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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意 见 书 ◇◇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签订的 字(2010)第 015号《国有股权转让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本所作为贵公司转让所持有的★★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集团公司”)国有股权项目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就贵公司持有的★★集团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时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贵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作出审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5、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等。 二、本所律师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 1、贵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贵公司《章程》; 3、贵公司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贵公司公司转让所持有★★集团公司股权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以及国家农发办、省财政厅的批准文件; 5、★★集团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集团公司章程; 7、★★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8、★★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方案; 三、本次股权转让方和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 1、转让方全称为◇◇公司,于 年 月 日设立, 企业所在地为 省 市 区 路 号,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万元。经营范围: 。公司经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年、 年、 年度均通过工商年度检验。 2、转让标的企业★★集团公司全称为 ★★集团有限公司,系一家以种、养、加、销、自营出口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于 年 月 日设立,企业所在地为 省 县 镇,企业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金 万元。经营范围: 等。公司持有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 年、 年、 年度均通过工商年度检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均具有实施本次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 四、关于贵公司所持有的★★公司的国有股权 本所律师查证: 1、★★集团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其中, 投资 万元,参股比例为 %,贵公司投资 万元,参股比例为 %, 投资 万元 ,参股比例为 %, 投资 万元 ,参股比例为 %。以上股东对★★集团公司的出资均真实、合法、有效。 2、依据贵公司和★★集团的财务记录以及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企业档案资料,贵公司所持有的★★集团公司的股权未进行质押、抵押及其他形式担保,也未被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或存在其他有碍股权转让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的转让方贵公司持有★★集团公司的国有股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可以作为依法转让的标的。 五、关于★★集团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内部审议情况 本所律师查证: 贵公司于 年 月 日作出的关于将所持有的★★集团公司股份进行公开转让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决定对所持的★★集团公司的15%股份进行公开转让。 ★★公司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就贵公司将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外公开转让事项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并一致同意贵公司将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对外进行公开转让; 年 月 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下发 号文件,批准了贵公司关于江西★★集团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此次★★公司的股东会符合公司章程,合法有效,本次贵公司对外公开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已经得到★★集团公司全体董事的一致同意,并得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批准。本次国有股权转让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关于★★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方案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审查了★★集团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该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集团公司企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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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模板 引言 (略) 正文 一、土地储备机构的资格 1.土地储备机构的基本情况 (1)XX土地储备中心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费来源: 开办资金: 类型: 业务范围: 举办单位: 有效期: (2)XX土地储备中心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费来源: 开办资金: 类型: 业务范围: 举办单位: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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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xxx有限公司 自: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 题:关于xxx有限公司与xxx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 纠纷仲裁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9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意见书 xxx惠承贵公司委托,就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xxx公司”)与x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x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xxx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仲裁事宜出具法律意见。xxx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材料及与贵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沟通内容,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向贵公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供贵公司参考。 贵公司向xxx提供了如下材料: 1、xxx公司与xxx公司签订的《TG-500-75/3.82-LM垃圾焚烧锅炉筑炉施工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 2、xxx公司与xxx公司签订的《TG-500-75/3.82-LM垃圾焚烧锅炉筑炉施工技术协议》( 3、显示未付款结果为25.106345万元的表格; 4、就《承包合同》项下工程款2496000元出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记账联》(发票号码:02115733,复印件); 5、关于工程往来款以xxx公司为汇款人,xxx公司为收款人的《中国银行入账通知书》(共五张,金额合计1,398,400元,复印件); 6、xxx公司致函xxx公司确认应付工程款余额为258,070.4元的《账户余额确认函》 7、山西xxx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xxx公司”)就xxx项目应付xxx公司工程款出具的系列付款确认函及资金使用计划表 8、关于xxx项目中1#、2#、3#锅炉本体炉墙砌筑、本体设备及管道保温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证书》 9、分别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检部门签字的关于1#、2#、3#炉“锅炉本体砌筑及锅炉设备及管道保温”的《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评定结果为“合格” 10、分别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检部门签字的关于1#、2#、3#炉分项工程的《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评定结果为“合格”( 11、xxx公司向山西省大同市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以xxx公司为被申请人,案由为“定作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书》 12、xxx公司就“定作合同纠纷”提交的《证据记录》 13、xxx公司向xxx公司出具的《关于停止支付xxx工程公司尾款的说明》( 14、xxx有限公司就“定作合同纠纷”出具的《征询法律意见函》 贵公司承诺: 1、贵公司提供之全部文件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是完全一致的、相同的; 2、贵公司提供之全部文件内容是真实的; 3、贵公司向xxx陈述之有关情况是真实的; 4、与贵公司提供之法律文件或事实陈述相反的事实及法律文件并不存在。 据此,基于上述资料,结合现行法律法规,xxx就xxx公司与x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仲裁事宜,围绕贵公司在《征询法律意见函》中征询的问题,出具如下法律分析意见: 一、xxx公司是否具有拒付质保金(本法律意见书中的“质保金”仅指《承包合同》项下约定的“单台锅炉合同总额的10%,捌万叁仟贰佰元”,也即三台锅炉共计对应的“质保金”为2,496,000元)的正当性。 《承包合同》第五条“工程付款”第五项约定:“质保期为单台锅炉正常运行满一年,甲方(xxx公司)在一个月内向乙方(xxx公司)结清余款:即单台锅炉正常运行满一年,按单台锅炉合同总额的10%,捌万叁仟贰佰元(83200元)分别支付”;第六项约定:“在支付每笔付款时,需由xxx公司确认后方能付款”。可见,xxx公司就质保金的支付是以“单台锅炉正常运行满一年”,且“需由xxx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确认”为前提条件的。 根据贵公司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证书》的内容显示,xxx公司于 将1#、2#、3#锅炉本体炉墙砌筑、锅炉本体设备及管道保温按合同要求完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达到优良等级,竣工技术资料经核查达到齐全、准确、完整,本单位工程符合竣工交接条件,可以交付生产。且该系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证书》亦分别由xxx公司于 签字确认,由xxx公司于 签字确认。 xxx认为,xxx公司与xxx公司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证书》的签字日期均不能当然视为单台锅炉正常运行的起始时间,交接证书中有关1#、2#、3#锅炉的完成时间亦不能视为单台锅炉正常运行的起始时间。结合司法实践,xxx认为,工程符合竣工交接条件,可以交付生产,与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正常运行为两个时间概念。单台锅炉正常运行的起始时间应以单台锅炉实际投入使用的日期为准。 因《承包合同》中约定:“质保期为单台锅炉正常运行满一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为质保金的交付时间。因此,本案中xxx公司是否有权拒付质保金,应明确单台锅炉的实际投入使用时间,及xxx公司基于xxx公司《关于停止支付xxx工程公司尾款的说明》向xxx公司函告拒付尾款的时间或xxx公司获悉因锅炉质量问题xxx公司拒付尾款的时间。如果xxx公司向xxx公司函告拒付尾款的时间或者有证据证明xxx公司获悉因锅炉质量问题xxx公司拒付尾款的时间是在单台锅炉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之日起一年内的,xxx公司则有权在证明单台锅炉确实因xxx公司的过错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拒付质保金。否则,xxx公司拒付质保金的行为,无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 就本案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xxx公司与xxx公司均无法举证证明单台锅炉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本案涉及的项目工程的工程地点在工程实际使用方xxx公司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内,因此xxx公司的施工工程验收完成后仅需要进行现场交付即可,单台锅炉是否实际使用完全取决于xxx公司的垃圾焚烧项目的进展情况。如果xxx公司无法提供锅炉正常运行时间的有效证据,则仲裁机关有可能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证书》中记载的交付时间作为质保期的起算时间。 根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证书》的内容显示,施工单位xxx公司的签字盖章时间为 ,建设单位xxx公司的签字盖章时间则为 。而xxx公司致函xxx公司的时间则为 。如果仲裁机关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证书》中记载的交付时间作为质保期的起算时间,则无论是以xxx公司的签字时间为起算时间,亦或以xxx公司的签字时间为起算时间,xxx公司的发函时间 均已超过了质保期的届满期限,也即 。基于此,在xxx公司无法提供锅炉正常运行时间的情况下,目前贵公司所能提供的证据表明,xxx公司拒付质保金的行为,没有有效的证据支持。 二、xxx施工合同第五条(项)约定的“质保期为单台锅炉正常运行 满一年”的起算时间应为何日。 结合上述第一条的内容,xxx认为,“质保期为单台锅炉正常运行满一年”的起算时间应为单台锅炉实际投入使用之日起满一年。 但基于目前xxx公司与xxx公司均无法举证证明单台锅炉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如上所述,xxx认为,仲裁机关有可能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证书》中记载的交付时间作为质保期的起算时间。而该起算时间具体应以xxx公司的签字盖章时间为准,还是以xxx公司的签字盖章时间为准,则取决于xxx公司就其晚于xxx公司八个月之久的签字盖章行为的合理解释及就该行为合法性的证明。例如xxx公司未能及时离场,或xxx公司未能提供与涉案工程相匹配的设计图纸,导致锅炉无法正常运行等。否则,在很大程度上仲裁机关将可能以xxx公司的签字盖章时间作为质保期的起算时间。 三、xxx公司主张的“xxx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从 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月息6.15%计标至 止)金额为74595元”的仲裁请求是否合法。 《承包合同》第七条约定:“甲方(xxx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付进度款的,甲方向乙方(xxx公司)偿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违约金。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预期支付进度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每日偿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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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以下简称“奥士康”或“公司”)委托,就公司拟实施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 第2页 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奥士康现持有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9006735991422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龙塘村,法定代表人为程涌,注册资本为 14405.2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项目的筹建;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990 号《关于核准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奥士康科技 第3页 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776 号)同意,奥士康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股票简称为“奥士康”,股票代码为“002913”。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 年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 年 ,公司公告了《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所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1.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现阶段所必要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与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等资料以及公司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书面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且公司承诺不会以前述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书面确认,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第4页 ??4.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股东大会的选举决议及董事会的聘用决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与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等资料,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目前在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员工;参加本次员工计划计划的员工总数合计不超过 37人,其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5.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书面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持有人的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1小项的相关规定。 ??6.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信托计划以二级市场购买、大宗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来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奥士康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2 小项的相关规定。 ??7.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 24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1小项的相关规定。 ??8.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的信托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22000万元,按照公司股票 年 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 45.00 元测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上限约为 488.89 万股,约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3.39%,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2小项的规定。 ??9.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 第5页 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亦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10.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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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筹) 法律意见书 第 号 您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方委托,现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就企业法人****及自然人****9位出资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9位出资人提供的瑞安材料及文件: 出资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出资人的书面陈述。 二、9位出资人已向本所承诺: 1、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全面、 有效之材料及文件; 2、材料及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之签章; 3、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4、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项材料及文件在提供给本所审查之后均没有发生任何修改、修订或其他变动。 三、法律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款“关联关 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行办法(试行)》第九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是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作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然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结合本案中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等9位出资人向本所提供的材料及文件,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贵公司9位出资人相互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意义上的关联关系。 四、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建立在出资人向本所提供材料及文件的真实、完整、全面、有效的基础上。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武汉市黄陂区国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筹)在筹集设立公司法人决策时参考,不作其他用途;任何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的个人或单位依据本法律意见书所作出的任何行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与本所各执一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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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意 见 书 ? (意xxxx第0xxx号) ? ? ? ? ?  致: ? 关于:AAAAAAAAAAAAAAA公司债权项目 ? 前 言 ? 本律师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委托人招标文件和委托合同约定,对贷款债务人的相关情况依法进行尽职调查,遵循律师职业道德和勤勉审慎义务,就上述委托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委托人已经向本律师提供了相应的不良资产资料,提出了律师尽职调查的具体要求。在审阅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本律师进行了相应尽职调查工作,到当地工商、土地及房产管理等部门调卷查档及征询有关部门和知情人士,收集了相关资料。本律师的调查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实: ? l、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保证的方式和效力; ? 2、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工商登记资料; ? 3、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主要资产状况,即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车辆、股权及其他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 4、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的最近财务报表; ? 5、与主债务人、保证人有关的诉讼问题、是否存在清收障碍; ? 6、抵(质)押物基本情况; ? 7、抵(质)押法律效力; ? 8、与抵(质)押有关的诉讼问题; ? 9、关联单位以及其是否依法承担责任和责任范围。 ? 需特别提请注意的是: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受制于相关政府等部门的许可和配合程度,调查取得的债务人资产等信息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本律师不对此作出保证。 ? 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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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接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于【】年【】月【】日召开的【】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文件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相关公告、议案等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年【】月【】日【】午【】:【】在【】市【】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年【】月【】日【】午【】:【】-【】:【】,【】午【】:【】-【】:【】;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年【】月【】日下午【】:【】至【】年【】月【】日下午【】:【】的任意时间。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年【】月【】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账户登记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股东共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李萌迪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对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进行了单独统计。 ??4.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律师见证,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监票程序对现场会议进行监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了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其余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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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以下简称“《增持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受(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侯建芳及其一致行动人 (以下合称“增持人”)于 起 6 个月内(以下简称“增持期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和大宗交易)或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适时增持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增持人的如下保证: ??(一)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第2页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口头证言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本次增持所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向深交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金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 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增持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侯建芳先生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侯建芳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的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 ??侯建业先生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侯建业先生系侯建芳先生之弟,为侯建芳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侯杰先生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侯杰先生系侯建芳先生之弟,为侯建芳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托计划文件、转账凭证及增持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侯建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侯建业先生、侯杰先生通过委托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长安信托-股东增持 3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在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本次增持。 ??(二) 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第3页 ??根据增持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 深交所 监管信息公开网站( 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jgxxgk/jgcs/) 、 “ 信 用 河 南 ” 网站(http://www.xyhn.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http://shixin.court.gov.cn/index.html)查询,增持人不存在以下《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即: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注意到, 年 ,中国证监会出具 [2015]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侯建芳先生自 期间的违规减持事项予以处罚,罚款合计 1,580万元。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侯建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侯建业先生、侯杰先生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具备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增持人在实施本次增持期间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第4页 ??二、 本次增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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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8 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以下简称“掌趣科技”或“公司”)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相关事宜出具本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本法律意见书)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材料和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了有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一)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第2页 ??(二)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相关股东减持公司股份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情况的认定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份变动之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上市后公开披露的历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查询文件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姚xx持有公司 332,582,91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2.06%,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股份变动 ??(一)本次股份变动基本情况 ?? 年 ,姚xx先生与刘xx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姚xx先生拟向刘xx先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140,075,01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08%),转让价格为 718,584,801.30 元。 ??(二)本次股份变动前后股权结构 ??根据公司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股东名册及《股份转让协议》,本次股份变动完成前后,公司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变更如下: 第3页 序号 股东名称 本次股份转让前(截至20180331) 本次股份转让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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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码头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煤炭堆放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承租甲方 区场地面积 亩,用于煤炭堆放。 二、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 三十 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协议。 四、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五、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六、乙方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索票索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七、乙方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各项税费。 八、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九、乙方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十、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用途。 十一、乙方不得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 十二、乙方不得逾期 日未支付租金或水电、等费用的。 十三、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 除协议的,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 十四、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设施或条件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十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应退还乙方保证金及利息,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 淮南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八、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十九、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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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租赁房屋(场所)坐落在 。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赁用途: 。 第四条 租金: (大写) 。 第五条 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 。 承租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电、宽带、有线电视及其他费用。 出租方允许承租方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 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应当在15天内返还房屋。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签字或盖章) 承租方:(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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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租赁合同 出租方或出租单位(甲方):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 承租方或承租单位(乙方):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所出租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大街1号花果园项目 区 栋 层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买卖合同编号: ,房屋所有权人姓名: ,共有人姓名: 。 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租赁期限内,乙方自行承担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甲、乙双方对该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租金及押金 第一年租金 元/月/平方,第二年租金 元/月/平方,第三年租金 元/月/平方,第四年起在第三年租金基础上逐年递增 %。 支付方式:按□/季/□半年/□年支付。付款方式:(□现金/□银行汇款/□转账支票),签约当日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首次房租、房屋租金从房屋实际交付时起算,乙方需提前15日向甲方支付下一次□/季/□半年/□年的房租。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履行该合同的保证金(相当于 个月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保证金不能充抵房租,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房屋租赁保证金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后,甲方应无息退还给乙方。 房屋维护及维修 甲方应保证该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老化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10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转租 乙方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转租人的租赁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合 同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一个月房租做为违约金并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5日的;2、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3、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4、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5、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第七条 乙方可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在不破坏建筑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甲方同意乙方对房屋进行整合改造。但不得违反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也不得侵害任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租赁期满,装修残值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乙方拆除装修,将房屋恢复原状后交还甲方。 乙方不拆除装修,装修残值归甲方所有。 乙方不拆除装修,甲方补偿乙方装修残值款后,装修残值归甲方所有。 乙方违反甲方意愿或违反物业管理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装修的,除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害赔偿责任外,甲方可以不退乙方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样,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所指“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业主规约》、《装修管理手册》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违约责任 租赁期内,甲方在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向乙方返还保证金并赔偿乙方的装修损失(合理折旧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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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乙方完全了解甲方所出租房屋现状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之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现状 1、租赁房屋座落于济南市槐荫区经一纬九路港商业广场_________。 2、租赁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3、租赁房屋内已安装水、电设施,已具备使用条件。 第二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为: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_日止。租金按季交纳,由乙方于每季最后一个月底前5天向甲方预交下一季的租金。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___________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三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 甲方书面同意后,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房屋每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万___仟___佰__元整)。 租赁期间水电及其他费用 1、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甲方交纳租赁房屋期间水、电等费用。 逾期五天未交,甲方有权给予停水停电。接水或接电须经水、电管理部门及甲方同意,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在租赁期内,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3、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房屋押金_______元整。 待租赁期满,若乙方不存在拖欠甲方费用、破坏房屋设施等违约情形, 甲方在与乙方办理完房屋交接、结清所有费用后全部退还;若乙方存在违约情形,则甲方可直接在房屋押金中抵扣相关费用,若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甲方仍可要求乙方继续承担甲方各项损失。 第五条房屋修缮与使用管理 1、在租赁期内,该房屋的正常维修由甲方负责,水电等附属设施的维修由乙方负责(电:闸刀以内,水:阀门以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损失。租赁期间,工商登记管理、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因使用该房屋所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破坏和拆除。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l、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10天以上。 (7)逾期交纳房租10天以上。 3、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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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出租 院内平房给乙方使用事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房屋坐落 北京市 院内的平房两间(里外套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下简称:“租赁房屋”)。 租赁期限与用途 租赁期限: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截止。甲方于 年 月 日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租赁用途:开办小吃店。 租金和缴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房屋月租金为¥:000.00元(不含水电费),乙方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先将上半年 个月房屋租金¥:0000.00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交给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将下半年房屋租金¥:000.00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交给甲方。甲方在收取租金时出具收据,不提供发票。 乙方在租赁房屋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用,每季度由甲方派专人按照水表、电表实际所发生的费用计算,每半年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与房租一并交与甲方,水费标准为:¥5.80元/吨,电费标准为:¥1.00元/度。如遇国家对水电费收费标准作出调整,则甲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修改收费标准。水电费由甲方财务部出具内部收款收据。 如乙方不履行缴纳水电费用的义务,则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相关措施维护甲方权益。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保证合法拥有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及出租权,且在乙方使用期间不会因第三方对该房产主张权利而对乙方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双方约定好的相关费用。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租赁房屋的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到期不续租,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带领有意承租租赁房屋的客户进入租赁房屋进行现场勘察。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负责对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指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完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房屋修缮工作和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拒不修理的,甲方可负责维修,发生的费用向乙方追缴。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为了在租赁房屋内进行经营,乙方应自行获取依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应具备的所有许可、批准和证照,保证其营业活动的合法性。乙方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及债权债务;乙方应自行承担由其负责缴纳的有关税费。 乙方应在租赁房屋内依法经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乙方或乙方员工不得利用租赁房屋及其任何部分进行非法活动,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甲方利益。如乙方或乙方员工违反上述规定致使甲方或第三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放置任何具有放射性的、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因经营需要必须放置的燃气罐、食用油、餐巾纸等要妥善分开存放。燃气罐要用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监测的合格产品,每日用毕离店都要检查关好阀门,要设专人负责燃气罐的安全检查、使用和维护检验,通过对员工进行培训确保燃气安全使用。 乙方必须保证做好门前三包的工作,保证医院南门外卫生,不得因为在经营当中用餐人多影响周边环境卫生。 如遇地区相关部门检查卫生,乙方必须保证符合卫生要求,如因卫生问题,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或行政罚款由乙方负责。 乙方不得将垃圾运入甲方院内,影响甲方的卫生,一经发现罚款处理。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 房屋交付后,乙方应定期检查所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之后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包括安全生产、用电、防火防盗等),除不可抗力及甲方责任导致的以外,乙方承担事故造成的相邻各方及甲方的损失和赔偿责任。 乙方应维护房屋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建房屋。乙方如需对房屋内的配电设备、给排水设备进行更改;或对房屋进行装修,须向甲方提出方案并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批准后的方案若需再次更改须重新向甲方提出方案并经甲方批准,并承担由此给任何他方造成的损害责任。甲方有权批准或不批准乙方所提方案。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物业部、保卫科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 在承租赁期间,乙方应制定规范的消防制度,做好消防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消除经营中存在的火灾隐患。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则。在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场地用作其他用途,也不得转让、转租或与任何第三者共同使用。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包括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在租用期间,乙方须保持该租赁房屋良好的使用状况,并须承担任何不妥善使用该租赁房屋而致该租赁房屋遭受损坏或对任何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责任。若第三方因乙方的过失或过错与乙方发生任何纠纷,而直接向甲方追索时(包括提起仲裁、诉讼),乙方须向甲方赔偿一切损失及所有与此有关的开支及费用。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乃至纠纷、诉讼等一概与甲方无关。如因乙方与第三方产生纠纷而影响到甲方正常经营秩序的,甲方可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措施恢复秩序,由此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应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约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合同终止、续签与撤场 合同期满前,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应当在本合同期满60天前向甲方提出继续承租的要求,经甲方重新进行资格审查批准后签定新的租赁合同;如在合同期满前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本合同到期自行终止。 合同期满,如甲方仍继续出租该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若乙方提前退房,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解除协议。同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缴纳一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赔偿金,用以弥补因乙方提前退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未能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退租要求的,则乙方要多付一个月的违约金作为未提前提出退租的补偿。 合同到期终止或因故中途终止,乙方应该在终止日前将自己所属物资搬离租赁房屋,于终止日当天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双方对房屋的固定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如有人为损坏则由乙方照价赔偿。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未在终止日前将乙方物资搬离的,对于遗留在现场的物资视为乙方放弃权益,甲方有权自行随意处置。乙方不得有异议,也不得追究甲方责任和要求甲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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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 [出租] 承租方(乙方) 预出租方(甲方) [预租] 预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___(出租/预租)的____(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 甲方____(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____(区/县)____路__(弄/新村)__(号/幢)___室(部位)__(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___([出租]实测/[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房屋类型为____,结构为____.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1)[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证书编号:______]. 2)[预租]预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 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____(房地产权利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____(已/未)设定抵押。 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年__月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预租]房屋租赁期自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__币)__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___币)___元。(大写:___万___千___百___十___元___角整)[预租]月租金由甲乙双方在预租商品房交付使用书中按实测建筑面积计算面积计算确定。 该房屋租金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 乙方应于每月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庆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个月的租金,即(___币)____元。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等费用由___(甲方/乙方)承担。 5-3 __(甲方/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 ,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 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元/平方米(__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7-2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合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8-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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