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号】303901199602 【标题】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60325 【实施日期】199603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商标注册管理 【文号】工商标字(1996)第80号 【名称】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题注】 【章名】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社会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侵权纠纷也日趋复杂,在商标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曾就此类案件的处理问题向我局请示。为有效制止商标侵权,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和解决商标纠纷,现就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投诉人使用的商标已经向我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包括处于异议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认为该商标与投诉人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有权立案查处。 二、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 三、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同时又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
委托人_________因被告人_________涉嫌_________一案,特委托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律师出庭辩护,现经双方协商,兹订立下列条款: 一、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律师担任被告人第_________审辩护人,依法出庭辩护。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委托应向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支付辩护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三、本委托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审终结时止。 四、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被告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否则辩护律师有权拒绝出庭辩护,所收辩护费不予退还。 六、本委托合同如需补充、变更,应另行协议。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被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主任律师(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汉中民终字第9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拍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立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冉清海,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洋县供销合作社贸易中心(简称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曹志发,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振强,男,生于1956年10月12日,汉族,系洋县供销社贸易中心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前忠,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张仕忠,男,生于1958年7月10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洲镇西大街69号,个体医生。 上诉人汉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贸易中心及原审第三人张仕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06)洋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之法人代表关立民及委托代理人冉清海、被上诉人之法人代表曹志发及委托代理人左振强和余前忠、原审第三人张仕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5年11月1日原告洋县供销合作社贸易中心与被告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洋县拍卖行,在原告处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对原告位于洋县南环路仓库8间两层半砖混结构宿办楼依法向社会公开拍卖。2005年11月25日,被告注册拍卖师关立民在洋县德裕园酒店主持拍卖会,拍卖原告所委托的房产。参与竟拍的有时恒道、童文贵、任启林和第三人张仕忠,拍卖会竟价以18万元人民币开始竟价,到第六轮,参与竟价的只剩下持68号牌的张仕忠和持12号牌的时恒道,23.4万元是持68号牌的张仕忠应价的,拍卖师在连喊23.4万元第二声后,时恒道即举出12号竟价牌,表示加价1000元即23.5万元,拍卖师关立民在没有看清12号牌的情况下,边喊第三声23.4万元边敲了槌,引起参与竟拍的时恒道不满,与拍卖师发生争执,折断拍卖槌,民警到场制止了事态,当场未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会不了了之。随后被告向洋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3.4万元竟买有效并赔偿相关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本案尚未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程序尚未进行终了,被告请求确认尚未终了的拍卖行为的拍卖效力,不予支持,驳回被告该项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6年7月28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汉中民通字第369号通知:你公司本次上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十五日的上诉期限,原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洋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在上诉期间,与第三人补签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房产转让合同书》,并收取第三人房价款225700元。2006年5月16日被告给原告通知,要求原告向第三人移交标的物并协助办理标的物产权过户手续。同年9月12日,原告给被告提出三点意见,对被告上述做法认为不合法,是无效的,应该撤销纠正;请被告及时协商重新拍卖事宜;鉴于洋县拍卖行已撤销,应解除委托合同。9月20日被告给原告复函,不同意解除委托合同,等报请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之后再协商解决,随后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解除2005年11月1日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确认被告与第三人补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同时查明,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洋县拍卖行已于2006年撤销。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拍卖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原、被告在签订委托合同后,已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是,被告在履行合同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竟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同时被告也违背了《拍卖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被告未按拍卖法及拍卖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拍卖,也没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拍卖会后近半年才与第三人补签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其行为显属无效。由于被告违约迟延履行合同,致使原告委托拍卖的房产长期搁置,不能实现委托拍卖合同的目的,原告依法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本院应予支持。另外,洋县拍卖行隶属于被告,不是法人主体,应由被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四)项、第四百一十条及拍卖规则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张仕忠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二、原告洋县供销合作社贸易中心与被告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洋县拍卖行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终止履行。一审宣判后,被告汉拍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1、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一审认定“拍卖师在连喊23.4万元第二声后,时恒道即举出12号竟价牌,表示加价1000元即23.5万元,拍卖师关立民在没有看清12号牌的情况下,边喊第三声23.4万元边鼓了槌”不符合客观事实,拍卖报价到23.4万元时,是持68号牌的张仕忠举牌应价的,之后拍卖师又报价23.5万元,持68号牌的张仕忠与持12号牌的时恒道都没有举牌应价,报价又回到23.4万元,拍卖师连报两声23.4万元均没有人举牌,在报第三声23.4万元后,持12号牌的时恒道才举牌,而此时拍卖师确认23.4万元的槌声已经响了。2、上诉人一直未接到[2006]洋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2006年5月12日上诉人赶往洋县法院才要了该判决书一份,该判决认为没有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程序尚未终了,法院无法律依据确认其拍卖效力而没有支持上诉人在该案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应买受人的要求,与买受人补签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后才对该案提起上诉。3、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委托拍卖合同》的全部义务,而被上诉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成交标的,反而要求解除《委托拍卖合同》,其做法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4、[2006]洋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未对拍卖结果认定,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商议,被上诉人同意,待拍卖行业的权威机构对拍卖结果作出结论后,再确定拍卖成交标的移交时间。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1、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原审认定事实有误”纯属上诉人为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和单方利益的杜撰行为,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完全背离。2、洋县法院(2006)洋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上诉人与张仕忠补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是被答辩人的自认行为,洋县法院已给上诉人送达了[2006]洋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3、被答辩人没有完全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且过错全在上诉人,体现在:首先,上诉人在履行部分拍卖程序性义务时严重违法违规操作,其行为违反《拍卖法》第4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以及第6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之规定的程序;其次,上诉人将委托拍卖的房产拍卖给次高竟价者的行为违反了《拍卖法》第3条关于拍卖的原则性规定,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其三,双方签订的是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10条之规定,委托人(答辩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由于以上原因,使委托拍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答辩人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第(4)项和第410条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是合理合法的。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____________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航空货物运输业务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就国内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业务范围和职能?? 1.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________地区从事甲方航班的国内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2.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承揽普通货物和除危险物品以外特种货物的国内航空运输,但必须优先保障甲方的公务货。? 3.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领?? 4.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预定货物舱位,全面正确的向托运人讲明有关运输条件和要求,计收货物运费、地面运费、货物运输保险费、航空货物声明价值附加费等费用。 5.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将收运的货物连同货运单和各种所需文件送交甲方指定的地点。?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货物运输的规章、班期时刻表和运价通告以及其它必要的资料。上述各种业务资料如有修改、补充或作废,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7.甲乙双方共同履行诚信经营职责,共同维护对方正当利益,未经任何一方授权许可,不得以对方名义或资质从事经营行为,不得公开双方合作的商业信息、客户资料;任何一方违反,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偿经济损失。 8.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规定,遵守航空公司和地面航空站的业务规范;如有一方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条?航线、舱位及价格 1.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合理安排运力,乙方负责在相应航线上组织航空货物。乙方组织销售货物,填开运单、交运操作,运输收入计入乙方,并统一向甲方结算。? 2.甲方同意始发航线确定后,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约定价格结算。具体价格、舱位,甲乙双方以协议附件形式确定。 3.甲方空运价格包含始发地的货站地面运输费等费用。 4.货物退运,已付代理手续费应退还甲方;运费更改,其手续费多退少补。 第三条?财务结算? 1.乙方领用新货运凭证时,必须及时与甲方进行结算后方可申请领新的货运凭证。? 2.每次结算,乙方须将一式三份的销售日报表,连同货运单财务联、作废票证、当期销售收入汇总表交甲方财务部门。? 3.销售日报表中的原件上须加盖代理人公章或财务章。报表页角的“制表人”等栏须填写全名。? 4.乙方在送交销售日报表同时,必须附有与销售收入总额相符的现金缴款单或银行转账单回执。? 5.乙方必须按协议规定,与甲方进行结算,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清运输款,乙方应按所欠运输款金额的0.5%/天,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6.有关财务结算和管理方面的未尽事宜,按本协议之附件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责任和保障? 1.乙方应保证货物符合承运条件,按____________机场货站要求交货,以保证甲方航班正常。? 2.甲方负责解决始发货站和到达货站的货物收 布臁⒌孛孀靶丁⒎⒒跏乱思胺延弥ц叮 vひ曳交跷锇词闭 3鲈撕吞崛? br>3.甲方承运货物发生破损、延误等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并按规定偿付损失。 4.如果乙方要求,甲方可在航班起飞后将所代理承运的货物清单以传真或e-mail形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的查询和对帐工作。 (上述“按规定”包括了按总局规定,不同意修改) 5.由于乙方填开运输凭证差错或执行规章和业务疏忽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6.乙方应对所填开运输凭证上所列相应货物价值及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7.其它运输方面的未尽事宜均按甲方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职责转让 1.乙方在代理甲方航空货物运输业务时所用名称和活动地区只能是本协议中确定的名称和地区。? 2.本协议所规定的代理权和其它职责,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或授权给任何第三方。? 第六条?诉讼 关于本协议的范围、含义、解释和执行,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将争议提交给协议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本协议的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协议签订所在地法律法规。? 第七条?关于附件 本协议之附件一《签署协议所需提供的资料》、附件二《运输凭证管理及使用》、附件三《货物交接》、附件四《安全条款》、附件五《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条 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的范围和内容,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实施的民事行为,由代理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为了被代理人的权益而实施的行为,事后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视为在代理权限内。 第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或者其它违法行为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被代理人的实际损失。 第五条 被代理人按照_________(双方约定的条件),在_________期限内,支付代理费_________元。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被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70506 【实施日期】19970506 【文号】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 【名称】关于印发《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通知 【题注】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根据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特殊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二)登记后发现有属于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十、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章名】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农业银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农业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要求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订舱出运货物的运费结算问题,按照付款签放提单办法的规定和甲方要求,并经征得_________银行同意,决定采用同城托收方式办理外汇运费结算。故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运费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均在_________银行或其所属支行开立外币帐户或人民币帐户。 第二条 甲方同意_________银行凭乙方提供的已盖章的外汇委托银行收款(专用)凭证的运费帐单主动借记甲方帐户,同时贷记乙方帐户。 第三条 甲方如发现乙方托收有误,可据证向乙方申请退还所误收的运费,乙方必须在七天内办理退款手续。 第四条 甲方如因资金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接受本协议,并立即实行付款签放提单的办法,直至终止接受订舱托运业务。 第五条 为保证货代单证安全到达托运人手中,防止遗失,甲方需有专门印鉴用于领取场站收据提单等重要文件。该印鉴在乙方存档备查,甲方在相关帐单上盖此印鉴后领取文件。 第六条 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协议生效日起,原甲、乙双方签署的外汇运费结算协议即自行终止。 第七条 陈述和保证 7.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7.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履行,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但无论如何,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双方发生额的_________%; (2)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运费托收结算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协议附件 11.1 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11.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委托销售合同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销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销下列商品: 商品: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单位:________________ 代销数量:________________ 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每件重量: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 现货: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上列代销价格按以下办法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商品包装应按运输部门规定办理,否则运输途中损失由甲方负责。如因不符运输要求,乙方代为改装及加固,其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交货地点:凭乙方发货通知单,由甲方代办托运直拨至购货单位。 五、代销商品发货数量必须根据乙方通知。 六、手续费收取与结算按下列办法:按销货款总额____%收取手续费;待乙方收到货款后,即给甲方结算并扣回代垫费用。 七、甲方代销商品应与样品相符,保质保量,代销数量、规格、价格,有效期内如有变更,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通知到达前,已由乙方签出的合同,应照旧履行。如因质量或供应脱节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包括手续费),均由甲方负责。 八、附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自签订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现有_________企业报来_________新(扩)建项目,总投资_________元。其中:财政拨款_________元,企业自筹_________元。申请专项贷款_________元。 根据《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和专业银行业务范围,现提出协议:该项贷款委托你行承办,共同履行《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管好用好该项贷款,收回贷款本息,为开发本地区经济资源,改变贫困面貌,作出积极贡献。 委托行(公章):_________ 受托行(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第十条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判定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述行为是否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比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题注】1998年12月3日 【章名】全文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二条改为“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计划书委托撰写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 签订方式: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委托合作协议: 第一条 委托标的: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撰写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拟上项目)的商业计划书。该商业计划书主要用作_________融资。 第二条 委托人需提供或明确如下具体资料或事项: 1.项目承担单位概况,拥有哪些特定资源,如政府关系、市场渠道、特定客户等; 2.项目承担单位资产负债情况、前三年经营业绩; 3.项目承担单位现有主要产品的经营情况; 4.项目承担单位在拟上项目上有何独特资源,项目本身专利等技术壁垒详细说明; 5.项目的工艺流程; 6.拟上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包括目标产量/价格/收入/成本(分类细化)/利润/投资概算等,估算10年,受托方会根据项目测算情况及行业调研事实调整相关数据; 7.拟上项目的行业市场分析; 8.拟上项目的各种政府批文及其它证明文件; 9.对该新项目拟采取哪种融资方式,若是股权融资,项目承担单位以什么入资,希望新的投资者投入什么,投入多少,可占多少股权; 10.资金使用计划; 11.公司管理团队介绍,主要管理人员简历(总经理,营销副总,总工等); 12.及时提供其它受托方认为非常重要的相关资料。委托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将以上资料提供齐全,并交给受托方。 第三条 本商业计划书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第一篇:项目背景; 第二篇:项目承担单位概述; 第三篇:项目产品及技术; 第四篇:行业及市场分析; 第五篇:产品竞争战略与营销计划; 第七篇:财务分析; 第八篇:融资及退出; 第九篇:风险分析; 第十篇:结论 第四条 委托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此期限自客户首付款进入受托方帐户之日起,到受托方将计划书初稿交给委托方之日起止。因委托方原因造成时间拖延,则交稿时间顺延。 第五条 关于投资商的提供: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可能对本项目有特别兴趣的_________家投资商情报资料,供项目方融资之用。在项目融资成功后,若融资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所提供投资商,则委托方应在融资资金到位之日起5日内向受托方支付_________元融资服务费,大写_________元。 第六条 费用支付方式: 本次商业计划书撰写服务费用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委托方应在双方签约后_________日内支付费用总额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在交付商业计划书(中文)初稿后_________日内支付费用总额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在交付商业计划书(中文)正稿后_________日内支付费用总额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受托方应在最后一笔费用支付完毕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书正本电子版交付委托方,同时将精选出的投资商情报资料发送给委托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若受托方收了费用后不履行撰写商业计划书的义务,则受托方应按已经支付金额双倍返还给委托方。若委托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则受托方可以拒绝继续服务,并有要求委托方偿付其余款项的权利,委托方还应按未履约金额的一倍支付罚金。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生效。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受托人(签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
被代理人:_________ 代表人与被代理人经过协商,达成委托代理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在下列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_________。(委托代理的权限和具体内容) 第二条 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的范围和内容,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实施的民事行为,由代理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事后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视为在代理权限内。 第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被代理人的实际损失。 第五条 被代理人按照_________(双方约定的条件),在_________期限内,支付代理费_________元。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被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许可人:_________(下称甲方) 被许可人: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经甲方和乙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许可乙方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的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商标。 2.乙方应付给甲方许可使用报酬_________元,支付办法为_________。 3.甲方可以/不得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内在_________地区使用或许可第三者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4.甲方保证_________。 5.乙方保证_________。 6.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副本送_________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_________厂(公司)注册的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商标(商标注册证的影印件/复印件附后),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许可_________厂(公司)使用。经双方协议,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请予备案。 许可使用的商标:_________(贴商标图样,并由注册人骑缝盖章) 许可使用的商品:_________ 许可使用期限:_________ 具体使用许可条件,见所附的许可合同副本。 许可人:____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签字) 被许可人:____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签字)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 方: │乙 方: │ ├─────────┼──────────┤ │ │ │ └─────────┴──────────┘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甲方应乙方要求摆放样机事宜,经双方同意后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下列图表中的显示器给乙方摆放样机。 ┌───┬───┬───┬───┬────┐ │型 号│数 量│单 价│金 额│系列号│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总 计│(大写) │ └────────────────────┘ 二、样机仅作展示用,乙方应将样机摆放在指定的销售地点,不得作其它用途。摆放地点:_________。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摆放情况予以关注,要求乙方保持样机的干净、整洁,摆放在较明显的展示位置,并且每天始终处于演示状态。如样机系乙方造成的物理性损坏,乙方应按当时的市场价变卖此样机,赔付甲方。违返本协议的甲方有权撤回样机。 四、乙方所摆放的样机须经甲方记号、标注,乙方不得随意将其另作它用(如作售后服务等),或变相卖买,一经发现,乙方将按签约时甲方的出库价与甲方清算(即:图表中的价格)。 五、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和销售情况撤、换样机,但甲方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并向乙方作出合理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