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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监理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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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题????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编号】gf-2000-0211 ??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 ????发包人: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签定地点:_________ ??????????????????????????????????????????签定时间:__年__月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静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份,各执___份。 发包人:_______(盖章)????????监理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签章)????????委托代理人:_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传真: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开户银行:______ 账号:________????????????????账号: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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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 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静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份,各执______份。 发包人:___________(公章)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章)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现畅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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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路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分、关键工序应进地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二十五条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有如下权利: 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七、按照安全和优胜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十、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十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发包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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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样本 发包人: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静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份,各执___份。 发包人:_______(盖章)     监理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         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传真: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账号:________?         账号: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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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静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 份,各执 ________ 份。 ? 发包人:__________(盖章) 监理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合同条款 ???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号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至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 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 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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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国家示范文本)   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等别(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____________万元   5.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________________   3.监理项目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监理阶段:_________________(施工期、保修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_____份;副本____份,委托人执________份,监理人执 ________份。 ?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盖章)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签名)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监理人的具体权限);   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监理人的具体权限);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提供时间 交还时间 管理要求 备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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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第一章 词语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章 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第三条 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第三章 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 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       第五章 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业主的决定。   第十九条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一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       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第七章 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第八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应承担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业主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行赔偿。       第十章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条 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   第三十八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服务部分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未履行部分,经双方协商,对善后工作给监理单位一定的补偿。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章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第四十三条 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四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五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十二章 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根据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可提交国家水电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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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最新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目  录   一、?合同协议书   二、?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7条 甲方的权利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三、合同专用条款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附加条款   附录:   使用说明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全部监理合同文件(以下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监理委托书或监理中标通知书;   (6)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   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职责和义务。   4.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和监理期内的监理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5.本合同施工监理期为个月(天),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并结清监理酬金终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  方:(盖章)?乙  方:(盖章)   (单位全称)?(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  编:?邮  编: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  号:?帐  号:   二、?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如下含义。   1.监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有关工程文件、合同,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实施监督与管理。   2.工程:指甲方委托进行监理的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   3.甲方: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任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甲方代表:指经甲方授权,代表甲方负责履行本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5.乙方:指承担本合同监理任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乙方应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准的相应的监理资质。   6.监理机构: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组织。   7.总监理工程师:指经乙方授权,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被甲方认可的监理机构负责人。本合同中简称“总监”。   8.监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监理范围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用。   9.第三方:指除甲乙双方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10.天:是指日历天,即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11.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1.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例和行政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合同所依据的法规发生变化而引起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时,应按新的法规进行调整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3.监理合同的书写或解释,以汉语为主导语言。若需使用其它语言作为辅助语言,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4.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1.甲乙双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乙方在甲方委托监理的范围内,独立行使甲方授予的职权,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监理依据   (1)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交通部及有关部门的规章;   (3)国家、交通部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   (5)工程设计文件。   第4条 监理范围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列出乙方实施监理的工程规模、监理范围、工程界限、工程投资、总工期和监理工作阶段及内容等。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任命其代表,负责在合同履行期间与乙方进行联系,并负责工程施工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在与第三方所签的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第三方必须接受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监督与管理。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将乙方的工作范围、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联系办法、监理机构组成与总监姓名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施工监理所需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勘察资料及有关的批准文件等。   4.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现场设施,对乙方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5.如果双方约定,由甲方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增加相应的条款。   6.在履约过程中,对于乙方按约定的监理工作程序提交的技术报告、工程变更、进度报表、总结报告及其它请示报告,甲方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批,若因未及时批复而给工程带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监理酬金。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将监理机构组成、总监简历及主要监理人员名单提交甲方。总监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检查施工人员、船机、材料的进场情况,移交测量控制点并核验测量基线的准确性;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报告,签发开工通知书。   3.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检查与检验建筑材料和构件是否合格,监督第三方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和不安全的作业应责令第三方返工或停工。对隐蔽工程按施工合同中的时限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参与质量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处理结果。   4.检查施工进度与施工计划的执行情况,当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时,应要求第三方或提请甲方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计划工期。   5.核查第三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报请甲方同意后,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6.控制工程费用,核实第三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报表和工程量清单,签发付款凭证。   7.参与施工合同管理,审核索赔报告,协调各方关系,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8.在履约过程中,对于甲方和第三方提交的有关工程的通知和各种报告,需要乙方审核、核对或确认后转交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查和转交,若因超过时限给工程带来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应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甲方对监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按合同专用条款所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0.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协助甲方组织工程验收。   11.审核保修期内工程保修与缺陷处理方案,检查实施情况。   12.不得泄露本工程需要保密的技术与经济资料,不得与第三方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关系。   13.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任务后,应将甲方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物品移交甲方。   第7条 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派出的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2.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施工工艺进行认定,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   3.审批由第三方提交、经乙方审核同意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量清单与工程价款。   4.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和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8条 乙方权利   甲方在委托的监理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1.对履约能力差的分包单位,乙方有权要求其整改,整改无效时有权建议甲方清退;对工作不力的现场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调换。   2.有权查阅本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技术经济资料与批文,主持或参加本工程的有关业务会议。   3.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现场条件,在报经甲方同意后,可向第三方发出开工通知、停工通知与复工通知。   4.根据实际需要,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可对设计内容作局部修改,具体条款,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1.监理合同期一般包括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工程保修阶段。本监理合同期起止日期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导致监理合同期延长,甲乙双方应按约定签定补充协议。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若实际监理范围或监理工作量或监理合同期因故发生变化,双方均可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并应签订补充协议。   2.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变更要求,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若不同意变更要求,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在接到对方变更要求后14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变更要求已被接受,否则视为违约。   3.若一方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另一方有权通知违约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因合同终止或解除所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违约方赔偿。   4.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作出答复;若不同意解除要求,在协商统一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若在14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同意解除合同,一方可在发出第一次通知的28天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解除。   5.本合同签订之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1.甲方应按国家的监理收费规定,确认乙方的监理酬金,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予以支付。   2.监理酬金的支付按监理合同期进行,不受工程施工实际进度的影响。(除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外)。监理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甲方应按总监理酬金20%~30%的数额,向乙方预付监理酬金;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酬金一般可为监理酬金总额的5%.   3.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规模、监理范围或监理期限发生的变化超过双方的约定时,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调整监理费。合同执行期间,若因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和费率调整等原因使工程费用增加,乙方的监理酬金也应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支付延期监理酬金。   5.乙方人员受甲方指派出外考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若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的银行贷款利率乘以拖欠的酬金时间计算。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1.若乙方确需更换总监和主要监理人员时,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后由甲方通知第三方,其它监理人员的调换也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通知第三方。   2.若因乙方人员不称职,甲方有权提出调换人员,若情况属实,乙方应当予以调换。   3.若甲方需更换其代表,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1.奖励:   (1)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在监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时,甲方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乙方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工程投资使甲方得到了经济效益,甲方应将节约部分的10%~30%奖励给乙方,具体标准和办法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赔偿:若因乙方人员工作过失造成工程事故或甲方经济损失,应向甲方进行赔偿。赔偿额计算方法为:该单项直接损失×监理费率(扣除税金)。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1.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除受监的主体工程外,乙方可将合同部分任务分包给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分包部分不能超过总监理任务的50%),但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将分包单位的名称、分包范围与分包内容报告甲方,甲方对此分包有确认和否决权。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在经济上甲方只与乙方发生关系,但甲方对乙方分包单位的工作有权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均视为乙方的违约。   4.乙方对外单位人员的聘任不视为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1.任何一方不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双方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协商或调解无效,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向双方认可的或约定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终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三、?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1.本合同约定的适用的法规:   2.双方的权利、义务若因适用的法规变更而引起变化时,则双方的权利、义务需再约定的内容为:   3.辅助语言:   第4条 监理范围   监理工程范围包括: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界限:   (5)工程投资:   (6)施工期:   (7)监理工作阶段及内容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甲方应在年月日任命其代表,并向乙方提供所约定的外部条件包括:   2.甲方向第三方通知乙方监理工作范围、职权和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日期:   3.双方约定的甲方应提供的技术资料及提供的时间:   4.甲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现场设施:   乙方自备的,甲方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5.在监理期间,甲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职员,由总监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   6.监理工作程序的约定:   甲方应在天内审批乙方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各类报告、报表的办法、期限和责任:   7.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监理费用的违约责任的约定: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乙方应在年月日向甲方提交监理机构的组成、监理人员名单、监理工作规划及监理   工作实施细则;   8.乙方应在天内审查(或核实)各类报告、报表的程序、责任:   9.乙方应在天内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内容及有关专项报告的约定:   12.本工程需要保密的内容约定:   13.监理工程师现场设施返还甲方的办法:   第8条 乙方权利   4.对设计内容进行局部修改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的约定: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1.本监理合同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月(或天);   2.本监理合同期延长条件的约定: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2.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乙方的监理酬金(含预付款,进度款等):   3.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对乙方的监理酬金进行调整:   监理酬金调整的条件约定:   4.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延期监理酬金: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1.奖励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1.违约处理方式的约定:   2.争议的具体解决办法的约定: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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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目录     一、 合同协议书     二、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7条 甲方的权利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三、合同专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附加条款     附录:使用说明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全部监理合同文件(以下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监理委托书或监理中标通知书;     (6)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    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职责和义务。     4.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和监理期内的监理酬金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     5.本合同施工监理期为个月(天),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并结清监理酬金终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全称)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二、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如下含义。     1.监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有关工程文件、合同,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实施监督与管理。     2.工程:指甲方委托进行监理的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     3.甲方: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任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甲方代表:指经甲方授权,代表甲方负责履行本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5.乙方:指承担本合同监理任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乙方应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准的相应的监理资质。     6.监理机构: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组织。     7.总监理工程师:指经乙方授权,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被甲方认可的监理机构负责人。本合同中简称"总监"。     8.监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监理范围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用。     9.第三方:指除甲乙双方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10.天:是指日历天,即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11.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1.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例和行政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合同所依据的法规发生变化而引起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时,应按新的法规进行调整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3.监理合同的书写或解释,以汉语为主导语言。若需使用其它语言作为辅助语言,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4.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1.甲乙双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乙方在甲方委托监理的范围内,独立行使甲方授予的职权,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监理依据     (1)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交通部及有关部门的规章;     (3)国家、交通部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     (5)工程设计文件。   第4条 监理范围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列出乙方实施监理的工程规模、监理范围、工程界限、工程投资、总工期和监理工作阶段及内容等。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任命其代表,负责在合同履行期间与乙方进行联系,并负责工程施工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在与第三方所签的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第三方必须接受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监督与管理。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将乙方的工作范围、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联系办法、监理机构组成与总监姓名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施工监理所需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勘察资料及有关的批准文件等。     4.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现场设施,对乙方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5.如果双方约定,由甲方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增加相应的条款。     6.在履约过程中,对于乙方按约定的监理工作程序提交的技术报告、工程变更、进度报表、总结报告及其它请示报告,甲方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批,若因未及时批复而给工程带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监理酬金。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将监理机构组成、总监简历及主要监理人员名单提交甲方。总监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检查施工人员、船机、材料的进场情况,移交测量控制点并核验测量基线的准确性;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报告,签发开工通知书。     3.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检查与检验建筑材料和构件是否合格,监督第三方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和不安全的作业应责令第三方返工或停工。对隐蔽工程按施工合同中的时限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参与质量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处理结果。     4.检查施工进度与施工计划的执行情况,当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时,应要求第三方或提请甲方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计划工期。     5.核查第三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报请甲方同意后,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6.控制工程费用,核实第三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报表和工程量清单,签发付款凭证。     7.参与施工合同管理,审核索赔报告,协调各方关系,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8.在履约过程中,对于甲方和第三方提交的有关工程的通知和各种报告,需要乙方审核、核对或确认后转交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查和转交,若因超过时限给工程带来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应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甲方对监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按合同专用条款所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0.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协助甲方组织工程验收。     11.审核保修期内工程保修与缺陷处理方案,检查实施情况。     12.不得泄露本工程需要保密的技术与经济资料,不得与第三方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关系。     13.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任务后,应将甲方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物品移交甲方。   第7条 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派出的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2.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施工工艺进行认定,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     3.审批由第三方提交、经乙方审核同意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量清单与工程价款。     4.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和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8条 乙方权利     甲方在委托的监理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1.对履约能力差的分包单位,乙方有权要求其整改,整改无效时有权建议甲方清退;对工作不力的现场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调换。     2.有权查阅本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技术经济资料与批文,主持或参加本工程的有关业务会议。     3.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现场条件,在报经甲方同意后,可向第三方发出开工通知、停工通知与复工通知。     4.根据实际需要,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可对设计内容作局部修改,具体条款,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1.监理合同期一般包括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工程保修阶段。本监理合同期起止日期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导致监理合同期延长,甲乙双方应按约定签定补充协议。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若实际监理范围或监理工作量或监理合同期因故发生变化,双方均可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并应签订补充协议。     2.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变更要求,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若不同意变更要求,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在接到对方变更要求后14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变更要求已被接受,否则视为违约。     3.若一方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另一方有权通知违约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因合同终止或解除所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违约方赔偿。  4.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作出答复;若不同意解除要求,在协商统一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若在14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同意解除合同,一方可在发出第一次通知的28天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解除。     5.本合同签订之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1.甲方应按国家的监理收费规定,确认乙方的监理酬金,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予以支付。     2.监理酬金的支付按监理合同期进行,不受工程施工实际进度的影响。(除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外)。监理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甲方应按总监理酬金20%~30%的数额,向乙方预付监理酬金;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酬金一般可为监理酬金总额的5%。     3.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规模、监理范围或监理期限发生的变化超过双方的约定时,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调整监理费。合同执行期间,若因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和费率调整等原因使工程费用增加,乙方的监理酬金也应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支付延期监理酬金。     5.乙方人员受甲方指派出外考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若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的银行贷款利率乘以拖欠的酬金时间计算。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1.若乙方确需更换总监和主要监理人员时,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后由甲方通知第三方,其它监理人员的调换也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通知第三方。     2.若因乙方人员不称职,甲方有权提出调换人员,若情况属实,乙方应当予以调换。     3.若甲方需更换其代表,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1.奖励:     (1)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在监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时,甲方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乙方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工程投资使甲方得到了经济效益,甲方应将节约部分的10%~30%奖励给乙方,具体标准和办法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赔偿:若因乙方人员工作过失造成工程事故或甲方经济损失,应向甲方进行赔偿。赔偿额计算方法为:该单项直接损失×监理费率(扣除税金)。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1.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除受监的主体工程外,乙方可将合同部分任务分包给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分包部分不能超过总监理任务的50%),但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将分包单位的名称、分包范围与分包内容报告甲方,甲方对此分包有确认和否决权。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在经济上甲方只与乙方发生关系,但甲方对乙方分包单位的工作有权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均视为乙方的违约。  4.乙方对外单位人员的聘任不视为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1.任何一方不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双方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协商或调解无效,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向双方认可的或约定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终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三、 合同专用条款      第1条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1.本合同约定的适用的法规:    2.双方的权利、义务若因适用的法规变更而引起变化时,则双方的权利、义务需再约定的内容为:     3.辅助语言:   第4条监理范围     监理工程范围包括: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界限:  (5)工程投资:  (6)施工期:  (7)监理工作阶段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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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试行)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目  录   一、 合同协议书   二、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7条 甲方的权利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三、合同专用条款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附加条款   附录: 使用说明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全部监理合同文件(以下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监理委托书或监理中标通知书;   (6)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   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职责和义务。   4.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和监理期内的监理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5.本合同施工监理期为个月(天),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并结清监理酬金终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单位全称)?????????????????????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或            ?????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二、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如下含义。   1.监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有关工程文件、合同,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实施监督与管理。   2.工程:指甲方委托进行监理的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   3.甲方: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任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甲方代表:指经甲方授权,代表甲方负责履行本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5.乙方:指承担本合同监理任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乙方应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准的相应的监理资质。   6.监理机构: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组织。   7.总监理工程师:指经乙方授权,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被甲方认可的监理机构负责人。本合同中简称“总监”。   8.监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监理范围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用。   9.第三方:指除甲乙双方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10.天:是指日历天,即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11.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1.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例和行政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合同所依据的法规发生变化而引起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时,应按新的法规进行调整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3.监理合同的书写或解释,以汉语为主导语言。若需使用其它语言作为辅助语言,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4.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1.甲乙双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乙方在甲方委托监理的范围内,独立行使甲方授予的职权,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监理依据   (1)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交通部及有关部门的规章;   (3)国家、交通部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   (5)工程设计文件。   第4条 监理范围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列出乙方实施监理的工程规模、监理范围、工程界限、工程投资、总工期和监理工作阶段及内容等。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任命其代表,负责在合同履行期间与乙方进行联系,并负责工程施工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在与第三方所签的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第三方必须接受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监督与管理。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将乙方的工作范围、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联系办法、监理机构组成与总监姓名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施工监理所需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勘察资料及有关的批准文件等。   4.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现场设施,对乙方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5.如果双方约定,由甲方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增加相应的条款。   6.在履约过程中,对于乙方按约定的监理工作程序提交的技术报告、工程变更、进度报表、总结报告及其它请示报告,甲方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批,若因未及时批复而给工程带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监理酬金。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将监理机构组成、总监简历及主要监理人员名单提交甲方。总监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检查施工人员、船机、材料的进场情况,移交测量控制点并核验测量基线的准确性;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报告,签发开工通知书。   3.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检查与检验建筑材料和构件是否合格,监督第三方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和不安全的作业应责令第三方返工或停工。对隐蔽工程按施工合同中的时限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参与质量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处理结果。   4.检查施工进度与施工计划的执行情况,当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时,应要求第三方或提请甲方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计划工期。   5.核查第三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报请甲方同意后,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6.控制工程费用,核实第三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报表和工程量清单,签发付款凭证。   7.参与施工合同管理,审核索赔报告,协调各方关系,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8.在履约过程中,对于甲方和第三方提交的有关工程的通知和各种报告,需要乙方审核、核对或确认后转交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查和转交,若因超过时限给工程带来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应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甲方对监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按合同专用条款所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0.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协助甲方组织工程验收。   11.审核保修期内工程保修与缺陷处理方案,检查实施情况。   12.不得泄露本工程需要保密的技术与经济资料,不得与第三方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关系。   13.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任务后,应将甲方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物品移交甲方。   第7条 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派出的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2.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施工工艺进行认定,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   3.审批由第三方提交、经乙方审核同意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量清单与工程价款。   4.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和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8条 乙方权利   甲方在委托的监理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1.对履约能力差的分包单位,乙方有权要求其整改,整改无效时有权建议甲方清退;对工作不力的现场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调换。   2.有权查阅本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技术经济资料与批文,主持或参加本工程的有关业务会议。   3.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现场条件,在报经甲方同意后,可向第三方发出开工通知、停工通知与复工通知。   4.根据实际需要,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可对设计内容作局部修改,具体条款,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1.监理合同期一般包括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工程保修阶段。本监理合同期起止日期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导致监理合同期延长,甲乙双方应按约定签定补充协议。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若实际监理范围或监理工作量或监理合同期因故发生变化,双方均可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并应签订补充协议。   2.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变更要求,双方应协商签订 补充协议;若不同意变更要求,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在接到对方变更要求后14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变更要求已被接受,否则视为违约。   3.若一方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另一方有权通知违约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因合同终止或解除所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违约方赔偿。   4.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作出答复;若不同意解除要求,在协商统一前, 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若在14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同意解除合同,一方可在发出第一次通知的28天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解除。   5.本合同签订之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1.甲方应按国家的监理收费规定,确认乙方的监理酬金,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予以支付。   2.监理酬金的支付按监理合同期进行,不受工程施工实际进度的影响。(除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外)。监理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甲方应按总监理酬金20%~30%的数额,向乙方预付监理酬金;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酬金一般可为监理酬金总额的5%.   3.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规模、监理范围或监理期限发生的变化超过双方的约定时,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调整监理费。合同执行期间,若因 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和费率调整等原因使工程费用增加,乙方的监理酬金也应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支付延期监理酬金。   5.乙方人员受甲方指派出外考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若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的银行贷款利率乘以拖欠的酬金时间计算。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1.若乙方确需更换总监和主要监理人员时,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后由甲方通知第三方,其它监理人员的调换也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通知第三方。   2.若因乙方人员不称职,甲方有权提出调换人员,若情况属实,乙方应当予以调换。   3.若甲方需更换其代表,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1.奖励:   (1)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在监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时,甲方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乙方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工程投资使甲方得到了经济效益,甲方应将节约部分的10%~30%奖励给乙方,具体标准和办法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赔偿:若因乙方人员工作过失造成工程事故或甲方经济损失,应向甲方进行赔偿。赔偿额计算方法为:该单项直接损失×监理费率(扣除税金)。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1.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除受监的主体工程外,乙方可将合同部分任务分包给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分包部分不能超过总监理任务的50%),但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将分包单位的名称、分包范围与分包内容报告甲方,甲方对此分包有确认和否决权。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在经济上甲方只与乙方发生关系,但甲方对乙方分包单位的工作有权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均视为乙方的违约。   4.乙方对外单位人员的聘任不视为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1.任何一方不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双方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协商或调解无效,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向双方认可的或约定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终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三、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1.本合同约定的适用的法规:   2.双方的权利、义务若因适用的法规变更而引起变化时,则双方的权利、义务需再约定的内容为:   3.辅助语言:   第4条 监理范围   监理工程范围包括: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界限:   (5)工程投资:   (6)施工期:   (7)监理工作阶段及内容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甲方应在年月日任命其代表,并向乙方提供所约定的外部条件包括:   2.甲方向第三方通知乙方监理工作范围、职权和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日期:   3.双方约定的甲方应提供的技术资料及提供的时间:   4.甲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现场设施:   乙方自备的,甲方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5.在监理期间,甲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职员,由总监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   6.监理工作程序的约定:   甲方应在天内审批乙方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各类报告、报表的办法、期限和责任:   7.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监理费用的违约责任的约定: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乙方应在年月日向甲方提交监理机构的组成、监理人员名单、监理工作规划及监理   工作实施细则;   8.乙方应在天内审查(或核实)各类报告、报表的程序、责任:   9.乙方应在天内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内容及有关专项报告的约定:   12.本工程需要保密的内容约定:   13.监理工程师现场设施返还甲方的办法:   第8条 乙方权利   4.对设计内容进行局部修改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的约定: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1.本监理合同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月(或天);   2.本监理合同期延长条件的约定: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2.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乙方的监理酬金(含预付款,进度款等):   3.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对乙方的监理酬金进行调整:   监理酬金调整的条件约定:   4.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延期监理酬金: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1.奖励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1.违约处理方式的约定:   2.争议的具体解决办法的约定: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附录: 范本使用说明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主要适用于全国水运工程(含合资或外资在国内建设的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包括港口、航道、船厂、防波堤、修造船建筑物、船闸、渠化及其配套工程。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三部分。   (1)“合同协议书”是整个监理合同概括性的总汇,它以简练、概括性语言,将合同的要点写入协议书中,双方一旦达成协议,只要书写很少的文字即可签署合同。   (2)“合同通用条款”主要是依据交通部“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的精神,参照“菲迪克”(FIDIC)条款并结合我国水运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而提出的施工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合同双方原则上应当遵守,签约和履约过程中,一般不作改动。   (3)“合同专用条款”是甲乙双方根据不同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对合同条款的一种完善与补充,如:工程中的具体内容,如工程 规模,监理项目、工程造价、监理合同期、监理费用、特殊检测项目及费用、奖励条件等都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双方若认为需要,可 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以及附加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应当对应“合同通用条款”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   “第2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和地方的法规与规章。   “第4条”,写明“监理范围”时,一般要具体写出工程项目和它包括的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应与总承包合同相一致。在写明监理内 容时,首先要具体写明是哪个阶段或哪几个阶段的监理任务;其次要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以免遗漏。如果甲方还要求乙方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和事务性 工作,也应当在本条款中详细列出。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概预算,编制标底,提供临时设施的设计等。   “第5条”,在填写甲方向乙方提供或乙方自备的设施时,一般是指下列设备:(1)检测设备,(2)测量设备,(3)通信设备,(4)交通设备,(5)照相录像设备,(6)电算设备,(7)打字复印设备,(8)办公用房及设备,(9)生活用房及设备。   若甲方对乙方自备的设备进行补偿时,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其计算方法是:   补偿金额=设备使用期占折旧期的比率×设备原值+管理费。   在监理期间,若有特殊的检测项目,双方应增加有关此方面的约定,并写明检测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和金额。   补偿金额=设备使用期占折旧期的比率×设备原值+管理费。   在监理期间,若有特殊的检测项目,双方应增加有关此方面的约定,并写明检测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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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正式)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工程名称: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目  录 一、 合同协议书 二、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7条 甲方的权利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三、合同专用条款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附加条款 附录:使用说明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全部监理合同文件(以下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监理委托书或监理中标通知书; (6)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 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职责和义务。 4.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和监理期内的监理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5.本合同施工监理期为个月(天),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并结清监理酬金终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  方:(盖章)乙  方:(盖章) (单位全称)(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  编:邮  编: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  号:帐  号: 二、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如下含义。 1.监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有关工程文件、合同,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实施监督与管理。 2.工程:指甲方委托进行监理的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 3.甲方: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任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甲方代表:指经甲方授权,代表甲方负责履行本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5.乙方:指承担本合同监理任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乙方应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准的相应的监理资质。 6.监理机构: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组织。 7.总监理工程师:指经乙方授权,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被甲方认可的监理机构负责人。本合同中简称"总监"。 8.监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监理范围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用。 9.第三方:指除甲乙双方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10.天:是指日历天,即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11.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1.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例和行政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合同所依据的法规发生变化而引起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时,应按新的法规进行调整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3.监理合同的书写或解释,以汉语为主导语言。若需使用其它语言作为辅助语言,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4.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1.甲乙双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乙方在甲方委托监理的范围内,独立行使甲方授予的职权,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监理依据 (1)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交通部及有关部门的规章; (3)国家、交通部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 (5)工程设计文件。 第4条 监理范围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列出乙方实施监理的工程规模、监理范围、工程界限、工程投资、总工期和监理工作阶段及内容等。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任命其代表,负责在合同履行期间与乙方进行联系,并负责工程施工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在与第三方所签的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第三方必须接受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监督与管理。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将乙方的工作范围、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联系办法、监理机构组成与总监姓名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施工监理所需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勘察资料及有关的批准文件等。 4.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现场设施,对乙方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5.如果双方约定,由甲方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增加相应的条款。 6.在履约过程中,对于乙方按约定的监理工作程序提交的技术报告、工程变更、进度报表、总结报告及其它请示报告,甲方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批,若因未及时批复而给工程带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监理酬金。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将监理机构组成、总监简历及主要监理人员名单提交甲方。总监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检查施工人员、船机、材料的进场情况,移交测量控制点并核验测量基线的准确性;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报告,签发开工通知书。 3.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检查与检验建筑材料和构件是否合格,监督第三方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和不安全的作业应责令第三方返工或停工。对隐蔽工程按施工合同中的时限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参与质量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处理结果。 4.检查施工进度与施工计划的执行情况,当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时,应要求第三方或提请甲方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计划工期。 5.核查第三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报请甲方同意后,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6.控制工程费用,核实第三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报表和工程量清单,签发付款凭证。 7.参与施工合同管理,审核索赔报告,协调各方关系,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8.在履约过程中,对于甲方和第三方提交的有关工程的通知和各种报告,需要乙方审核、核对或确认后转交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查和转交,若因超过时限给工程带来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应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甲方对监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按合同专用条款所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0.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协助甲方组织工程验收。 11.审核保修期内工程保修与缺陷处理方案,检查实施情况。 12.不得泄露本工程需要保密的技术与经济资料,不得与第三方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关系。 13.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任务后,应将甲方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物品移交甲方。 第7条 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派出的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2.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施工工艺进行认定,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 3.审批由第三方提交、经乙方审核同意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量清单与工程价款。 4.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和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8条 乙方权利 甲方在委托的监理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1.对履约能力差的分包单位,乙方有权要求其整改,整改无效时有权建议甲方清退;对工作不力的现场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调换。 2.有权查阅本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技术经济资料与批文,主持或参加本工程的有关业务会议。 3.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现场条件,在报经甲方同意后,可向第三方发出开工通知、停工通知与复工通知。 4.根据实际需要,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可对设计内容作局部修改,具体条款,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1.监理合同期一般包括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工程保修阶段。本监理合同期起止日期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导致监理合同期延长,甲乙双方应按约定签定补充协议。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若实际监理范围或监理工作量或监理合同期因故发生变化,双方均可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并应签订补充协议。 2.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变更要求,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若不同意变更要求,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在接到对方变更要求后14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变更要求已被接受,否则视为违约。 3.若一方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另一方有权通知违约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因合同终止或解除所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违约方赔偿。 4.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作出答复;若不同意解除要求,在协商统一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若在14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同意解除合同,一方可在发出第一次通知的28天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解除。 5.本合同签订之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1.甲方应按国家的监理收费规定,确认乙方的监理酬金,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予以支付。 2.监理酬金的支付按监理合同期进行,不受工程施工实际进度的影响。(除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外)。监理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甲方应按总监理酬金20%~30%的数额,向乙方预付监理酬金;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酬金一般可为监理酬金总额的5%。3.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规模、监理范围或监理期限发生的变化超过双方的约定时,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调整监理费。合同执行期间,若因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和费率调整等原因使工程费用增加,乙方的监理酬金也应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支付延期监理酬金。 5.乙方人员受甲方指派出外考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若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的银行贷款利率乘以拖欠的酬金时间计算。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1.若乙方确需更换总监和主要监理人员时,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后由甲方通知第三方,其它监理人员的调换也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通知第三方。 2.若因乙方人员不称职,甲方有权提出调换人员,若情况属实,乙方应当予以调换。 3.若甲方需更换其代表,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1.奖励: (1)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在监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时,甲方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乙方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工程投资使甲方得到了经济效益,甲方应将节约部分的10%~30%奖励给乙方,具体标准和办法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赔偿:若因乙方人员工作过失造成工程事故或甲方经济损失,应向甲方进行赔偿。赔偿额计算方法为:该单项直接损失×监理费率(扣除税金)。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1.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除受监的主体工程外,乙方可将合同部分任务分包给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分包部分不能超过总监理任务的50%),但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将分包单位的名称、分包范围与分包内容报告甲方,甲方对此分包有确认和否决权。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在经济上甲方只与乙方发生关系,但甲方对乙方分包单位的工作有权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均视为乙方的违约。 4.乙方对外单位人员的聘任不视为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1.任何一方不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双方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协商或调解无效,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向双方认可的或约定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终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三、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1.本合同约定的适用的法规: 2.双方的权利、义务若因适用的法规变更而引起变化时,则双方的权利、义务需再约 定的内容为: 3.辅助语言: 第4条 监理范围 监理工程范围包括: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界限: (5)工程投资: (6)施工期: (7)监理工作阶段及内容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甲方应在年月日任命其代表,并向乙方提供所约定的外部条件包括: 2.甲方向第三方通知乙方监理工作范围、职权和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日期: 3.双方约定的甲方应提供的技术资料及提供的时间: 4.甲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现场设施: 乙方自备的,甲方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5.在监理期间,甲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职员,由总监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名 服务人员。 6.监理工作程序的约定: 甲方应在天内审批乙方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各类报告、报表的办法、期限和责任: 7.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监理费用的违约责任的约定: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乙方应在年月日向甲方提交监理机构的组成、监理人员名单、监理工作规划及监理 工作实施细则; 8.乙方应在天内审查(或核实)各类报告、报表的程序、责任: 9.乙方应在天内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内容及有关专项报告的约定: 12.本工程需要保密的内容约定: 13.监理工程师现场设施返还甲方的办法: 第8条 乙方权利 4.对设计内容进行局部修改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的约定: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1.本监理合同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月(或天); 2.本监理合同期延长条件的约定: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2.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乙方的监理酬金(含预付款,进度款等): 3.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对乙方的监理酬金进行调整: 监理酬金调整的条件约定: 4.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延期监理酬金: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1.奖励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1.违约处理方式的约定: 2.争议的具体解决办法的约定: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附录: 范本使用说明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主要适用于全国水运工程(含合资或外资在国内建设的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包括港口、航道、船厂、防波堤、修造船建筑物、船闸、渠化及其配套工程。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三部分。 (1)"合同协议书"是整个监理合同概括性的总汇,它以简练、概括性语言,将合同的要点写入协议书中,双方一旦达成协议,只要书写很少的文字即可签署合同。 (2)"合同通用条款"主要是依据交通部"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的精神,参照"菲迪克"(FIDIC)条款并结合我国水运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而提出的施工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合同双方原则上应当遵守,签约和履约过程中,一般不作改动。 (3)"合同专用条款"是甲乙双方根据不同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对合同条款的一种完善与补充,如:工程中的具体内容,如工程规模,监理项目、工程造价、监理合同期、监理费用、特殊检测项目及费用、奖励条件等都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双方若认为需要,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以及附加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应当对应"合同通用条款"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 "第2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和地方的法规与规章。 "第4条",写明"监理范围"时,一般要具体写出工程项目和它包括的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应与总承包合同相一致。在写明监理内容时,首先要具体写明是哪个阶段或哪几个阶段的监理任务;其次要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以免遗漏。如果甲方还要求乙方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和事务性工作,也应当在本条款中详细列出。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概预算,编制标底,提供临时设施的设计等。 "第5条",在填写甲方向乙方提供或乙方自备的设施时,一般是指下列设备:(1)检测设备,(2)测量设备,(3)通信设备,(4)交通设备,(5)照相录像设备,(6)电算设备,(7)打字复印设备,(8)办公用房及设备,(9)生活用房及设备。 若甲方对乙方自备的设备进行补偿时,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其计算方法是: 补偿金额=设备使用期占折旧期的比率×设备原值+管理费。 在监理期间,若有特殊的检测项目,双方应增加有关此方面的约定,并写明检测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和金额。 补偿金额=设备使用期占折旧期的比率×设备原值+管理费。 在监理期间,若有特殊的检测项目,双方应增加有关此方面的约定,并写明检测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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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电力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及条文,承担________________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兹就以下事项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总价_________元。其中工程设计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土建工程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安装工程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合计监理费_________元。   3.责任期限:从基本设计(第一次设计联络会)开始计算起,至_________装置通过_________小时运行后6个月。   4.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基础),协商解决   (1)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通用条款;   (2)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附件,即:本章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本章附件B-甲方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本章附件C-报酬和支付。   (4)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5.考虑到下文提及的甲方对乙方的支付,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将遵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   6.甲方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按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7.乙方不得将属于甲方产权内的财产、土地、房屋、设施对外转让、出租、变卖。乙方临建拆除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包含在质量保证金之中),施工队伍人员完全撤离电厂并将各种房屋,土地归还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   8.乙方拉运材料,设备离开_________时,应经甲方批准同意;甲方材料节余部分应完全归还甲方。   9.乙方在甲方区域内施工所建的各种生活,生产临建拆除后,必要时乙方应恢复原来的功能和原貌。   10.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1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提交监理总结,结清监理报酬后自然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正本要求每页小签),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十份,双方各执五份。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A 服务范围   1.监理工作主要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对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在本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业主进行以控制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为核心的监督、管理、协调等服务,使本工程项目全面地实现投资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和安全目标。   2.监理工作范围为_________设计,土建及安装工程建设,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图核查、土建施工、安装施工、调试直至竣工验收,达标投产等过程的监理工作。监理服务包括上述_________岛内的工程设计、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性能试验、移交生产、竣工验收的监理等内容。监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如下:   参与监理合同签订后有关分承包商的招标,评标,参与核查有关招标文件,参加合同谈判工作。并提出监理意见。   参与主要辅助设备的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工作。   核查设计单位提出的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主要设备材料清册,设计图纸等)是否符合甲方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有关规程,规范,标准。   核查施工图一,二级图和与主体工程的水,汽,电等的接口配合与确认,协调施工图计划进度。   按照业主与脱硫岛总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协助甲方编制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审查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单位,试验单位的资质并提出意见。   参与施工图交底,参与图纸会审,并提出监理意见。   核查设计变更,并提出监理意见。   对施工图交付进度进行核查、督促、协调。   主持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评。   主持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核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核查总承包商根据甲方制定的里程碑计划编制的一级网络计划和二级网络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协助甲方根据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与措施。监督检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参加由甲方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监督安全文明施工状况。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   审查承包商质保体系文件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并监督实施。   负责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并督促实施。   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件的质量和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并对原材料,构件的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确认。   按验收标准核查主要安装用材料,设备质量,提出有关验收问题的监理意见。参加包括主要辅机等检查设备保管办法,对设备的保管提出监理意见。   对检验发现的设备,材料缺陷及施工中发现或产生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报甲方并协助处理。   为保证工程,设备的质量和技术要求,所需要的工作联系、收资、调研等外出活动。   制定并实施重点部位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旁站点(S点)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停工待检点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协助甲方核实工程量,审查承包商工程结算书,工程付款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签字。   协助甲方进行工程竣工决算。   协助甲方完成有关设备,材料,图纸和其它外部条件以及工程进度,交叉施工等的协调工作;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通报质量现状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盘点工程进度,分析质量进度趋势,提出分析报告及改进要求,建议,报送甲方并监督实施。协助甲方协调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乙方应将承包商在工程中的不合格项分为处理,停工处理,紧急处理三种,并严格按提出、受理、处理、验收四个程序实行闭环管理,监理人员对不合格项必须跟踪检查并落实。   工程质量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并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的签字,主要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不准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准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准进行工程验收。   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维护甲方的正当权益。   主持审查调试计划,调试方案,调试措施。   严格执行分部试运验收制度,分部试运不合格不准进入整套启动试运。   主持审查调试报告。   参与协调工程的分系统试运行和整套试运行工作。   对在试生产期中出现的设计问题,设备质量问题,施工问题提出监理意见。   协助甲方完成达标投产工作。   其它工作:   (1)编制整理监理工作的各种文件、通知、记录、检测资料、图纸等,合同完成或终止时交给甲方。   (2)建立工程项目在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合同等方面的信息和管理网络,在甲方设计、设备、施工、调试等单位的配合下,收集,发送和反馈工程信息,形成信息共享。   (3)在监理合同签订生效后,由总监理师组织编写监理规划,报甲方批准后实行。   (4)编制整理工作的各种文件,资料,记录,合同完成或终止时交给业主。   (5)受业主委托,乙方在现场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项目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乙方应设立专职的安全监理员。   3.质量控制主要工作服务内容   质量的事前控制   (1)确定质量标准,明确质量要求。   (2)确定本项目的质量监理控制体系。   (3)施工场地的质检验收。   (4)审查总承包商及其选择的分包单位,实验单位的资质并提出意见。   (5)督促总承包商建立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总承包商质保体系文件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6)检查施工现场建筑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与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检查材料的采购,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对材料检验与试件采样设专人进行见证取样。未经监理工程师的签字,主要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不准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参与现场设备的开箱验收工作,检查其运输,保管措施。   (8)查验重要施工机械,起吊设施经检验的有效合格证件;检查承包商实验室及其实验人员的资质与持证上岗情况;查验其检验,测量与试验设备的有效合格证件。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并监督实施。   (9)参与组织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核查,主持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重点审查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审查承包商须报甲方的重要工序的作业指导书。   质量的事中控制   (1)施工工艺过程质量控制:现场检查、旁站、量测、试验,负责制定并实施重点部分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旁站点(S点)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旁站监理人员以保证对工程按计划进行有效的旁站监督。   (2)工序交接检查:坚持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停工待检点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3)主持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与验评,代表业主进行第四级验收。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通报质量状况,分析质量趋势,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4)做好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的处理工作。核查设计变更并跟踪检查是否按已批准的变更文件进行施工。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分析质量事故的原因,责任;审核,批准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检查处理措施的效果。监理部可将承包商在工程中的不合格项分为处理,停工处理,紧急处理三种,并严格按提出,受理,处理,验收四个程序进行闭环管理,监理人员对不合格项必须跟踪检查并落实。   (6)审查总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并监督实施。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   质量的事后控制   (1)参与工程分部试运行及整套试运行。   (2)组织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预验收。   (3)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评定。   (4)审核工程技术文件资料。   (5)协助甲方准备竣工验收资料与达标投产工作。   (6)缺陷责任期质量控制的任务。   (7)审核总承包商的《质量保修证书》。   (8)检查,评定工程质量状况。   (9)对出现的质量缺陷,确定责任者。   (10)督促总承包商修复质量缺陷。   (11)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移交相关资料。   4.进度控制主要工作服务内容   (1)负责与总承包商商定设计图纸和文件在满足工程施工总进度要求前提下提交的时间表,并负责检查,督促。   (2)参与厂区内生产工程施工进度和接口的协调。编制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的相关管理制度。   (3)参与核查总承包商编排的施工里程碑计划和一级网络计划,核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二级网络计划并监督实施。   (4)审核施工承包商上报的月工作计划,审批施工承包商提出的修改目标计划要求。随时盘点工程进度,对造成工程进度滞后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报送甲方并监督实施。   (5)在各施工单位上报的年,月计划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工程部施工综合计划。   (6)审查承包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根据甲方的授权范围,签发单位工程开/停工令。     (7)协助并监督总承包单位实施进度计划。   (8)审核工程进度价款结算文件。   (9)审批工程延期。   (10)向甲方提供进度报告。   (11)督促承包单位整理技术资料。   (12)审批竣工申请报告,组织竣工验收。   (13)协作甲方处理争议和索赔。   (14)整理工程进度资料。   (15)督促承包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在工程移交后的保修期内,要处理验收后质量问题的原因及责任等争议问题,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修理。   (16)对不能按时,按要求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或者不能按要求修改进度计划的承包商,提出处理意见,直至签发停工令。   (17)及时处理承包商提交的各种工程技术报表,及时回答承包商提出的各类与监理业务有关的问题,不可因此而影响工程进度。   5.投资控制主要工作服务内容   (1)主要辅机设备分保商招标阶段,根据甲方的要求参与招评标工作,参加合同谈判,提出监理意见。   (2)根据甲方的要求,参与脱硫岛土建,安装,调试,有关分承包商的招标,评标,参与核查有关招标文件,参与合同谈判工作,并提出监理意见。   (3)协助甲方编制项目的年度资金计划并定期检查落实及实施情况;对总承包商向甲方报送的材料领用清单进行审核,核减虚报与不实。   (4)审查总承包商的工程预(结)算书,工程付款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5)认真做好索赔的取证工作和有关的事实核查,为业主提供完整可靠的处置依据。   (6)随时向业主提供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使之能有效地调度与运作,这些资料具有可追溯性,是最终工程结算的依据。   6.安全控制、文明施工管理、合同及信息管理、协调等方面的主要工作服务内容   (1)协助甲方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原国家电力公司有关电力基建安全管理规范和规定以及甲方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制度,报甲方批准后实施;监督检查总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措施;监督检查总承包建立健全劳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监督检查总承包商对其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与教育;巡视检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监督承包商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按照甲方的授权定期组织全工程的安全大检查,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随时组织有针对性的检查活动;召开安全工作例会,通报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布安全文明施工周报,月报;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督促各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的考评与奖罚。   (2)监督总承包合同的履行,甲方与总承包商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经协调仍有不同意见,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3)建立与甲方的管理信息系统(MIS)相兼容的以网络为支撑的MIS,进行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合同等方面的信息管理。与甲方和总承包商可以交换信息,也可按特定授权范围共享数据库资源,运用P3软件等先进的管理手段加强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的控制。依据业主MIS中的工程管理模块进行工程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每日通过MIS有关模块报送数据,并于次日对施工日报数据进行核查,保证其及时性和准确性。并负责整个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随时能提供工程管理全过程所需的文件资料;在工程结束后,按档案管理要求提供完整的电子文本。   (4)乙方应定期向甲方书面报告监理情况。乙方还要就工程建设的重要阶段提出监理报告,重大问题及时向甲方专题报告。监理报告内容的范围及深度应达到国家或行业有关部门对监理报告的要求及规定。   (5)编制整理监理工作的各种文件,通知,记录,检测资料,图纸等,合同完成或终止时交给甲方。   7.对监理人员配备及其素质的基本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乙方设总监理师1人,须持有建设部颁发或电力行业监理资格证书,并具有300MW级及以上机组主体总监业绩及脱硫工程监理经验。副总监理师4人(设计,土建,安装,安全副总监各一名),要求具有电力行业监理资格证书。总监理师,副总监理师须年富力强,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具有组织协调能力,能胜任大型电厂建设项目管理的工作。   监理工程师   (1)资质与业绩: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建设部颁发或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各专业负责人应有参加过300MW级及以上机组工程全过程相应专业设计或施工监理的业绩。专职安监人员应持有上级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2)人员配备:乙方人员的配备应保证设计,施工,调试阶段各专业均有足够的数量,且人员年龄结构合理,工作经验丰富;除非甲方提出,乙方不得撤换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总监,副总监与主要监理人员。   (3)监理部应配备熟悉MIS的人员从事信息管理与合同管理,乙方应配备熟悉P3软件的人员从事计划进度管理。   (4)常驻现场人员数量的基本要求:在施工期间,总监,副总监应常驻现场,且不允许有即使短期同时离开施工现场的情况。若总监离开施工现场,应明确一名副总监代行其职并全权负责。   (5)甲方考核:在整个施工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监理人员进行对位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甲方提出调换,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附件B 甲方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   根据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款第10条~第13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设备,设施和人员。   1.通讯   甲方为监理人员现场办公室提供电话插头,电话机,市话,长途电话通讯费用由监理方承担。   2.办公用房   甲方向乙方提供办公用房,桌椅。其他办公用品等费用乙方自负。   3.住房   甲方向乙方提供有限的住宿房间,费用由监理方承担。   4.用餐   乙方自己负责。   5.人员配置   甲方指派1名甲方代表与乙方代表互相沟通信息。   6.检测设备   乙方应具备部分常规检测设备。   附件C 报酬和支付   1.报酬   (1)乙方正常的服务报酬按中标价_________元。   (2)因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而减少了工程投资,应根据附加条款第三条奖励乙方。   (3)甲方对监理过程中在工期,质量,安全方面突出的将进行奖励,奖励细则另行签订。   2.支付   (1)常规监理费   a)在合同生效后14日内,甲方按总监理费的10%支付预付款。   b)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甲方按监理项目进度计算并支付监理费用。   c)进度款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考核款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考核原则:不迟于本服务完成后的28天内,乙方将如上第1条所述的费用,连同本合同所实际发生的由签收的发票证明的最后申请提交甲方,甲方根据施工质量,工期,安全,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对余下20%费用进行考核支付,考核原则如下:   a)质量考核:建设期建设质量,工艺满足达标投产要求,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由于施工单位未执行乙方意见,导致建设质量,工艺不能满足达标投产要求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b)进度考核: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由于甲方,不可抗力原因或设备供应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监理费不予扣减。   c)安全考核:在工程监理范围内未发生由于施工安全方案,措施造成死亡或重大设备事故,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意见造成安全事故,乙方不承担责任。   d)造价考核:静态投资能得到控制,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因甲方提高标准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静态投资超支,监理费不予扣减。   e)管理考核:二管理,一协调内容具体,落实得力,分别支付总监理费的3%,2%,否则扣除。   f)达标考核:工程全部实现达标投产,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   附件D 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及解释     定义   (1)项目是指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工程的项目。   (2)服务是指乙方根据合同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3)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   (4)甲方是指本合同所指的委托乙方的一方以及甲方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5)乙方是指本合同中所指的,受甲方委托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乙方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6)一方和另一方是指甲方和乙方。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7)合同是指包括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专用条款以及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附件B(甲方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已正式签订的合同。   (8)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9)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0)当地货币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是指任何其它的货币。   (11)商定的补偿是指甲方/乙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根据合同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解释   (1)本合同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   (2)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3)如果合同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2.乙方的权利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甲方授予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分包施工分包单位的否决权;   (2)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3)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4)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供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完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9)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10)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11)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12)有权仲裁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13)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14)遇有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   (15)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3.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的责任:   (1)承担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它工程乙方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按照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   (3)乙方要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大纲的要求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实施。   (4)乙方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合格监理人员。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工作负总则。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且有类似工程的监理业绩。   (5)乙方要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理,坚持事前检查和过程控制,形成闭式管理。   (6)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坚持工程质量必须满足合同的要求,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能验收签字,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或有违规规施工行为,有权责令停工或返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7)乙方要负责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8)乙方在工程建设日常质量管理中应该负责的主要工作是:   a)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日志和定期报告制度,监理记录和报告必须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   b)审核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   c)核查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一,二级图纸);   d)组织施工图的设计交底;   e)核查会签设计变更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f)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   g)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负责工程的工序和工艺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验收时,应要求建设,设计等单位参加并签署意见;   h)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定期进行工程质量状况分析;   i)组织或参加工程阶段验收,达标投产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提出监理报告;   j)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巡视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工作;   k)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建立工程试验室,抽检和复核承包商上报的试验数据;   l)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等。   乙方的义务:   (1)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a)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b)附加的服务是指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c)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乙方必须履行的服务。   (2)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a)乙方在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b)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甲方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乙方应: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乙方可以接受的;如果甲方授权,可在甲方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如果甲方授权,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甲方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乙方应尽可能快地通知甲方);乙方的任何成员不得与第三方有任何直接的经济合作关系。   (3)甲方的财产:任何由甲方提供或支付的供乙方使用的物品都属于甲方的财产,并在实际执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乙方应将履行服务中使用的设备,设施及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甲方,并按甲方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   4.甲方的权利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2)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甲方主同意;   (4)甲方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和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5.甲方的义务   (1)资料:为了不耽搁服务,甲方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它能够获得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2)决定:为了不耽搁服务,甲方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3)协助:甲方应尽一切力量对乙方和它的职员以及它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   a)提供居住,工作所需的条件;   b)提供服务所需要的工作条件;   c)服务所需物品的运输;   d)发生意外事件时人员的遣返;   e)提供与其它单位相联系的渠道,以便乙方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   (4)设备和设施:甲方应为服务之目的,向乙方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设施,服务人员。   (5)甲方的职员:在与乙方协商后,甲方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职员中为乙方提供职员。凡涉及到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乙方处接受指示。   (6)其他人员的服务:甲方应按照附件B说明,自费安排其他服务人员服务。乙方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6.职员   (1)职员的提供:由乙方派往项目所在地工作的职员健康条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所有职员要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应得到甲方的认可。   (2)代表:为了执行本合同,甲方指定(或指定委托人)专人为其代表,乙方指定总监理师为其代表。如果甲方要求的话,乙方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地的甲方代表建立联络关系。   (3)监理职员的更换: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除非此类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   b)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   7.责任和保险   双方之间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如果确认乙方违反了通用条款第三节3。1条,则他应对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甲方赔偿。   (2)甲方的责任:如果确认甲方违反了他对乙方的义务的责任,则甲方应负责向乙方赔偿。   (3)赔偿: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   a)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它;   b)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本通用条款规定的数额;   c)乙方不为不包括在其服务范围内的或乙方的书面意见内的由于甲方,设计单位,承包商的任何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d)如果认为任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责任的期限:除非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甲方或乙方提出索赔,否则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赔偿的限额和保障   (1)赔偿的限额: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本合同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一切索赔要求。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这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对方的各种费用。   (2)例外: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   8.合同的生效、开始、完成、变更及终止   (1)合同生效:从完成正式合同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合同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   (2)开始和完成:在本合同专用条件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必须开始和完成,但另有双方书面协议的延期例外。   (3)更改: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4)进一步的建议:如果甲方书面要求的话,则乙方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此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作为一项附加的服务。   (5)延误:如果甲方或其承包商因故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或延长时间,则:   a)乙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甲方;   b)完成服务的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   c)此增加部分属于正常服务的延长,不视为附加的服务;   (6)情况的改变:如果出现按照本合同乙方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监理工程师不能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即通知甲方。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此种情况不再持续。还应加上不超过42天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种情况必须给予延长。   (7)撤销、暂停或终止   a)甲方的通知:甲方至少应在 56天前通知乙方全部或部分暂停服务或终止本合同,乙方即安排停止服务,并把开支减少至最小。如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可通知乙方,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若甲方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该通知应在甲方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   b)乙方的通知:在下述两种情况下,乙方向甲方发出通知至少14天后乙方才可以发出进一步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42天后,才能终止本合同。或在其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当在应支付的规定日期后28日,仍未收到那一部分款项时;当根据第6条或第7。1款已暂停服务并且期限已超过128日时。   (8)额外的服务:当第7条所述情况发生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不是根据第7。1。2款终止本合同时,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乙方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乙方有权得到为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额外的时间和费用。   (9)各方的权利和责任: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   9.支付    (1)对乙方的支付   a)甲方应按合同条款附件C中规定的细则向乙方支付正常的服务报酬;   b)向乙方支付另有书面协议的附加服务报酬;   c)额外服务需另行签订协议。   (2)支付的时间:给乙方的款项应按期支付。   (3)支付的货币:适用于本合同的货币为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货币。   (4)第三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收费:除合同专用条件规定外,第三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收费由甲方支付。   (5)独立的审计:乙方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最新记录。   除了合同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甲方在提前七天以上发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出一家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该审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于保存记录的办公室内进行。   10.一般规定   (1)语言和法律: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了合同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主导语言以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   (2)法规的变更:如果在订立本合同之后,在履行服务期限内由于政策,法规发生变动而引起服务费或服务期限的改变,则应相应地调整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   (3)转让和分包合同:   a)除支付款的转让外,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涉及到的利益转让出去。   b)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转让出去。   c)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4)版权:乙方对于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甲方仅有权为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在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此类文件时不需取得乙方的许可。   (5)利益的冲突:除非甲方另外书面同意,乙方及其职员不应有也不应接受合同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中规定的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6)通知:本合同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的,并从在合同专用条款附录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或通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   (7)出版:除非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乙方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三年内出版有关材料时,则须得到甲方的批准。   11.争端的解决   (1)对损失或损害的索赔: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赔索,应在甲方与乙方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第2条的规定,提交贵溪市人民法院仲裁。   (2)仲裁:由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或者违约,终止合同或使之无效,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在调解或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各自的义务(除与争议有关的义务外)。双方同意遵守裁决的结果,并放弃任何形式的上诉权,撤销权。   附件E 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专用条款   1.项目是_________工程监理。   2.本合同监理费用按中标价格包干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服务见附件B。   3.甲方决定派_________为本工程项目代表,乙方决定派_________为本工程监理代表。   4.责任的期限为合同的有效期。赔偿的限额:合同价的20%。   5.甲方不要求乙方对本项目进行保险,如乙方办理保险,甲方不承担费用。   6.从合同签订后合同生效。   7.从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至机组移交竣工验收完成。乙方接到甲方通知一周内进场工作。   8.支付的时间(按附件C执行)。   9.合同规定的货币:人民币。   10.除国家及地方规定应由乙方交纳的各种税费外,第三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收费由甲方支付。   11.语言、法规及监理依据   (1)本合同适用语言为中文。   (2)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a)国家关于建设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b)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c)国家及行业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   d)审定的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及说明书,设计变更签证;   e)设备厂家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说明书;   f)与甲方签订的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   g)本合同及附件。   12.本合同商定的报酬为闭口价,不因服务期或其他原因的变动而变动。   13.总监理费用80%作为基本监理费,20%作为监理考核部分。   14.乙方利用本项目监理中形成的技术成果(或无实质性修改后)进行商业性服务得到的利润与甲方分成。   15.通知   甲方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   16.出版   乙方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须得到甲方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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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365合同栏目 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合同范本查看、下载、专业律师代写、审核合同等服务,同时也提供专业合同法律师在线免费法律咨询,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分分钟解决合同问题,就来律师365。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委托单位:_________     监理单位:_________     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及条文,承担_________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兹就以下事项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为:_________   2、合同总价_________元。其中工程设计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土建工程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安装工程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合计监理费_________元。   3、责任期限:从基本设计(第一次设计联络会)开始计算起,至_________装置通过_________小时运行后6个月。   4、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基础),协商解决。   (1)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通用条款;   (2)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附件,即:本章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本章附件b-甲方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本章附件c-报酬和支付。   (4)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5、考虑到下文提及的甲方对乙方的支付,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将遵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   6、甲方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按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7、乙方不得将属于甲方产权内的财产、土地、房屋、设施对外转让、出租、变卖。乙方临建拆除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包含在质量保证金之中),施工队伍人员完全撤离电厂并将各种房屋,土地归还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   8、乙方拉运材料,设备离开_________时,应经甲方批准同意;甲方材料节余部分应完全归还甲方。   9、乙方在甲方区域内施工所建的各种生活,生产临建拆除后,必要时乙方应恢复原来的功能和原貌。   10、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1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提交监理总结,结清监理报酬后自然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正本要求每页小签),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十份,双方各执五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a:服务范围   1、监理工作主要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对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在本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业主进行以控制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为核心的监督、管理、协调等服务,使本工程项目全面地实现投资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和安全目标。   2、监理工作范围为_________设计,土建及安装工程建设,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图核查、土建施工、安装施工、调试直至竣工验收,达标投产等过程的监理工作。监理服务包括上述_________岛内的工程设计、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性能试验、移交生产、竣工验收的监理等内容。监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如下:   参与监理合同签订后有关分承包商的招标,评标,参与核查有关招标文件,参加合同谈判工作。并提出监理意见。   参与主要辅助设备的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工作。   核查设计单位提出的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主要设备材料清册,设计图纸等)是否符合甲方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有关规程,规范,标准。   核查施工图一,二级图和与主体工程的水,汽,电等的接口配合与确认,协调施工图计划进度。   按照业主与脱硫岛总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协助甲方编制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审查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单位,试验单位的资质并提出意见。   参与施工图交底,参与图纸会审,并提出监理意见。   核查设计变更,并提出监理意见。   对施工图交付进度进行核查、督促、协调。   主持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评。   主持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核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核查总承包商根据甲方制定的里程碑计划编制的一级网络计划和二级网络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协助甲方根据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与措施。监督检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参加由甲方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监督安全文明施工状况。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   审查承包商质保体系文件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并监督实施。   负责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并督促实施。   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件的质量和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并对原材料,构件的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确认。   按验收标准核查主要安装用材料,设备质量,提出有关验收问题的监理意见。参加包括主要辅机等检查设备保管办法,对设备的保管提出监理意见。   对检验发现的设备,材料缺陷及施工中发现或产生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报甲方并协助处理。   为保证工程,设备的质量和技术要求,所需要的工作联系、收资、调研等外出活动。   制定并实施重点部位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旁站点(s点)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停工待检点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协助甲方核实工程量,审查承包商工程结算书,工程付款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签字。   协助甲方进行工程竣工决算。   协助甲方完成有关设备,材料,图纸和其它外部条件以及工程进度,交叉施工等的协调工作;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通报质量现状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盘点工程进度,分析质量进度趋势,提出分析报告及改进要求,建议,报送甲方并监督实施。协助甲方协调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乙方应将承包商在工程中的不合格项分为处理,停工处理,紧急处理三种,并严格按提出、受理、处理、验收四个程序实行闭环管理,监理人员对不合格项必须跟踪检查并落实。   工程质量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并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的签字,主要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不准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准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准进行工程验收。   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维护甲方的正当权益。   主持审查调试计划,调试方案,调试措施。   严格执行分部试运验收制度,分部试运不合格不准进入整套启动试运。   主持审查调试报告。   参与协调工程的分系统试运行和整套试运行工作。   对在试生产期中出现的设计问题,设备质量问题,施工问题提出监理意见。   协助甲方完成达标投产工作。   其它工作:   (1)编制整理监理工作的各种文件、通知、记录、检测资料、图纸等,合同完成或终止时交给甲方。   (2)建立工程项目在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合同等方面的信息和管理网络,在甲方设计、设备、施工、调试等单位的配合下,收集,发送和反馈工程信息,形成信息共享。   (3)在监理合同签订生效后,由总监理师组织编写监理规划,报甲方批准后实行。   (4)编制整理工作的各种文件,资料,记录,合同完成或终止时交给业主。   (5)受业主委托,乙方在现场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项目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乙方应设立专职的安全监理员。   3、质量控制主要工作服务内容   质量的事前控制   (1)确定质量标准,明确质量要求。   (2)确定本项目的质量监理控制体系。   (3)施工场地的质检验收。   (4)审查总承包商及其选择的分包单位,实验单位的资质并提出意见。   (5)督促总承包商建立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总承包商质保体系文件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6)检查施工现场建筑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与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检查材料的采购,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对材料检验与试件采样设专人进行见证取样。未经监理工程师的签字,主要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不准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参与现场设备的开箱验收工作,检查其运输,保管措施。   (8)查验重要施工机械,起吊设施经检验的有效合格证件;检查承包商实验室及其实验人员的资质与持证上岗情况;查验其检验,测量与试验设备的有效合格证件。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并监督实施。   (9)参与组织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核查,主持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重点审查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审查承包商须报甲方的重要工序的作业指导书。   质量的事中控制   (1)施工工艺过程质量控制:现场检查、旁站、量测、试验,负责制定并实施重点部分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旁站点(s点)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旁站监理人员以保证对工程按计划进行有效的旁站监督。   (2)工序交接检查:坚持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停工待检点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3)主持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与验评,代表业主进行第四级验收。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通报质量状况,分析质量趋势,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4)做好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的处理工作。核查设计变更并跟踪检查是否按已批准的变更文件进行施工。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分析质量事故的原因,责任;审核,批准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检查处理措施的效果。监理部可将承包商在工程中的不合格项分为处理,停工处理,紧急处理三种,并严格按提出,受理,处理,验收四个程序进行闭环管理,监理人员对不合格项必须跟踪检查并落实。   (6)审查总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并监督实施。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   质量的事后控制   (1)参与工程分部试运行及整套试运行。   (2)组织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预验收。   (3)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评定。   (4)审核工程技术文件资料。   (5)协助甲方准备竣工验收资料与达标投产工作。   (6)缺陷责任期质量控制的任务。   (7)审核总承包商的《质量保修证书》。   (8)检查,评定工程质量状况。   (9)对出现的质量缺陷,确定责任者。   (10)督促总承包商修复质量缺陷。   (11)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移交相关资料。   4、进度控制主要工作服务内容   (1)负责与总承包商商定设计图纸和文件在满足工程施工总进度要求前提下提交的时间表,并负责检查,督促。   (2)参与厂区内生产工程施工进度和接口的协调。编制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的相关管理制度。   (3)参与核查总承包商编排的施工里程碑计划和一级网络计划,核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二级网络计划并监督实施。   (4)审核施工承包商上报的月工作计划,审批施工承包商提出的修改目标计划要求。随时盘点工程进度,对造成工程进度滞后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报送甲方并监督实施。   (5)在各施工单位上报的年,月计划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工程部施工综合计划。   (6)审查承包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根据甲方的授权范围,签发单位工程开/停工令。   (7)协助并监督总承包单位实施进度计划。   (8)审核工程进度价款结算文件。   (9)审批工程延期。   (10)向甲方提供进度报告。   (11)督促承包单位整理技术资料。   (12)审批竣工申请报告,组织竣工验收。   (13)协作甲方处理争议和索赔。   (14)整理工程进度资料。   (15)督促承包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在工程移交后的保修期内,要处理验收后质量问题的原因及责任等争议问题,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修理。   (16)对不能按时,按要求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或者不能按要求修改进度计划的承包商,提出处理意见,直至签发停工令。   (17)及时处理承包商提交的各种工程技术报表,及时回答承包商提出的各类与监理业务有关的问题,不可因此而影响工程进度。   5、投资控制主要工作服务内容   (1)主要辅机设备分保商招标阶段,根据甲方的要求参与招评标工作,参加合同谈判,提出监理意见。   (2)根据甲方的要求,参与脱硫岛土建,安装,调试,有关分承包商的招标,评标,参与核查有关招标文件,参与合同谈判工作,并提出监理意见。   (3)协助甲方编制项目的年度资金计划并定期检查落实及实施情况;对总承包商向甲方报送的材料领用清单进行审核,核减虚报与不实。   (4)审查总承包商的工程预(结)算书,工程付款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5)认真做好索赔的取证工作和有关的事实核查,为业主提供完整可靠的处置依据。   (6)随时向业主提供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使之能有效地调度与运作,这些资料具有可追溯性,是最终工程结算的依据。   6、安全控制、文明施工管理、合同及信息管理、协调等方面的主要工作服务内容   (1)协助甲方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原国家电力公司有关电力基建安全管理规范和规定以及甲方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制度,报甲方批准后实施;监督检查总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措施;监督检查总承包建立健全劳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监督检查总承包商对其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与教育;巡视检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监督承包商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按照甲方的授权定期组织全工程的安全大检查,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随时组织有针对性的检查活动;召开安全工作例会,通报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布安全文明施工周报,月报;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督促各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的考评与奖罚。   (2)监督总承包合同的履行,甲方与总承包商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经协调仍有不同意见,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3)建立与甲方的管理信息系统(mis)相兼容的以网络为支撑的mis,进行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合同等方面的信息管理。与甲方和总承包商可以交换信息,也可按特定授权范围共享数据库资源,运用p3软件等先进的管理手段加强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的控制。依据业主mis中的工程管理模块进行工程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每日通过mis有关模块报送数据,并于次日对施工日报数据进行核查,保证其及时性和准确性。并负责整个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随时能提供工程管理全过程所需的文件资料;在工程结束后,按档案管理要求提供完整的电子文本。   (4)乙方应定期向甲方书面报告监理情况。乙方还要就工程建设的重要阶段提出监理报告,重大问题及时向甲方专题报告。监理报告内容的范围及深度应达到国家或行业有关部门对监理报告的要求及规定。   (5)编制整理监理工作的各种文件,通知,记录,检测资料,图纸等,合同完成或终止时交给甲方。   7、对监理人员配备及其素质的基本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乙方设总监理师1人,须持有建设部颁发或电力行业监理资格证书,并具有300mw级及以上机组主体总监业绩及脱硫工程监理经验。副总监理师4人(设计,土建,安装,安全副总监各一名),要求具有电力行业监理资格证书。总监理师,副总监理师须年富力强,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具有组织协调能力,能胜任大型电厂建设项目管理的工作。   监理工程师   (1)资质与业绩: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建设部颁发或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各专业负责人应有参加过300mw级及以上机组工程全过程相应专业设计或施工监理的业绩。专职安监人员应持有上级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2)人员配备:乙方人员的配备应保证设计,施工,调试阶段各专业均有足够的数量,且人员年龄结构合理,工作经验丰富;除非甲方提出,乙方不得撤换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总监,副总监与主要监理人员。   (3)监理部应配备熟悉mis的人员从事信息管理与合同管理,乙方应配备熟悉p3软件的人员从事计划进度管理。   (4)常驻现场人员数量的基本要求:在施工期间,总监,副总监应常驻现场,且不允许有即使短期同时离开施工现场的情况。若总监离开施工现场,应明确一名副总监代行其职并全权负责。   (5)甲方考核:在整个施工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监理人员进行对位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甲方提出调换,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附件b:甲方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  根据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款第10条~第13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设备,设施和人员。   1、通讯   甲方为监理人员现场办公室提供电话插头,电话机,市话,长途电话通讯费用由监理方承担。   2、办公用房   甲方向乙方提供办公用房,桌椅。其他办公用品等费用乙方自负。   3、住房   甲方向乙方提供有限的住宿房间,费用由监理方承担。   4、用餐   乙方自己负责。   5、人员配置   甲方指派1名甲方代表与乙方代表互相沟通信息。   6、检测设备   乙方应具备部分常规检测设备。  附件c:报酬和支付   1、报酬   (1)乙方正常的服务报酬按中标价_________元。   (2)因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而减少了工程投资,应根据附加条款第三条奖励乙方。   (3)甲方对监理过程中在工期,质量,安全方面突出的将进行奖励,奖励细则另行签订。   2、支付   (1)常规监理费   a)在合同生效后14日内,甲方按总监理费的10%支付预付款。   b)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甲方按监理项目进度计算并支付监理费用。   c)进度款支付_________。   d)考核款支付_________。   (2)考核原则:不迟于本服务完成后的28天内,乙方将如上第1条所述的费用,连同本合同所实际发生的由签收的发票证明的最后申请提交甲方,甲方根据施工质量,工期,安全,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对余下20%费用进行考核支付,考核原则如下:   a)质量考核:建设期建设质量,工艺满足达标投产要求,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由于施工单位未执行乙方意见,导致建设质量,工艺不能满足达标投产要求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b)进度考核: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由于甲方,不可抗力原因或设备供应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监理费不予扣减。   c)安全考核:在工程监理范围内未发生由于施工安全方案,措施造成死亡或重大设备事故,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意见造成安全事故,乙方不承担责任。   d)造价考核:静态投资能得到控制,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因甲方提高标准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静态投资超支,监理费不予扣减。   e)管理考核:二管理,一协调内容具体,落实得力,分别支付总监理费的3%,2%,否则扣除。   f)达标考核:工程全部实现达标投产,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  附件d: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及解释   定义   (1)项目是指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工程的项目。   (2)服务是指乙方根据合同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3)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   (4)甲方是指本合同所指的委托乙方的一方以及甲方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5)乙方是指本合同中所指的,受甲方委托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乙方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6)一方和另一方是指甲方和乙方。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7)合同是指包括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专用条款以及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附件b(甲方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已正式签订的合同。   (8)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9)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0)当地货币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是指任何其它的货币。   (11)商定的补偿是指甲方/乙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根据合同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解释   (1)本合同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   (2)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3)如果合同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2、乙方的权利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甲方授予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分包施工分包单位的否决权;   (2)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3)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4)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供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完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9)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10)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11)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12)有权仲裁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13)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14)遇有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   (15)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3、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的责任:   (1)承担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它工程乙方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按照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   (3)乙方要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大纲的要求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实施。   (4)乙方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合格监理人员。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工作负总则。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且有类似工程的监理业绩。   (5)乙方要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理,坚持事前检查和过程控制,形成闭式管理。   (6)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坚持工程质量必须满足合同的要求,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能验收签字,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或有违规规施工行为,有权责令停工或返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7)乙方要负责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8)乙方在工程建设日常质量管理中应该负责的主要工作是:   a)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日志和定期报告制度,监理记录和报告必须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   b)审核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   c)核查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一,二级图纸);   d)组织施工图的设计交底;   e)核查会签设计变更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f)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   g)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负责工程的工序和工艺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验收时,应要求建设,设计等单位参加并签署意见;   h)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定期进行工程质量状况分析;   i)组织或参加工程阶段验收,达标投产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提出监理报告;   j)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巡视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工作;   k)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建立工程试验室,抽检和复核承包商上报的试验数据;   l)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等。   乙方的义务:   (1)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a)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b)附加的服务是指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c)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乙方必须履行的服务。   (2)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a)乙方在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b)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甲方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乙方应: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乙方可以接受的;如果甲方授权,可在甲方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如果甲方授权,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甲方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乙方应尽可能快地通知甲方);乙方的任何成员不得与第三方有任何直接的经济合作关系。   (3)甲方的财产:任何由甲方提供或支付的供乙方使用的物品都属于甲方的财产,并在实际执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乙方应将履行服务中使用的设备,设施及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甲方,并按甲方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   4、甲方的权利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2)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甲方主同意;   (4)甲方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和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5、甲方的义务   (1)资料:为了不耽搁服务,甲方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它能够获得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2)决定:为了不耽搁服务,甲方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3)协助:甲方应尽一切力量对乙方和它的职员以及它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   a)提供居住,工作所需的条件;   b)提供服务所需要的工作条件;   c)服务所需物品的运输;   d)发生意外事件时人员的遣返;   e)提供与其它单位相联系的渠道,以便乙方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   (4)设备和设施:甲方应为服务之目的,向乙方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设施,服务人员。   (5)甲方的职员:在与乙方协商后,甲方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职员中为乙方提供职员。凡涉及到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乙方处接受指示。   (6)其他人员的服务:甲方应按照附件b说明,自费安排其他服务人员服务。乙方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6、职员   (1)职员的提供:由乙方派往项目所在地工作的职员健康条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所有职员要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应得到甲方的认可。   (2)代表:为了执行本合同,甲方指定(或指定委托人)专人为其代表,乙方指定总监理师为其代表。如果甲方要求的话,乙方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地的甲方代表建立联络关系。   (3)监理职员的更换: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除非此类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   b)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   7、责任和保险   双方之间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如果确认乙方违反了通用条款第三节3。1条,则他应对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甲方赔偿。   (2)甲方的责任:如果确认甲方违反了他对乙方的义务的责任,则甲方应负责向乙方赔偿。   (3)赔偿: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   a)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它;   b)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本通用条款规定的数额;   c)乙方不为不包括在其服务范围内的或乙方的书面意见内的由于甲方,设计单位,承包商的任何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d)如果认为任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责任的期限:除非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甲方或乙方提出索赔,否则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赔偿的限额和保障   (1)赔偿的限额: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本合同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一切索赔要求。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这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对方的各种费用。   (2)例外: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   8、合同的生效、开始、完成、变更及终止   (1)合同生效:从完成正式合同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合同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   (2)开始和完成:在本合同专用条件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必须开始和完成,但另有双方书面协议的延期例外。   (3)更改: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4)进一步的建议:如果甲方书面要求的话,则乙方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此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作为一项附加的服务。   (6)延误:如果甲方或其承包商因故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或延长时间,则:   a)乙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甲方;   b)完成服务的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   c)此增加部分属于正常服务的延长,不视为附加的服务;   (6)情况的改变:如果出现按照本合同乙方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监理工程师不能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即通知甲方。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此种情况不再持续。还应加上不超过42天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种情况必须给予延长。   (7)撤销、暂停或终止   a)甲方的通知:甲方至少应在56天前通知乙方全部或部分暂停服务或终止本合同,乙方即安排停止服务,并把开支减少至最小。如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可通知乙方,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若甲方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该通知应在甲方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   b)乙方的通知:在下述两种情况下,乙方向甲方发出通知至少14天后乙方才可以发出进一步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42天后,才能终止本合同。或在其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当在应支付的规定日期后28日,仍未收到那一部分款项时;当根据第6条或第7。1款已暂停服务并且期限已超过128日时。   (8)额外的服务:当第7条所述情况发生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不是根据第7。1。2款终止本合同时,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乙方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乙方有权得到为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额外的时间和费用。   (9)各方的权利和责任: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   9、支付   (1)对乙方的支付   a)甲方应按合同条款附件c中规定的细则向乙方支付正常的服务报酬;   b)向乙方支付另有书面协议的附加服务报酬;   c)额外服务需另行签订协议。   (2)支付的时间:给乙方的款项应按期支付。   (3)支付的货币:适用于本合同的货币为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货币。   (4)第三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收费:除合同专用条件规定外,第三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收费由甲方支付。   (5)独立的审计:乙方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最新记录。   除了合同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甲方在提前七天以上发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出一家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该审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于保存记录的办公室内进行。   10、一般规定   (1)语言和法律: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了合同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主导语言以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   (2)法规的变更:如果在订立本合同之后,在履行服务期限内由于政策,法规发生变动而引起服务费或服务期限的改变,则应相应地调整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   (3)转让和分包合同:   a)除支付款的转让外,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涉及到的利益转让出去。   b)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转让出去。   c)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4)版权:乙方对于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甲方仅有权为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在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此类文件时不需取得乙方的许可。   (5)利益的冲突:除非甲方另外书面同意,乙方及其职员不应有也不应接受合同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中规定的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6)通知:本合同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的,并从在合同专用条款附录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或通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   (7)出版:除非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乙方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三年内出版有关材料时,则须得到甲方的批准。   11、争端的解决   (1)对损失或损害的索赔: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赔索,应在甲方与乙方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第2条的规定,提交贵溪市人民法院仲裁。   (2)仲裁:由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或者违约,终止合同或使之无效,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在调解或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各自的义务(除与争议有关的义务外)。双方同意遵守裁决的结果,并放弃任何形式的上诉权,撤销权。  附件e: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专用条款   1、项目是_________工程监理。   2、本合同监理费用按中标价格包干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服务见附件b。   3、甲方决定派_________为本工程项目代表,乙方决定派_________为本工程监理代表。   4、责任的期限为合同的有效期。赔偿的限额:合同价的20%。   5、甲方不要求乙方对本项目进行保险,如乙方办理保险,甲方不承担费用。   6、从合同签订后合同生效。   7、从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至机组移交竣工验收完成。乙方接到甲方通知一周内进场工作。   8、支付的时间(按附件c执行)。   9、合同规定的货币:人民币。   10、除国家及地方规定应由乙方交纳的各种税费外,第三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收费由甲方支付。   11、语言、法规及监理依据   (1)本合同适用语言为中文。   (2)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a)国家关于建设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b)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c)国家及行业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   d)审定的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及说明书,设计变更签证;   e)设备厂家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说明书;   f)与甲方签订的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   g)本合同及附件。   12、本合同商定的报酬为闭口价,不因服务期或其他原因的变动而变动。   13、总监理费用80%作为基本监理费,20%作为监理考核部分。   14、乙方利用本项目监理中形成的技术成果(或无实质性修改后)进行商业性服务得到的利润与甲方分成。   15、通知   甲方的地址:_________,传真电话号码:_________;   乙方的地址:_________,传真电话号码:_________。   16、出版   乙方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须得到甲方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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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工程施工合同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市________实验中学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市______实验中学电子监控系统工程   工程地点:______市______实验中学校园   工程范围:详见______市______实验中学监控系统招标文件和投标书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总价:详见附件1(工程价格汇总表)   合同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    注:工程总款中,中标工程总款为____________元,后续附加______________________器____________元,为甲、乙方及___________区电教教仪站认可,为必须附加项,见工程价格汇总表第9项。   本工程在学校监控系统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书范围内采用总价包干的形式,一次包干;超出学校监控系统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书范围内的项目若学校需要增加,由双方协商定价。   三、产品质量及安装调试要求   1.乙方须按附表1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正品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次充好,如发现有非正品则乙方以一赔十。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方案。并提供各设备有关品质证明书,合格证,说明书,相关软件等资料。   2.乙方所提供合同内设备应保证产品内外包装完好无损,若不能达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合格产品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在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负责设备安装、调试,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布线规范,便于使用及维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4.由甲方提供安装场地及电源。   四、技术标准及质量保证   (1)布线标准:乙方监控系统布线施工,严格遵照国际《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技术规范》GB50198-94。   (2)乙方所供设备均以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为技术标准。   (3)乙方保证本项目所供产品均为合同中指定的产品,且包装为原包装。产品进场时提供供货证明,经甲方验收后进行施工。   (4)乙方对监控布线、设备质保见附件1(工程价格汇总表质保说明)   五、工程项目建设期限   合同签订后5日内进场施工,整个施工工期 30 天。(____________开工,____________以前乙方按设计要求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能投入正常使用。)   六、售后服务   1.乙方所提供合同内设备,从验收之日起,所有产品及零配件质保期按投标书规定办理。在质保期内,若有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设备维修时,乙方按成本费计算。更换的产品必须是新的,且质保期限从当时算起。   2.凡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各类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报修通知后,在4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解决故障,若在24小时内不能排除故障的,则应由乙方提供不低于原设备标准的备用产品保证学校的正常行课。   3.在验收合格后的三年内,如乙方接到甲方故障报修通知后4小时内没有响应或24小时内没有排除故障且没有提供不低于原设备标准的备用产品保证学校的正常行课,则每出现上述情况一次扣除乙方合同总金额的0.1%作为对甲方的赔偿,直到扣完,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每次售后服务,均要求有甲乙双方签字的书面记录)。   4.乙方向甲方免费培训1-2名设备操作管理人员,要求达到能正确使用与维护本合同的设施、设备。   七、竣工验收及付款方式   项目施工安装、调试完毕,由乙方通知甲方组织验收,并提供相应完整的验收资料。乙方自书面通知之日起,10天内由于甲方拖延不验收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项目施工安装、调试完毕后,由江北区电教站与学校一道组织验收,并签注验收结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____________),使用一年后(即_________年内)无质量问题和用户投诉的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____________)(此部分资金不计算利息),使用二年后(即_________年内)无质量问题和用户投诉的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____________)(此部分资金不计算利息),逾期不付按0.1%支付滞纳金。   八、约定事项   (1)为确保工期,争取提前竣工,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工程实施小组。   (2)合同如需变更,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变更事宜,双方签章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招标文件、投标书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附件1作为本合同要件,乙方必须遵照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合同要求按时、按质(即合同要求的设备的规格、型号)、按量完成供货与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甲方使用。如有违约,每违约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超过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在乙方履行合同后,甲方保证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如有违约,每违约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条款执行。   十一、合同执行中,若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直至提交法院审理。   十二、施工期间出现工伤事故,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方执二份(存档一份,财务一份),乙方执一份,电教站备案一份。   十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五、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后之日生效。货款两清后,合同效力终止。 ? 甲方:______市_____实验中学?? 乙方:_____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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