 3.保证每期_________杂志是国家合法出版物。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出版共_________期杂志。双方可视杂志销售状况,可优先考虑续签正式销售合同。其余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帐号: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名称: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为:汇款□支票□电汇□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一、本合约自签署日起永久有效,欲终止本代理关系,需经由甲乙双方之任一方以书面通知,否则本合约效力将自行展延(付费项目则需另行付费本合约方为有效)。 (一)乙方代理甲方之任一产品供货期间届满,甲方已不从事该产品之制造生产或代理,甲方需于终止供货前一个月内通知乙方使产品下架,该产品代理关系终止。 (二)甲方产品经由乙方代理市场推广销售期间,甲方之产品销售后如遇消费者纠纷,在甲方与消费者责任未厘清前,本契约代理关系效力自动中断,如消费者交易纠纷事件已经由甲方完成善后处理,甲方需另行以书面通知乙方进行续约,本契约时效始继续。 (三)甲方之产品在本契约时效期间于乙方网站展售之产品资料,其代工处理费用需先支付予乙方。 二、甲方供货,需配合乙方服务申请流程制度,提供约定比例之利润,作为本站进行产品市场推广之劳务所得。 三、甲方不得提供违法、违禁或违反其它相关法令之商品,若因此而引起纠纷或诉讼,概由甲方负法律责任。 四、甲方于接到乙方传送之订单后,三个工作日内(扣除国定假日),需将商品交由特约物流公司或挂号邮寄方式送出,所需之运费一律在售价(报价)中内含。甲方产品送出时,务必核对由消费者本人亲自签收,关于产品之物及权利担保责任,以及运送风险由甲方负担。 五、消费者订购之商品一律以货到付款方式销售,购物之发票由甲方开立寄送。 六、消费者于本公司系统中的订购行为,除甲方于商名说明项上注明不得退货外,其犹豫权利受相关法令保障,以收货单为凭7日内退货,惟送货成本由消费者负担。 七、每月售货额于每月15日及月底结算,甲方并于结算后10日前,将本公司网站代理销售之劳务所得,存入本公司帐户。 八、甲方与消费者之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交易纠纷含客户购买之产品有瑕疵、错误或其它因素导致消费者使用本系统后拒绝付款等情事。而纠纷经仲裁单位仲裁后若属甲方责任,则由甲方负担上项交易款项之退还,乙方已收取之代理销售劳务所得,无返还责任。 九、甲方有权参与乙方举办之各项促销与展览活动,需由甲方支付部份参加活动费用者需独立于本契约之外另行支付于乙方。 十、甲方于契约有效期间内,若商品短缺时,应于一周内主动告知乙方,并于网站系统上将商品下架并公告之。 十一、甲方于契约有效期间内,若因故歇业时,应义务告知乙方,本合约得自动时效中断。 十二、本合约如有疑议或争执依诚信原则解决。 十三、本合约未约定者依_________法及其它相关法令之规定处理。因本合约引起之疑义、争执或纠纷双方同意依诚信原则解决之,如有诉讼之必要时,双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十四、本合约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邮递地址:_________ 邮递地址:_________ 联络电话:_________ 联络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专利文献是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及国际性专利组织在审批专利过程中产生的官方文件及其出版物的总称。早期专利文献称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它是授予发明人独占的法律文件。专利说明书,即对发明的描述,包括对要求获得独占权的描述,在当时仅仅作为该法律文件中的一部分。现代专利文献,根据其不同功能,分为三大类型:一次专利文献,二次专利文献,专利分类资料。一次专利文献,即详细描述发明创造具体内容及其专利保护范围的各种类型的专利说明书。二次专利文献为刊载文摘或专利题录、专利索引的各种官方出版物,如:专利公报、年度索引等。专利分类资料是按发明创造的技术主题管理和检索专利说明书的工具书,包括:专利分类表、分类定义、分类表索引等。
委托快繁苗木协议书??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甲方委托乙方快繁种苗。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快繁种苗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完成时间。 名称: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 数量(株):_________ 单价(元/株):_________ 金额(元):_________ 完成时间:_________ 合计:_________ 二、甲方责任: 1.负责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植物快繁基地、一切育苗设施及工具、水电等。 2.负责按乙方要求的时间、季节、质量和数量提供快繁植物所需原始材料。 3.负责乙方技术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的食宿及通讯条件。 4.配合乙方工作、负责快繁基地日常事务管理、基地的安全、劳务人员的聘请。若在配合工作、投入条件、种质材料、后勤安全出现问题及劳务人员的聘请不及时等,导致乙方完不成育苗任务时,经济责任甲方自负,并赔偿因此使乙方遭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三、乙方责任: 1.根据合同的要求,按繁殖植物数量提供克隆补液。 2.负责技术、生产管理工作。 3.收到甲方预付款十日内派技术人员1-2名到甲方开展工作。 4.保证快繁植物按合同的要求交给甲方。 四、付款方式:本协议签定后五日内,甲方按本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付给乙方预付款。余款按交接一批苗,结算该批货款,在2日内结清。 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依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附则: 1.本协议的履行若发生争议,或未尽事宜,双方应协调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六条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有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