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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接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的委托,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法律顾问,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系依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①制定,并于 2016年 1月 22日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①《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已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实施之日即 年 起废止,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告,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继续按照原《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执行。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去、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所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 年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年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年 ,公司召开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 年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527名调整为 492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330.5854万股调整为 315.7354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年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认真核实,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规的要求。 4. 年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和股份数的议案》。 年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和股份数的议案》。最终实际缴款的激励对象为 484 人,实际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137,854股。 年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6)第 110ZA0220 号),审验认为截至 年 止,所有激励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存入公司账户,认购金额合计 268,223,759.92元。 ??5. 年 ,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 年 ,授予对象 484人,授予数量 3,317,854股,授予价格为 85.48元/股。 ??6. 年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于 年 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该次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年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原激励对象马平、曾晨、王倩倩、李金龙、徐增祥、白伟、李毅泉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该次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以上 7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 万股,回购价格为 85.48元/股,回购款合计 1,709,600元。 ??7. 年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该次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年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原激励对象刘彦梅、李比翼、查小燕、孙芳丽、及红超、张新静、胡建英、赵志强、范丹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该次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以上 9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121,171股;由于股权激励授予后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而回购每股单价按照激励计划进行调整,但回购款总额与合计授予价格一致,回购款合计【】元。 ??8. 年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该次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年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原激励对象贾晓红、王怀银、袁远、候军、唐军、汪敏、崔友存、邓江、张英平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该次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以上 9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50,815 股;由于股权激励授予后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而回购每股单价按照激励计划进行调整,但回购款总额与合计授予价格一致,回购款合计 1,111,240元。 ??9. 年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年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核查,监事会认为:(1)就《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除因5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外,其余454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其中 3 名激励对象绩效评价结果为 C级,按本次解锁比例的80%解锁,其余激励对象均满足本次全比例解锁条件;且公司业绩指标等解锁条件已达成,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2)就《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i) 原激励对象胡际晓、潘凤伟、罗代东、侯志鹏、肖玉宾共计5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该次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以上5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39,088股;由于股权激励授予后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而回购每股单价按照激励计划进行调整,但回购款总额与合计授予价格一致,回购款合计854,800元;(ii) 3 名股权激励对象因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 C 级,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规定,解锁系数为 0.8,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期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166 股,回购款合计 69,238.8元。 ??10. 年 ,公司已于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上市流通日为 年 。 ??11. 年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于 年 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该次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年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刘 ·······向前共计 25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该次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以上 25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506,176股;由于股权激励授予后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而回购每股单价按照激励计划进行调整,但回购款总额与合计授予价格一致,回购款合计 11,069,660 元。 ??12. 年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武楠等 6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根据制度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年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武楠等 67 名离职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 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已经履行的程序 ??1. 年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肖慧蓝等 2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之规定,取消该 21 名离职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 1人的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 C级,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中规定的绩效评价结果为C 级的员工考核达标,解锁的标准系数为 0.8,“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锁,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该名员工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审议通过同意按照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 ??2. 年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另外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体资格,其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锁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3. 年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1 名股权激励对象因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 C级,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本期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另外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因 21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外,其余 341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其中 1名激励对象绩效评价结果为 C,按本次解锁比例的 80%解锁,其余激励对象均满足本次全比例解锁条件。公司业绩指标等解锁条件已达成,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综上,【】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事由和内容 ??(一) 本次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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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或者“本所”)接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的委托,就公司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第2页 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90号)核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776号)同意,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股票代码为“002913”。 ??目前持有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735991422),其住所为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龙塘村,法定代表人为程涌,注册资本为 14,405.2万元,经营范围为“研 第3页 发、生产、销售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项目的筹建;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 见书出具之日,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业字[2018]2447 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8]2447-3 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说明并 经 本所律 师 在中国 证监 会“ 证 券期 货 市 场 失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深交所“监管信息公开”( 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jgxxgk/jgdt/) 以 及 巨 潮 资讯 网站(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index)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4页 二、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年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载明的事项包括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授出限制性股票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锁期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授和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及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等内容。主要具体内容如下: ??(一)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所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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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头] 致:【发行人】 北京市AAA律师事务所 关于【发行人】申请发行 “【发行人】 年度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前言】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期定向工具发行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发行人发行本期定向工具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目前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通过 年度的年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并无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具备《管理办法》和《发行规则》规定的申请发行本期定向工具的主体资格。 关于发行本期定向工具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已于 通过决议,同意发行人在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的12个月内,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本金总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额度,并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滚动发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次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发行人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于 通过决议,同意发行人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本金总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额度,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滚动发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拟向交易商协会正式报送的其与相关定向投资人签署的《【发行人】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协议》(以下简称“《发行协议》”),本期定向工具的发行额度为人民币20亿元,为在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额度内的发行。 根据《管理办法》和《发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应就发行本期定向工具在交易商协会进行注册,并在取得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后方可发行本期定向工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待报交易商协会进行注册。 关于本期定向工具的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发行协议》,发行人拟将本期定向工具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发行人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关于本期定向工具的承销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已【】为本期定向工具的主承销商。经本所适当核查,【】均具备担任本期定向工具发行主承销商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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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法律文书 汇集 (第三次修订) 目录 新三板股改及挂牌时间推进表(参考方案) 1 公司挂牌法律相关工作关键节点安排 8 尽职调查清单(初用版) 10 尽职调查清单(详尽版) 13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 20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3 公司、股东、懂事、监事、高管承诺函 71 关联方承诺 87 政府部门问核 93 公司无违法证明 113 员工持股会相关协议 128 股改方案 141 公司基本制度和议事规则 142 拟股改董事会会议 283 拟股改股东会会议 299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314 第一次董事会会议 358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391 第二次股东大会 401 法律意见书 429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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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 20XX 】XX字第XX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地址: 邮编: ???? 电话: ????? 传真: 甲方因与(案件对方当事人名称)????????????? (案由)????? 案件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案件对方当事人: 案由及诉讼标的: 审理机关: 审??? 级: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为以下第?? 项, 1、一般代理(  ) 2、全权代理包括: 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承认诉讼请求; 提起反诉;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上述案件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 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乙方律师联系方式为: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纪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8、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但乙方律师因为开庭冲突、疾病等原因,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完成甲方委托事项,乙方应配合办理授权委托书等手续,否则视为无故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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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委托合同 ( )岳成所 字第 号 甲方: 乙方: 甲方因 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甲方与 纠纷案中担任 阶段(壹审、贰审、执行、仲裁、申请再审、重审壹审、重审贰审)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一般授权,即参加庭审或者谈话,陈述事实、理由和主张,参加辩论。或者特别授权,即除上述一般授权内容外,还包括以下第 项: 壹.√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仲裁请求); 贰. 承认诉讼主张及请求(仲裁请求); 叁. 提起反诉(反请求); 肆.√ 参加调解或者进行和解; 伍.√提起上诉; 陆.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柒.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捌.√签署、接受法律文书。 如上述约定与授权委托书不一致的,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本案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特殊情况下(因病、因事等),甲方同意乙方委派其他律师完成或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2. 乙方律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委托代理事项,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 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判机关(仲裁机构)的要求,及时、规范地提交证据,按时出庭。 4. 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本案中甲方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5. 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 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 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5.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 6.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五条 费用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1. 代理费:人民币(大写) 。(一)诉讼费:该笔费用由原告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费用标准= 争议金额(借款本息)×2.5%-200。 (二)保全费:如发现被告财产线索,申请法院保全财产,则产生保全费,该笔费用由申请保全方在申请时承担,约为保全金额的1%。 (三)执行费:约为执行金额的1.5%。 2. 办案所需的交通、通讯、误餐等工作费用按以下第 项收取: (壹)哈尔滨市区(南岗、道里、道外、香坊、松北、平房、呼兰、阿城)案件包干收取人民币壹仟元整,不再多退少补。去外地出差费用实报实销。 (贰)外地案件差旅费预收人民币(大写): ,多退少补。另收异地办案工作费用每位律师壹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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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合同编号: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民事诉讼、仲裁)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或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 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为甲方因与 就 一案在下列第 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 1.一审; 2.二审; 3.执行; 4.再审; 5. 。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本条所列第 项: 1.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2.一般授权。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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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传真: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甲方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均应诚实信用地遵守并履行以下条款: 第一条 法律咨询服务承办人选 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 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甲方指派 作为联系人,协助乙方工作。 双方人员联系方式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合同约定的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由第一条第1款确定的承办律师因合理原因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 第二条 通知和文件往来 1.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等,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 ___ ___方式送达。 2. 甲、乙双方通知和通讯地址见合同首部。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三条 法律咨询服务范围 1. 常年法律咨询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具体包括: (1) 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的管理决策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依法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 起草、审议、修改甲方在日常行政管理、对外联系活动以及作为特殊民事主体参与签订的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 应甲方的要求,参与会议、磋商、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 (4)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 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调查、谈判、协调、调解; (6) 根据甲方的需要,对其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办理双方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2. 专项法律咨询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咨询服务,具体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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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3 第二部分重大事项提示 5 第三部分报告正文 5 一、 定义 10 二、 基本情况 10 (一)基本情况 11 (二)有效存续 11 (三)分支机构 12 三、 公司历史沿革及股权演变 12 (一)公司设立 12 (二)股权演变 13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3 (四)章程修订 13 (五)其他变更事项 13 (六)律师意见 17 四、 公司股东 17 (一)公司股东 17 (二)控股股东 19 五、 公司组织架构和法人治理结构 19 (一)公司的组织架构 19 (二)公司的法人治理 19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规范运作 22 (四)律师意见 22 六、 公司业务 23 (一)公司业务范围 23 (二)公司的经营资质 23 (三)公司取得的其他证书 25 七、 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26 (一) 关联交易 26 (二) 同业竞争 27 八、 公司的主要资产 27 (一) 土地使用权 27 (二) 房屋所有权 28 (三) 租赁房产 28 (四)专利 28 (五)商标 30 (六)著作权 32 (七)专有技术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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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 地 址: 邮 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子邮件: 受托人(乙方):浙江 律师事务所 地 址: 邮 编: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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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委托合同 第 号 法律顾问委托合同 第 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因工作及业务之需要,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法律顾问的指派 乙方指派 律师出任甲方的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乙方的指派。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顾问服务: 1.就甲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审查或起草甲方针对专门事项的声明、承诺、保证或公告等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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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监护权协议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生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户口所在:__________________ ??? 经常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生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户口所在:__________________ ??? 经常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 甲、乙双方原是夫妻。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育__________子/女,名__________,现年__________岁,读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经__________法院审理查明,甲、乙双方因感情破裂而被判决离婚,子/女随乙方生活,甲方每月给抚养费__________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由于乙方情况发生变化(请说明原因),双方同意变更监护方式。 ??? 为了进一步明确子女的监护权,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 一、监护权 ??? 子/女从本协议生效时开始,随甲方生活,由甲方行使子女监护权。 ??? 二、抚养费 ??? 乙方每月给子女生活费__________(建议__________元),每季给______次。第一次付款日为本月的_________日,以后每隔______个月的_________日为付款日。乙方给付的生活费应随本地产大米市场零售价的变化而增减。现双方目前的本地产零售价为_________元/公斤。   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大宗费用开支,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此费用,乙方应在甲方出示票据后的第______个生活费付款日一并支付。   三、探视权   乙方有权探视子儿。每月原则上探视_________次,尽能安排在_________日,并应以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为限。甲方应尽量提供方便。   四、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为日_________分之_________。连续_________年未支付抚养费,甲方有权在征得子儿本人意见后,直接决定更改子女姓名而无须征求乙方的意见。   五、附则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共同到__________________区法院,请法官按本协议制作调解书。(一般情况可双方签字后生效,无须到法院制作调解书,但如果有可能涉及到纠纷或子女分房分地、就学就业等等应到法院制作调解收或办理公正)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及法院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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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了保障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正常进行,维护甲方各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可以办理下列法律事物: 一、就企业生产、经济、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者应企业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核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物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处理企业尚未形成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它重大纠纷; 四、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就业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八、协助企业有关部门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办理企业委托办理的其它法律事物。 第二条?甲方就上述(二)、(三)、(四)、(五)项委托乙方,仍应另行签订合同。 第三条?服务方式及期限。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甲方应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设备通讯及办公条件。 第六条?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委托合同,无故终止合同,支付乙方的费用不得收回。 第七条?其它约定事项。     委托方名称:??????????????????????委托方名称: 代表人:??????????????????????????代表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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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样式一)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了保障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正常进行,维护甲方各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可以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企业生产、经济、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企业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核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处理企业尚未形成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民事、经济仲裁;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就业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八)协助企业有关部门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办理企业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甲方就上述(二)、(三)、(四)、(五)项委托乙方,仍应另行签订合同。      第三条 服务方式及期限。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 甲方应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通讯设备及办公条件。      第六条 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委托合同,无故终止合同,支付乙方的费用不得收回。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方名称:          受托方名称:   代表人: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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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样式三)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   a.甲方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并依其法定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b.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c.甲方的经营活动将会涉及各种法律问题;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聘请乙方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乙方同意接受此聘任。为此,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1.乙方的服务范围   1.1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1.1 以书面或口头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1.1.2 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1.1.3 应甲方要求,参与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谈判,就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或意见;   1.1.4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1.1.5 经甲方专项委托或授权代表或协助甲方,以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处理甲方同其它中国公司、外国公司或外国政府组织以及个人之间的争议;以及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1.1.6 根据甲方经营的需要,对其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   1.1.7 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或视情况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   1.1.8 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1.2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1.3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2.乙方的义务   2.1 乙方同意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保证根据工作实际进展情况和需要委派合格、资深的专业人员提供上述法律服务。   2.2 乙方保证在履行其义务时以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的职业道德为甲方提供优良、高效和及时的服务。   2.3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2.4 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2.5 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2.6 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7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2.8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   2.9 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为利于总体工作的完成聘用其他专业顾问。   3.甲方的义务   3.1 甲方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客观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合理方便。   3.2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和相关费用   3.3 甲方指定专人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3.4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4.律师费   4.1 作为乙方提供本合同所规定之专业服务的报酬,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该费用应按以下方式支付:   4.2.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顾问费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第一条第一款(1)、(2)项规定的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不超过小时)的报酬。   4.2.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将该费用汇入乙方指定帐户。   4.3 此外,乙方依本合同第一条进行甲方委托的诉讼、仲裁、参加项目谈判、翻译法律文件,另行收费。收费标准可按案件标的的一定比例(如代理诉讼或仲裁)或按工作量及工作小时(如翻译、起草合同、参加谈判)计价,或按双方协商议定的其它标准及办法计收(如无另行商定,按附件收费标准的80%计收费用)。   5.工作费用   5.1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5.1.1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5.1.2 _________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5.1.3 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5.2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6.变更及终止   6.1 作为本合同的附加,双方可就甲方委托乙方的某一具体事项签订单独的协议书或授权书,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本合同的基本原则适用于上述协议书或授权书。   6.2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任何修改或补充在签字或盖章生效后即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3 作为本合同的附加,双方可就甲方委托乙方的某一具体事项签订单独的协议书或授权书,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本合同的基本原则适用于上述协议书或授权书。   6.4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可以解除本合同。   6.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5.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6.5.2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6.5.3 违反第2.条所列规定义务之一的。   6.6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6.6.1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6.6.2 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6.6.3 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   7.违约责任   7.1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1.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严重违反第2.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7.2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严重违反第2.条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3 甲方无正当理由延期支付或者拒绝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8.争议的解决   8.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8.2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解决方案,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9.补偿   9.1 如果由于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甲方委托的事项无法完成,则甲方对乙方的损失以合理的补偿,补偿额及办法由双方商定。   9.2 如果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则乙方应对甲方的损失予以合理补偿,补偿数额及办法由双方商定。   10.有效期   10.1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协议期满后是否续签,可于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由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   11.通知和送达   11.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面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11.2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11.3 联系地址: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12.文本   12.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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