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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年 月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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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2) 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2.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及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3.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邮子邮件等。   4.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5.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 各执___份。   业主:(签章)________      监理单位:(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签于___ ____年__月__日签于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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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1)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 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8)“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各执  份。 业主:(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和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 第三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工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业务:   第八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条 业主应在   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五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___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条 双方同意用____支付酬金,按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三条 奖励办法: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使用说明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为《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委托,各个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别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现对《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如下: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利进行填写。例如:   “第2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地方法规、规章。   “第4条”,在协商和写明其“监理工程范围”时,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在写明“监理业务”时,首先要写明是承担哪个阶段的监理业务,或设计阶段的监理业务,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或全过程的监理业务;其次要详细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应当避免遗漏。其办法可按照《建设监理规定》中所列的监理内容和《监理大纲》所列的监理内容进一步细化。   如果业主还要求监理单位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和事务性工作,也应当在本条款中详细列出。例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概预算、编制标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电设施的技术方案等。又例如,办理购地拆迁,提供临时设施的设计和监督其施工等。   “第14条”,在填写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时,一般是指下列设施与设备:(1)检测试验设备;(2)测量设备;(3)通信设备;(4)交通设备;(5)气象设备;(6)照相录象设备;(7)电算设备;(8)打字复印设备;(9)办公用房;(10)生活用房。   在写明业主给予监理单位自备设备经济补偿时,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其计算方法为: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上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率×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15条”,如果双方同意,可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在填写此条款时应写明提供的人数和时间。   “第26条”,在写明“赔偿额”时,应写明其计算方法。   “第37条”,在写明“监理任务酬金”时,按照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92)价费字479号文《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计收,其支付时间应当写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数额。   在写明“附加工作酬金”时,应当写明如果业主未按原约定提供职员或服务员,或设施,业主应当按照监理实际用于这方面的费用给以完全补偿。还应写明,如果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阻碍或延误而使监理单位发生附加工作,也应当支付酬金。计算方法为:酬金=附加工作日数×监理任务日平均酬金额。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当写明在其发生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在写明“额外工作酬金”时,应当写明如果由于非监理单位的原因所发生的监理业务暂停,其暂停时间和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时间为额外工作时间。如果中途中止委托合同而必须进行的善后工作时间也属于额外工作时间。额外工作时间均应收取酬金。其计算方法为:酬金=额外工作日数×监理业务日平均酬金额。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第43条”,如果双方同意,可以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在填写此条款时应当写明在什么情况下业主给予奖励以及奖励办法。例如,由于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而使业主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其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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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由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商,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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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由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商,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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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2) 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2.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及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3.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邮子邮件等。   4.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5.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 各执___份。   业主:(签章)________      监理单位:(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签于___ ____年__月__日签于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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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1)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 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8)“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各执  份。 业主:(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和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 第三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工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业务:   第八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条 业主应在   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五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___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条 双方同意用____支付酬金,按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三条 奖励办法: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使用说明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为《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委托,各个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别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现对《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如下: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利进行填写。例如:   “第2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地方法规、规章。   “第4条”,在协商和写明其“监理工程范围”时,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在写明“监理业务”时,首先要写明是承担哪个阶段的监理业务,或设计阶段的监理业务,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或全过程的监理业务;其次要详细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应当避免遗漏。其办法可按照《建设监理规定》中所列的监理内容和《监理大纲》所列的监理内容进一步细化。   如果业主还要求监理单位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和事务性工作,也应当在本条款中详细列出。例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概预算、编制标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电设施的技术方案等。又例如,办理购地拆迁,提供临时设施的设计和监督其施工等。   “第14条”,在填写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时,一般是指下列设施与设备:(1)检测试验设备;(2)测量设备;(3)通信设备;(4)交通设备;(5)气象设备;(6)照相录象设备;(7)电算设备;(8)打字复印设备;(9)办公用房;(10)生活用房。   在写明业主给予监理单位自备设备经济补偿时,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其计算方法为: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上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率×设施原值+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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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目录   说明   建设监理合同书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附件A:监理工程项目简述   附件B: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   附件C:提供设备与设施   附件D:监理费用与支付   附件E:监理机构及人员计划   附件F:监理规划   说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书,第二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三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四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合同双方应按示范文本统一格式编制建设监理合同文件。第一部分由项目法人(业主)与监理方协商一致后签署。第二部分合同标准条件是按照《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保证合同双方合法权益、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编制。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件是针对每个工程特定的条件要求和实施的环境,由合同双方为补充和具体说明标准条件协商一致后填写。第四部分合同附件由六个附件组成,以进一步具体明确服务范围与内容、工作浓度、提供人员设备设施、监理费用与支付等监理的主要问题。   专用条件及附件应详明、具体、便于实施,其广度和深度由立约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中明确。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国内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监理。   建设监理合同书 (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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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由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商,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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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2) 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2.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及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3.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邮子邮件等。   4.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5.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 各执___份。   业主:(签章)________      监理单位:(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签于___ ____年__月__日签于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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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1)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   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 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8)“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各执  份。 业主:(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和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 第三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工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业务:   第八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条 业主应在   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五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___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条 双方同意用____支付酬金,按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三条 奖励办法: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使用说明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为《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委托,各个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别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现对《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如下: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利进行填写。例如:   “第2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地方法规、规章。   “第4条”,在协商和写明其“监理工程范围”时,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在写明“监理业务”时,首先要写明是承担哪个阶段的监理业务,或设计阶段的监理业务,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或全过程的监理业务;其次要详细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应当避免遗漏。其办法可按照《建设监理规定》中所列的监理内容和《监理大纲》所列的监理内容进一步细化。   如果业主还要求监理单位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和事务性工作,也应当在本条款中详细列出。例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概预算、编制标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电设施的技术方案等。又例如,办理购地拆迁,提供临时设施的设计和监督其施工等。   “第14条”,在填写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时,一般是指下列设施与设备:(1)检测试验设备;(2)测量设备;(3)通信设备;(4)交通设备;(5)气象设备;(6)照相录象设备;(7)电算设备;(8)打字复印设备;(9)办公用房;(10)生活用房。   在写明业主给予监理单位自备设备经济补偿时,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其计算方法为: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上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率×设施原值+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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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大厦试验基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编号: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方经过招选,选定乙方作为_______大厦试验基站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并委托乙方负责基站建设所涉及的相关事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就委托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施工地址:   (三)双方委派的工程代表: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第二条 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   (一)天线基础的设计施工(要达到甲方要求及安全技术指标,见附件1)。   (二)天线桅杆、安装配件的制作(按甲方要求,见附件1)。   (三)发射馈线的敷设、紧固、安装、接头防水处理。   (四)配合甲方进行天线的调试、调测。   (五)天馈系统的接地及防雷处理(按国家标准,见附件2)。   (六)其它与基站建设有关的事宜。      第三条 工程价款与费用结算   (一)工程施工总价款: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其中包含项目内容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及税金。   (二)付款方式:   1.整个工程建设完毕(包括机房设备搬运整理、电源引入、桅杆架设、地线、避雷等)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乙方总合同金额。   2. 甲方将合同款项下的应付合同款付至乙方以下指定帐户:   收款人:   开户行:   帐 户:   3.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先按各期付款数额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税务发票甲方收到合格发票后予以支付相应款项。不开具或者开具不合格的发票,甲方有权延迟支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发票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第四条 工程期限   (一)工程开工日期为:   (二)施工最后期限:   (三)完工时间预计: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程施工图纸和工程施工技术要求,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   2. 甲方负责提供安装设备及附随设备的安装件,确保不影响施工进度;   3. 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工程和施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具体程序及细节由甲乙双方协商。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甲方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2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附件,应共同遵循;   2. 乙方应保证具备以下施工资质与条件,签约时应向甲方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1)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书;   (2)施工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3. 乙方负责应由甲方提供的设备由甲方存放处运抵施工现场,或甲方指定的场所;   4.乙方按甲方要求负责基站站点的勘察、基础设计、整体施工等工作;   5. 乙方在组织施工时应切实注意安全,凡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及人身伤害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侵害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7.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物由乙方负责及时处理。      第六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不得将工程项目进行分包和转包;      第七条 乙方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应服从遵守甲方有关制度,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不得借甲方的名义在施工期间从事各种违法违纪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恪守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商业信息及其它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如将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应赔偿因泄密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工程质量与验收   (一)甲方按移动电视发射基站的施工及验收标准对乙方所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乙方施工完毕即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二)乙方按甲方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三)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五)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七)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合同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八)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验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再由甲方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合同签订后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或因施工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视情况予以扣留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因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的部分从工程合同款中扣除,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工程延期或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不能自作主张,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本合同生效后,除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或不可抗力外,双方应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单方中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工程施工费用总金额的30%。   (四)乙方施工质量和要求达不到甲方预先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完善和改进,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并不因此而增加施工工期,给甲方带来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直至扣除乙方的施工费用;   (五)在系统运行中若因乙方施工质量造成的运行故障,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全力配合甲方工作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条款可以予以变更或终止。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附件(略)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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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大厦试验基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甲方经过招选,选定乙方作为_______大厦试验基站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并委托乙方负责基站建设所涉及的相关事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就委托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二)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 (三)双方委派的工程代表: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 (一)天线基础的设计施工(要达到甲方要求及安全技术指标,见附件1)。 (二)天线桅杆、安装配件的制作(按甲方要求,见附件1)。 (三)发射馈线的敷设、紧固、安装、接头防水处理。 (四)配合甲方进行天线的调试、调测。 (五)天馈系统的接地及防雷处理(按国家标准,见附件2)。 (六)其它与基站建设有关的事宜。 第三条 工程价款与费用结算 (一)工程施工总价款: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其中包含项目内容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及税金。 (二)付款方式: 1.整个工程建设完毕(包括机房设备搬运整理、电源引入、桅杆架设、地线、避雷等)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乙方总合同金额。 2.?甲方将合同款项下的应付合同款付至乙方以下指定帐户: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先按各期付款数额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税务发票甲方收到合格发票后予以支付相应款项。不开具或者开具不合格的发票,甲方有权延迟支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发票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第四条 工程期限 (一)工程开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 (二)施工最后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完工时间预计: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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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施工协议样本 施工单位:_______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对乙方承建专业资格的考核,同意将公司____________防水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的原则,协商确定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 、总则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上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内容:根据公司____________工程施工联系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要求,__________________防水工程采用 __________________防水涂膜(_________厚),_________防水工程采用__________________防水涂膜(找平层上作基层处理)。 二、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管理、包安全、包进度等总包方式。 三、工程造价 ________________防水每平米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防水每平米_______元。结算时按实际面积结算。 四、质量标准 乙方应确保公司__________________防水工程达到优良标准,严格参照_________省防水工程新规范标准_________和 _________市现行有关标准及甲方要求施工,涂膜工程保证不起皮、不空鼓、不分层、不露点、平整均匀,与基层有一定粘结力,达到设计厚度等质量要求。 五、双方责任 1. 甲方责任: (1)应提前提出施工计划,并将工作面整理达到防水施工标准提交乙方施工。 (2)应提出工期计划,但应考虑到天气及人力等不可避免的因素,工期顺延。 (3)配合乙方施工,如提供必要的垂直运输、工人工地住宿等。 (4)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交乙方限时整改。 2.乙方责任: (1)听候甲方通知,即时将防水材料进场,提交防水材料合格证、检测报告及深圳市建设局颁发的准用证,由甲方现场负责人抽检合格后使用,必要时由甲方抽送市建科院检验合格后使用。 (2)配合市建公司梅林生活基地整体进度,按甲方提出的施工计划施工,除不可避免的因素外,不得人为拖延。 (3)应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不得有违规行为,否则接受甲方各种形式的处罚。 (4)应严格按防水工程标准规范施工,发现问题,及时自行解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并对工程保修三年。 六、付款方式 本工程无预付工程款,甲方按乙方进度支付进度款,待工程全部完工验收达优良标准后甲方付至全部工程款的_______%给乙方,留_______%的工程款作保修金,三年保修期满后乙方无质量问题,甲方支付余款。 七、其它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待三年保修期满,甲方支付余款后,合同自动失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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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单位:_______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对乙方承建专业资格的考核,同意将公司xx防水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的原则,协商确定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 、总则   1、 工程名称:公司梅林生产、生活基地2#、3#楼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  根据公司xx工程施工联系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要求,厨卫间防水工程采用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涂膜(1.5厚),屋面防水工程采用聚氨酯"851"防水涂膜(找平层上作基层处理)。       二、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管理、包安全、包进度等总包方式。       三、工程造价:  厨卫间聚合物防水每平米_______元;屋面"851"聚氨酯防水每平米_______元。结算时按实际面积结算。       四、质量标准:  乙方应确保公司梅林生活、生产基地2#、3#楼防水工程达到优良标准,严格参照广东省防水工程新规范标准dbj15-19-97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及甲方要求施工,涂膜工程保证不起皮、不空鼓、不分层、不露点、平整均匀,与基层有一定粘结力,达到设计厚度等质量要求。       五、双方责任:   1、 甲方责任:     (1)应提前提出施工计划,并将工作面整理达到防水施工标准提交乙方施工。     (2)应提出工期计划,但应考虑到天气及人力等不可避免的因素,工期顺延。     (3)配合乙方施工,如提供必要的垂直运输、工人工地住宿等。     (4)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交乙方限时整改。   2、 乙方责任:     (1)听候甲方通知,即时将防水材料进场,提交防水材料合格证、检测报告及深圳市建设局颁发的准用证,由甲方现场负责人抽检合格后使用,必要时由甲方抽送市"建科院"检验合格后使用。     (2)配合市建公司梅林生活基地整体进度,按甲方提出的施工计划施工,除不可避免的因素外,不得人为拖延。     (3)应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不得有违规行为,否则接受甲方各种形式的处罚。     (4)应严格按防水工程标准规范施工,发现问题,及时自行解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并对工程保修三年。       六、付款方式:  本工程无预付工程款,甲方按乙方进度支付进度款,待工程全部完工验收达优良标准后甲方付至全部工程款的_______%给乙方,留_______%的工程款作保修金,三年保修期满后乙方无质量问题,甲方支付余款。       七、其它: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待三年保修期满,甲方支付余款后,合同自动失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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