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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勋章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一、显著性审查 (一)仅以一个或两个标准印刷字体的拉丁字母构成的无含义商标,因过于简单,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的除外); bmx 但下列情况不在此限: 1、有含义的商标: onmyno 2、数字+字母构成的商标(与行业特点发生冲突的除外,如表示型号、质量等级(3a)的); u24uf-13m 3、一个或两个字母加上其他符号构成的商标; …t…    …m…    j! mx a+b    a&b (二)非标准印刷字体的字母,或者三个以上的字母组成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注册; 例:abc (三)过于复杂的文字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it der qualitat von henkel) (四)仅由贸易场所的普通名称作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arket(意译:市场) shop(意译:商店)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schafer shop (五)仅由企业的组织形式或企业名称中公知公用部分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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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注册号: 类别: 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收费标准:出具商标证明费100元。 3、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 4、共有商标申请证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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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附件: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申请书副本份 说明: 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时使用的申请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此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应打印、印刷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 3、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5、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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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附件: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 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时使用的申请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此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的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应打印、印刷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 3.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5.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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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注册号: 类别: 申请补证理由: 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收费标准:补发商标注册证费1000元。 3、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交回商标局。 4、共有商标申请补证,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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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商标注册证如发生破损、发霉污染情节较轻的涂写,乱画等情况时应办理补证手续并交回原注册证。 l所需手续: 1、在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委托书上加盖公司公章。表格见相关手续。 2、商标图样5张。 3、注册证复印件。 l所需时间:6-7个月由商标局补发新的《商标注册证》。如补证与变更名义一起办理,应分别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和《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补证申请应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在办理补证时,如原注册人公章已作废的,应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补证与转让同时办理的,应分别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和《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补证申请应以转让人名义提出。因《商标注册证》损毁而请求补发《商标注册证》的,应当将损毁的《商标注册证》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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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类别: 原代理组织名称: 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收费标准:变更费500元。 3、共有商标变更代理人,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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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本实施细则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 第四条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及其他有关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依照《商标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提出的评审事宜,做出终局决定、裁定。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第十条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 第十一条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交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写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第十三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第十四条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商标局受理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具体程序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 第十六条商标局对受理的申请,依照《商标法》进行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并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第十七条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应予初步审定的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十八条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将《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局,《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答辩,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满不答辩的,由商标局裁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的,该商标的注册公告无效。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异议裁定生效后,由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争议裁定 第二十条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的商标,受让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第二十二条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对商标局驳回转让、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或者《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或者《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核准转让注册或者续展注册的,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他人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被争议注册商标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撤销理由仅涉及部分注册内容的,该部分内容予以撤销。被裁定撤销的,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的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商标注册不当的,可以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被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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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l所需手续: 1.许可人、被许可人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三份,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2.在许可合同备案表上加盖双方公司公章。 3.许可人在委托书上加盖公司公章。 4.许可人的商标注册证。 5.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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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局 【颁布日期】19951102 【实施日期】1995110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 【名称】商标评审规则 【题注】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 第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第五条当事人在商标评审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约款除外。 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 (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 (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 (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 (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 (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 (六)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 (七)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评审事宜。 第十一条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中委员为十五至十七人。 第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商标法律; (二)从事商标审查工作满三年或者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满五年的; (三)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务员。 第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命。 第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铝兄叭ǎ br>(一)主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 (三)审核签发商标评审裁决书。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 第十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小组,就商标评审事宜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 专家咨询小组由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任。 第十六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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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区域经销商合同书 合同编号: 产品制造方:嵊州市吉瑞来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区域销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嵊州市吉瑞来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市场区域销售的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合同书,共同遵守。 一、合同基础 1、甲方法人注册登记及相关情况: ?地址:嵊州市吉瑞来电器有限公司 ?邮编:312400 法定代表人:邢黎 ?电话:0575-3526888 ?传真:0575-3568111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2、乙方法人注册登记及相关情况: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帐号:??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 3、产品认知认同:甲乙双方均对产品的技术含量与实用性能有共同的认知认同度。 4、市场认知认同:甲乙双方对产品市场推广价值与市场营销的潜力有相同的认知认同度。 5、诚信互助、竭力同心:甲乙双方均同意在诚信基础上,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共同 ???做大做强产品大规模市场营销,使产品更好地发挥出巨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二、区域和任务 1、经销区域: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乙方在上述区域内经销甲方产品,乙?? 方在此区域的经销权是独家总经销(还是非独家总经销)。 2、任务:各级经销商的任务参考表 ?序号经销级别年任务金额(万元)首次提货金额(万元)合同保证金(万元) ?1???市级 ??2???县级 ??3??专营店级 ? 说明: 1、考核销售均以销售金额为主,销售的数量为辅 2、此表仅为参考,根据各个行政区划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车辆保有量,双方商定的年销售任务与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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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类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仪器和器具 [注释]尤其包括:实验室科研用仪器及器械;领航用电气仪器及器械,如测量和传令仪器及器械;下列电气仪器及器械: (1)某些电热工具和器具,即电烙铁、电熨斗,如果不是电动产品,就属于第八类 (2)一些器材和设备,电暖衣服,汽车上的点烟器,如果不是电动的,就属于其他类别; (3)量角器,穿孔卡式办公机械,与电视机联用的娱乐装置. -所有的计算机程序和软件,不管是录制的媒体或传播工具,也就是,录制在磁性媒体上的软件或从远程计算机网络上下载的软件。尤其不包括:下列电动仪器及器械: (1)炊事用电气用具(食品碾磨和搅拌器、榨果汁器、电动磨咖啡器等)和第七类中使用电动机的其他设备及器具; (2)电动剃刀,理发推子(第八类); (3)电动牙刷和梳子(第二十一类); (4)房间加热或液体加热、烹调、通风等电 0901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0902记录、自动售货机和其他记数检测器 0903其他办公机械(不包括打字机,誉写机,油印机) 0904衡器 0905量具 0906信号器具 0907通讯导航设备 0908音像设备 0909摄影、电影用具及仪器 0910测量仪器仪表,实验室用器具,电测量仪器,科学仪器 0911光学仪器 0912电源材料 0913电器用晶体及碳素材料,电子、电气通用元件 0914电器成套设备用控制装置 0915电镀、电解设备 0916灭火器具 0917电弧切割、焊接设备及器具 0918工业用x光机械设备 0919安全救护器具 0920警报装置,电铃 0921眼镜及附件 0922电池、充电器 0923电影片,已曝光材料 0924不属别类家用电器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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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名称: 类别: 原申请号: 原申请日期: 撤回商品/服务项目: 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共有商标撤回,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授权。 3、撤回部分商品,填写"撤回商品/服务项目"一栏,全部撤回无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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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人:______(下称甲方) 被许可人:______(以下称乙方) 经甲方和乙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许可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在____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的第____号____商标; 2.乙方应付给甲方许可使用报酬____元,支付办法为____; 3.甲方可以/不得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内在___地区使用或许可第三者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4.甲方保证______; 5.乙方保证______。 本合同一式____份,副本送____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甲方:______(章戳) 乙方:______(章戳) 负责人:______(签章)负责人:______(签字)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_____厂(公司)注册的第____号____商标(商标注册证的影印件/复印件附后),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许可____厂(公司)使用。经双方协议,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请予备案。 许可使用的商标:(贴商标图样,并由注册人骑缝盖章) 许可使用的商品:____ 许可使用期限:____ 具体使用许可条件,见所附的许可合同副本。 许可人____(章)被许可人____(章)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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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人:_________________,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及其全权代表的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 被许可人:_______________,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_________(许可人)获国务院批准,对其资产进行了重组(以下简称“重组”),并作为发起人,依据中国法律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成立了_________(被许可人)。 _________(被许可人)注入重组前属于________(许可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单位的主营业务,包括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和开发、炼油、化工、管道运输、产品销售、有关科研机构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下统称“核心业务”)。________(许可人)拥有用于核心业务的商标,并愿意将该等商标许可给________(许可人)使用,且________(被许可人)有意使用该等商标。 据此,双方协议如下: 第1条 许可人 本合同许可人是________(许可人)及其全权代表的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其中包括________(许可人)本身,以及向________(许可人)发出关于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等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的________(许可人)的全资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或单位。 第2条 商标 本合同项下的商标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许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已经登记注册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的商标(以下统称“许可商标”)。 第3条 许可 3.1 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依照商标注册类别在其生产的商品上和提供的服务中使用许可商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之使用商品(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商品”)。 3.2 被许可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使用许可商标,且该等使用系排他性的使用,但许可人仍然可以使用该等商标。除非经被许可人同意,许可人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任何许可商标。 第4条 期限 4.1 被许可人可以使用任何一个或多个许可商标直至许可商标注册期届满而不受法律保护或直至双方达成协议的终止使用日期。 4.2 上述4.1条所述之注册期后满或终止,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其他未到期或未终止使用的商标的许可使用。 第5条 费用 本合同双方同意被许可人可以无偿使用本合同项下之许可商标,但被许可人须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向许可人支付该年度许可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系该等商标的有效性而已经实际支出的费用。但是,被许可人不需向许可人支付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被许可人已经停止使用的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许可商标的维系费用。 第6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许可人的权利: (a)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商标。 (b)有权要求被许可人依本合同约定支付许可商标维系费用。 6.2 许可人的义务: (a)除非经被许可人同意,许可人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许可商标。 (b)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商标许可的合法性。如果因本合同导致第三人的索赔、诉讼或给被许可人造成任何损失,许可人保证使被许可人免受该类索赔、诉讼和损失的侵害,并就此向被许可人进行赔偿。 (c)许可人保证按时向有关机关交纳有关维系许可商标有效性的费用;负责保持许可商标的注册状况,不放弃续展注册,不申请注销;并依据被许可人的要求,在被许可人要求的国家和地区注册登记该商标。 (d)本合同签订后,许可人负责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商标管理机关办理本合同备案存查手续。 (e)根据被许可人要求或许可商标保护需要,向国家有关机构就有关许可商标申请保护。 6.3 被许可人的权利: (a)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使用许可商标。 (b)有权就许可使用商品参加各级名优产品的评比,所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利益归被许可人所有。 6.4 被许可人的义务: (a)非经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不得与第三人就许可商标再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b)如发生许可商标侵权事宜,许可人负责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被许可人应当协助查明事实。 (c)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许可人支付许可商标的维系费用。 第7条 双方进一步的保证 本合同双方有义务采取进一步的其他必要的行动,包括签署其他有关的协议或合同或文件,以确保本合同宗旨和规定内容的实现。 第8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8.1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8.2 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 (a)本合同期限后满,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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