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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名称:    合 同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甲方):   单位名称:   承包方(乙方):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a1031365010401  本工程由发包方经比选并经建设单位(乌铁局工程项目管理所)审核同意后,确定由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建设项目和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设计文件框架桥主体及附属工程。   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2条 工期   2.1 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2.2 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第3条 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价暂定为4060000元(大写:肆佰零陆万元整)。(待工程竣工后以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结算价款为准)      第4条 工程质量   4.1 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及铁道部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   4.2 该建设工程项目执行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安全质量   监督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乌铁建[2004]453号)文件要求执行。   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   4.3 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验收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经济支出。由于非乙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责任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4.4质量缺陷的经济责任   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铁道部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乙方对工程质量缺陷的返修的经济责任按下款执行。   4.5.1乙方未按国家或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4.5.2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在施工之前,乙方应及时提出,如甲方及建设单位不改,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乙方发生的返修费用由甲方及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4.5.3 因为乙方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5条 设计文件   5.1 甲方须在开工前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向乙方提供3套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5.2 乙方要求增加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份数,由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自负。   5.3 乙方收到设计文件和图纸后,在 2 日内组织现场核对。   5.4 非经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不能作为乙方施工依据。   5.5 变更设计文件按本合同第16条办理。      第6条 双方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6.1 建设单位代表姓名:袁珍   6.2 甲方代表姓名:张毛成   6.3 建设单位委托的驻工地监理单位名称: 乌鲁木齐铁建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6.4 乙方驻工地机构名称:南疆线库尔勒至喀什段平交改立交工程   (1)k984+144.85新建1-14m框架桥;(2)k1407+522.13新建1-3.68m框架桥项目部   乙方项目经 理:金 龙   乙方项目副经理:袁宪灿   乙方技术总负责:张劲松   6.5 涉及营业线时,乙方施工各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经考核合格的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并持证上岗。      第7条 甲方工作   7.1派驻工地机构和代表,履行甲方职责;向乙方提供由建设单位办理的与该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负责因本工程施工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有关部门的交叉配合协调工作。   7.2按本合同约定,供应施工图及有关设计文件。组织乙方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7.3向乙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7.4办理开工报告手续;审查乙方报送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既有线改造及过渡工程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   7.5负责办理本工程对建设单位的验工计价手续,及时将建设单位批准的本工程进度款拨付乙方。   7.6协助乙方维护合法权益,支持乙方正当行使权利。   7.7帮助及指导乙方解决施工生产及项目施工管理中的困难,为乙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8条 乙方工作   8.1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   8.2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既有线改造及过渡工程的施工方案,报送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8.3根据甲方及建设单位的要求,按期报送年、季度施工计划,用款计划,年、季、月工程统计报表,质量安全事故报表。于年末 6 天、季末 5 天、月末 5 天内报送工程形象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8.4按本合同约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检验、加工和管理。   8.5 涉及既有线改建或过渡工程施工,例如"天窗修"、提报施工计划等,必须严格执行乌铁总[2005]426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的有关规定。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必须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8.6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和交付使用。   8.7 坚持文明施工,对每日的施工料具均要分类堆放,集中管理,防止机械和料具侵限现象的发生。对铁路线路旁和两线间的旧轨、旧枕、配件等路料,要做好清理、回收工作,对暂时不能回收的,要分类堆码整齐,并派专人看守。对暂时不能上道的新轨,要按规定码放、加固,并派人巡检。对线路旁的建筑施工垃圾要及时进行全面清理,确保线路安全和整洁美观。并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生产。   8.8 按照规定提交竣工文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8.9 及时向甲方提报验工计价资料。   8.10 对已完工的工程和安装的设备,在验交前应负责保管,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8.11 对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规定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8.11.1 本工程保修期自建设单位签认验收报告次日起  年。保修金为合同承包总价的5.0%。保修期满后且无保修责任全额无息退还。   8.12 严格执行和自觉服从乌鲁木齐铁路局关于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及安全监察大队的检查,与运输设备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同时执行投标时有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规定。   8.13严格按建设单位制定的《施工安全信息汇报、反馈、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强调度指挥信息管理的规定》文件要求。在营业线路上施工或进行影响营业线安全的施工,必须经铁路局或站段审核批准,按规定要求日期上报施工计划申请,铁路局审批的项目于施工开始前月的15日前上报甲方和建设单位施工技术部(工作站或项目部),提报的施工计划应包括:施工方案设计(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施工技术部(工作站或项目部)审核签字后,于20日前汇总上报至安调部,由安调部统一向运输处提出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对施工中影响安全的重要信息和一般信息,按《施工安全信息汇报、反馈、考核管理办法》及时进行汇报、反馈。   8.14 乙方在接到设计文件后,必须自觉的与监理方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及设计优化。并及时将结果上报甲方和建设单位。      第9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在接到由建设单位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一个月内,向甲方和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并于每一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提出下一季度工程进度计划。   9.2 甲方代表应在收到乙方年度施工进度计划 3 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乙方,逾期未批复,可视为同意乙方报告,乙方可据此组织施工。   9.3 经甲方和建设单位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必须遵守。   9.4 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进度滞后,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报甲方代表备案。      第10条 延期开工   10.1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如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合同开工日期前 7天,书面向甲方代表和建设单位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的报告。   10.2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 3 天内答复。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可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10.3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10.4 由于非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甲方应在合同开工日期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推迟开工日期,并对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给予适当补偿,并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   11.1 在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 3 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11.2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11.3 乙方在接到甲方代表书面复工通知后,继续施工。   11.4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乙方负违约责任,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同时工期不顺延。      第12条 工期延误   12.1 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   12.1.1 不可抗力,非甲、乙方责任。   12.1.2 施工图不能按规定日期提交,属甲方责任。   12.1.3 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属建设单位责任。   12.1.4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属造成事故责任方责任。   12.1.5 主要材料、设备推迟到货,属采购方责任。   12.1.6 建设资金不到位,属建设单位责任。   12.1.7 年度计划调整,属建设单位责任。   12.1.8 其它原因,依其性质确定责任方。   12.2  工期延误后果及处理   12.2.1 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在情况发生后 24小时内,就延误工程内容、原因及要求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2 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未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予以补偿。   12.2.2 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2.2.3 非甲、乙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13条 工期提前   根据工期安排,乙方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必须做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否则甲方将根据现场的工程实际进度情况,调整施工任务。      第14条 工程质量检查   14.1 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负责施工过程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检查。   14.2 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监察、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按要求返工或修改,并承担返工或修改的费用。   14.3 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返工或修改,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15条 隐蔽工程检查和签证   15.1 在通知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检查前,乙方应严格进行自检。   15.2 乙方自检合格后,按部、路局有关规定格式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   及附件,于隐蔽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证上签字,方可继续施工。   检查不合格或检查证及附件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证,待乙方改正后重新检查签证。   15.3 如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到现场检查时,乙方注明原因,即可继续施工。监理工程师事后如有疑问,认为确需再行检查,可以提出重新检查,如检查结果合格,其检查返工费用由监理单位负责,否则由乙方负责。乙方同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甲方和建设单位备案,如乙方未报甲方和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有权进行重新检查,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隐蔽工程检查通知后,不按时到现场,对危及安全的工点,乙方有权视现场情况予以隐蔽,其后果由监理单位承担。乙方同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甲方及建设单位备案,如乙方未报甲方及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有权进行重新检查,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15.4 乙方未按规定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需重做检查及返工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15.5 与设计资料差异较大的隐蔽工程,乙方在通知监理工程师的同时,还应通知设计单位参加检查、签证。乙方同时将检查、签证结果书面报甲方及建设单位备案,如乙方未报甲方及建设单位备案,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检查,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15.6 乙方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旁站监理、随时抽查和重点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   15.7 在既有的铁路运输设备区域或地方设备(通信设施、电力设施等)区域内施工时,乙方必须提前7天与设备产权管理单位联系,签订设备保护协议,设立防护区域,树立防护标志并派出防护员到现场负责防护工作,同时报甲方及建设单位备案。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16条 变更设计   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按《乌鲁木齐铁路局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乌铁建[2005]517号)办理。   16.1 ι类变更设计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后,甲方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文件后3 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文件。   16.2 类变更设计经建设单位审定后,甲方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文件后 3 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   16.3 类变更设计经建设单位审定后,甲方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文件后,立即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   16.4 建设单位以"变更设计通知单"决定的、、类变更设计,乙方必须实施。   16.5 、、类变更设计按照批准权限批准后,按批准的增减费用调整合同价款。      第17条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除在合同中明确的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和必须经过招投标确定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凡由建设单位供应和经过招标选定的材料设备,乙方均不得再向供应方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18条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   所有物资,扣除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外,其余的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主要设备及材料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所有材料设备必须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和取样,并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进行实验,合格后方准进场。所有材料设备必须具有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三包证书和材料实验报告。      第19条 合同价款调整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9.1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   19.2 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   19.3 铁道部发文批准调整的有关费用;   19.4 已正式批准的、、类变更设计;   19.5 按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确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原则,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19.6 本合同执行期内的铁道部发布的有关造价调整文件。   19.7 任何施工方法的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一律不予调整。   19.8 凡未经甲方及建设单位同意,乙方自行采购的高于预算价格的设备、材料,其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20条 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按照施工合同生效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5.0%为预付工程备料款,即1015000元(大写:壹佰零壹万伍仟元整)。本工程预付款在计价付款到合同价的50%时一次性扣回。      第21条 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依据工程进度,按照月度估验、季度、年度验工计价及末次验工清算分阶段办理。   21.1 月估验工程款: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并根据当年投资计划(扣除列入当年计划的设备)及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提出季度用款计划,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甲方。   21.2 季度验工计价:乙方按当季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分章节编制季度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于规定的时间内报甲方,作为季度结算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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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单位:_______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对乙方承建专业资格的考核,同意将公司xx防水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的原则,协商确定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 、总则   1、 工程名称:公司梅林生产、生活基地2#、3#楼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  根据公司xx工程施工联系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要求,厨卫间防水工程采用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涂膜(1.5厚),屋面防水工程采用聚氨酯"851"防水涂膜(找平层上作基层处理)。       二、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管理、包安全、包进度等总包方式。       三、工程造价:  厨卫间聚合物防水每平米_______元;屋面"851"聚氨酯防水每平米_______元。结算时按实际面积结算。       四、质量标准:  乙方应确保公司梅林生活、生产基地2#、3#楼防水工程达到优良标准,严格参照广东省防水工程新规范标准dbj15-19-97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及甲方要求施工,涂膜工程保证不起皮、不空鼓、不分层、不露点、平整均匀,与基层有一定粘结力,达到设计厚度等质量要求。       五、双方责任:   1、 甲方责任:     (1)应提前提出施工计划,并将工作面整理达到防水施工标准提交乙方施工。     (2)应提出工期计划,但应考虑到天气及人力等不可避免的因素,工期顺延。     (3)配合乙方施工,如提供必要的垂直运输、工人工地住宿等。     (4)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交乙方限时整改。   2、 乙方责任:     (1)听候甲方通知,即时将防水材料进场,提交防水材料合格证、检测报告及深圳市建设局颁发的准用证,由甲方现场负责人抽检合格后使用,必要时由甲方抽送市"建科院"检验合格后使用。     (2)配合市建公司梅林生活基地整体进度,按甲方提出的施工计划施工,除不可避免的因素外,不得人为拖延。     (3)应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不得有违规行为,否则接受甲方各种形式的处罚。     (4)应严格按防水工程标准规范施工,发现问题,及时自行解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并对工程保修三年。       六、付款方式:  本工程无预付工程款,甲方按乙方进度支付进度款,待工程全部完工验收达优良标准后甲方付至全部工程款的_______%给乙方,留_______%的工程款作保修金,三年保修期满后乙方无质量问题,甲方支付余款。       七、其它: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待三年保修期满,甲方支付余款后,合同自动失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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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施工协议样本 施工单位:_______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对乙方承建专业资格的考核,同意将公司____________防水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的原则,协商确定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 、总则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上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内容:根据公司____________工程施工联系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要求,__________________防水工程采用 __________________防水涂膜(_________厚),_________防水工程采用__________________防水涂膜(找平层上作基层处理)。 二、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管理、包安全、包进度等总包方式。 三、工程造价 ________________防水每平米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防水每平米_______元。结算时按实际面积结算。 四、质量标准 乙方应确保公司__________________防水工程达到优良标准,严格参照_________省防水工程新规范标准_________和 _________市现行有关标准及甲方要求施工,涂膜工程保证不起皮、不空鼓、不分层、不露点、平整均匀,与基层有一定粘结力,达到设计厚度等质量要求。 五、双方责任 1. 甲方责任: (1)应提前提出施工计划,并将工作面整理达到防水施工标准提交乙方施工。 (2)应提出工期计划,但应考虑到天气及人力等不可避免的因素,工期顺延。 (3)配合乙方施工,如提供必要的垂直运输、工人工地住宿等。 (4)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交乙方限时整改。 2.乙方责任: (1)听候甲方通知,即时将防水材料进场,提交防水材料合格证、检测报告及深圳市建设局颁发的准用证,由甲方现场负责人抽检合格后使用,必要时由甲方抽送市建科院检验合格后使用。 (2)配合市建公司梅林生活基地整体进度,按甲方提出的施工计划施工,除不可避免的因素外,不得人为拖延。 (3)应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不得有违规行为,否则接受甲方各种形式的处罚。 (4)应严格按防水工程标准规范施工,发现问题,及时自行解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并对工程保修三年。 六、付款方式 本工程无预付工程款,甲方按乙方进度支付进度款,待工程全部完工验收达优良标准后甲方付至全部工程款的_______%给乙方,留_______%的工程款作保修金,三年保修期满后乙方无质量问题,甲方支付余款。 七、其它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待三年保修期满,甲方支付余款后,合同自动失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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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大厦试验基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甲方经过招选,选定乙方作为_______大厦试验基站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并委托乙方负责基站建设所涉及的相关事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就委托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二)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 (三)双方委派的工程代表: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 (一)天线基础的设计施工(要达到甲方要求及安全技术指标,见附件1)。 (二)天线桅杆、安装配件的制作(按甲方要求,见附件1)。 (三)发射馈线的敷设、紧固、安装、接头防水处理。 (四)配合甲方进行天线的调试、调测。 (五)天馈系统的接地及防雷处理(按国家标准,见附件2)。 (六)其它与基站建设有关的事宜。 第三条 工程价款与费用结算 (一)工程施工总价款: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其中包含项目内容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及税金。 (二)付款方式: 1.整个工程建设完毕(包括机房设备搬运整理、电源引入、桅杆架设、地线、避雷等)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乙方总合同金额。 2.?甲方将合同款项下的应付合同款付至乙方以下指定帐户: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先按各期付款数额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税务发票甲方收到合格发票后予以支付相应款项。不开具或者开具不合格的发票,甲方有权延迟支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发票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第四条 工程期限 (一)工程开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 (二)施工最后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完工时间预计: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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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大厦试验基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编号: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方经过招选,选定乙方作为_______大厦试验基站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并委托乙方负责基站建设所涉及的相关事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就委托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施工地址:   (三)双方委派的工程代表: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第二条 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   (一)天线基础的设计施工(要达到甲方要求及安全技术指标,见附件1)。   (二)天线桅杆、安装配件的制作(按甲方要求,见附件1)。   (三)发射馈线的敷设、紧固、安装、接头防水处理。   (四)配合甲方进行天线的调试、调测。   (五)天馈系统的接地及防雷处理(按国家标准,见附件2)。   (六)其它与基站建设有关的事宜。      第三条 工程价款与费用结算   (一)工程施工总价款: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其中包含项目内容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及税金。   (二)付款方式:   1.整个工程建设完毕(包括机房设备搬运整理、电源引入、桅杆架设、地线、避雷等)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乙方总合同金额。   2. 甲方将合同款项下的应付合同款付至乙方以下指定帐户:   收款人:   开户行:   帐 户:   3.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先按各期付款数额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税务发票甲方收到合格发票后予以支付相应款项。不开具或者开具不合格的发票,甲方有权延迟支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发票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第四条 工程期限   (一)工程开工日期为:   (二)施工最后期限:   (三)完工时间预计: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程施工图纸和工程施工技术要求,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   2. 甲方负责提供安装设备及附随设备的安装件,确保不影响施工进度;   3. 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工程和施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具体程序及细节由甲乙双方协商。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甲方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2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附件,应共同遵循;   2. 乙方应保证具备以下施工资质与条件,签约时应向甲方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1)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书;   (2)施工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3. 乙方负责应由甲方提供的设备由甲方存放处运抵施工现场,或甲方指定的场所;   4.乙方按甲方要求负责基站站点的勘察、基础设计、整体施工等工作;   5. 乙方在组织施工时应切实注意安全,凡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及人身伤害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侵害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7.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物由乙方负责及时处理。      第六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不得将工程项目进行分包和转包;      第七条 乙方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应服从遵守甲方有关制度,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不得借甲方的名义在施工期间从事各种违法违纪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恪守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商业信息及其它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如将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应赔偿因泄密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工程质量与验收   (一)甲方按移动电视发射基站的施工及验收标准对乙方所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乙方施工完毕即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二)乙方按甲方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三)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五)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七)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合同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八)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验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再由甲方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合同签订后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或因施工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视情况予以扣留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因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的部分从工程合同款中扣除,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工程延期或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不能自作主张,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本合同生效后,除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或不可抗力外,双方应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单方中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工程施工费用总金额的30%。   (四)乙方施工质量和要求达不到甲方预先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完善和改进,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并不因此而增加施工工期,给甲方带来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直至扣除乙方的施工费用;   (五)在系统运行中若因乙方施工质量造成的运行故障,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全力配合甲方工作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条款可以予以变更或终止。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附件(略)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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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1)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   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 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8)“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各执  份。 业主:(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和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 第三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工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业务:   第八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条 业主应在   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五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___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条 双方同意用____支付酬金,按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三条 奖励办法: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使用说明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为《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委托,各个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别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现对《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如下: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利进行填写。例如:   “第2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地方法规、规章。   “第4条”,在协商和写明其“监理工程范围”时,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在写明“监理业务”时,首先要写明是承担哪个阶段的监理业务,或设计阶段的监理业务,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或全过程的监理业务;其次要详细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应当避免遗漏。其办法可按照《建设监理规定》中所列的监理内容和《监理大纲》所列的监理内容进一步细化。   如果业主还要求监理单位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和事务性工作,也应当在本条款中详细列出。例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概预算、编制标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电设施的技术方案等。又例如,办理购地拆迁,提供临时设施的设计和监督其施工等。   “第14条”,在填写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时,一般是指下列设施与设备:(1)检测试验设备;(2)测量设备;(3)通信设备;(4)交通设备;(5)气象设备;(6)照相录象设备;(7)电算设备;(8)打字复印设备;(9)办公用房;(10)生活用房。   在写明业主给予监理单位自备设备经济补偿时,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其计算方法为: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上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率×设施原值+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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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2) 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2.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及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3.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邮子邮件等。   4.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5.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 各执___份。   业主:(签章)________      监理单位:(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签于___ ____年__月__日签于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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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由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商,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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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目录   说明   建设监理合同书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附件A:监理工程项目简述   附件B: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   附件C:提供设备与设施   附件D:监理费用与支付   附件E:监理机构及人员计划   附件F:监理规划   说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书,第二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三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四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合同双方应按示范文本统一格式编制建设监理合同文件。第一部分由项目法人(业主)与监理方协商一致后签署。第二部分合同标准条件是按照《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保证合同双方合法权益、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编制。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件是针对每个工程特定的条件要求和实施的环境,由合同双方为补充和具体说明标准条件协商一致后填写。第四部分合同附件由六个附件组成,以进一步具体明确服务范围与内容、工作浓度、提供人员设备设施、监理费用与支付等监理的主要问题。   专用条件及附件应详明、具体、便于实施,其广度和深度由立约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中明确。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国内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监理。   建设监理合同书 (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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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1)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 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8)“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各执  份。 业主:(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和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 第三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工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业务:   第八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条 业主应在   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五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___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条 双方同意用____支付酬金,按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三条 奖励办法: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使用说明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为《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委托,各个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别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现对《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如下: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利进行填写。例如:   “第2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地方法规、规章。   “第4条”,在协商和写明其“监理工程范围”时,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在写明“监理业务”时,首先要写明是承担哪个阶段的监理业务,或设计阶段的监理业务,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或全过程的监理业务;其次要详细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应当避免遗漏。其办法可按照《建设监理规定》中所列的监理内容和《监理大纲》所列的监理内容进一步细化。   如果业主还要求监理单位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和事务性工作,也应当在本条款中详细列出。例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概预算、编制标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电设施的技术方案等。又例如,办理购地拆迁,提供临时设施的设计和监督其施工等。   “第14条”,在填写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时,一般是指下列设施与设备:(1)检测试验设备;(2)测量设备;(3)通信设备;(4)交通设备;(5)气象设备;(6)照相录象设备;(7)电算设备;(8)打字复印设备;(9)办公用房;(10)生活用房。   在写明业主给予监理单位自备设备经济补偿时,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其计算方法为: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上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率×设施原值+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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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2) 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2.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及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3.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邮子邮件等。   4.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5.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 各执___份。   业主:(签章)________      监理单位:(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签于___ ____年__月__日签于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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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由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商,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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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由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商,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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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1)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 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8)“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各执  份。 业主:(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和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 第三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工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业务:   第八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条 业主应在   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五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___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条 双方同意用____支付酬金,按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三条 奖励办法: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使用说明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为《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委托,各个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别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现对《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如下: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利进行填写。例如:   “第2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地方法规、规章。   “第4条”,在协商和写明其“监理工程范围”时,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在写明“监理业务”时,首先要写明是承担哪个阶段的监理业务,或设计阶段的监理业务,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或全过程的监理业务;其次要详细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应当避免遗漏。其办法可按照《建设监理规定》中所列的监理内容和《监理大纲》所列的监理内容进一步细化。   如果业主还要求监理单位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和事务性工作,也应当在本条款中详细列出。例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概预算、编制标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电设施的技术方案等。又例如,办理购地拆迁,提供临时设施的设计和监督其施工等。   “第14条”,在填写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时,一般是指下列设施与设备:(1)检测试验设备;(2)测量设备;(3)通信设备;(4)交通设备;(5)气象设备;(6)照相录象设备;(7)电算设备;(8)打字复印设备;(9)办公用房;(10)生活用房。   在写明业主给予监理单位自备设备经济补偿时,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其计算方法为: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上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率×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15条”,如果双方同意,可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在填写此条款时应写明提供的人数和时间。   “第26条”,在写明“赔偿额”时,应写明其计算方法。   “第37条”,在写明“监理任务酬金”时,按照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92)价费字479号文《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计收,其支付时间应当写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数额。   在写明“附加工作酬金”时,应当写明如果业主未按原约定提供职员或服务员,或设施,业主应当按照监理实际用于这方面的费用给以完全补偿。还应写明,如果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阻碍或延误而使监理单位发生附加工作,也应当支付酬金。计算方法为:酬金=附加工作日数×监理任务日平均酬金额。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当写明在其发生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在写明“额外工作酬金”时,应当写明如果由于非监理单位的原因所发生的监理业务暂停,其暂停时间和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时间为额外工作时间。如果中途中止委托合同而必须进行的善后工作时间也属于额外工作时间。额外工作时间均应收取酬金。其计算方法为:酬金=额外工作日数×监理业务日平均酬金额。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第43条”,如果双方同意,可以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在填写此条款时应当写明在什么情况下业主给予奖励以及奖励办法。例如,由于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而使业主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其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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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2) 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2.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及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3.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邮子邮件等。   4.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5.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 各执___份。   业主:(签章)________      监理单位:(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签于___ ____年__月__日签于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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