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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

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      定义及解释         1 定义   下列措辞和用语,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涵义:   (a)“项目”是指协议书附录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务”是指监理工程师根据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c)“工程”是相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d)“业主”是指本协议书所指的雇用监理工程师的一方以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e)“监理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受雇于业主去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监理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f)“一方”和“各方”是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g)“协议书”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及协议书附录、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   (g)“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i)“月”是指根据阳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j)“当地货币”(lc)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它的货币。   (k)“商定的补偿”是指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根据协议书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l)“适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国或地区发布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 解释   (a)本协议书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   (b)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3 服务范围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      4 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a)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b)附加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c)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据第28条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的服务。      5 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a)监理工程师在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b)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业主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工程师应:   (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如果被如此授权的话。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   (3)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如果被如此受权的话。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业主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监理工程师应尽可能快地通知业主)。      6 业主的财产   任何由业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监理工程师使用的物品都属于业主的财产,井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监理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业主的义务         7 资料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他能够获取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8 决定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9 协助   在项目所在国,业主应尽一切力量对监理工程师和他的职员以及他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提供服务所需要的畅通无阻的通道;   (c)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口、出口以及海关结关;   (d)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   (e)提供如下权力:允许监理工程师因服务目的和他的职员因个人使用将外币汇入;   允许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汇出;   (f)提供与其它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监理工程师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   1o 设备和设施   业主应为服务之目的,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11 业主的职员   在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后,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监理工程师挑选和提供职员。凡涉及到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12 其他人员的服务   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提供服务。监理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职员         13 职员的提供   由监理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的职员应接受体格检查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他们的资格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业主按照第11条提供的职员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均认为此类提供对于圆满地履行服务是必须时,监理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提供,以作为附加的服务。      14 代表   为了本协议书的管理,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或个人作为其代表。   如果业主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国内的业主代表建立联络关系。      15 职员的更换   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   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除非此类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并且   (b)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         责任和保险         16 双方之间的责任   16.1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如果确认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第5条第(a)段,则他应仅对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业主赔偿。   16.2 业主的责任   如果确认业主违反了他对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则业主应负责向监理工程师赔偿。   16.3 赔偿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   (a)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它;   (b)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于第18.1款规定的数额;   (c)如果认为任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17 责任的期限   除非协议书附录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工程师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8 赔偿的限额和保障   18.1 赔偿的限额   根据第16条有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根据第31条第(a)段规定的或本协议或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一切索赔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该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者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对方的各种费用。   18.2 保障   如果适用的法律允许,则业主应保障监理工程师免受一切索赔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提出的此类索赔:   (a)除非此类索赔被包括在根据第19条规定办理的保险中;   (b)此类索赔在第17条提及的责任期终止后提出。   18.3 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a)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   (b)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      19 对责任的保险与保障   业主可以书面要来监理工程师:   (a)对第16.1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   (b)在业主首次邀请监理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之上,对第16.1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追加保险额;   (c)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   (d)在业主第一次邀请监理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追加保险额;   (e)进行其它各项保险。   如果这样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业主可接受的条件下让承保人办理此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   此类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费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20 业主财产的保险   除非业主有另外的书面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a)根据第6条提供或支付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b)由于使用该财产而引起的责任。   此类保险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21 协议书生效   从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或当地主管部门批准之日,协议书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      22 开始和完成   在协议书附录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和完成,但根据协议书的延期例外。      23 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协议书进行更改。      24 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业主书面要求的话,则监理工程师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此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作为一项附加的服务。      25 延误   如果业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迟,以致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   (a)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业主;   (b)此增加部分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c)完成服务的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      26 情况的改变   如果出现按照本协议监理工程师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监理工程师不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即通知业主。   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此种情况不再持续。还应加上不超过42天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   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情况可能必须给予延长。      27 撤销、暂停或终止   27.1 业主的通知   (a)业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监理工程师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书,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b)如果业主认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他可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若业主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他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协议书,但该进一步的通知应在业主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   27.2 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在下述(a)、(b)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向业主发出通知至少14天后,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终止本协议书,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务。   (a)当在一支付单据应予支付的日期后28天,他仍未收到届时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那一部分款项时,或   (b)当根据第26条或第27.1款已暂停服务并且暂停期限已超过182天时。      28 额外的服务   当第26条所述情况发生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不是根据第27.1款第(b)段终止本协议书时,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监理工程师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   监理工程师有权得到为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的额外的时间和费用。      29 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本协议书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   支付      30 对监理工程师的支付   (a)业主应按协议书条件和附件c中规定的细则向监理工程师交付正常的服务报酬,   并且按照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者基于此费率和价格支付附加服务的报酬,只要此费率和价格适用,否则按照第23条商定的费率和价格支付。   (b)除非另有书面协定,业主就有关额外的服务向监理工程师交付:   (1)监理工程师的职员在履行服务当中所花费额外的用于附加的服务的时间的报酬;   (2)监理工程师所花费的一切其它额外开支的净费用。      31 支付的时间   (a)给监理工程师的到期款应迅速支付   (b)如果在协议书附录规定的时间内业主没有支付到期款项,则应按照协议书附录规定的利率支付商定的补偿,每月将该补偿加到过期未付的金额中,该补偿以过期未付金额的货币从发票注明的应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该商定的补偿不应影响第27.2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32 支付的货币   (a)适用于本协议书的货币为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货币。   当使用其它货币进行支付时,应按协议附录规定的汇率计算并支付来加扣除的净额。   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规定,业主应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将其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与履行服务有关的那部分当地货币或外币迅速汇往国外。   (b)如果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或履行服务期间,业主国内的情况与协议书中规定的情况可能相反时,如:   (1)阻止或延误监理工程师将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当地货币或外币汇往国外,或   (2)在业主所在国内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币,或   (3)当监理工程师因用当地货币开支而从国外向业主所在国汇入外币,以及随后将总额相同的当地货币再汇往国外时,对其征税或规定不同汇率,从而阻止监理工程师履行服务或导致他财务上的损失,此时若没有作出其它令监理工程师满意的财务上的安排,业主应保证此种情况为适用于第26条规定情况。      33 第三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收费   除在第39条、协议书附录或附件c中规定外   (a)在任何可能时,业主都应为监理工程师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项目所在国内的职员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为该国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项办理豁免,包括:   (1)他们的报酬;   (2)除食品和饮料外,他们进口的物品   (3)用于服务的进口的物品;   (4)文件。   (b)当业主未能成功地办理上述豁免时,他应偿付监理工程师合理支付的此类款项。   (c)当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于服务且上述物品不是业主的财产时,规定:   (a)没有业主的批准,不得将上述物品在项目所在国内卖掉;   (b)在没有向业主支付从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处可回收并收到的退款或退税时,不得出口上述物品。      34 有争议的发票   如果业主对监理工程师提交的发票中的任何项目或某项目的一部分提出异议,业主应立即发出通知说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误支付发票中的其它项目。第31条第(b)段应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工程师的一切有争议的金额。      35 独立的审计   监理工程师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最新记录。   除了协议书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业主在提前七天以上发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定一家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监理工程师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该审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于保存记录的办公室内进行。   一般规定      36 语言和法律   在协议书附录中规定了协议书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主导语言以及协议书所遵循的法律。      37 法规的变更   如果在订立本协议书之后,因履行服务所在的任何国家(协议书附录指明的监理工程师的业务总部所在地除外)的法规发生变动或增加而引起服务费或服务期限的改变,则应相应地调整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      38 转让和分包合同   (a)除支付款的转让外,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不得将本协议书涉及到的利益转让出去。   (b)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均不得将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转让出去。   (c)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39 税收   监理工程师及其有关职员应缴纳企业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它按工程所在国法规应缴交有关税收和国外应缴的所有税收。      40 版权   监理工程师对于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业主仅有权为工程师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在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此类文件时不需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许可。      41 利益的冲突   除非业主另外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及其职员不应有也不应接受协议书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监理工程师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书中规定的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河活动。      42 通知   本协议书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的、并从在协议书附录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或通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      43 出版   除非在协议书附录中另有规定,监理工程师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三年内出版有关材料的,则须得到业主的批准。   争端的解决      44 对损失或损害的索赔   根据第17条的规定,因违反或终止协议书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索赔,应在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第45条的规定,提交仲裁。      45 仲裁   由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或者违约、终止协议书或使之无效,均应根据协议书附录所订的、在协议书生效期限生效的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双方同意镇守裁决的结果,并放弃他们的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只要此种弃权实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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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 ??? 定义及解释   1.定义   下列措辞和用语,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涵义:   (a)“项目”是指协议书附录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务”是指监理工程师根据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c)“工程”是相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d)“业主”是指本协议书所指的雇用监理工程师的一方以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e)“监理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受雇于业主去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监理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f)“一方”和“各方”是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g)“协议书”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及协议书附录、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   (g)“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i)“月”是指根据阳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j)“当地货币”(LC)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它的货币。   (k)“商定的补偿”是指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根据协议书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l)“适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国或地区发布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解释   (a)本协议书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   (b)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3.服务范围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a)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b)附加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c)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据第28条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的服务。   5.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a)监理工程师在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b)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业主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工程师应:   (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如果被如此授权的话。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   (3)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如果被如此受权的话。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业主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监理工程师应尽可能快地通知业主)。   6.业主的财产   任何由业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监理工程师使用的物品都属于业主的财产,井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监理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业主的义务   7.资料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他能够获取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8.决定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9.协助   在项目所在国,业主应尽一切力量对监理工程师和他的职员以及他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提供服务所需要的畅通无阻的通道;   (c)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口、出口以及海关结关;   (d)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   (e)提供如下权力:允许监理工程师因服务目的和他的职员因个人使用将外币汇入;   允许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汇出;   (f)提供与其它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监理工程师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   1O.设备和设施   业主应为服务之目的,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11.业主的职员   在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后,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监理工程师挑选和提供职员。凡涉及到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员的服务   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提供服务。监理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职员   13.职员的提供   由监理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的职员应接受体格检查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他们的资格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业主按照第11条提供的职员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均认为此类提供对于圆满地履行服务是必须时,监理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提供,以作为附加的服务。   14.代表   为了本协议书的管理,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或个人作为其代表。   如果业主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国内的业主代表建立联络关系。   15.职员的更换   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   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除非此类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并且   (b)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   责任和保险   16.双方之间的责任   16.1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如果确认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第5条第(a)段,则他应仅对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业主赔偿。   16.2 业主的责任   如果确认业主违反了他对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则业主应负责向监理工程师赔偿。   16.3 赔偿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   (a)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它;   (b)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于第18.1款规定的数额;   (c)如果认为任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17.责任的期限   除非协议书附录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工程师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8.赔偿的限额和保障   18.1 赔偿的限额   根据第16条有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根据第31条第(a)段规定的或本协议或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一切索赔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该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者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对方的各种费用。   18.2 保障   如果适用的法律允许,则业主应保障监理工程师免受一切索赔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提出的此类索赔:   (a)除非此类索赔被包括在根据第19条规定办理的保险中;   (b)此类索赔在第17条提及的责任期终止后提出。   18.3 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a)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   (b)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   19.对责任的保险与保障   业主可以书面要来监理工程师:   (a)对第16.1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   (b)在业主首次邀请监理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之上,对第16.1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追加保险额;   (c)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   (d)在业主第一次邀请监理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追加保险额;   (e)进行其它各项保险。   如果这样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业主可接受的条件下让承保人办理此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   此类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费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20.业主财产的保险   除非业主有另外的书面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a)根据第6条提供或支付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b)由于使用该财产而引起的责任。   此类保险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21.协议书生效   从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或当地主管部门批准之日,协议书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   22.开始和完成   在协议书附录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和完成,但根据协议书的延期例外。   23.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协议书进行更改。   24.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业主书面要求的话,则监理工程师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此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作为一项附加的服务。   25.延误   如果业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迟,以致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   (a)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业主;   (b)此增加部分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c)完成服务的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   26.情况的改变   如果出现按照本协议监理工程师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监理工程师不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即通知业主。   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此种情况不再持续。还应加上不超过42天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   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情况可能必须给予延长。   27.撤销、暂停或终止   27.1 业主的通知   (a)业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监理工程师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书,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b)如果业主认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他可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若业主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他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协议书,但该进一步的通知应在业主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   27.2 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在下述(a)、(b)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向业主发出通知至少14天后,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终止本协议书,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务。   (a)当在一支付单据应予支付的日期后28天,他仍未收到届时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那一部分款项时,或   (b)当根据第26条或第27.1款已暂停服务并且暂停期限已超过182天时。   28.额外的服务   当第26条所述情况发生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不是根据第27.1款第(b)段终止本协议书时,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监理工程师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   监理工程师有权得到为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的额外的时间和费用。   29.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本协议书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   支付   30.对监理工程师的支付   (a)业主应按协议书条件和附件C中规定的细则向监理工程师交付正常的服务报酬,   并且按照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者基于此费率和价格支付附加服务的报酬,只要此费率和价格适用,否则按照第23条商定的费率和价格支付。   (b)除非另有书面协定,业主就有关额外的服务向监理工程师交付:   (1)监理工程师的职员在履行服务当中所花费额外的用于附加的服务的时间的报酬;   (2)监理工程师所花费的一切其它额外开支的净费用。   31.支付的时间   (a)给监理工程师的到期款应迅速支付   (b)如果在协议书附录规定的时间内业主没有支付到期款项,则应按照协议书附录规定的利率支付商定的补偿,每月将该补偿加到过期未付的金额中,该补偿以过期未付金额的货币从发票注明的应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该商定的补偿不应影响第27.2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32.支付的货币   (a)适用于本协议书的货币为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货币。   当使用其它货币进行支付时,应按协议附录规定的汇率计算并支付来加扣除的净额。   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规定,业主应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将其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与履行服务有关的那部分当地货币或外币迅速汇往国外。   (b)如果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或履行服务期间,业主国内的情况与协议书中规定的情况可能相反时,如:   (1)阻止或延误监理工程师将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当地货币或外币汇往国外,或   (2)在业主所在国内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币,或   (3)当监理工程师因用当地货币开支而从国外向业主所在国汇入外币,以及随后将总额相同的当地货币再汇往国外时,对其征税或规定不同汇率,从而阻止监理工程师履行服务或导致他财务上的损失,此时若没有作出其它令监理工程师满意的财务上的安排,业主应保证此种情况为适用于第26条规定情况。   33.第三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收费   除在第39条、协议书附录或附件C中规定外   (a)在任何可能时,业主都应为监理工程师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项目所在国内的职员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为该国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项办理豁免,包括:   (1)他们的报酬;   (2)除食品和饮料外,他们进口的物品   (3)用于服务的进口的物品;   (4)文件。   (b)当业主未能成功地办理上述豁免时,他应偿付监理工程师合理支付的此类款项。   (c)当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于服务且上述物品不是业主的财产时,规定:   (a)没有业主的批准,不得将上述物品在项目所在国内卖掉;   (b)在没有向业主支付从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处可回收并收到的退款或退税时,不得出口上述物品。   34.有争议的发票   如果业主对监理工程师提交的发票中的任何项目或某项目的一部分提出异议,业主应立即发出通知说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误支付发票中的其它项目。第31条第(b)段应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工程师的一切有争议的金额。   35.独立的审计   监理工程师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最新记录。   除了协议书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业主在提前七天以上发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定一家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监理工程师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该审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于保存记录的办公室内进行。   一般规定   36.语言和法律   在协议书附录中规定了协议书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主导语言以及协议书所遵循的法律。   37.法规的变更   如果在订立本协议书之后,因履行服务所在的任何国家(协议书附录指明的监理工程师的业务总部所在地除外)的法规发生变动或增加而引起服务费或服务期限的改变,则应相应地调整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   38.转让和分包合同   (a)除支付款的转让外,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不得将本协议书涉及到的利益转让出去。   (b)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均不得将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转让出去。   (c)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39.税收   监理工程师及其有关职员应缴纳企业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它按工程所在国法规应缴交有关税收和国外应缴的所有税收。   40.版权   监理工程师对于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业主仅有权为工程师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在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此类文件时不需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许可。   41.利益的冲突   除非业主另外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及其职员不应有也不应接受协议书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监理工程师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书中规定的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河活动。   42.通知   本协议书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的、并从在协议书附录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或通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   43.出版   除非在协议书附录中另有规定,监理工程师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三年内出版有关材料的,则须得到业主的批准。   争端的解决   44.对损失或损害的索赔   根据第17条的规定,因违反或终止协议书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索赔,应在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第45条的规定,提交仲裁。   45.仲裁   由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或者违约、终止协议书或使之无效,均应根据协议书附录所订的、在协议书生效期限生效的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双方同意镇守裁决的结果,并放弃他们的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只要此种弃权实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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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格式 本协议书于__年__月__日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为另一方签订。 鉴于业主欲请监理工程师履行某些服务,即___________并已接受监理工程师为履行该类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 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服务协议书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 即: (a)中标函; (b)协议书附录; (c)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 (d)附件,即: 附件A——理服务范围 附件B——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服务 附件C——报酬和支付__________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支付,监理工程师在此同意业主的要求,遵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服务。 4、业主在此同意按本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工程师支付根据协议书规定应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谨于前文所书明之??? 年??? 月??? 日,由立约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签署本协议书。 特此证明。 由____在场的情况下???????????? 由____在场的情况下 业主的合法代表签名:???????? 监理工程师的合法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联系人: ? ? ? ? ? ? ? ? ? ? ? ? ? ?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协议书附录 条款内容: 1、定义 项目名称是________________ 责任期限 ________________计算起自 ________________ 赔偿的限额________________ 服务开始 ________________ 完成 ________________ 2、支付的时间 当地货币 ____ 天 外币____天 3、对过期应付款项 商定的补偿每天______% 4、协议书规定的货币支付的货币 协议书中货币的汇率_______ 5、协议书的语言 主导语言:汉语/英语 协议书遵循的法律(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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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__年__月__日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为另一方签订。     鉴于业主欲请监理工程师履行某些服务,即___________并已接受监理工程师为履行该类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     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1 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服务协议书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义相同。      2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 即:   (a)中标函;   (b)协议书附录;   (c)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   (d)附件,即:   附件a--理服务范围   附件b--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服务   附件c--报酬和支付__________      3 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支付,监理工程师在此同意业主的要求,遵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服务。      4 业主在此同意按本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工程师支付根据协议书规定应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谨于前文所书明之年月日,由立约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签署本协议书。   特此证明。     由____在场的情况下     由____在场的情况下   业主的合法代表签名:      监理工程师的合法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协议书附录      条款内容         条款号   定义           1   项目名称是        1(a)  ________________   责任期限         17    ________________   计算起自              ________________   赔偿的限额        18.1   ________________   服务开始         22    ________________   完成                ________________   支付的时间        31(b)   当地货币              __42__ 天   外币                __56__ 天   对过期应付款项   商定的补偿             每天______%   协议书规定的货币     32    支付的货币   协议书中货币的汇率         _______   协议书的语言       36   主导语言              汉语/英语   协议书遵循的法律          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   业务总部所在地      37     ________________     通知   业主的地址             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____   传真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____   监理工程师的地址          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   电传号码              ________________   传真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____   仲裁规则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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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工程施工监理协议   本协议书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_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为另一方签订。   鉴于业主欲请监理工程师履行某些服务,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已接受监理工程师为履行该类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   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服务协议书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 即:   (a)中标函;   (b)协议书附录;   (c)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   (d)附件,即:   附件A--理服务范围   附件B--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服务   附件C--报酬和支付__________________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支付,监理工程师在此同意业主的要求,遵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服务。   4.业主在此同意按本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工程师支付根据协议书规定应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谨于前文所书明之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立约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签署本协议书。   特此证明。 由_________在场的情况下     由______________在场的情况下 业主的合法代表签名:___     监理工程师的合法代表签名: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协议书附录   条款内容         条款号   定义           1   项目名称是        1(a)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责任期限         1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算起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赔偿的限额        18.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开始         2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完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的时间        31(b)   当地货币              _______42_______天   外币                _______56_______天   对过期应付款项   商定的补偿             每天______________%   协议书规定的货币     32    支付的货币   协议书中货币的汇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书的语言       36   主导语言              汉语/英语   协议书遵循的法律          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   业务总部所在地      3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知   业主的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工程师的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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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条文说明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   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第1条“定义与解释”,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全部文件,即: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附件B、附件C以及其它补充文件或附件。   二、协议书由系列文件组成,其中的其它文件和其它附件是指签约双方一致同意增加列入监理合同的文件或附件,签约时必须在协议书中具体写明。协议书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如果出现矛盾,按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第1.2.3条的规定,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而与该文件在协议书中的排列顺序无关。   三、签约双方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6.2.1条和监理合同附件C中,约定业主问监理单位支付监理服务费用的期限和方式;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约定业主向监理单位提供工作条件的期限和种类。   四、签约双方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约定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在监理会同专用条件第5.2条中,约定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有关期限。   五、双方签约时确定的协议书终止日期,如果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变化,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此日期进行调整。   六、签约双方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协议书副本份数,也可约定协议书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两者出现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1.1.6 “第三方”应主要理解为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实体或个人,即“承包人”。   1.1.7如果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了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时的职责和权力,此时监理合同应包括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的全部文件。   2.2.1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履行的正常的监理服务必须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明确规定其监理服务形式、范围与内容。   2.2.2改变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监理服务形式,或超出其范围,或增加其内容,双方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监理单位履行或提供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的附加的监理服务,是监理单位的义务,监理单位不得因其属于附加而加以拒绝。   2.3.1 “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是我国公路行业推行监理制度以来总结的监理工作原则;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提供监理服务,体现了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服务属于技术服务的范畴,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各类适合的或监理合同中指定使用的专业技术规定;鉴于国内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监理行业工作准则,因此提出“按照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履行监理服务,并在监理合同附件A第五条中将国家、交通部、项目所在省(市)颁布的监理法规列为监理服务的依据;国内各地或不同项目对监理单位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差异较大,在监理合同附件A第四条中应对此详细规定并加以适当说明。   2.3.2 “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是指: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文件,以及针对孩合同文件与监理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而编制的补充文件,必须列入监理合同协议书中的第二条并同时列入监理合同附件A中的第五条。   2.4.1主要监理人员一般是指专业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其资质材料应包括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简历以及一般情况并附上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工作培训证书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的影印件。   2.4.2监理单位指定的授权代表一般应是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负责人。   2.5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一般是由业主提供且产权归业主;但也有由承包人提供或要求监理单位自备的情况,此时必须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写明修正条文。   3.2业主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的与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其内容与数量,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监理合同附件B第一条中约定。   3.4业主指定的授权代表,一般应是在项目所在地负责监理工作的人员。   3.5习惯做法是通过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向第三方明确监理单位的职责范围和权力;特别要注意的是,关于监理单位职权的补充和修正文件也必须列入工程承包合同。   3.7如果业主已在监理合同中,要求监理单位将监理服务所需的辅助工作人员的费用列入监理费用报价中,则此项监理服务应作为监理单位正常的服务。   4.1 4.2 4.3 4.4以上各条款均属于签订经济合同要素之一的罚则。鉴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情况比较复杂,签约双方必须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中,约定具体的赔偿办法和有关事宜。   4.5合同的任何一方原本必须向另一方就履行监理合同提供一定的保障条件,但考虑到目前国内社会主义币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和外界干扰因素较多这一具体情况,本条使用的限制程度用词为‘应’和‘可’。   46台同双方均应在自愿的基础上,办理各类保检事宜,以降低履行监理合同时用能发生的风险否则后果自负。   5本条目规定了监理合同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中止、转让和分包的条件,其中重点是变更、暂停与中止监理合同的条款。   变更监理合同具有一个前提并分为两类。第5.4.1条规定:必须在签约双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变更监理合同;第5.4.2条规定:业主要求改变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形式、范围与内容时,此类变更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的附加服务;   第5.4.3条规定:非监理单位原因致使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时,此类变更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的附加服务。   暂停监理合同分为两种类型。第5.5.1条规定:非监理单位原因导致监理单位不得不暂停监理服务时,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的附加服务;第5.5.2条规定:业主要求监理单位暂停监理服务时,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构监理单位的附加服务。暂停监理服务很有可能导致中止监理合同,第5.5.4条规定:上述暂停监理服务如已超过6个月时,监理单位有权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相应程序,单方面中止监理合同。   中止监理合同可分为三种类型。第5.5.1.2条规定:非监理单位原因导致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监理单位有权单方面中止监理合同;第5.5.3条规定:当监理单位严重违约(例如监理合同协议书第四条)时,业主有权单方面中止监理合同;第5.5.4条规定:   当业主严重违约(例如监理合同协议书第三条)时,监理单垃有权单方面中止监理合同。   第5.3.5条规定:监理合同的中止不等同于合同失效,不得损害签约双方根据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5.6正常情况下,监理合同不得转让,原则上也不允许分包。   6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费用,基本上可划分为二类,其一是根据‘监理合同附件A确定的正常服务费用;其二是根据’补充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费用。业主计算监理服务费用的方法和范围,向监理单位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均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明确规定。   7.1虽然业主与监理单位分别是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并且在履行监理服务期间有可能出现上下级关系,但究其根本而言,双方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双方都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开展工作,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享有特权而歧视另一方。   7.2考虑<公极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对中外合资或外方贷款项目的适用性,因此要求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指明,监理会同使用的语言或主导语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   在通用条件第6.3条中,要求在专用条件中规定,业主支付监理费用的货币种类和比例。   7.4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必须始终做到公正与廉洁,并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自觉地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A本条目下各条款中所列举的例子,仅供参考。签约双方应根据项目和工程的实际情况,参阅监理合同通用条件中的相应条款,从真编写监理合同专用条件A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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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 本协议书由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其它附件 ?三、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___年___月__日生效,至___年___月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书副本___份。双方各执___份。? 业主:_____(盖章)?????????? 监理单位: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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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样本 本协议书由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其它附件 三、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___年___月__日生效,至___年___月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___份。双方各执___份。 业主:_____(盖章)? 监理单位: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单位地址:______? ? 单位地址:______ 邮编:______????? ? 邮编:______ 电话:______????? ? 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 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 ? 帐号: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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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   a.参阅通用条件   1.l.l项目   例:项目名称、立项证明、项目情况   1.1.1工程   例:工程地点、工程造价、工程概况。   2.5业主财产   例: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尚未使用的物品的交接办法。由监理单位负责上述移交工作时,相应费用的计算方法。   2.6保密   例: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关于本项目或本工程予以保密的资料内容和保密期限。   4.1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例: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其所承担责任的比例向业主赔偿。   赔偿金=受损工程的相应监理费x监理单位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4.2业主的赔偿责任   例: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监理单位的经济损失,应据实向监理单位赔偿。   赔偿金=监理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   4.4赔偿的限额   例: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   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合同金额的____%(建议比例5%~io%),当达到此限额时,业主有权单方面中止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单位的履约担保全。   业主的累计赔偿限额:   业主据实赔偿监理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   4.5.2履约担保   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多种监理单位的履约担保方式。   例:担保书格式或保证金形式、担保时间、担保金额(占监理合同金额的比例,建议比例5%~10%)   4.6.2业主要求的保险   例: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期限、业主的条件。   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例;进场期限、完成监理服务时间、缺陷责任期、退场期限等。   5.4.4物价变动的补偿办法   例;业主对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因物价变动而导致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减,予以或不予弥补(扣除)及其计算方法。   6.2.1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   例:自监理合同附件c中二、4规定的业主支付日起算;   当地资币_____日   外币______   对过期应付款项的补偿利率:   每日_____‰   6.3货币   例:业主支付监理服务费用的货币种类、比例、汇率等。   7.2语言和法律   例:监理合同的主导语言。   监理合同所遵循的法律。   7.3奖励   例:业主在提前工期、优质工程、节约投资和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对监理单位的奖励办法:   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提前工期奖励办法   优质工程奖励办法   节约投资奖励办法   7.5.2版权   例:未经业主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出版的资料内容。   8争端的解决   最终解决争端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问法院起诉。   例:双方在此一致同意遵守本仲裁规则,并放弃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力。   仲裁规则   b.修正、补充或删除通用条件的条款   双方可根据各自不同的项目特点和环境,针对通用条件中不适用的条款,在此对其予以修正、补充或删除,并在执行过程中以专用条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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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设计咨询)合同    第一部分 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监理人_______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实施地点:   工程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准条件;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项目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有关成员。   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集成商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条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第四条 监理人的权利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信息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使用功能等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审批工程实施的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集成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事先向委托人报告,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设备和工程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返工。集成商得到监理项目组或委托人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工程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完成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实施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的签认权。      第五条 监理人的义务   1、保证自签订本合同时起至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止,始终、不间断的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执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资质。   2、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3、接受委托人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理质量,按照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监理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5、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项目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项目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6、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7、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和设计人、集成商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实施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七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对集成商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委托人或监理人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提出赔偿的一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对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经双方协商,适当延长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支付监理人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十一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经双方协商后应适当增加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也应予以延长,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十二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集成商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事先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否则委托人有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权利,并且由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其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八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项目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集成商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第二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三条 委托人应在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项目组提供如下设施: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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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监理合同文本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与监理方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监理方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 信息系统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信息系统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信息系统工程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本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二部分); 2. 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三部分); 3. 本合同附加合同条款(第四部分); 4. 实施监理方案和内容(第五部分); 5.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方向委托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的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方向监理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方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______份,监理方_____份。 委托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所(通信地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监理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所(通信地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付款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所(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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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监理合同 (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方义务 第四条监理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监理方应在所监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采取傍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形式,并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方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方使用委托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方。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八条?工程最终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与监理有关的资料并移交委托方。 委托方义务 第九条?委托方在与监理方签定本合同后,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方免费提供工程相关 资料.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规定的工作环境 和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方承担,则应在专用条 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一条?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免费向监理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二条?委托方应当在专有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委托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项目联络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项目联络人,要提前三日通知监理方。本工程的项目联络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委托方应当将授予监理方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方主要成员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己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并在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委托方应在不影响监理方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在本项工程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如通讯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协助安排监理服务机构在监理服务过程中所需的自备的设备、物品的进场时间。 第十六条?委托方应免费向监理方提供临时办公用房、通讯设施。 第十七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方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必要的配合人员,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方权利 第十八条?监理方在委托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程实施方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方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集成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服务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才成为有效的工程建设依据;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方应当书面报告委托方并要求设计方更正。 (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方提出建议,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方发出书面通知,协调结果向委托方提交《书面报告》。 (5)????征得委托方同意,监理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方进行书面通知。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通知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方作出《书面报告》。 (6)????工作中使用的硬件、软件及系统集成、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向承包方获取上述相关内容的质量证明文件的权利。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方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方停工整改、返工。承包方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主持工程验收及出具验收报告的监理证明文件的权力。 (8)????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委托方不得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监理方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行使工程变更审核权,确认其必要性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方能生效予以实施。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方批准时,监理方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方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方调换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在所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方或承包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方和承包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方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包方、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委托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三条?当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方同意。 第二十四条?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当委托方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委托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方责任 第二十六条?监理方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商议并签署一份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工程超期部分附加工作的监理附加费。 第二十七条?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了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赔偿,按第三部分第六条计算,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款的50%。 第二十八条?监理方有责任对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施工质量及施工时限向委托方提交证明报告,但不因承包方的违规操作而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但有责任维护委托方的权益,保证工程按质按量完成。 第二十九条?监理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方责任 第三十条?委托方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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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监理合同 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累计赔偿额不应超过监理费总额。监理方处理委托业 务时,因非监理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方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委托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由于委托方或承包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具体内容双方再行商议并签署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委托方。双方确认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终止条件:1、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实施工作和监理工作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经监理方与委托方、承包方协商后,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双方签署终止合同文件,本合同即终止。2、按本合同规定项目正常完成,承包方与委托方完成最终验收和工程移交手续后,监理方按本合同规定移交完所有监理文件,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7天内仍未收到支付票据,委托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一个月的,监理方可向委托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7日内仍未得到委托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得到委托方答复,可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可参考三十二条)。 第三十八条?当委托方认为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若委托方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由监理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监理方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赔偿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款的50%;由委托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由委托方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三十条)。 监理报酬 第四十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八条 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向监理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如下方式计算: ????????滞纳金=拖欠金额×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货款利率×拖欠时间累计 ??????????(滞纳金按每天千分之5收取) 第四十二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三条?如果委托方对监理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书面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它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方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方承担,由委托方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方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方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方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方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方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方申明的秘密,监理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方、承包方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和复制此类文件,不得将此类文件外传至与本工程无关的机构或个人,否则监理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的规定而引起责任纠纷和损害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权力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信息产业部、建设部的有关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3)????本合同生效后若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本合同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整。 第二条?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委托方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设计文档、招标文件、施工方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现场资料(包括原始资料)等; (2)????委托方提供文件目录,文件号,文件正本,保密资料注明密级;监理方代表签收文件,确认签收日期;工程完工后监理方交还以上资料,委托方代表签收并确认交还日期。 第四条委托方应在回复期限内对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答复并即补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在送达监理方时生效,收受方应用书面回执确认。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单位服务方未收到委托方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委托方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委托方的决定。委托方对监理方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 (1)????一般文件5个工作日; (2)????紧急事项报告文件2个工作日。 第五条?委托方的项目联络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 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款的50%。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额 ????直接经济的损失额须经双方核实确认。 第七条?委托方如有违约,则应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方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方要求补偿损失。 ????违约赔偿金?=?因委托方违约而造成监理服务机构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款。 第九条?工作地点在项目所在地,需要在项目所在地以外完成的监理工作,经委托方同意增加出差费用,可以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 第十条?费用支付方式: (1)????预付款:预付款占总费的30%,该款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 ????????????进度款:进度款占总费的60%,按工期平均分摊到每_____,每_____底 支付一次,直到进度款支付完毕。 ???????????余?款:余款占总费的10%,在项目验收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 (2)????因监理服务内容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变动,此变动增加的服务费用应在服务完成后一周内支付给监理方。?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 友好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在本合同争议的 协商、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四部分?附加合同条款 1.????一般情况下,监理服务机构是代表委托方的现场建设管理者,委托方对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决策,通过监理服务机构下达实施。 2.????在监理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方应保障监理方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3.????监理方承诺依据监理单位服务规范,保证监理单位服务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监理方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方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5.????委托方可规定,要求监理方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委托方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方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委托方为监理单位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上的建议和配合。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方附加的服务。 6.????承包方违约时,代表委托方向承包方追讨责任和赔偿。 ??????? 第五部分?实施监理的方案和监理内容 (详见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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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监理合同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与监理方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监理方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信息系统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信息系统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信息系统工程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二部分); 2.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三部分); 3.本合同附加合同条款(第四部分); 4.实施监理方案和内容(第五部分); 5.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方向委托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的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方向监理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方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______份,监理方_____份。 委托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公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联系人(签章):____________ 住所(通信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监理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公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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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监理合同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与监理方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监理方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信息系统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信息系统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信息系统工程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二部分); 2.????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三部分); 3.????本合同附加合同条款(第四部分); 4.????实施监理方案和内容(第五部分); 5.????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方向委托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的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方向监理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方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______份,监理方_____份。 委托方????单位名称????????????????????????????????????????????????????(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人????(签章) ???住所(通信地址)????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邮政编码???? 监理方????单位名称????????????????????????????????????????????????????(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人????(签章) ???住所(通信地址)????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邮政编码???? 付款方????单位名称???????????????????????????????????????????????????????(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人????(签章) ???住所(通信地址)???? ???电???话????????电???挂???? ???开户银行???? ???帐???号????????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信息系统工程标准条件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监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方”是指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项目委托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在本顶目中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方为本工程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其他人员组成。 (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方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范围和内容;②由于委托方、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方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9)????“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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