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保函 编号:(工 字)第 号 (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_________________项目投标,应投标人申请,根据招标文件,我方愿就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后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内未经贵方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人中标后因自身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投标人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我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______日,即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本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投标人向贵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2)如果贵方选择重新招标,我方向贵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证函第一条约定的保证金额,即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投标人违约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______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投标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____________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投标合同范本 (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投标,应投标人申请,根据招标文件,我方愿就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后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内未经贵方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人中标后因自身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投标人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我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______日,即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本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 )代投标人向贵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2 )如果贵方选择重新招标,我方向贵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证函第一条约定的保证金额,即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投标人违约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______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投标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____________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91-0201),就本项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见“工程项目一览表”(附后)。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2.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 3. 定额工期总天数: 天 4. 开工日期(双方约定的符合开工报告规定的具体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第一个开工的工程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最后竣工的工期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5. 质量等级: 6.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 元。 金额(大写):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条款; 2. 合同条款; 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 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和招标文件; 5. 施工图纸和本市现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 6. 按可填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承包的建设工程,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7.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8. 国家和本市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 当合同文件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 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仅使用汉语。 2.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 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和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四条 图纸 1. 甲方提供图纸日期: 年 月 日 2. 甲方提供图纸套数: 3. 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承担: 4. 工程竣工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另行签订绘制工程竣工图的协议。 第五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1.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 2. 社会总监工程师姓名(如甲方委托监理公司监理时,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并将副本一份交乙方):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七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现场是否达到具备施工条件和完成的时间: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7. 会审图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应支付的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32条执行。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 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3. 向甲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设施及费用承担: 4.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须遵守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的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7. 施工现场整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 进度计划 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 2. 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下同”)确认的时间: 第十条 延期开工处理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时,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时,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处理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时,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又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份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处理 1.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地区停电除外)、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2.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应交付? 3. 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甲方可认为乙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及奖励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约定如下: 1. 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 天,比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定额工期提前 天,提前 %。 2.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 3. 甲方应提供的条件: 4. 乙方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支出乙方的奖励金额和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质量检查和返工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仍须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及责任 1. 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优良、合格) 。实行按质论价和奖罚对等,由此增减费的用支付: 2. 违约责任: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或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为: 第十七条 试车(应按承包范围确定)及双方责任分属 1.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如乙方承包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乙方应做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 双方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包括设备的选型)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时,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购置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设备由甲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3条执行;设备由乙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4条执行。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造价可做调整: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及开始低扣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1. 在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及甲方按建筑(安装)工程工作量开始低扣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双方约定如下: 2. 甲方不按时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办法 1. 乙方按工程进度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2. 甲方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或进度款支付 1.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2. 凡属本协议条款第19条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导致合同价款增减时,其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后支付。 3.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的,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后,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计算应付工程款(进度款)的利息。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无支付能力,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 按双方约定(招标发包工程按招标文件确定)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甲方按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同志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2. 违约责任: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验收后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发生损坏、丢失时,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与一览表不符的情况时,双方约定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供应材料与一览表规格型号不符: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供应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日期: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一览表约定供应时间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一览表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设备经试车后)情况时,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 乙方按照设计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2. 违约责任: 对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与设计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设备试车后)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时,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 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甲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双方议定。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应在变更前15天(重大设计变更前20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乙方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经甲方和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根据工程承包方式及本协议条款第25条发生的设计变更,按第22条中确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变更价款: 1. 乙方收到变更通知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 2. 甲方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0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 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本协议条款第4条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规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时,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付的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甲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核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经核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予返修,重新进行核定,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办法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应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承包方式和约定的工程价款变更方式,由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 1. 乙方在竣工工程验收后15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 甲方自签收竣工结算报告资料之日起15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拨付工程尾款。 3. 乙方收到工程结算尾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4. 由于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该工程视同进入工程保修期。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处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额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5. 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使用,并承担工程保修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修 乙方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保修。保修工作的实施中,乙方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后,将工程交付甲方,同时,与甲方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或在结算工程尾款时低扣)。 第三十条 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进行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二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三十一条 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并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的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时,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规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外,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时,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时,乙方可以书面形式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 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 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必须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想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的费用。 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施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问题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双方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处置。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问题 乙方可按投标书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处。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并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工程分包价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问题 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正式发布为准。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继续发生的,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时,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 保险内容、保险金额、由谁办理和承担费用约定如下: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的解决办法 1.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从而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的撤除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由于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所签合同履行的,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2. 乙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双方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 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2. 本合同副本 第四十二条 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如下: 1. 2.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发包方 (章) 承包方 (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商管理机关签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将蔚蓝印象环境景观工程委托给乙方进行深化及施工,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名称: 第二条 工程范围和内容 工程范围:按甲方批准的施工图为准。 工程内容包括:硬景(硬质铺地、园林小品等)、软景(乔木、灌木及草坪等)、水体、景观照明等。 第三条 设计周期 本合同签订以后于2014年2月20日前完成对扩初图的深化设计,其中包括总平方案调整、硬景部分施工图深化、材料替换、植物配置及水电安装设计、,以求达到施工图纸要求。设计内容需另行补签设计合同。 第四条 设计价款及支付方式 该项目乙方按3万元(大写:叁万元正)人民币包干进行设计取费。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1.5万元(大写:壹万五千元正)人民币的设计定金,乙方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并经甲方认可后,甲方支付乙方剩余设计尾款即1.5元(大写:壹万五千元正)人民币。 第五条 施工工期 开工日期:以甲方批准的施工报告为准(开工时间最迟不超过 月 日)。 竣工日期:在有施工场地的条件下,工期为70天。 因甲方原因、重大设计变更及特殊天气原因(如下大雨等)所耽误的时间应不计工期,并作相应顺延 . 第六条 取费原则 1、 本工程执行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行的2000定额:SGD1-2000至SGD7-2000,收费级别按四类工程二级Ⅱ档。 2、 苗木部分由甲、乙双方对苗木品质共同进行认定,乙方按苗木送到工地价的30%收取栽植、养护及包成活费用。乙方报送甲方的苗木报价表必须注明品种、规格、高度、冠幅、胸径及数量等,大型乔木及价格高的植物在起挖栽植前须经甲方工程人员确认效果,并经价格确认。甲方对照验收,数量按实收方结算。 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如甲方要求须增加预算范围以外的工程量应另行办理签证。 3、 施工期间发生国家认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经双方核实后协商解决。 第七条 工程施工价款及支付方式 1、 本工程总造价暂定为 万元(大写: )人民币,实际造价以甲、乙双方共同审定的决算为准。 2、 本合同备料款为合同总价的20%,其中5%为乙方施工人员、相关机械、设备等进场三日后,甲方在三天时间内将该款项支付到乙方帐户上。剩余15%作为在成都采购材料及苗木的材料款。由甲方汇同乙方直接支付给材料及苗木供应商,不足部分亦由甲方增补。 3、 乙方每月25号上报已完成的工程产值,甲方5日内审核并拨付乙方完成量的80%的工程进度款。 4、 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于30日内办理完成决算,甲方扣除工程总价的10%的质保金,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乙方。 5、 本工程质保金为工程总造价的10%,在相应项目质保期满后,如未出现质量问题,甲方于2日内付清全部尾款,质保金不计利息。 第八条 材料供应 该工程所有材料原则上由乙方采购,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先报甲方,按设计要求双方进行封样,作为乙方采购和甲方验收标准。如甲方核定价格后,认为个别材料、设备或植物高于市场价,可提出要求,如乙方认为所认定的价格不能将材料、设备、植物购回,可书面通知甲方组织供应。 第九条 工程质量及质保期 1、由于景观工程的特殊性,为确保美观、经济和适用,经甲方认可后,乙方在施工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局部调整,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一、二款执行。 2、乙方在施工中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和检查制度,积极配合甲方、监理人员进行工程质量监督,若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在期限内进行修补或返工,其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 3、质保期:质保范围为乙方施工的全部工程,土建、装饰、水电安装一年、草坪养护三个月、灌木养护半年、乔木保活一年。 4、苗木在质保期内由乙方保活,若出现死亡,乙方无条件更换。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一星期内到现场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或更换时间,逾期甲方有权另行安排,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 第十条双方协作事项 1、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适用国家现行的该行业各项施工验收规范,若施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甲方协商,双方及时处理。 2、甲方现场负责人 ,乙方现场负责人 ,负责处理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协调相关单位关系。 第十一条 甲方职责及义务 1、在施工期间甲方及时将设计变更、变更通知等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做好现场签证工作。
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版)甲种本 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版)甲种本 工程名称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年 月 ┌────────────────────────────────────────┐ │ │ │ │ │ │ │ │ │ │ │ │ │ │ │(贴印花税票处) │ │ │ │ │ │ │ │ │ │ │ └────────────────────────────────────────┘ 根据京国土房管房字[2001]767号文规定,本合同文本(甲种本)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修缮、养护、加固、拆改、翻建、安装;按传统作法的文物古建筑的修缮、复建、迁建等,以及随同上述各项工程同时进行的装修工程或单纯进行二次或多次装修工程,但属原工程保修范围的内容及家庭居室装修工程除外。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及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日一览表(附件一)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 元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 ( )本合同协议书 ( )中标通知书 ( )投标书及其附件 ( )本合同合同条款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图纸及作法说明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本合同自 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补充、修改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2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 图纸及作法说明: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及作法说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说明)。 1.1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9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 1.21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双方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本合同协议书 ( )中标通知书 ( )投标书及其附件 ( )本合同合同条款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图纸及作法说明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适用的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碗需使用其他语言文字时双方另行商定)。 3.2 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结合本工程特点,需进一步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法规及有关规定: 3.3 适用的标准、规范: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修缮及房屋建筑的标准和规范适用于本工程。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商定需进一步明示的标准和规范: (1)国家标准、规范: (2)行业标准、规范: (3)地方性标准、规范: 3.4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部分有: 应由发包人在 日内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 日内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4条 图纸及作法说明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内容、时间及套数: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发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的保密要求 因采取保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元,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若违反约定并有确凿证据证明属承包人泄密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损失赔偿。 4.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作法说明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外,应将全部图纸及作法说明退还给发包人。 4.4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的承担: 4.5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5条 工程师 5.1 发包人委托 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性名: 职务: 其职权主要内容: 发包人在实施监理前应将委托监理的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1)本工程如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交叉,其具体职权: (2)本工程如不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应负责本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6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工程师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工程师的职权,履行前任工程师的义务。 第7条 项目经理 7.1 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的姓名:________ 职务:________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项目经理职权,履行前任项目经理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对需要而且可以腾空的建筑物,应在开工前______天将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清理完毕。对建筑物内确属不易腾空的设备、家具、陈设等采取相应遮盖保护措施; (2)向承包人提供出供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的范围、要求及时间: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煤气、热力、通讯等设备管线的时间、规格、地点及使用要求: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质和各种管线资料的时间及内容: 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等批准手续的名称和时间: (6)提供确定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并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的时间: (7)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设计交底的时间: (8)协调施工场地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其他设备管线的保护及与毗邻的其他单位关系,并负责支付相应费用: (9)协调施工场地内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的要求: (10)双方约定由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8.2 属发包人应完成8.1款的工作,发包人可将其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内容: 并承担相应费用。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成与工程配套设计的内容和提交的时间: 报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此项费用的计算:(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的名称和时间: (3)在腾空后单独由承包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围拦设备,并负
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 工程名称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合同编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年 月 (贴印花税票处) 根据京国土房管房字[2001]767号文规定,本合同文本(乙种本)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下(含150万)的,已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修缮、养护、加固、拆改、翻建、安装;按传统作法的文物古建筑的修缮、复建、迁建等,以及随同上述各项工程同时进行的装修工程或单纯进行二次或多次装修工程,但属原工程保修范围的内容及家庭居室装修工程除外。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资金来源: 工程内容及性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日一览表(附件一)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 元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 ( )本合同协议书 ( )中标通知书 ( )投标书及其附件 ( )本合同合同条款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图纸及作法说明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本合同自 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补充、修改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2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 图纸及作法说明: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及作法说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说明)。 1.1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9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 1.21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双方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本合同协议书 ( )中标通知书 ( )投标书及其附件 ( )本合同合同条款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图纸及作法说明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监理的工程可请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工程师做出的解释,按本合同条款第16.6款的约定处理。 第3条 语言文字及运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市地方性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国家标准、规范和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和规范适用于本工程。结合本工程特点,需进一步明示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的有: 3.3 国内没有相关标准、规范的部分: 应由发包人在 日内,提出技术要求;承包人在 日内按发包人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4条 工程师及项目经理 4.1 发包人委托 对本工程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其职权主要内容: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等详细内容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4.2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1)本工程如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交叉,其具体职权: (2)本工程如不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应负责本合同全面履行。 4.3 承包人委派施工场地的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4.4 项目经理具体职权: 第5条 发包人工作 5.1 在开工前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 份,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技术交底。如使用国外图纸的,其翻译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2 在开工前 天,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被修缮或装修的房屋,清除施工场地内各种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或施工场地滞留的家具、设备、陈设及其他物品采取保护措施。提供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的范围: 5.3 向承包人提供地质和各种管线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5.4 协调处理保护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及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5.5 负责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气、电讯设备等,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及其他要求。 5.6 协调做好施工场地保卫、消防、垃圾处理工作,协调好周围邻里关系,并承担相应费用。 5.7 结构修缮或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应有相应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并报有关部门审批。非结构修缮或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如需拆改原建筑结构、设备及设备管线,应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5.8 发包人应完成5.2、5.3、5.4、5.5、5.6、5.7各项工作或其他工作,发包人可将其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其具体内容:_________,并承担相应费用。 5.9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验收和检查,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验收结算和其他各项事宜。 第6条 承包人工作 6.1 承包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参加图纸及作法说明交底,拟定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交工程师审定。 6.2 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规定、环保规定认真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场地安全、保卫、消防、清洁工作;做好质量验收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6.3 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好周围建筑物、设备及设备管线、古树名木及施工场地内不易移动的家具、设备、陈设不受损坏。处理好因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关系。 6.4 不得超出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规定,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及设备管线。 6.5 工程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对施工场地原有建筑物及家具、设备、陈设和成品的保护工作。 6.6 凡因承包人原因,违反6.2、6.3、6.4、6.5款的规定,造成损坏和罚款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6.7 协助发包人完成5.8款约定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7条 施工进度与工期 7.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和时间: ,工程师在收到后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能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承包人按照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开工,工期顺延,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损失。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开工,应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申请,工程师应在48小时以内给予答复,在规定时间内未作答复视为同意延期开工申请,工程师不同意的,工期不予顺延。 7.2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在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以内给予答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3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7天内累计超过8小时,以及不可抗力等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造成停工,工期延误的,经工程师认定,工期顺延。 7.4 承包人应按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竣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提前竣工协议,支付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合同价款并为提前竣工创造条件。 第8条 质量检验与隐蔽工程验收 8.1 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标准,质量评定标准以国家或行业质量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在 制作样板及样板间,作为质量评定验收实物依据。样板及样板间应按图纸及作法说明要求制作,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封存,其制作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2 双方约定该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 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达到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在自检之后的48小时内通知工程师组织验收。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并由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以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师未提出延期要求不按时验收,承包人可以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8.3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样板间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随时接受工程师检查,并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8.4 凡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或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拆除或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标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含隐蔽工程复检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拆除、剥离、开孔、返修、重做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5 凡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工程师指令失误,而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或隐蔽工程要求复检仍为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赔偿承包人损失,工期顺延。 8.6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9条 试车 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内容及范围应与承包工程范围相一致。具体内容范围及费用计算: 9.2 设备维修、拆改、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的,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凡具备试车条件的,组织试车一方应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共同为试车提供便利条件。试车合格后,在试车记录上共同签字。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按时参加试车的一方应承认试车记录。 9.3 因设计原因或因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原因,致使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应该修改设计或重新购置设备。承包人协助拆除或重新施工,但发包人应承担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9.4 因承包人施工原因或因承包人负责采购设备原因,致使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施工或购置设备的各项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5 工程师在试车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10条 安全生产 10.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防火规范要求,并对其在施工场地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凡因发包人原因违反安全及防火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的;发包人应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并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10.2 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及防火规范组织施工,做好现场设备管线、通道等防护围栏,在危险地段安装警示牌或警示灯,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有放射毒害环境、不停止使用建筑以及在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的,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10.3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费用。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11条 材料设备供应 11.1 双方约定本工程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二),凡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按附件二规定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的要求进行,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材料的验收、试验和保管工作,发包人支付保管和试验费用,费用的计算: 凡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附件二规定或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凡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供应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质量和设计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因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给工程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11.3 双方约定,任何一方提供下列材料 应提供材料的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共同封存,做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凡材料不符合样品或样本的,由供货方承担资任。 11.4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第12条 合同价款与交付 12.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12.2 双方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1)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风险范围及计算方法: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原因包括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的影响;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公布的价格调整;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原因等。双方约定具体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计算方法: 12.3 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分 次按下表支付工程价款,尾款待工程结算时一次支付。 ┌─────────────┬─────────────┬─────────────┐ │ 付款时间及次数 │ 付款比例% │ 付款金额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3条 工程变更 13.1 因发包人原因,需要对图纸及作法说明,工程量进行变更的,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的通知及要求进行相应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增减及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13.2 承包人不得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的设计、材料作法和设备变更,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工程师同意而擅自变更的,应承担相应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13.3 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双方均应积极办理变更洽商手续,并应按变更洽商履行合同。 13.4 承包人在设计变更确认后14天内,对涉及合同价款变更内容提出工程价款变更报告,报经工程师确认,工程师在收到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没提出处理意见,视为同意变更价款。 第14条 工程验收与结算 14.1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和本市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及时间 14.2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并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损失责任。 14.3 竣工验收日期以验收通过的日期或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因特殊原因,双方约定或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协议。 14.4 工程未经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承包人不得交工,发包人不得使用。因发包人强行使用致使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及对建筑物造成的损坏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 14.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竣工结算。 14.6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14天内进行核实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报告后,应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款后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的,从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4.7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支付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没有要求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保管费用。 14.8 双方对竣工结算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16.6款的约定处理。 第15条 质量保修 15.1 承包人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关于质量保修的规定;对已交付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5.2 双方约定在竣工验收前签订工程保修书的时间和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保修书(附件三)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16条 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解决方式 16.1 发包人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和工程结算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还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16.2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竣工或未达到质量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还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16.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6.4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理由和索赔证据。 16.5 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出索赔一方向对方提出索赔意见及要求延长工期或经济损失赔偿报告及相关资料。对方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证据,在规定时向内未作答复或进一步提出要求,视为索赔已经认可。 16.6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同意采用以下其中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7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单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双方接受、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7条 合同解除 17.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7.2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停止施工超过56天,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7.3 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双方约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双方约定,其他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 17.5 一方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16.6款的约定处理。 17.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撤出提供便利条件,支付以上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7.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18条 不可抗力 18.1 双方结合本工程对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8.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当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灾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8.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8.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19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做进一步具体化约定,并修改、完善、补充条款如下: 第20条 合同终止 20.1 除本合同条款第15条以外,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0.2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1条 合同份数 21.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分别保存一份。 21.2 本合同副本共 份,发包人保存副本 份,承包人保存副本 份。 附件一:承保人承揽项目一览表(略) 附件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根据本工程修缮和装修的项目,双方约定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及内容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助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修缮及装修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结构修缮工程为: 年; 2.房屋防水修缮工程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修缮工程为: 年; 5.供热及供冷为: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6.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年; 7.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但不负责原房屋建筑的保修责任。 2.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检修。 4.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双方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 版)(BF--2018--0202) ???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粘贴印花税票处 根据京国土房管房字[2001]767号文规定,本合同文本(甲种本)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修缮、养护、加固、拆改、翻建、安装;按传统作法的文物古建筑的修缮、复建、迁建等,以及随同上述各项工程同时进行的装修工程或单纯进行二次或多次装修工程,但属原工程保修范围的内容及家庭居室装修工程除外。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及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日一览表(附件一)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 ???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 ¥_____________元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 ( )本合同协议书 ( )中标通知书 ( )投标书及其附件 ( )本合同合同条款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图纸及作法说明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 发包人:(公章)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补充、修改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2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 图纸及作法说明: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及作法说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说明)。 1.1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9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 1.21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双方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本合同协议书 ( )中标通知书 ( )投标书及其附件 ( )本合同合同条款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图纸及作法说明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适用的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碗需使用其他语言文字时双方另行商定)。 3.2 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结合本工程特点,需进一步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法规及有关规定:_________ 3.3 适用的标准、规范: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修缮及房屋建筑的标准和规范适用于本工程。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商定需进一步明示的标准和规范: (1)国家标准、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 (2)行业标准、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 (3)地方性标准、规范:__________________ 3.4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部分有: 应由发包人在____________日内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____________日内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 第4条 图纸及作法说明?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内容、时间及套数: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发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的保密要求 因采取保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____________元,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若违反约定并有确凿证据证明属承包人泄密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损失赔偿。 4.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作法说明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外,应将全部图纸及作法说明退还给发包人。 4.4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的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5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5条 工程师 5.1 发包人委托____________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性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其职权主要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在实施监理前应将委托监理的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1)本工程如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交叉,其具体职权:______________ (2)本工程如不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应负责本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6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工程师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工程师的职权,履行前任工程师的义务。 第7条 项目经理 7.1 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的姓名:________ 职务:________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项目经理职权,履行前任项目经理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对需要而且可以腾空的建筑物,应在开工前______天将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清理完毕。对建筑物内确属不易腾空的设备、家具、陈设等采取相应遮盖保护措施; (2)向承包人提供出供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的范围、要求及时间:____________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煤气、热力、通讯等设备管线的时间、规格、地点及使用要求:___________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质和各种管线资料的时间及内容:______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等批准手续的名称和时间:_________ (6)提供确定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并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的时间:_______ (7)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设计交底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 (8)协调施工场地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其他设备管线的保护及与毗邻的其他单位关系,并负责支付相应费用:___________ (9)协调施工场地内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 (10)双方约定由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 8.2 属发包人应完成8.1款的工作,发包人可将其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内容:__________并承担相应费用。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成与工程配套设计的内容和提交的时间:_______报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此项费用的计算:_________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的名称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在腾空后单独由承包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安全保卫,其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对不腾空、不停止使用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的建筑物施工,设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安全保卫,其具体要求:____________ (5)对本工程需夜间施工的具体要求及费用的计取:___________ (6)遵守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的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需要办理的手续:______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但因承包人的责任发生的罚款应由承包人承担; (7)对施工场地各种管线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内容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凡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罚款或其他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 (8)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等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施工,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不得随意改变作法; (9)非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必须按照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施工,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防火墙、增加荷载、随意改变管线走向等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担; (10)已竣工工程尚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成品保护期间,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承包人自费给予修复。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其修复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成品保护提出的特殊保护要求及费用的承担:_______ (11)双方约定对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要求:________________ (12)双方约定由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工程师在收到后______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提供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的时间,按单位工程提供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 10.2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条款。 第11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12条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3条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和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条款约定提供所得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双方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14条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第15条 工程质量与样板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__制作样板及样板间,作为质量评定验收的实物标准。样板及样板间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规定制作,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封存,由发包人承担制作样板及样板间的费用计算:______________ 15.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16条 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问验收的部位: 对上述部位达到验收条件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图纸及作法说明等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8条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成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房屋施工合同书 发包人(简称甲方) 承包人(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武汉市汉阳区井岗村117号金星、陈莉家私房三楼加盖’工程施工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和造价 1. 甲方需加盖的住房系合法拥有,且加盖手续合法。甲方承诺有权对该住房进行改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2. 三楼上,前面扩建面积38.00平方米,后面整改瓦面35.00平方米,一至三楼的铁楼梯。前房屋最高处3.00米,低处2.60米,后房屋瓦面整理。 3. 承包方式:以乙方承包施工的方式承包。 4. 工程总价款(人工费)为四千六百元整。¥:4600.00. 5. “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预算价的5%. 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这部分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 6. 工期: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工期 天。 第二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工程竣工后现金结算,先付四千三,剩余三百做质量保证金,三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一并结清。 第三条 施工配合 1. 甲方工作: (1) 在装饰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 (2) 甲方应在开工前三日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必备条件。 (3) 做好施工中因临时占用公用部位操作而影响邻里关系等协调工作。 (4) 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将房屋分户钥匙交乙方保管。 (5) 甲方应告知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以便乙方遵守执行。 2. 乙方工作: (1) 在开工前检查水、电、燃气、管道、楼(地)面、墙面,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解决和协调。 (2) 早上七时前及晚上七时后不得进行有噪音的施工作业。 (3) 乙方负责清运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并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 (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负责自身施工安全,若因乙方不慎出现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大量增加施工项目、变更施工内容、装饰材料及设备的,甲方应及时和乙方协商相应顺延工期。 第四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 %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 %赔偿,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 附则 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房屋施工合同书范本 发包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承包人(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村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家私房三楼加盖’工程施工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和造价 1. 甲方需加盖的住房系合法拥有,且加盖手续合法。甲方承诺有权对该住房进行改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2. 三楼上,前面扩建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后面整改瓦面________平方米,一至三楼的铁楼梯。前房屋最高处________米,低处________米,后房屋瓦面整理。 3. 承包方式:以乙方承包施工的方式承包。 4. 工程总价款(人工费)为____________元整. ¥:____________。 5. “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预算价的5%。 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这部分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 6. 工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工期____天。 第二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工程竣工后现金结算,先付________,剩余________做质量保证金,三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一并结清。 第三条 施工配合 1. 甲方工作: (1)在装饰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 (2)甲方应在开工前三日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必备条件。 (3)做好施工中因临时占用公用部位操作而影响邻里关系等协调工作。 (4)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将房屋分户钥匙交乙方保管。 (5)甲方应告知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以便乙方遵守执行。 2. 乙方工作: (1) 在开工前检查水、电、燃气、管道、楼(地)面、墙面,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解决和协调。 (2) 早上七时前及晚上七时后不得进行有噪音的施工作业。 (3) 乙方负责清运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并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 (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负责自身施工安全,若因乙方不慎出现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大量增加施工项目、变更施工内容、装饰材料及设备的,甲方应及时和乙方协商相应顺延工期。 第四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____%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____%赔偿,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 附则 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房屋施工合同范本 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保护消费合法权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概况 1、甲方装饰住房系合法居住。乙方为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经市建委有关部门审定具有民用装饰《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 2、装饰施工地点:__区(县)___路___弄(村)___号__楼___室 3、住房结构:_____房型____房___厅___套,施工面积___平方米。 4、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5、承包方式:_____(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6、总价款:¥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其中材料费:______,人工费:______管理费:______,设计费:______垃圾清运费:______,税金(3.41%):____其他费用:______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7、工期:自___年___月___日开工,至___年___月___日竣工,工期___天。 二、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三、其它事项 四、违约责任: 五、纠纷处理方式: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七、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打井施工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监证方:____________ 根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和农村生产生活需要,拟在________村新打配套机井____眼。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工期和建设质量,经甲方、乙方及监证方共同协商,形成如下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位置: 三、建设内容: 1、采用钻机新打米机井____眼,并负责井孔的电测工作; 2、安装φ井壁管米,滤水管米及滤料回填; 3、配套安装型潜水电泵一台; 4、3×4米井房一座; 5、设低压线路米。 四、承包方式及合同价: 实行总价承包方式。合同总价。 五、各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组织乡镇村组确定井位及工程建设方案; 2、负责工程监督检查及有关协调工作; 3、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4、负责国家投资的拨付及自筹资金的管理工作; (二)乙方职责: 1、负责施工机械的调运,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及所有施工工作。确保工程建设内容全面完成,保质保量,达到验收标准; 2、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工程施工,高标准完成建设任务; 3、认真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部安全工作; 4、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及时分析有关情况,确保工程经济、安全、合理、高效; 5、工程竣工后,向甲方提供单井技术资料两份。 (三)监证方职责: 1、负责落实井位,并提供有关的电测资料和参考资料; 2、负责做好“三通一平”、泥浆排放及其它施工环境协调工作; 3、负责为施工人员提供食宿条件,在井管安装、填料时提供10个的劳力的配合工作; 4、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落实自筹资金万元。 六、工程质量: 1、质量检查验收:由甲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2、质量标准要求:达到合格标准,争创优良工程; 3、验收依据:钻井工程以国家凿井工程验收规范为依据进行验收,以井管顺利下入井孔、水泵及设备安全运转,出水量达到预定目标为合格;因自然条件因素而引起水质、水量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井房以建筑工程验收规范为依据进行验收。 七、工程结算与资金拨付 (一)工程结算:依据预算方案,结合实际完成情况及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1、实际钻井深度与计划深度差值,增减费用按每米元计算;
新版建筑施工合同范本 招标编号( )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遵照《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经工程项目报建和市招标办备案,甲、乙双方对本工程项目进行了商议。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定协议如下。 一、工程项目的综合说明 1、名称: 2、地址: 3、规模: 4、结构及层数: 5、发包方式: 6、发包范围: 7、年?? 月?? 天 8、质量要求: 二、工程造价 1、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定本承包协议造价为: 人民币: 元(大写: ) 人民币: 元(大写: ) 2、价格计算依据: (1)标定的定额为: (2)标定的取费标准: (3)政策性调价文件截止日期: 三、材料采购供应 材料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和计价依据: 对材料质量的要求: 四、工程款支付方式 1、在合同签署后,开工前%作为工程付款。 2、甲方按工程月进度向乙方准时付款。 3、按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拨付工程款至总造价的 %;留 %做维修款,待工程竣工维修期满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 4、施工期允许调整的内容和依据: 五、工程基础的处理和重大设计变更费用的计取 1、施工过程三通一平由甲方负责,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 2、基础垫层以下的地基处理有乙方负责,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待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给与调整。 3、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由该工程图纸设计部门出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并由乙方负责施工,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待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给予调整。 六、工程保修 本工程保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七、遇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另订补充条款,作为本合 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施工分包合同范本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 1.2工程地点: 。 1.3承包范围及内容: 。 1.4甲方视需要,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及内容作出增减或调整,也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某一分项、某一产品、半成品材料等另行指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也不因此作为对其余项目合同单价和总价作出调整的理由。 1.5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料机消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甲方与业主的总承包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本分包合同内容、包甲方对业主的承诺和业主对甲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处理好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区地方关系。 第二条 合同工期 2.1 乙方接甲方进场通知后 日内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2.2 合同工期:本工程于 年 月 日开工, 至 年 月 日竣工,共 个日历天。 2.3 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 天,按本工程总价的 计算,按天累计。 2.4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甲方同意并报业主书面签字盖章认 可后,可考虑工期延长: a. 因不可抗力影响;(不可抗力的定义和范围按总承包合同) b. 重大的设计变更、修改而增加的工作量,使乙方工程进度无法按原计划进行; c. 非乙方原因的停电、停水造成停工时间连续12小时以上; d. 因业主原因的工期调整; e. 因业主原因无法正常施工。 第三条 质量 3.1 本工程质量等级为 。 3.2质量达不到要求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为 。 3.3本工程质量必须通过甲方、业主、监理、质监站的验收和确认 3.4乙方必须严格按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3.5乙方如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甲方有权责成乙方进行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工期、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如乙方达不到约定的质量等级,由此造成的业主罚款全由乙方全额承担。 3.6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甲方提出处理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处理,处理结果由甲方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必须按政府规定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同时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3.7甲方为维护自身的声誉、品牌、形象,将对本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发出的对乙方的罚款通知,须说明罚款理由并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必须在罚款单上签字接受,乙方拒绝签字并不影响罚款单的生效。 第四条 环境安全标化 4.1 本工程乙方现场文明施工要求为:建立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通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认证并达到 标准要求,并承担安全贯标、一体化贯标和上级部门各种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4.2 乙方应识别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并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控制,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4.3 乙方要严格执行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对安全和标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对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相关费用。 4.4 乙方应编制乙方范围内的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脚手架搭设施工方案,模板施工方案等专项施工方案,经甲方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5 乙方必须根据施工规范搭设和配置各种安全设施和安全劳防用品,应在甲方允许的供应商中采购上述物资,且必须加强进场验收和搭设后的使用前验收。 4.6 乙方应对乙方的施工人员及乙方的专业分包施工队伍进行分部分项和专项安全交底。 4.7 发生安全或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代表和甲方公司安监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排除事故或抢救人员提供帮助。
施工合作协议书格式 甲方: 乙方: 按照平等互利、团结协作、共同发展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共同参与项目施工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总则 1.1本协议为双方一次性联合协议。协议的各项条款仅对项目施工具有约束力。 1.2各项条款均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 1.3合作双方是独立的平等伙伴,按照双方的职责分工进行合作范围内的经济及生产活动。 第二条工程项目的安排及费用 2.1该工程项目全部由乙方组织施工,并承担该项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劳务费用、材料费用、机械费用、试验费用、缺陷修补费用、保险费用、税金以及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往来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风险和法律义务。 2.2甲乙双方共同组成工程项目部,协调与业主及监理的关系。 2.3甲乙双方的施工管理费用及人员工资、现场费用、差旅、通讯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2.4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有效标价%的管理费用(不含税金、暂定金额按实际发生计取)。管理费用支付方式:。 第三条甲方职责 3.1项目部由甲方委派项目经理及财务人员各一名,参加工程及财务管理,负责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及其他管理正常工作。 3.2甲方在工程现场设立双控银行账户,取款时需经甲方加盖公章乙方加盖财务主管印鉴共同确认。工程计量款到位后扣除甲方管理费用,余款在三日内拨付给乙方用于工程施工。 3.3甲方在青岛完税后,甲方根据分包协议,负责向乙方出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3.4协助乙方整理工程竣工资料。 第四条乙方职责 4.1 项目部由乙方委派项目副经理,同时组织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及设备,注入工程施工所需资金,工程质量以现场监理验收为基准,以确保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并使人员稳定。如工程施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此协议,拒绝拨付工程进度款,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2乙方所提供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业务素质低,不能胜任其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撤换。 4.3乙方对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应具有强烈的责任感,维护甲方的企业信誉。因该工程施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乙方对承担的工程任务的工期、盾量、安全等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4.4乙方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项目部的统一领导。 4.5支付甲方现场人员的工资、食宿、差旅及通讯等费用。 4.6乙方不得以甲方及项目部的名义赊用任何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 4.7乙方的财务管理实行财务自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8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施工合同 ?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范围:_________;金额:_________。 1.2 工期: (1)开工日期: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根据甲方施工现场进度来确定。 (2)竣工日期:通过_______________有关职能部门验收,正常交付使用的日期。 1.3 质量等级:严格按照____________标准图集要求制作和安装,符合国家及_______________的规定,达到优良标准。 1.4 合同价款:包干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含装车、运输、二次搬运、安装费及专项上缴费用及税金)。 1.5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取包门制作、包安装、包验收、包工程造价,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等的大包干形式并通过_____办验收等全部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1.6 按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其他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支付。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工程实物量和设备材料清单、型号、数量、单价、金额。 2.3 洽谈、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记要、协议。 2.4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5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条例及与合同有关的_________市政府部门的文件。 第三条 图纸 本工程施工所需全部图纸由乙方提供,并向甲方提供四套图纸。 第四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委派专人为驻工地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及其它事宜,若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5.1 乙方任命的驻工地总负责人或总代表,应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甲方或监理公司给予的任何书面指示将视为已经有效地给予乙方。若乙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其后任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5.2 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监理公司及甲方代表,监理公司或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6.1 甲方有权根据设计单位的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乙方提出调整或变更本合同产品的数量或型号。变更后按本合同第九条款进行履行。 6.2 甲方须在地下室底板完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安排门制作、安装,在计划时间内甲方可根据施工进度,要求乙方派人到现场,协商进场施工的配合问题。 6.3 甲方有权对乙方现场安装施工的卫生、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6.4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安装施工用的水、电及现场可提供的临时配合设备支撑材料等。 6.5 现场施工协调由甲方负责。 6.6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地下室报批图壹份;完工后,由乙方通知有关单位验收门,甲方派人参加。 6.7 甲方须按乙方提供的技术交底资料委托土建施工单位在剪力墙扎筋时预留门安装的所需的门洞。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7.1 乙方须按甲方的工程所需,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有关技术交底资料及施工图纸。 7.2 乙方应在甲方有效通知期内进场配合施工,如因场地或环境条件不具备的,必须通知甲方,并做出协商处理。 7.3 如因设计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甲方提出合同产品数量、型号须调整或变更,且符合规范的,乙方按实际情况积极配合甲方,给予协商办理补充协议。 7.4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施工现场提供有关安装施工配合的技术指导服务。 7.5 乙方进场施工,须遵守甲方现场的卫生、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如有因违反规定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责任事故,一切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6 乙方须按甲方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门工作吊环由乙方提供具体要求和做法,由甲方在施工中预埋或委托土建方安装。 7.7 乙方须确保门的安装一次性通过办的验收,并协助甲方办理工程验收的有关工作。 7.8 乙方应按照与甲方协商一致的施工计划及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按期完工。 7.9 乙方应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 7.10 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除甲方人员自身责任外,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和建设主管部门。 7.11 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第八条 工程质量等级 执行国家及_________办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达到优良。 第九条 合同价款调整 9.1 合同价款为大包干合同价款,不会因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的变动作任何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 (2)甲方代表签认的工程量的增减。 9.2 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审核后,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结算价款在本合同1.1条款列明有的按条款执行,条款中没有列明的按_________省办文件进行结算。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 10.1 合同签订后,甲方在乙方进场前二个月向其发出生产通知书,甲方即支付合同总额的10%给乙方作为备料款。 10.2 在乙方进场完成安装门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合同总额的40%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 10.3 在乙方进场完成安装门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合同总额的80%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 10.4 经办验收合格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合同总额的_____%给乙方,乙方同时提交地下室门验收合格证。 10.5 余款_________%待保修期满后三日内支付。 10.6 乙方在每次要求支付合同款时(条款10.2、10.3、10.4)应先向甲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供应 本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采购,供应至本工程工地现场。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 12.1 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必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修改,须经甲方同意。 12.2 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在乙方施工前通知乙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或修改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12.3 由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 13.1 甲乙双方应以_________办等主管单位验收合格为准。乙方除负责乙方工程范围内的内容经_________办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外,同时应协助办理有关工程的验收,如乙方工作范围内的内容验收不合格需整改,所发生的所有整改费用及检验费由乙方支付。如非乙方工作范围内的内容验收不合格需整改,所发生的整改费用及检验费用不包含在本工程合同造价内,所影响的工期顺延。 13.2 竣工日期为门安装完毕并通过_________办等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签认日期。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 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同时向甲方提交全套竣工资料三套和竣工结算报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第十五条 保修 15.1 保修期限: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计为_________年。 15.2 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害、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15.3 保修内容包括: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15.4 保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15.5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即派人修理。 第十六条 违约 16.1 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甲方违约,工期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罚金。 16.2 违约金的标准:合同履行中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由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工程款的10%的违约金。 16.3 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 (1)甲方代表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而导致乙方经济损失。 (2)乙方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 16.4 损失的计算方法:实际直接损失加实际间接损失。 16.5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后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16.6 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的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的权力。 16.7 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出现以下情况的,其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1)不按期提供施工场地、接通水、电源。 (2)图纸变更未及时在乙方施工前一个月送给乙方。 (3)不按工期支付工程款。 (4)因工程设计变更,使已完成的工程拆改。 (5)逾期组织验收。 (6)不按商定的施工计划进行通知。 (7)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十条进行付款,如超过付款期限,乙方的交货日期顺延,超过一个月不付款,乙方有权拆回原交货物,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8)其它甲方原因造成的。 16.8 乙方违约责任:乙方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出现以下情形的,其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不按甲方有效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配合施工,造成甲方其它项目及总的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违约金,造成自身工期的延误不予顺延。 (2)不能确保门的验收一次性通过,而使得本项目的验收工作受阻,并导致本工程总工期延误,则需承担由此引致的甲方的一切损失。 (3)在无特殊原因、甲方施工条件允许、设备条件完善条件下,乙方不按计划或协议期限交货或安装的,乙方每延期一天,交纳_________元违约金给甲方。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 17.1 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7.2 若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乙方应严格按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由责任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8.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后生效,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18.2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 发包方(公章):__________ 承包方(公章):__________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