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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水利局制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使 用 说 明        1.《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gf-2000-0208),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并经水利部办公厅以办建管〔2003〕122号转发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配套使用。即将水利部范本(gf-2000-0208)中的 "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xx款"、"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xx条"、"《通用合同条款》"等改为"《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水利水电土建工程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时,应全文引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删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3.招投标结束后按《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发包人:(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派现场代表:        联系电话        承包人:(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总工程师:      质量负责人:  监理人:(全称)      地址:      总监理工程师:        联系电话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拟修建                  工程,接受了承包人的投标,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可研文件名称、文号:                。      1.4初设文件名称、文号:                。      1.5工程规模:                     ;      建设任务:                       。      1.6工程概算审批总投资            万元;资金来源:          。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程量      2.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名称;其中渠系或堤防工程,必须标注起止里程桩号)            。      2.2主要合同工程量:(以招投标文件为准)            。            三、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承包方式:      (详见合同附件3)。      3.2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万元      (人民币小写      万元)。其中:永久工程       万元;临时工程      万元;安全措施费    万元;技术措施费    万元(详见合同附件2)。            四、合同工期及进度      4.1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      4.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4.3为满足本工程总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承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本合同以下关键项目进度满足控制性工期要求。      关键项目控制性工期表            ┌────┬─────────────┬──────────┬───────────┐      │ 序号 │    关键项目名称    │  最迟完工日期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发包人要求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按监理人核实的提前天数,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提前完工奖励金计算方法:           。            五、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5.1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1.1发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1.2发包人负责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水利工程开工许可手续,并委托监理人于    年  月  日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否则,承担工程延误责任。      5.1.3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并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将监理任命及发包人相关人员职权、联络方式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主要人员的职权表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在合同中的主要职权    │ 联络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4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或协调征地移民责任单位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否则,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提供的用地范围为:      ;      期限:                        。      5.1.5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否则,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提供承包人使用的工程为:      ;      期限:                         。      5.1.6发包人应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5.1.7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5.1.8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和期限            ┌────┬───────────────┬────────┬─────┬───────┐      │ 序号 │      图纸名称      │  提交日期  │  份数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9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      5.1.10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治安保卫、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5.1.11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5.1.12发包人应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协助承包人办理爆破、安全以及特种行业许可手续。      5.1.13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发包人负责办理的保险有:                    。      5.1.14发包人应按现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定,组织或主持有关验收工作。      5.1.15其它责任:  5.2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2.1承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2.2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或现金。本合同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履约担保证件在保修责任终止前有效,并在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4天内返还承包人。      5.2.3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日内,按投标文件及时向工地调遣或雇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按时调遣人员、设备、材料,或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工地调遣或雇佣主要人员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在合同中的主要职责  │ 到达现场时限 │      ├───┼───────┼──────┼─────────────┼────────┤      │ 一 │  主要人员  │      │             │        │      ├───┼───────┼──────┼─────────────┼────────┤      │ 1  │       │ 项目经理 │             │        │      ├───┼───────┼──────┼─────────────┼────────┤      │ 2  │       │ 总工程师 │             │        │      ├───┼───────┼──────┼─────────────┼────────┤      │ 3  │       │ 质量负责人 │             │        │      ├───┼───────┼──────┼─────────────┼────────┤      │ 4  │       │ 安全负责人 │             │        │      ├───┼───────┼──────┼─────────────┼────────┤      │ 二 │现场管理人员(│      │             │        │      │   │    人)  │      │             │        │      ├───┼───────┼──────┼─────────────┼────────┤      │ 1  │  行政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2  │  技术管理  │      │             │        │      ├───┼───────┼──────┼─────────────┼────────┤      │   │   ……   │      │             │        │      ├───┼───────┼──────┼─────────────┼────────┤      │ 三 │ 作业人员工种 │      │             │        │      │   │ (   人) │      │             │        │      ├───┼───────┼──────┼─────────────┼────────┤      │ 1  │ 土石方工程 │      │             │        │      ├───┼───────┼──────┼─────────────┼────────┤      │ 2  │ 混凝土工程 │      │             │        │      ├───┼───────┼──────┼─────────────┼────────┤      │ 3  │  灌浆工程  │      │             │        │      ├───┼───────┼──────┼─────────────┼────────┤      │ 4  │  钢筋安装  │      │             │        │      ├───┼───────┼──────┼─────────────┼────────┤      │ 5  │ 金属结构安装 │      │             │        │      ├───┼───────┼──────┼─────────────┼────────┤      │ 6  │  设备安装  │      │             │        │      ├───┼───────┼──────┼─────────────┼────────┤      │ 7  │   其他   │      │             │        │      ├───┼───────┼──────┼─────────────┼────────┤      │ 四 │特种作业人员(│      │             │        │      │   │    人)  │      │             │        │      ├───┼───────┼──────┼─────────────┼────────┤      │   │  塔机机手  │      │             │        │      ├───┼───────┼──────┼─────────────┼────────┤      │   │  放炮员  │      │             │        │      ├───┼───────┼──────┼─────────────┼────────┤      │   │  安全员  │      │             │        │      ├───┼───────┼──────┼─────────────┼────────┤      │   │  质检员  │      │             │        │      ├───┼───────┼──────┼─────────────┼────────┤      │   │   ……   │      │             │        │      └───┴───────┴──────┴─────────────┴────────┘            承包人向工地调配施工设备和材料            ┌──┬──────┬──────┬─────┬─────────────┬─────┐      │ 一 │主要施工设备│ 规格型号 │  数量  │      用途      │到达现场时│      │  │  名称  │      │     │             │  间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二 │ 主要材料 │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5.2.4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监理审批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5.2.5承包人应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承包人负责提交的图纸和文件表            ┌────┬────────────┬────────────┬───────────┐      │ 序号 │   图纸和文件名称   │    提交时限    │  提交发包人份数  │      ├────┼────────────┼────────────┼───────────┤      │  1  │施工组织设计报告    │            │           │      ├────┼────────────┼────────────┼───────────┤      │  2  │施工技术措施计划    │            │           │      ├────┼────────────┼────────────┼───────────┤      │  3  │年、月进度报表     │            │           │      ├────┼────────────┼────────────┼───────────┤      │  4  │质量检测与评定资料   │            │           │      ├────┼────────────┼────────────┼───────────┤      │  5  │工序开仓(开工)资料  │            │           │      ├────┼────────────┼────────────┼───────────┤      │  6  │竣工图及验收资料    │            │           │      ├────┼────────────┼────────────┼───────────┤      │  7  │结算资料        │            │           │      ├────┼────────────┼────────────┼───────────┤      │  8  │承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  │            │           │      ├────┼────────────┼────────────┼───────────┤      │…   │            │            │           │      └────┴────────────┴────────────┴───────────┘            5.2.6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2.7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5.2.8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5.2.9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2.10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5.2.11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  天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5.2.12其它责任:      六、监理人的职责      6.1监理人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6.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6.3监理人负责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负责设计变更审核和合同管理;协调建设各方关系;工程分包、工期调整、设计变更等,监理人在作出决定前,应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属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按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进行控制。      6.4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职责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负责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工作。组织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签发施工图纸、监理文件,组织工程质量检查评定与分部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审签工程进度结算资料。      6.5监理工程师在总监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      6.6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其授权监理人员签名。      监理人的指示            ┌────┬─────────┬──────────────────────────┐      │ 序号 │  监理指示名称  │         监理指示主要内容         │      ├────┼─────────┼──────────────────────────┤      │  1  │开工通知     │监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承包人发布单位工程、分部(分项│      │    │         │)工程、单元工程等开工通知。            │      ├────┼─────────┼──────────────────────────┤      │  2  │监理审批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导流及度汛方案审批文件,工│      │    │         │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审批文件,试验报告及质量标准审批文│      │    │         │件,签发施工图纸等。                │      ├────┼─────────┼──────────────────────────┤      │  3  │工序及隐蔽工程验收│重要工序及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进行下│      │    │签证       │一工序施工。                    │      ├────┼─────────┼──────────────────────────┤      │  4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指│要求承包人提供试验和检测成果;停止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    │令        │停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要求对不合│      │    │         │格工序进行补工或返工;对造成质量事故或多次严重违规的│      │    │         │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审核意│      │    │         │见等。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可以做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      │    │         │内给予书面确认。                  │      ├────┼─────────┼──────────────────────────┤      │  5  │施工过程进度控制指│要求承包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或加速施工的指令,督促承包│      │    │令        │人做出调整安排、编报赶工措施报告,报监理批准,并督促│      │    │         │实施。                       │      ├────┼─────────┼──────────────────────────┤      │  6  │工程造价控制指令 │工程量审定表、工程进度结算表、完工结算审签资料等。 │      ├────┼─────────┼──────────────────────────┤      │  7  │现场协调指令   │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工程停工或缓建、合同终止、违约责│      │    │         │任划分,多家承包人交叉作业干扰,现场矛盾协调等指令。│      ├────┼─────────┼──────────────────────────┤      │  …  │         │                          │      └────┴─────────┴──────────────────────────┘                  七、质量      7.1承包人应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7.2承包人应严格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认真履行质量检查职责,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每  个月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7.3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7.4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 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5发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抽检不合格时,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7.6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开展施工检测工作,施工检测方案在工程开工前  日内报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实施。施工检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无条件和能力建立现场试验室,承包人应委托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资格的检测单位承担现场材料和现场工艺试验等施工检测工作,签订施工检测合同。施工检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检测费在工程开工后  个月内,由发包人在支付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除,按检测合同规定支付给检测单位。      7.7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必须按相关规定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承包人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8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有权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9承包人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对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事故,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直至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八、安全      8.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建立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8.2发包人应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认真履行本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和抢险预案,与承包人等参建各方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在工程开工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8.4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承包人应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8.5承包人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并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  名。      8.6承包人单列的施工安全措施费经监理人批准后,专款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8.7对本工程发生的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水利行业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8.8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为执行本合同所各自雇用的全部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并按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            九、工程计量与结算      9.1计量      9.1.1本合同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9.1.2计量方法应按本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9.1.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9.1.4工程量的计量必须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代表签字认可。      9.2 支付      9.2.1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  %,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支付预付款总额的   %,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    %。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本合同签署后  天内,并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预付款保函后支付;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   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3)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2--按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9.2.2工程材料预付款      (1)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的              等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①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③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  %,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9.2.3工程进度付款      (1)进度款按月支付。      (2)承包人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14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经发包人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② 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③ 按第9.2.2款规定的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④ 根据第9.2.8款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⑤ 扣除按第9.2.1款和第9.2.2款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⑥ 扣除按第9.2.4款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9.2.4保留金      (1)由监理人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      %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为止。      (2)在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验收合格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1/2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3)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剩余保留金总额的1/2支付给承包人。      (4)发包人应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      9.2.5完工结算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并按要求附详细证明文件,监理人应在28天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60天内完成审批并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承包人,并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9.2.6最终结清      承包人在收到按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和结清单,监理人应在14天内完成复核,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发包人。      9.2.7发包人或承包人若未按期付款,均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                   。      9.2.8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对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下面两种方法中的第  种方法计算价格调整的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第一种方法: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作任何调整。      第二种方法:在合同约定工期内,现行价格引起的总价调整的绝对值小于或等于本合同约定总价的  %时,双方自行承担物价调整风险,合同价格不进行调整。当现行价格引起的总价调整的绝对值大于本合同约定总价的  %时,取其绝对值大于  %的部分为合同价格的调整数。      调增时,价格调整方法为                  ;      调减时,价格调整方法为                  。      (2)除合同本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3)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进行结算。若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进行结算。      (4)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9.2.8款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十、合同变更      10.1变更      10.1.1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变更,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或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10.1.2变更引起的单价或合价调整,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在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价格审核期间,承包人仍应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进行施工。价格调整的原则:      (1)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2)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新增项目单价计算方法为:      。      10.1.3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于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0.2 转包与分包      10.2.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通过租用、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承包人如有上述行为,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第11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0.2.2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      10.2.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      (1)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      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      (3)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如承包人同意,则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如承包人拒绝,则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      10.2.4发包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经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10.2.5除发包人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十一、违约与索赔      1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第5.2款规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1.1.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11.1.2承包人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11.1.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      11.1.4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11.1.5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连续3个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11.1.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未对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11.1.7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经查证核实后,发包人可将此行为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      11.2由于承包人原因本合同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完工,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  元/天,累计不超过      元。      11.3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生书面警告或停工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不提交整改报告,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按本工程中标价格的  %(5%~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超过该违约金的实际损失。      11.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第5.1款规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1.4.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11.4.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11.4.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无正当理由阻挠、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11.4.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1.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窝工人员损失和机械设备闲置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通过赶工方式保证工程按合同约定工期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合理费用。      11.6发包人违约,并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暂停施工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的合同价款,同时按本工程中标价格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超过该违约金的实际损失。      11.7索赔的提出。双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对方提出索赔。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人,并抄送违约方。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产生影响,履约方应按监理单位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并抄送违约方。否则,违约方可不受理。      11.8索赔的处理。      11.8.1监理人收到履约方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应核查履约方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履约方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单位可要求履约方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11.8.2监理人收到履约方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立即依据当时记录进行审核,并在履约方提交上述报告后的42天内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时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履约方,并抄送违约方。      11.8.3双方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则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双方可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任何一方可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      11.8.4若履约方未遵守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依据当时记录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提出的或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11.9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新的索赔。            十二、工程验收      12.1 发包人应按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及时主持或组织工程的各项验收。      12.2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的指示后  天内提交、整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验收资料。      12.3 无论是发包人原因或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在具备验收条件时不能及时进行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的项目,责任方要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元,一次性支付给非责任方。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①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其它      14.1本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为  个月。      14.2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适用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致使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协商可解除合同。      14.3双方应按《廉政合同》范本(见附件7),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并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生效。      12.4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本施工合同上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生效。      14.5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14.6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十五、合同附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报价书      3.招标文件      4.技术条款      5.图纸      6.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7.《廉政合同》      8.其它材料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现场代表:(签名)       项目经理:(签名)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年   月  日       《廉政合同》范本      工程建设施工廉政合同            项目法人(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双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的合同,自觉遵守合同。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任何一方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应遵守的内容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其它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除本施工合同有规定外,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应遵守的内容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监理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利益。同时必须对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履行向甲方承诺的上述其他廉政义务。      (六)乙方如果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或工程监理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甲方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甲方和工程监理部门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或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水利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二至五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监督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监督单位:(盖章)      电  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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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97-0208)?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样的图纸。?   (5)投标书: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方提交并为发包方所接受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经发包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方的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单位作出解释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方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方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方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 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方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向承包方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方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方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供应由发包方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方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方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方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方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方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承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方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由于承包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方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方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方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单位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方前,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方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方为止。 ?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方提交经发包方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方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方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方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方。?   五、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1 监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方要求监理单位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方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单位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方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方或发包方的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方,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方及时通知承包方。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方。?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方。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 监理单位的指示?   (1)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方对监理单位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方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方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单位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方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只从监理单位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方或承包方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函件?   8.函件?   8.1 联络以书面函件为准?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方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方选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   9.2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方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方。由于发包方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方按发包方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承包方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单位未在28天内批复承包方,则应视为监理单位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单位的批复不免除承包方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9.3 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   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交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单位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设计修改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单提交承包方,具体时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与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效力。设计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 图纸的保管?   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均应按第1.2款第(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转让?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门或任何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方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方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方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方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方的保险人。?   11.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方不得将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承包方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单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转包。承包方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单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方征得监理单位同意:?   (1)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 发包方指定分包人?   (1)发包方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方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方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方的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方的同意,此时发包方应负责协调承包方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方应保证承包方不因此项分项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方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方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方负责,承包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方的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方的人员?   12.1 承包方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方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 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项目经理是承包方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方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单位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报告。 ?   (2)承包方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方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方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单位。?   13.承包方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方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动。?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 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理论和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方应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方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承包方的人员?   承包方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方应及时予以撤换。?   13.5 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方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方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 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承包方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14.2 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并抄送发包方。监理单位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方,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4)发包方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方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否则由于承包方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供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6)若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15.承包方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方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署协议书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单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方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时,须经监理单位批准。?   15.2 承包方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方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方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方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方在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 承包方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方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单位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方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 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方拟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方的施工设备。若承包方计划租赁发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方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方或发包方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方应予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交通运输?   16.1 场内道路?   (1)发包方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单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 场外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合同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进度计划?   1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单位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方。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监理单位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拖后,承包方均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向监理单位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方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计划向发包方获取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方参考。此后,如监理单位提出要求,承包方还应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发出开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 发包方延误开工?   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方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方及承包方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18.3 承包方延误进点?   承包方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可通知承包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补救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8.4 完工日期?   属于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方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19.暂停施工?   19.1 承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单位许可的承包方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 发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凡不属于第19.1款所列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方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9.3 监理单位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方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方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方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方可向其指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单位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方请求已获同意。?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向承包方发出复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单位在下达暂停施工后56天内仍末给予承包方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监理单位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方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单位;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方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 ?   (2)若发生由承包方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方在收到监理单位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方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   20.工期延误?   20.1 发包方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方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8)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20.2 承包方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并在发出该通知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申述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单位审批。若发包方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同则应由发包方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方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方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申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方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方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方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方,抄送发包方。?   20.3 承包方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方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方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1.工期提前?   21.1 承包方提前工期?   承包方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单位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方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向承包方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2 发包方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方的赶工措施;?   (3)发包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方的质量管理?   承包方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和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22.2 承包方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22.3 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单位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要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和测量成果以及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所应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单位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方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方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   有必要时,监理单位可要求参加交货验收,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对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单位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方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方正式移交给承包方。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应由发包方负责;如属承包方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方负责。?   23.2 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   对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商定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若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时,承包方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应在事后确认承包方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单位对承包方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方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方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   23.3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方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方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接受并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单位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指示承包方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监理单位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单位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方。承包方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单位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3.5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单位要求承包方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增加额外检验,承包方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方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单位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方重新检验,承包方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方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方承担其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   23.6 承包方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承包方不按第23.3和23.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单位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单位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方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4.现场试验?   24.1 现场材料试验? 律师365   承包方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单位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方提供,监理单位可以使用承包方的试验设备,承包方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单位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4.2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单位要求承包方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方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5.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25.1 覆盖前的验收?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经承包方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方应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验收地点、内容和验收时间,并附有承包方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监理单位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指派监理人员到场进行验收,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才能进行覆盖。?   25.2 监理单位未到场验收?   监理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验收时,应通知承包方延期验收或批准承包方认真作好现场记录后自行覆盖。?   25.3 验收后重新检验?   监理单位按第25.1款规定验收后或监理单位未到场验收而承包方按第25.2款规定自行覆盖后,若监理单位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方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验,承包方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验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按第23.5款(2)项的规定办理。?   25.4 承包方私自覆盖?   承包方未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单位有权指示承包方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6.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单位在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方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方立即改用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单位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方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若承包方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单位的上述指示,则发包方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7.测量放线?   27.1 施工控制网?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交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不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方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批。?   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方。?   27.2 施工测量?   承包方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   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方必须按监理单位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方将不为上述指示所增加的复测工作另行支付费用。?   27.3 监理单位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单位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方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方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28.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方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单位批准,并应向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资料。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应按第39条规定作为变更处理。承包方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十四、文明施工?   29.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应负责组织一个由发包方、承包方、监理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参加的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方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方按第29.2、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 ?   29.1 治安保卫?   (1)发包方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发包方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上述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方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方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3)发包方或委托承包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承包方应负责其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在其施工工地和生活区内配置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发包方或委托监理单位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方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   承包方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方的要求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备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工作。?   30.环境保护?   30.1 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30.2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方应在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影响河道的防汛标准和本工程其他承包方的正常施工以及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影响环境。?   十五、计量与支付?   31.计量?   31.1 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招标时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实际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并按本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单位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单位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员与监理单位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方应积极配合和指派代表协助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并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方未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单位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部分工程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方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5)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包方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核实,并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单位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1.3 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 计量单位?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1.5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方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署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或分阶段的工程量和需支付的金额。?   32.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2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方。第一次预付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的5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由发包方通过编制本合同资金流计划予以测定,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署后21天内,并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了经发包方认可的预付款保函后支付。发包方应在支付前将上述预付款保函复印件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出具付款证书交发包方作为支付凭证。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方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方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提交给发包方,发包方收到监理单位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方。?   (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方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a?      r=----------(c-f1s)?         (f2-f1)s?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          格的比例;?      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          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32.2 永久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①材料应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以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共同验点入库;?   ③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④到达工地的材料应由承包方保管,若发生损坏、遗失或变质,应由承包方负责。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六分之一平均扣还。?   33.工程进度付款?   33.1 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方应在每月末按监理单位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永久工程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单位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按第32.2款规定的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根据第37条和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方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6)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方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方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8)扣除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应付给发包方的其它金额。?   33.2 月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单位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进行核查,并向发包方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方的金额。?   33.3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监理单位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方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3.4 支付时间?   发包方收到监理单位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方,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单位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方。?   33.5 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应付金额列入第33.1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   34.保留金?   (1)监理单位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方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2)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单位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方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方。在签发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的临时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方。?   (3)监理单位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方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方。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方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单位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35.完工结算?   3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   (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承包方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   3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方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方。若发包方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付给承包方。?   36.最终结清?   36.1 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方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单位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位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①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②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方的追加金额;?   ③承包方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   (2)若监理单位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向监理单位正式提交经监理单位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为止。?   36.2 结清单?   承包方向监理单位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方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单位。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方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方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方已付清监理单位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   36.3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单位收到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向发包方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方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按合同规定和其它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方的合同总金额;?   (2)发包方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方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方审查监理单位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方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方。若确认承包方应向发包方付款,则发包方应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发包方。不论是发包方或承包方,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方和监理单位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单位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内容和额度出具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方审批后支付。但承包方有权将尚未取得一致的付款内容按44.1款规定提交争议评审组评审。?   十六、 价格调整?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1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ftn?   △p=p0(a+∑bn----—1)?              ?fon?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按第33.2款、35.2款和3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          中承包方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          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扣还;对第39条规?          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          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      ftn--与第33.2款、35.2款和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          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fon--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补充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37.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7.3 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单位应与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后进行调整。?   37.4 其它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37.5 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方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38.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更改或增删,导致承包方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方和承包方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十七、变更?   39.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方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单位的指示,承包方不得擅自变更。?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方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⑤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⑦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也不发变更指示。?   39.2 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单位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③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方的和承包方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39.3 变更指示?   (1)监理单位应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方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单位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监理单位在向承包方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单位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并抄送发包方。?   (3)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单位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单位,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方: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上述时限内答复承包方。若监理单位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方,则视为监理单位已同意承包方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39.4 变更的报价?   (1)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并抄送发包方。变更报价书的内容应包括承包方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方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方对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由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方。?   39.5 变更决定?   (1)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方,抄送发包方。?   (2)发包方和承包方未能就监理单位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单位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应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承包方,抄送发包方,此时承包方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单位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的规定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有权在收到监理单位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若在此时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单位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9.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39.7 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单位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单位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予以确定,并将确定结果通知承包方,同时抄送发包方。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和实际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39.8 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变更?   (1)若承包方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单位对合同的任一项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方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未经监理单位批准,承包方不得擅自变更。?   承包方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否则由于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由于承包方违约而必须作出的变更,除按第41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外,由于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39.9 计日工?   (1)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方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方在投标书中提出,并经发包方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采用计日工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方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①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②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③投入该项目的材料数量和种类;?   ④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⑤监理单位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方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单位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方,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40.备用金?   40.1 备用金的定义?   “备用金”指由发包方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署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该项金额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并经发包方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方仅有权得到由监理单位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 ?   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方,并抄送发包方。?   40.2 备用金的使用?   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39条规定的变更办理。?   40.3 提供凭证?   除了按投标书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方应提交监理单位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十八、违约和索赔?   41.承包方违约?   41.1 承包方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方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方违约:?   (1)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方违反第10和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单位批准,承包方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方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方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方在保修期内未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单位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方拒绝再进行修补; ?   (7)承包方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方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1.2 对承包方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方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承包方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方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由于承包方违约引起的工期延误应由承包方按第20.3款的规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41.3 责令承包方停工整顿?   承包方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危及工程安全,监理单位可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令承包方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单位。?   41.4 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单位发出停工整顿通知14天后,承包方继续无视监理单位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方可通知承包单位解除合同并抄送监理单位,并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方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方的这一行动并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41.5 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单位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方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方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41.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方应暂停对承包方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方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单位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方审批后支付。?   ①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它应得的金额;?   ②承包方已获得发包方的各项付款金额;?   ③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它应付金额;?   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方应合理赔偿发包方损失的金额。?   (2)监理单位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方可不再向承包方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方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①减去②、③和④的余额,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额超过①的金额时,则承包方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方。 ?   41.7 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方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方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方,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41.8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进行抢救时,承包方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方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方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单位在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的金额中扣除,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方。?   42.发包方违约?   42.1 发包方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方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方违约:?   (1)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方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方施工所需的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供应由发包方负责的施工图纸;?   (3)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阻挠、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方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2.2 承包方有权暂停施工?   (1)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发包方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单位收到承包方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约行为,则承包方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2)若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方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方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42.3 发包方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42.1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方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方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方有权向发包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单位。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方,则承包方可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并撤走其人员和设备。?   4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方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方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方的金额)。?   (1)即将交付承包方的,或承包方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的费用,发包方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即成为发包方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方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方未支付过的费用。?   (3)承包方设备运回规定地点的合理费用。?   (4)承包方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方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方的其它费用。?   发包方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外,亦有权要求承包方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方向承包方收回的其它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后确定,监理单位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方,并抄送发包方。?   43.索赔?   43.1 索赔的提出?   承包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条件的任何条款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发包方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单位,并抄送发包方。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产生影响,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并抄送发包方。?   43.2 索赔的处理?   (1)监理单位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应核查承包方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方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单位可要求承包方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2)监理单位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立即依据当时记录进行审核,并在承包方提交上述报告后的42天内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时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方,并抄送发包方。 ?   (3)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在收到监理单位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单位。若双方均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则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33、35或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则对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4)若承包方未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单位依据当时记录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评审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43.3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方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方按第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新的索赔。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是终止提出索赔的期限。?   十九、争议的解决?   44.争议评审?   44.1 争议的提出?   发包方和承包方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单位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方仍应继续按监理单位的指示认真施工。?   44.2 争议评审组?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在开工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评审组签订协议。争议评审组由3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评审组成员应在以往三年中与合同双方均无任何经济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平均分担。?   44.3 争议的评审?   (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争议评审组收到双方报告后28天内邀请双方全权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单位代表参加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评审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方和承包方,并抄送监理单位。?   (5)若发包方和承包方接受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单位按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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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 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 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监理人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联络   8 联络   8.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 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9.2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的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9.3 施工图纸的修改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 图纸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2款第(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 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转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   (1)按第12.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项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2 承包人的人员   12.1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 承包人项目经理   (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向监理人提交报告。   (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人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   13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报监理人同意。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 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 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13.5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合同规定帽子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14.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供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5 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署协议书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人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 交通运输   16.1 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人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 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合同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 进度计划   1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计划向发包人处得到的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 发包人延误开工   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8.3 承包人延误进点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19 暂停施工   19.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气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3 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指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后56天内仍末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0 工期延误   20.1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8)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20.2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申述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同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申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41天的规定办理。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2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和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22.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2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对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方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23.2 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   对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   23.3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若按第23.1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3.5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其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6 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承包人不按第23.3和23.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4 现场试验   24.1 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2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5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25.1 覆盖前的验收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指派监理人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2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   25.3 重新检验   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25.1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验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按第23.5款(2)项的规定办理。   2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6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在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用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7 测量放线   27.1 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不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7.2 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为上述指示所增加的复测工作另行支付费用。   27.3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28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四、文明施工   29 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2、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   29.1 治安保卫   (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上述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3)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4)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   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   30 环境保护   30.1 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30.2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人应在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影响河道的防汛标准和本工程其他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以及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影响环境。   十五、计量与支付   31 计量   31.1 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实际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本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有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作量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和指派代表协助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部分工程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1.3 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 计量单位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1.5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人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署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或分阶段的工程量和需支付的金额。   32 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A      R=------------------(C-F(下标1)S)         (F(下标2)-F(下标1))S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下标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下标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32.2 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的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①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以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③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④到达工地的材料应由承包人保管,若发生损坏、遗失或变质,应由承包人负责。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33 工程进度付款   33.1 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永久工程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按第32.2款规定的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根据第37条和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6)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8)扣除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其它金额。   33.2 月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进行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33.3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3.4 支付时间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3.5 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应付金额列入第33.1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   34 保留金   (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2)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3)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4)监理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35 完工结算   3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   (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   3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付给承包人。   36 最终结清   36.1 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位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①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②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③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   (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向监理人正式提交经监理人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36.2 结清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36.3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方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按合同规定和其它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人和监理人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十六、价格调整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1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以                      F(下标tn)      △P=P(下标0)(A+∑B(下标n)------- -1)                         F(下标on)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下标0)--按第33.2款、35.2款和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下标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   F(下标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F(下标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规定在投标补充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37.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7.3 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7.4 其它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37.5 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38 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十七、变更   39 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⑤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⑦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39.2 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③《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的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39.3 变更指示   (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上述时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39.4 变更的报价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中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39.5 变更决定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应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的规定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时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39.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39.7 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予以确定,并将确定结果通知承包方,同时抄送发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和实际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39.8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1)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否则由于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违约或其他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9.9 计日工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采用计日工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①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②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③投入该项目的材料数量和种类;   ④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⑤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单位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40 备用金   40.1 备用金的定义   “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40.2 备用金的使用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39条规定的变更办理。   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0.3 提供凭证   除了按投标书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十八、违约和索赔   41 承包人违约   41.1 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人违反第10和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1.2 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人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41.3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顿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1.4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停工整顿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单位解除合同并抄送监理人,并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41.5 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41.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①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它应得的金额;   ②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它应付金额;   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①减去②、③和④的余额,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额超过①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41.7 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术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41.8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2 发包人违约   42.1 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约行为,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若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42.1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4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过的费用。   (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其他或合同另行规定地点的合理费用。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它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43 索赔   43.1 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条件的任何条款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并抄送发包人。   43.2 索赔的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时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33、35或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则对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评审。   (4)若承包人未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43.3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新的索赔。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是终止提出索赔的期限。   十九、争议的解决   44 争议调解   44.1 争议的提出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   44.2 争议调解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争议调解组由3(或5名)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方平均分担。   44.3 争议的评审   (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28天内,邀请双方全权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评审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   (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45 友好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6 仲裁或诉讼   46.1 仲裁   (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3)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46.2 诉讼   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风险和保险   47 工程风险   47.1 发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塥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2 承包人的风险   工程(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1)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3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并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的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外)。   47.4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发生第47.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48 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2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3)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   ①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②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③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48.2 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1)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保险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47.1或47.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全部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有第47.1和47.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3)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47.1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仍属承包人应负责的由于保修期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以外,均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49 人员的工伤事故   49.1 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方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其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2)发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的全部雇用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的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   49.2 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49.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49.3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应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投保其自己的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规定应负的赔偿责任。   50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1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2)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0.2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0.3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   由于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合理分担其赔偿费用。   50.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由于履行合同造成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区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1 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日后的8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合同的副本,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51.2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承包人在工程开工日后的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4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十一、完工与保修   52 完工验收   52.1 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   (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2)已按第52.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52.2 完工资料   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   (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永久工程竣工图。   (4)列入保险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7)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像资料)以及其它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52.3 工程完工的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52.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他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   (2)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个性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52.4 单位工程验收   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3款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其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52.1至52.3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52.3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   52.5 部分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52.1至52.3款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52.6 施工期运行   (1)按第52.4、52.5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53.2款(2)项的规定办理。   (3)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   52.7 发包人不及时验收   (1)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方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2)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53 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53.2 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方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53.3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险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54 完工清场及撤退   54.1 完工清场   本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   (4)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   (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   54.2 施工队伍的撤退   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42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作好环境恢复工作。   二十二、其他   55 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56 严禁贿赂   严禁与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采用贿赂和类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若发现任何上述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57 化石和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监理人可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58 专利技术   (1)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因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的要求或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条款引起者除外。   (2)发包人要求采用的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文件进行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人的疏漏而遭损害。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造成对承包人专利和知识产权的侵害,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   59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条款及其它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它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人仍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若由于采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人应酌情给予奖励。   60 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 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他们的授权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   60.2 合同终止   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前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词语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是(填入发包人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监理人是(填入监理人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4)主体工程包括以下工程。   ①(填入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单位工程指以下工程。   ①(填入单位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示例,供参考)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用地范围和时限见(填入施工用地范围图表名称,用地范围图应标明范围的坐标)。   若招标文件中仅初步规定施工用地范围而未规定用地的确切界限和分片提供的期限内,本款可作如下修改:_____________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时限在签署协议书时商定。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补充)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补充)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本款中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____%;采用履约担保书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____%。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本款亦可采用以下方案。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履约保函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内一直有效。履约担保书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一年内一直有效。上述两种证件均应在其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本款(2)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注:发包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需经批准的权力范围,以下示例供参考)。   ①按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②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③按第39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大于____%时作出变更决定。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9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若需规定分包总金额的限额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中的“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改为“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总金额不得大于合同价格的_____%,且分包人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出去”。   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本款(1)项后补充: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作内容和分包人资质如下:   (1)分包工作内容:   (2)分包人名称及地址:   (3)分包人具有的与分包工作相类似的经验:   ①工程名称及地点   ②工程主要特性   ③合同价格   ④工程完成年月   ⑤工作内容和履行合同情况   ⑥该工程的发包人名称及地址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及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如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 号 工程设备名称 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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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 ???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说明   1.《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GF-2000-0208),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并经水利部办公厅以办建管〔2003〕122号转发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配套使用。即将水利部范本(GF-2000-0208)中的 “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xx款”、“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xx条、”“《通用合同条款》”等改为“《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水利水电土建工程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时,应全文引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删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3.招投标结束后按《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派现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工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监理工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工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拟修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接受了承包人的投标,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可研文件名称、文号:_________________   1.4? 初设文件名称、文号:_________________   1.5?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工程概算审批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程量   2.1? 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名称;其中渠系或堤防工程,必须标注起止里程桩号)_________   2.2? 主要合同工程量:(以招投标文件为准)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价款   3.1? 合同价款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合同附件3)   3.2?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   (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万元)。其中:永久工程_________万元;临时工程_________万元;安全措施费_________万元;技术措施费_________万元(详见合同附件2)   四、合同工期及进度   4.1?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   4.2?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天   4.3? 为满足本工程总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承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本合同以下关键项目进度满足控制性工期要求。   ?????????????????????????????????? 关键项目控制性工期表 序号 关键项目名称 最迟完工日期 备注  ? ? ? ?  ? ? ? ?    4.4? 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发包人要求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按监理人核实的提前天数,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提前完工奖励金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5.1?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1.1? 发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1.2? 发包人负责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水利工程开工许可手续,并委托监理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否则,承担工程延误责任。   5.1.3?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并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将监理任命及发包人相关人员职权、联络方式通知承包人。   ???????????????????????????????? 发包人主要人员的职权表 序号 姓名 职务 在合同中的主要职权 联络方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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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 包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 包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水利局制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 使 用 说 明 ??? 1.《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GF-2000-0208),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并经水利部办公厅以办建管〔2003〕122号转发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配套使用。即将水利部范本(GF-2000-0208)中的 “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_______款”、“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_____条”、“《通用合同条款》”等改为“《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2.水利水电土建工程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时,应全文引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删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 3.招投标结束后按《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 ? ?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委派现场代表: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 总工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 质量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 监理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总监理工程师: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 监理工程师:__________________ ??? 发包人拟修建_________________工程,接受了承包人的投标,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一、工程概况 ??? 1.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3可研文件名称、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1.4初设文件名称、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1.5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建设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1.6工程概算审批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程量 ??? 2.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名称;其中渠系或堤防工程,必须标注起止里程桩号)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2.2主要合同工程量:(以招投标文件为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三、合同价款 ??? 3.1合同价款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合同附件3)。 ??? 3.2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小写________万元)。其中:永久工程_______ 万元;临时工程_______万元;安全措施费________万元;技术措施费_________万元(详见合同附件2)。 ??? 四、合同工期及进度 ??? 4.1开工日期: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 。 ??? 4.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天。 ??? 4.3为满足本工程总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承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本合同以下关键项目进度满足控制性工期要求。 ??????? 关键项目控制性工期表 序号 关键项目名称 最迟完工日期 备注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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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施工合同书 发包人:(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派现场代表: 联系电话 承包人:(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总工程师: 质量负责人: 监理人:(全称) 地址: 总监理工程师: 联系电话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拟修建 工程,接受了承包人的投标,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可研文件名称,文号: . 1.4初设文件名称,文号: . 1.5工程规模: ; 建设任务: . 1.6工程概算审批总投资 万元;资金来源: .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程量 2.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名称;其中渠系或堤防工程,必须标注起止里程桩号) . 2.2主要合同工程量:(以招投标文件为准) . 三,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承包方式: (详见合同附件3). 3.2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万元 (人民币小写 万元).其中:永久工程 万元;临时工程 万元;安全措施费 万元;技术措施费 万元(详见合同附件2). 四,合同工期及进度 4.1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 4.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4.3为满足本工程总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承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本合同以下关键项目进度满足控制性工期要求. 关键项目控制性工期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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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_______为兴建________工程,接受了乙方_______对本工程的投标,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万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__个月(天),或: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5.甲、乙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后合同终止。   7.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份,双方各执__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二、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甲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又称发包方。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又称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称项目经理。   5.工程监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6.监理工程师: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负责本合同施工监理的代表人。又称施工总监。   7.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位。   9.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10.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11.设计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开工令中指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阶段验收的工程,阶段工期为阶段验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价款: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6.保修金:指为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   17.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8.竣工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   19.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20.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述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二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   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乙方进行设计,乙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甲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乙方应接受并执行。      第三条 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 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的使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技术标准的替代:若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中尚未有适合本工程特点的条文时,可使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若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应由甲方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若工程结构或施工工艺特殊,没有相应技术标准时,应由甲方提出技术标准,或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应技术标准,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合同文件的书写或解释以及双方来往的文件均使用汉语。若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作为辅助语言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但当两种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2.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条例和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乙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甲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乙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甲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乙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   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甲方并通知乙方。      第九条 施工期   1.开工: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乙方应在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内开工。   2.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后3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作出答复。若监理工程师在3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则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施工期延长: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长。   (1)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   (2)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   (4)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情况。   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在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天数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支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报甲方确认并予以答复,以确定施工期延长的天数和费用。若监理工程师逾期未予答复,则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暂停施工:在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乙方暂停放工,并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暂停施工。乙方在落实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并在接到监理工程提出复工通知后,才能继续施工。   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由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或停工责任在甲方时,乙方停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由此影响的施工期相应延长。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条件。如果在本合同执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并签署提前竣工协议,乙方应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6.阶段工期:若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   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甲方审批,甲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   审批时,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乙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甲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1)工程所用材料、设备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由甲方供应外,均由乙方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自行采购、运输、检验和保管。   (2)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工程材料应具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   (3)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检,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检验表明材料或设备符合要求,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期相应延长。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副本应交给乙方,甲方应对其质负责。   2.质量自检:本合同工程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应进行质量自检、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因返工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不予延长;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自检报告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3.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1)主要分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将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工艺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能开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认后,乙方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材料、工艺流程的操作的检查,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因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指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误,则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施工期相应延长。   4.隐蔽工程验收:   (1)乙方在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乙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2)若乙方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剥开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验收申请和验收通知48小时未能进行验收,而乙方已自检合格,则可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确认并补办签认手续。   (3)若监理工程师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乙方应协助复查。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影响的施工期予以延长;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进行返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施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5.试验与检验:试验、试件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及时将试验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取样送检验单位复检。   6.质量等级: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   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等级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担返工与修整费用,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7.质量监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甲乙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执行。   2.合同价款的调整: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   (2)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分布价格和费率调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累积超过8小时,使乙方受到损失时;   (4)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和金额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并报经甲方批准答复,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接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批准。   3.工程预付款支付: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预付款时,乙方可在约定预付款到达日10天后向甲方发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从应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4.工程量确认: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监理工程师收到报表后3天内审核签认。若监理工程师接到报表后3天内未提出异议,乙方所报工程量视为已被监理工程师确认。   若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所报工程量有异议,乙方应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核报。若乙方拒绝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核报,则以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工程量为准。   5.进度款支付:甲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办法,依据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若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后10天内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   1.甲方提出的变更:甲方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时,应将变更方案送交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应根据变更图纸落实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若变更涉及设计规模和设计标准的改变,则应事先与乙方协商。   2.乙方提出的变更: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并经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若由此导致工程费用增减或施工变化,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但乙方为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扰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设计造成的变更:在施工中若出现设计图纸有误或地质条件与设计出入较大或其他严重不合理设计时,监理工程师应在3天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取得修改图纸后按监理工程师指令组织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予以延长。   4.确定变更价款:发生上述变更后,按下述方法计算其变更工程单价和价款: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以此单价作为基础确定变更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由甲乙双方商定变更单价;   (4)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计算方法。   属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按上述方法提出变更价款,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经甲方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应在乙方提出后14天内与乙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双方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第十四条 转让与分包   1.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备案。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十五条 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责任:乙方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船机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安全事故处理: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除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外,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甲方同意后实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防护措施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由于外部条件变化所发生的安全措施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条 保险   1.工程保险: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人员、船机设备保险: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船机设备的保险,由乙方负责。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等级以上的自然灾害也属不可抗力。   2.损失报告: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通报损害情况,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损失情况、清理和修复费用以及施工期延误的报告。   3.费用分担: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产生的下列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3)乙方设备、船舶和机械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4.损失补偿: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坏时,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后由甲方给予合理补偿,但此类补偿不包括因乙方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和由本条第3款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清理与修复工作的责任和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或共同签署备忘录约定。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1.验收申请:乙方应在工程完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工程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接到验收申请和竣工资料后7天内予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甲方审批。若工程及竣工资料符合要求,甲方应在接到申请报告14天内组织验收;若工程或竣工资料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对工程或竣工资料予以整修或补充,并重新申请验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施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工程及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和组织验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2.验收程序:   (1)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有关各方;   (2)甲方组织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听取有关单位对工程管理、设计、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汇报;审阅工程竣工资料,查验现场,并对工程遗留或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4)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5)工程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应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3.现场清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并撤离施工现场。否则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4.竣工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竣工资料提交的份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竣工图纸和资料;   (2)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3)阶段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4)工程材料及设备试验与检验资料;   (5)沉降及位移观测资料;   (6)竣工工程整体尺度测量报告;   (7)施工报告;   (8)竣工结算报告(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提交)。   5.竣工结算:   (1)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30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审核确认,并在确认后7天内将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若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未予审核确认,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则视为已被甲方确认。   (2)甲方在确认结算报告后7天内未将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从确认结算报告后第8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整。疏浚工程不设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阶段验收工程的保修期从阶段验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责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内有责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损坏,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应协助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3.返修:保修期内,对应由乙方负责的返修内容,乙方应在接到返修通知后14天内开始实施返修,并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时间内修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保修金:保修金的数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7天内,将保修金和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返还乙方。      第二十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1.争议: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或提请主管部门调解,或协商及调解无效,可选用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停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2.违约: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均为违约。违约方应对方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4天通知违约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索赔:因甲方违约或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以及其他索赔事件发生时,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在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申请。   (2)在提出索赔申请后14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提供同期记录副本或其他可靠证据,并列明索赔款额、延长施工期及其计算依据和方法。   (3)甲方接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及时进行调查并对索赔资料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后28天内,甲方应给予乙方明确答复。并将确认的索赔款额列入甲方付款计划。   (4)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规定按时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报告或补充资料,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或确认,视为乙方索赔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5)若乙方对甲方的答复有异议,可按本条第1款执行。   (6)若甲方授权监理工程师对索赔事件进行审核,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但上述规定的索赔时限不变。   4.赔偿: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和标准要求乙方赔偿。   (1)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等级;   (2)因乙方原因延误了施工期;   (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      第二十一条 奖励   1.奖励: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给予乙方奖励。   (1)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等级;   (2)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1.合同中断: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它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中断。合同中断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施工船机和人员撤离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因合同中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合同终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将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结算完毕后,除有关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终止。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保修金后,保修条款终止。              三、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一条 词语定义      第二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合同组成和解释次序的补充或更改。   2.设计文件:   (1)甲方提供设计文件的份数;   (2)乙方负责部分设计时,提交设计文件时间、份数。      第三条 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列出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地点、内容、规模、建筑物的尺度,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并明确合同范围内水工、堆场、水电、土建、机械、疏浚等不同专业的施工内容。      第四条 技术标准   2.技术标准的替代:   适用于本工程的其他技术标准及应用范围。      第五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   辅助语言。   2.法规:   其他适用法规。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   甲方提供水、电、交通和通讯等条件和接至地点及时间,甲方提供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水域的位置和时间。   4.提供技术资料:   甲方提供各种技术资料的时间和数量及其技术交底、现场交验的时间和办法。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施工准备:   为本工程配备的主要施工船机和设备的规格、数量及到达现场的时间。   4.提供条件:   为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条件清单。      第八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名称。   2.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施工期   1.开工:   (1)乙方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的时限。   (2)发布开工令的时限。   3.施工期延长:   施工期可以延长的其他情况。   6.阶段工期:   阶段工期的要求。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   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甲方提供材料与设备的清单及供应方式。   6.质量等级:   约定质量等级。   7.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站名称。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   (1)本合同的承包方式。   (2)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办法。   2.合同价款的调整:   (1)对调整情况的限制或补充;   (2)调整的具体方法。   3.工程预付款支付:   (1)工程预付支出的时间、金额和方法;   (2)工程预付款抵扣的时间、金额和比例和方法。   4.工程量确认: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表的时间。   5.进度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时间约定和实施办法以及进度款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   4.确定变更价款:   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和变更单价的其他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转让与分包      第十五条 施工安全   3.安全措施:   防护措施费用的承担。      第十六条 保险   1.工程保险:   投保期限、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赔偿分配和保险费用承担。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   除合同通用条款所列外,不可抗力还包括以下自然灾害:   (1)______级以上持续_____天的大风;   (2)有效波高超过______米的波浪;   (3)_______毫米以上持续____天的大雨;   (4)烈度_______以上的地震;   (5)……………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3.现场清理:   (1)对乙方进行清场的要求及乙方撤离时间。   (2)乙方未按要求清场及撤离,给予甲方赔偿的办法。   4.竣工资料:   (1)对竣工资料内容的补充或修改;   (2)乙方提交竣工资料的份数。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对工程保修期限的约定或修改。   2.保修金:   (1)保修金的数额;   (2)甲方留置保修金的利率。      第二十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3.索赔:   甲方明确授权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方式。   4.赔偿:   赔偿的办法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奖励   1.奖励:   (1)对奖励情况的补充或修改;   (2)对各种奖励情况奖励标准和奖励方法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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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 港口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招标单位: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目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 第四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五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卷 第六章 技术规格书 第三卷 第七章 投标文件与保证书格式 第八章 工程数量报价表 第四卷 第九章 自然条件与勘测资料 第十章 施工图纸 第一卷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全称): 1.为兴建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____________(业主名称)决定(或委托我单位)对____________(合同工程名称)工程施工进行招标。经资格预审合格,现邀请贵单位参加投标。 2.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 (1)工程概况: (2)招标范围(或分标情况): (3)主要工程量: (4)工期要求: 3.贵单位可凭本邀请书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招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或查阅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每套收取工本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不予退还。 4.贵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出具一笔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的投标保证。 5.现场考察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时进行,届时请自行到(详细地址)集中。 6.标前会议将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时在(详细地址)举行。 7.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时,请将投标文件送达(详细地址)。对迟到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将不予接受。 8.我单位将于年月日时在(详细地址)公开开标。届时,投标人须选派代表参加。 招标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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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工程施工合2 港口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____为兴建____工程,接受了乙方____对本工程的投标,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万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____个月(天),或: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5.甲、乙方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的合同终止。?   7.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__      其授权的代理人:_____?   签字日期: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   签约地点:_____?   二、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体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甲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又称发包文。?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又称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称项目经理。?   5.工程监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6.监理工程师: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负责本合同施工监理的代表人。又称施工总监。?   7.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位。   9.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10.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11.设计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开工令中指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阶段验收的工程,阶段工期为阶段验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价款: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6.保修金:指为在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   17.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8.竣工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   19.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20.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二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二十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   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乙方进行设计,乙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甲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乙方应接受并执行。?   第三条 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 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的合作: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技术标准的替代:若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中尚未有适合本工程特点的条文时,可使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若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应由甲方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若工程结构或施工工艺特殊,没有相应技术标准时,应由甲方提出技术标准,或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应技术标准,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合同文件的书写或解释以及双方来往的文件均使用汉语。若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作为辅助语言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但当两种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2.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法律、条例和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为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通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乙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订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甲方前应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乙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根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甲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乙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   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甲方并通知乙方。?   第九条 施工期?   1.开工: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乙方应在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内开工。?   2.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后3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作出答复。若监理工程师在3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则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施工期延长: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长。?   (1)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   (2)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   (4)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情况。?   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在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天数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支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报甲方确认并予以答复,以确定施工期延长的天数和费用。若监理工程师逾期未予答复,则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暂停施工:在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暂停施工。乙方在落实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并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提出复工通知后,才能继续施工。 ?   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由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或停工责任在甲方时,乙方停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由此影响的施工期相应延长。?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条件。如果在本合同执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并签署提前竣工协议,乙方应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6.阶段工期:若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   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甲方审批,甲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   审批时,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乙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甲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1)工程所用材料、设备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由甲方供应外,均由乙方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自行采购、运输、检验和保管。?   (2)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工程材料应具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   (3)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检,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检验表明材料或设备符合要求,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期相应延长。 ?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副本应交给乙方,甲方应对其质量负责。?   2.质量自检:本合同工程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应进行质量自检,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因返工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不予延长;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自检报告交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3.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1)主要分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将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工艺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能开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订后,乙方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材料、工艺流程和操作的检查,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因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指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误,则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施工期相应延长。?   4.隐蔽工程验收:?   (1)乙方庆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乙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2)若乙方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剥开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验收申请和验收通知48小时内未能进行验收,而乙方已自检合格,则可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确认并补交签认手续。?   (3)若监理工程师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乙方应协助复查。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影响的施工期予以延长;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进行返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施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5.试验与检验:试样、试件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及时将试验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取样送检验单位复检。?   6.质量等级: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   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等级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担返工与修整费用,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7.质量监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甲乙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执行。?   2.合同价款的调整: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   (2)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价格和费率调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累积超过8小时,使乙方受到损失时;?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和金额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并报经甲方批准答复,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接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批准。?   3.工程付款支付: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预付款时,乙方可在约定预付款到达日10天后向甲方发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从应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4.工程量确认: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监理工程师收到报表后3天内审核签认。若监理工程师接到报表后3天内未提出异议,乙方所报工程量视为已被监理工程师确认。?   若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所报工程量有异议,乙方应协助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核报。若乙方拒绝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核报,则以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工程量为准。?   5.进度款支付:甲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办法,依据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若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后10天内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讨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   1.甲方提出的变更:甲方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时,应将变更方案送交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应根据变更图纸落实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若变更涉及设计规模和设计标准的改变,则应事先与乙方协商。?   2.乙方提出的变更: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并经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若由此导致工程费用增减或施工期变化,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但乙方为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扰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设计造成的变更:在施工中若出现设计图纸有误或地质条件与设计出入较大或其他严重不合理设计时,监理工程师应在3天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取得修改图纸后按监理工程师指令组织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予以延长。?   4.确定变更价款:发生上述变更后,按下述方法计算其变更工程单价和价款:?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以此单价作为基础确定变更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由甲乙双方商定变更单价;?   (4)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计算方法。?   属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按上述方法提出变更价款,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经甲方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应在乙方提出后14天内与乙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双方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第十四条 转让与分包?   1.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备案。?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全部责任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人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十五条 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责任:乙方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船机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安全事故处理: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除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外,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甲方同意后实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防护措施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由于外部条件变化所发生的安全措施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条 保险?   1.工程保险: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人员、船机设备保险: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船机设备的保险,由乙方负责。?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等级以上的自然灾害也属不可抗力。?   2.损失报告: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通报损害情况,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损失情况、清理和修复费用以及施工期延误的报告。?   3.费用分担: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产生的下列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3)乙方设备、船舶和机械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4.损失补偿: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坏时,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后由甲方给予合理补偿,但此类补偿不包括因乙方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和由本条第三款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清理与修复工作的责任和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或共同签署备忘录约定。?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1.验收申请:乙方应在工程完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工程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接到验收申请和竣工资料后7天内予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甲方审批。若工程及竣工资料符合要求,甲方应在接到申请报告14天内组织验收;若工程或竣工资料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对工程或竣工资料予以整修或补充,并重新申请验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施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工程及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和组织验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2.验收程序:?   (1)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有关各方;?   (2)甲方组织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听取有关对工程管理、设计、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汇报;审阅工程竣工资料,查验现场,并对工程遗留或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4)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5)工程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应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3.现场清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并撤离施工现场。否则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4.竣工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竣工资料提交的份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竣工图纸和资料;?   (2)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3)阶段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4)工程材料及设备试验与检验资料;?   (5)沉降及位移观测资料;?   (6)竣工工程整体尺度测量报告;?   (7)施工报告;?   (8)竣工结算报告(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提交)。?   5.竣工结算:?   (1)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30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审核确认,并在确认后7天内将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若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未予审核确认,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则视为已被甲方确认。?   (2)甲方在确认结算报告后7天内未将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从确认结算报告后第8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整,疏竣工程不设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阶段验收工程的保修期从阶段验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责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内有责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损坏,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应协助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3.返修:保修期内,对应由乙方负责的返修内容,乙方应在接到返修通知后14天内开始实施返修,并在甲乙双方商定时间内修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保修金:保修金的数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7天内,将保修金和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返还乙方。?   第二十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1.争议: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或提交主管部门调解,若协商及调解无效,可选用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停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2.违约: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均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4天通知违约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索赔:因甲方违约或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以及其他索赔事件发生时,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在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申请。?   (2)在提出索赔申请后14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提供同期记录副本或其他可靠证据,并列明索赔款额、延长施工期及其计算依据和方法。?   (3)甲方接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及时进行调查并对索赔资料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之后28天内,甲方应给予乙方明确答复。并将确认的索赔款额列入甲方付款计划。?   (4)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规定按时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报告或补充资料,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或确认,视为乙方索赔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5)若乙方对甲方的答复有异议,可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6)若甲方授权监理工程师对索赔事项进行审核,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但上述规定的索赔时限不变。?   4.赔偿: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和标准要求乙方赔偿。?   (1)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等级;?   (2)因乙方原因延误了施工期;?   (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   第二十一条 奖励?   1.奖励: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给予乙方奖励。?   (1)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等级;?   (2)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1.合同中断: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它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中断。合同中断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施工船机和人员撤离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因合同中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合同终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将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结算完毕后,除有关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终止。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保修金后,保修条款终止。?   三、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一条 词语定义?   第二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合同组成和解释次序的补充或更改。?   2.设计文件:?   (1)甲方提供设计文件的份数;?   (2)乙方负责部分设计时,提交设计文件时间、份数。?   第三条 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列入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地点、内容、规模、建筑物的尺度,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并明确合同范围内水工、堆场、水电、土建、机械、疏浚等不同专业的施工内容。?   第四条 技术标准?   2.技术标准的替代:?   适用于本工程的其他技术标准及应用范围。?   第五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   辅助语言。?   2.法规:?   其他适用法律。?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   甲方提供水、电、交通和通讯等条件和接至地点及时间,甲方提供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水域的位置和时间。?   4.提供技术资料:?   甲方提供各种技术资料的时间和数量及其技术交底、现场交验的时间和办法。?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施工准备:?   为本工程配备的主要施工船机和设备的规格、数量及到达现场的时间。?   4.提供条件:?   为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条件清单。?   第八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名称。?   2.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施工期?   1.开工:?   (1)乙方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的时限。?   (2)发布开工令的时限。?   3.施工期延长:?   施工期可以延长的其他情况。?   6.阶段工期:?   阶段工期的要求。?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   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甲方提供材料与设备的清单及供应方式。?   6.质量等级:?   约定质量等级。?   7.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站名称。?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   (1)本合同的承包方式。?   (2)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办法。?   2.合同价款的调整:?   (1)对调整情况的限制或补充;?   (2)调整的具体方法。?   3.工程预付款支付:?   (1)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方法;?   (2)工程预付款抵扣的时间、金额比例和方法。?   4.工程量确认:?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表的时间。?   5.进度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时间约定和实施办法以及进度款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   4.确定变更价款:?   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和变更单价的其他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转让与分包?   第十五条 施工安全?   3.安全措施:?   防护措施费用的承担。?   第十六条 保险?   1.工程保险:?   投保期限、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赔偿分配和保险费用承担。?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   除合同通用条款所列外,不可抗力还包括以下自然灾害:?   (1)___级以上持续___天的大风;?   (2)有效波高超过___米的波浪;?   (3)____毫米以上持续____天的大雨;?   (4)烈度____以上的地震;?   (5)……?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3.现场清理:?   (1)对乙方进行清场的要求及乙方撤离时间。?   (2)乙方未按要求清场及撤离,给予甲方赔偿的办法。?   4.竣工资料:?   (1)对竣工资料内容的补充或修改;?   (2)乙方提交竣工资料的份数。?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对工程保修期限的约定或个数。?   2.保修金:?   (1)保修金的数额?   (2)甲方留置保修金的利率。?   第二十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3.索赔:?   甲方明确授权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方式。?   4.赔偿:?   赔偿的办法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奖励?   1.奖励:?   (1)对奖励情况的补充或修改;?   (2)对各种奖励情况、奖励标准和奖励方法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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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编号:_____ 合同工程名称:_____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____年__月__日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_______为兴建________工程,接受了乙方_______对本工程的投标,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万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__个月(天),或: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5.甲、乙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后合同终止。 7.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份,双方各执__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二、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甲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又称发包方。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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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 编号:?               港口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_______为兴建________工程,接受了乙方_______对本工程的投标,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万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__个月(天),或: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5.甲、乙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后合同终止。?   7.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份,双方各执__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二、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甲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又称发包方。?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又称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称项目经理。?   5.工程监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6.监理工程师: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负责本合同施工监理的代表人。又称施工总监。?   7.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位。?   9.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10.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11.设计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开工令中指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阶段验收的工程,阶段工期为阶段验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价款: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6.保修金:指为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   17.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8.竣工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   19.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20.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述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二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   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乙方进行设计,乙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甲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乙方应接受并执行。?   第三条 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 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的使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技术标准的替代:若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中尚未有适合本工程特点的条文时,可使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若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应由甲方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若工程结构或施工工艺特殊,没有相应技术标准时,应由甲方提出技术标准,或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应技术标准,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合同文件的书写或解释以及双方来往的文件均使用汉语。若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作为辅助语言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但当两种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2.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条例和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乙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甲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乙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甲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乙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   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甲方并通知乙方。?   第九条 施工期?   1.开工: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乙方应在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内开工。?   2.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后3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作出答复。若监理工程师在3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则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施工期延长: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长。?   (1)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   (2)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   (4)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情况。?   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在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天数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支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报甲方确认并予以答复,以确定施工期延长的天数和费用。若监理工程师逾期未予答复,则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暂停施工:在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乙方暂停放工,并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暂停施工。乙方在落实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并在接到监理工程提出复工通知后,才能继续施工。 ?   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由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或停工责任在甲方时,乙方停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由此影响的施工期相应延长。?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条件。?   如果在本合同执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并签署提前竣工协议,乙方应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6.阶段工期:若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   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甲方审批,甲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   审批时,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乙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甲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1)工程所用材料、设备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由甲方供应外,均由乙方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自行采购、运输、检验和保管。?   (2)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工程材料应具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   (3)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检,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检验表明材料或设备符合要求,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期相应延长。 ?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副本应交给乙方,甲方应对其质负责。?   2.质量自检:本合同工程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应进行质量自检、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因返工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不予延长;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自检报告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3.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1)主要分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将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工艺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能开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认后,乙方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材料、工艺流程的操作的检查,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因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指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误,则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施工期相应延长。 ?   4.隐蔽工程验收:?   (1)乙方在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乙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2)若乙方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剥开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验收申请和验收通知48小时未能进行验收,而乙方已自检合格,则可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确认并补办签认手续。?   (3)若监理工程师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乙方应协助复查。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影响的施工期予以延长;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进行返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施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5.试验与检验:试验、试件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及时将试验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取样送检验单位复检。?   6.质量等级: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   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等级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担返工与修整费用,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7.质量监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甲乙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执行。?   2.合同价款的调整: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   (2)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分布价格和费率调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累积超过8小时,使乙方受到损失时;?   (4)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和金额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并报经甲方批准答复,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接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批准。?   3.工程预付款支付: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预付款时,乙方可在约定预付款到达日10天后向甲方发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从应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4.工程量确认: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监理工程师收到报表后3天内审核签认。若监理工程师接到报表后3天内未提出异议,乙方所报工程量视为已被监理工程师确认。?   若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所报工程量有异议,乙方应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核报。若乙方拒绝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核报,则以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工程量为准。?   5.进度款支付:甲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办法,依据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若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后10天内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   1.甲方提出的变更:甲方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时,应将变更方案送交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应根据变更图纸落实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若变更涉及设计规模和设计标准的改变,则应事先与乙方协商。?   2.乙方提出的变更: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并经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若由此导致工程费用增减或施工变化,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但乙方为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扰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设计造成的变更:在施工中若出现设计图纸有误或地质条件与设计出入较大或其他严重不合理设计时,监理工程师应在3天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取得修改图纸后按监理工程师指令组织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予以延长。?   4.确定变更价款:发生上述变更后,按下述方法计算其变更工程单价和价款:?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以此单价作为基础确定变更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由甲乙双方商定变更单价;?   (4)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计算方法。?   属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按上述方法提出变更价款,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经甲方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应在乙方提出后14天内与乙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双方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第十四条 转让与分包?   1.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备案。?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十五条 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责任:乙方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船机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安全事故处理: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除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外,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甲方同意后实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防护措施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由于外部条件变化所发生的安全措施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条 保险?   1.工程保险: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人员、船机设备保险: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船机设备的保险,由乙方负责。?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等级以上的自然灾害也属不可抗力。?   2.损失报告: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通报损害情况,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损失情况、清理和修复费用以及施工期延误的报告。?   3.费用分担: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产生的下列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3)乙方设备、船舶和机械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4.损失补偿: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坏时,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后由甲方给予合理补偿,但此类补偿不包括因乙方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和由本条第3款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清理与修复工作的责任和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或共同签署备忘录约定。?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1.验收申请:乙方应在工程完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工程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接到验收申请和竣工资料后7天内予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甲方审批。若工程及竣工资料符合要求,甲方应在接到申请报告14天内组织验收;若工程或竣工资料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对工程或竣工资料予以整修或补充,并重新申请验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施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工程及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和组织验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2.验收程序:?   (1)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有关各方;?   (2)甲方组织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听取有关单位对工程管理、设计、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汇报;审阅工程竣工资料,查验现场,并对工程遗留或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4)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5)工程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应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3.现场清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并撤离施工现场。否则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4.竣工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竣工资料提交的份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竣工图纸和资料;?   (2)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3)阶段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4)工程材料及设备试验与检验资料;?   (5)沉降及位移观测资料;?   (6)竣工工程整体尺度测量报告;?   (7)施工报告;?   (8)竣工结算报告(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提交)。?   5.竣工结算:?   (1)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30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审核确认,并在确认后7天内将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若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未予审核确认,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则视为已被甲方确认。?   (2)甲方在确认结算报告后7天内未将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从确认结算报告后第8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整。疏浚工程不设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阶段验收工程的保修期从阶段验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责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内有责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损坏,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应协助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3.返修:保修期内,对应由乙方负责的返修内容,乙方应在接到返修通知后14天内开始实施返修,并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时间内修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保修金:保修金的数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7天内,将保修金和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返还乙方。?   第二十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1.争议: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或提请主管部门调解,或协商及调解无效,可选用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停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2.违约: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均为违约。违约方应对方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4天通知违约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索赔:因甲方违约或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以及其他索赔事件发生时,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在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申请。?   (2)在提出索赔申请后14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提供同期记录副本或其他可靠证据,并列明索赔款额、延长施工期及其计算依据和方法。?   (3)甲方接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及时进行调查并对索赔资料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后28天内,甲方应给予乙方明确答复。并将确认的索赔款额列入甲方付款计划。?   (4)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规定按时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报告或补充资料,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或确认,视为乙方索赔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5)若乙方对甲方的答复有异议,可按本条第1款执行。?   (6)若甲方授权监理工程师对索赔事件进行审核,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但上述规定的索赔时限不变。?   4.赔偿: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和标准要求乙方赔偿。?   (1)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等级;?   (2)因乙方原因延误了施工期;?   (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   第二十一条 奖励?   1.奖励: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给予乙方奖励。?   (1)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等级;?   (2)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1.合同中断: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它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中断。合同中断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施工船机和人员撤离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因合同中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合同终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将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结算完毕后,除有关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终止。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保修金后,保修条款终止。?   三、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一条 词语定义?   第二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合同组成和解释次序的补充或更改。?   2.设计文件:?   (1)甲方提供设计文件的份数;?   (2)乙方负责部分设计时,提交设计文件时间、份数。?   第三条 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列出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地点、内容、规模、建筑物的尺度,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并明确合同范围内水工、堆场、水电、土建、机械、疏浚等不同专业的施工内容。?   第四条 技术标准?   2.技术标准的替代:?   适用于本工程的其他技术标准及应用范围。?   第五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   辅助语言。?   2.法规:?   其他适用法规。?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   甲方提供水、电、交通和通讯等条件和接至地点及时间,甲方提供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水域的位置和时间。?   4.提供技术资料:?   甲方提供各种技术资料的时间和数量及其技术交底、现场交验的时间和办法。?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施工准备:?   为本工程配备的主要施工船机和设备的规格、数量及到达现场的时间。?   4.提供条件:?   为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条件清单。?   第八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名称。?   2.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施工期?   1.开工:?   (1)乙方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的时限。?   (2)发布开工令的时限。?   3.施工期延长:?   施工期可以延长的其他情况。?   6.阶段工期:?   阶段工期的要求。?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   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甲方提供材料与设备的清单及供应方式。?   6.质量等级:?   约定质量等级。?   7.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站名称。?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   (1)本合同的承包方式。?   (2)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办法。?   2.合同价款的调整:?   (1)对调整情况的限制或补充;?   (2)调整的具体方法。?   3.工程预付款支付:?   (1)工程预付支出的时间、金额和方法;?   (2)工程预付款抵扣的时间、金额和比例和方法。?   4.工程量确认:?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表的时间。?   5.进度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时间约定和实施办法以及进度款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   4.确定变更价款:?   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和变更单价的其他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转让与分包?   第十五条 施工安全?   3.安全措施:?   防护措施费用的承担。?   第十六条 保险?   1.工程保险:?   投保期限、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赔偿分配和保险费用承担。?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   除合同通用条款所列外,不可抗力还包括以下自然灾害:?   (1)______级以上持续_____天的大风;?   (2)有效波高超过______米的波浪;?   (3)_______毫米以上持续____天的大雨;?   (4)烈度_______以上的地震;?   (5)……………?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3.现场清理:?   (1)对乙方进行清场的要求及乙方撤离时间。?   (2)乙方未按要求清场及撤离,给予甲方赔偿的办法。?   4.竣工资料:?   (1)对竣工资料内容的补充或修改;?   (2)乙方提交竣工资料的份数。?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对工程保修期限的约定或修改。?   2.保修金:?   (1)保修金的数额;?   (2)甲方留置保修金的利率。?   第二十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3.索赔:?   甲方明确授权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方式。?   4.赔偿:?   赔偿的办法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奖励?   1.奖励:?   (1)对奖励情况的补充或修改;?   (2)对各种奖励情况奖励标准和奖励方法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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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____为兴建____工程,接受了乙方____对本工程的投标,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万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____个月(天),或: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5.甲、乙方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的合同终止。   7.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__      其授权的代理人:_____   签字日期: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   签约地点:_____       二、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体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甲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又称发包文。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又称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称项目经理。   5.工程监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6.监理工程师: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负责本合同施工监理的代表人。又称施工总监。   7.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位。   9.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10.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11.设计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开工令中指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阶段验收的工程,阶段工期为阶段验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价款: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6.保修金:指为在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   17.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8.竣工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   19.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20.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二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二十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   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乙方进行设计,乙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甲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乙方应接受并执行。      第三条 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 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的合作: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技术标准的替代:若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中尚未有适合本工程特点的条文时,可使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若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应由甲方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若工程结构或施工工艺特殊,没有相应技术标准时,应由甲方提出技术标准,或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应技术标准,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合同文件的书写或解释以及双方来往的文件均使用汉语。若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作为辅助语言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但当两种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2.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法律、条例和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为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通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乙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订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甲方前应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乙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根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甲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乙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   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甲方并通知乙方。      第九条 施工期   1.开工: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乙方应在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内开工。   2.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后3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作出答复。若监理工程师在3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则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施工期延长: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长。   (1)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   (2)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   (4)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情况。   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在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天数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支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报甲方确认并予以答复,以确定施工期延长的天数和费用。若监理工程师逾期未予答复,则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暂停施工:在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暂停施工。乙方在落实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并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提出复工通知后,才能继续施工。   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由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或停工责任在甲方时,乙方停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由此影响的施工期相应延长。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条件。如果在本合同执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并签署提前竣工协议,乙方应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6.阶段工期:若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   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甲方审批,甲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   审批时,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乙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甲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1)工程所用材料、设备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由甲方供应外,均由乙方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自行采购、运输、检验和保管。   (2)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工程材料应具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   (3)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检,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检验表明材料或设备符合要求,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期相应延长。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副本应交给乙方,甲方应对其质量负责。   2.质量自检:本合同工程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应进行质量自检,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因返工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不予延长;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自检报告交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3.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1)主要分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将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工艺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能开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订后,乙方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材料、工艺流程和操作的检查,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因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指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误,则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施工期相应延长。   4.隐蔽工程验收:   (1)乙方庆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乙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2)若乙方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剥开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验收申请和验收通知48小时内未能进行验收,而乙方已自检合格,则可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确认并补交签认手续。   (3)若监理工程师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乙方应协助复查。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影响的施工期予以延长;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进行返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施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5.试验与检验:试样、试件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及时将试验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取样送检验单位复检。   6.质量等级: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   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等级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担返工与修整费用,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7.质量监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甲乙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执行。   2.合同价款的调整: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   (2)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价格和费率调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累积超过8小时,使乙方受到损失时;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和金额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并报经甲方批准答复,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接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批准。   3.工程付款支付: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预付款时,乙方可在约定预付款到达日10天后向甲方发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从应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4.工程量确认: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监理工程师收到报表后3天内审核签认。若监理工程师接到报表后3天内未提出异议,乙方所报工程量视为已被监理工程师确认。   若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所报工程量有异议,乙方应协助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核报。若乙方拒绝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核报,则以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工程量为准。   5.进度款支付:甲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办法,依据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若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后10天内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讨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   1.甲方提出的变更:甲方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时,应将变更方案送交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应根据变更图纸落实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若变更涉及设计规模和设计标准的改变,则应事先与乙方协商。   2.乙方提出的变更: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并经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若由此导致工程费用增减或施工期变化,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但乙方为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扰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设计造成的变更:在施工中若出现设计图纸有误或地质条件与设计出入较大或其他严重不合理设计时,监理工程师应在3天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取得修改图纸后按监理工程师指令组织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予以延长。   4.确定变更价款:发生上述变更后,按下述方法计算其变更工程单价和价款: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以此单价作为基础确定变更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由甲乙双方商定变更单价;   (4)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计算方法。   属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按上述方法提出变更价款,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经甲方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应在乙方提出后14天内与乙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双方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第十四条 转让与分包   1.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备案。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全部责任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人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十五条 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责任:乙方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船机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安全事故处理: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除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外,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甲方同意后实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防护措施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由于外部条件变化所发生的安全措施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条 保险   1.工程保险: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人员、船机设备保险: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船机设备的保险,由乙方负责。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等级以上的自然灾害也属不可抗力。   2.损失报告: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通报损害情况,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损失情况、清理和修复费用以及施工期延误的报告。   3.费用分担: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产生的下列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3)乙方设备、船舶和机械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4.损失补偿: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坏时,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后由甲方给予合理补偿,但此类补偿不包括因乙方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和由本条第三款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清理与修复工作的责任和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或共同签署备忘录约定。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1.验收申请:乙方应在工程完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工程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接到验收申请和竣工资料后7天内予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甲方审批。若工程及竣工资料符合要求,甲方应在接到申请报告14天内组织验收;若工程或竣工资料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对工程或竣工资料予以整修或补充,并重新申请验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施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工程及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和组织验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2.验收程序:   (1)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有关各方;   (2)甲方组织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听取有关对工程管理、设计、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汇报;审阅工程竣工资料,查验现场,并对工程遗留或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4)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5)工程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应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3.现场清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并撤离施工现场。否则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4.竣工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竣工资料提交的份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竣工图纸和资料;   (2)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3)阶段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4)工程材料及设备试验与检验资料;   (5)沉降及位移观测资料;   (6)竣工工程整体尺度测量报告;   (7)施工报告;   (8)竣工结算报告(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提交)。   5.竣工结算:   (1)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30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审核确认,并在确认后7天内将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若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未予审核确认,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则视为已被甲方确认。   (2)甲方在确认结算报告后7天内未将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从确认结算报告后第8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整,疏竣工程不设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阶段验收工程的保修期从阶段验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责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内有责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损坏,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应协助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3.返修:保修期内,对应由乙方负责的返修内容,乙方应在接到返修通知后14天内开始实施返修,并在甲乙双方商定时间内修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保修金:保修金的数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7天内,将保修金和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返还乙方。      第二十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1.争议: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或提交主管部门调解,若协商及调解无效,可选用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停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2.违约: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均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4天通知违约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索赔:因甲方违约或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以及其他索赔事件发生时,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在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申请。   (2)在提出索赔申请后14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提供同期记录副本或其他可靠证据,并列明索赔款额、延长施工期及其计算依据和方法。   (3)甲方接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及时进行调查并对索赔资料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之后28天内,甲方应给予乙方明确答复。并将确认的索赔款额列入甲方付款计划。   (4)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规定按时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报告或补充资料,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或确认,视为乙方索赔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5)若乙方对甲方的答复有异议,可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6)若甲方授权监理工程师对索赔事项进行审核,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但上述规定的索赔时限不变。   4.赔偿: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和标准要求乙方赔偿。   (1)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等级;   (2)因乙方原因延误了施工期;   (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      第二十一条 奖励   1.奖励: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给予乙方奖励。   (1)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等级;   (2)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1.合同中断: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它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中断。合同中断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施工船机和人员撤离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因合同中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合同终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将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结算完毕后,除有关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终止。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保修金后,保修条款终止。       三、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一条 词语定义      第二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合同组成和解释次序的补充或更改。   2.设计文件:   (1)甲方提供设计文件的份数;   (2)乙方负责部分设计时,提交设计文件时间、份数。      第三条 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列入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地点、内容、规模、建筑物的尺度,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并明确合同范围内水工、堆场、水电、土建、机械、疏浚等不同专业的施工内容。      第四条 技术标准   2.技术标准的替代:   适用于本工程的其他技术标准及应用范围。      第五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   辅助语言。   2.法规:   其他适用法律。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   甲方提供水、电、交通和通讯等条件和接至地点及时间,甲方提供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水域的位置和时间。   4.提供技术资料:   甲方提供各种技术资料的时间和数量及其技术交底、现场交验的时间和办法。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施工准备:   为本工程配备的主要施工船机和设备的规格、数量及到达现场的时间。   4.提供条件:   为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条件清单。      第八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名称。   2.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施工期   1.开工:   (1)乙方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的时限。   (2)发布开工令的时限。   3.施工期延长:   施工期可以延长的其他情况。   6.阶段工期:   阶段工期的要求。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   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甲方提供材料与设备的清单及供应方式。   6.质量等级:   约定质量等级。   7.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站名称。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   (1)本合同的承包方式。   (2)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办法。   2.合同价款的调整:   (1)对调整情况的限制或补充;   (2)调整的具体方法。   3.工程预付款支付:   (1)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方法;   (2)工程预付款抵扣的时间、金额比例和方法。   4.工程量确认: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表的时间。   5.进度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时间约定和实施办法以及进度款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   4.确定变更价款:   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和变更单价的其他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转让与分包      第十五条 施工安全   3.安全措施:   防护措施费用的承担。      第十六条 保险   1.工程保险:   投保期限、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赔偿分配和保险费用承担。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   除合同通用条款所列外,不可抗力还包括以下自然灾害:   (1)___级以上持续___天的大风;   (2)有效波高超过___米的波浪;   (3)____毫米以上持续____天的大雨;   (4)烈度____以上的地震;   (5)……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3.现场清理:   (1)对乙方进行清场的要求及乙方撤离时间。   (2)乙方未按要求清场及撤离,给予甲方赔偿的办法。   4.竣工资料:   (1)对竣工资料内容的补充或修改;   (2)乙方提交竣工资料的份数。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对工程保修期限的约定或个数。   2.保修金:   (1)保修金的数额   (2)甲方留置保修金的利率。      第二十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3.索赔:   甲方明确授权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方式。   4.赔偿:   赔偿的办法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奖励   1.奖励:   (1)对奖励情况的补充或修改;   (2)对各种奖励情况、奖励标准和奖励方法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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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货柜码头改善工程合同   ________________港务局(以下简称甲方),为将_________号货柜码头改善工程交由________________工程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乙方)承包,经双方同意订立合约条款如下:   一、工程地点   _________号码头附近   二、工程范围   详见设计图、施工说明书、详细价目表及单价分析表。   三、工程总价   全部工程总包价为_________元整(本工程造价为_________,营业税为_________元)详细价目表附后,竣工后工程结算总价按照施工说明书总则第十一条及第廿三条之规定办理。   四、付款办法   (一)本工程无预付款。   (二)工程部份计价日期,原则上订在每月_________日及月终最后一日办理估验计价,支付该期估验计价_________%,规定工程完成期限不足_________工作天者(不包含_________工作天),按原合约单价计付,不予采用工程款计价调整办法办理,但如因甲方原因延误连续达_________个月以上者,连同原合约工作天在_________天以上时,其未完成部份得应乙方要求按工程款计价调整办法办理之;工程完成期限在_________工作天以上者(包含_________工作天),以采用工程款计价调整办法,按_________省政府主计处公布之“_________省营造工程物价指数”总指数为调整工程费计算标准,其办法详本局营缮工程补充说明书第八条之规定办理之。上项估验计价如系采用工程款计价调整办法办理者,应予按月办理不得延期。   (三)本工程开工后,乙方将合格材料运达工地时,1.成品:经检验合格后,按成品单价_________%付款。2.单项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按单项材料单价_________%付款。于工程计价付款时,按其材料使用量核实扣抵之。   (四)全部工程完成并经正式验收,乙方并已缴存保固切结及保固不漏切结,除保留工程结算总价_________%。   (五)作为工程保固金,俟保固期满后再行发还外,其余尾款结清,并无息退还乙方所缴存之全部工程保证金。   五、施工通则   (一)本工程应依照施工说明书及施工图样等施工,其倘有未尽之处,乙方应听从甲方施工单位主管工程人员之指示办理,不得借口有任何要求推诿等情事,如在施工中,甲方发现工程与原施工说明书及图样不符,得要求乙方重行修正施工,至修正施工部份,其一切施工工料及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全数负责,不得要求补偿。   (二)乙方不得将在甲方因承揽工程而发生之债权让与第三人。   (三)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外发表工程内容或意见之新闻。   六、工程期限   本工程乙方于签订合约后_________日内开工,并于开工前检送开工报告,由甲方主办工程单位查核,全部工程限于_________工作天完成。凡遇不能工作之日,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得免计工作日数。   七、逾期罚款   每逾竣工期限一天,罚款按工程结算总包价_________‰计算。该项罚款甲方得在乙方未领工程款内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及其保证人追缴之。   八、工程图说   所有本工程之图样、施工说明书及本合约有关附件等,乙方认为完全明了,愿切实遵照办理,如施工说明书与图样有显明冲突时,以图样为准。   九、施工什费   有关本工程一切应用之设备工具及工料运杂等费用暨印花税税款,除招标或订约时说明由甲方供给或借用外,余均包括在各项单价内。另营业税包括于投标总价内,由乙方向税捐机关缴纳。上项借用工具及供给材料,应由乙方负责保管;工具材料如有损坏遗失,乙方应负责修理如式或照时价赔偿。运输工程材料等,绝对禁止使用并装无照机动车辆,俾策交通安全。   十、工程变更   甲方对工程有变更计划及增减工程数量之权,乙方不得异议,对于增减数量,双方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计算增减之。惟如有新增工程项目时,得由双方协议合理单价。倘因甲方变更计划,乙方须废弃已完成工程之一部或已到场之合格材料时,由甲方核定验收后,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或比照订约时料价计给之。   十一、解除合约   乙方逾开工日期_________日尚未开工,或开工后工人及料具设备不足,进行迟缓,作辍无常,致较规定总进度落后_________%以上甲方认为不能依限完工,或乙方不能履行合约责任等时,甲方得随时解除合约另行发包或自办,乙方应立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即由甲方按照合约单价或工程款计价调整办理结算;其未完成工程部份之工料费用及甲方因此所受之损失,如超出原合约之剩余工料款时,其超出费用应由乙方负责缴付甲方,乙方不得异议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十二、工程终止   工程进行中,如因特殊情形,甲方认为工程有终止之必要时,得解除合约全部或一部分,一经通知乙方,应立即停工,并负责遣散工人,其已完成工程,及已进场材料,由甲方按合约单价核实结算之,而乙方所领超出之工料款即行缴还甲方,乙方不得有额外之要求。   十三、意外事件   工程进行中,乙方工作人员如有伤亡意外等情事,其善后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概不给任何补贴。   十四、工作员工   参与本工程之乙方员工,必须听从甲方主管工程司之一切指示,并须遵守当地场所之一切法章规则,如有触犯违反而引起之任何损失,应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十五、工地代表   本工程施工时,乙方负责人需在工地监督,如乙方负责人不能驻在工地时应选派富有工程经验之人员负责管理施工之一切事宜,并接受甲方施工监督,惟甲方认为不适当时,得随时要求乙方更易之,甲方工程司并有权要求乙方更易其它不称职之人员。   十六、场地清理   施工期中每日停工时场地应加清理,竣工后乙方必须将工作场地全部清理洁净后再行报请验收。   十七、工程验收   乙方陈报本工程全部竣工后,甲方应于_________日内派员初验,如验收人员认为有开挖或拆除一部份工作以作检验之必要时,乙方应即照做不得推诿,并应负责免费修复,如发现有与图样施工说明书及甲方正式通知文件不符等情事,乙方须负限期改正责任,经甲方所派验收人员认为合格为止。其无法改正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拆除重行施工,其所需工料及其它一切费用,由乙方全数负责并不得要求补偿。倘乙方不在限期内修理完妥,则其超过该项限期之日数,应按照逾期罚款之规定办理。必要时甲方代为办理,其费用概由乙方负担。   十八、保固期限   本工程自全部竣工正式验收合格后之日起(一定金额以上工程以复验合格之日起),由乙方保固_________年,在保固期间倘有损害坍塌、屋漏等或其它之损坏时,乙方应负责免费于通知期限内修复,如延不修复,甲方得动用保固金代为修复不得异议。保固期限规定如次:   (一)港区疏浚、清理、堤防拋石、建筑物拆除、地质钻探等免保固。   (二)机电、船舶等整修工程保固_________年。   (三)机电、船舶新建、油漆防水、路面、水电及一般修缮工程保固_________年。   (四)消波块制造、一般挡土墙、围墙新建、护舷新装等保固_________年。   (五)建筑物构造体(包括建筑物、码头、堤防、暗渠、桥梁)保固_________年。    十九、保证责任   (一)合约生效后,乙方如无力履行合约所订条款时,保证人愿放弃先诉抗辩权,代负有关本工程乙方应负之一切责任。   (二)保证者有中途失其保证资格、能力或自行申请退保时,乙方应立即觅保更换,原保证者于换保手续完成,并接甲方通知后,始得解除其保证一切责任。   (三)保证者应俟本合约失效时,始得解除其保证一切责任。   二十、合约时效   本合约有效期限自双方签章即同时生效,直至全部工程完竣验收后之保固期满为止。   二十一、施工安全与配合   (一)乙方应遵照《劳工安全卫生法》及《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规定切实办理。   (二)乙方对维护交通、环境卫生应配合甲方之施工环境,设置有关显明标志,以策安全,倘因疏忽而发生意外,乙方应负一切责任;发生国家赔偿事件时,甲方得依法行使求偿权。   (三)乙方对工地设备,应求齐全,诸如材料、工具储存、保管、交还等,均应有充分之作业规定与设备,其设置地点之选择,以施工方便、安全为原则,但事先应先与甲方协调并经同意之。   (四)在施工期间,甲、乙双方应尽量协调配合,以便顺利施工。   (五)乙方对于有机密性之工程,无论任何文件、地点、时效等均应代为保密,不可任意泄漏,否则应负法律责任。   二十二、合约份数   本合约共一式_________份,计正本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正本_________份由甲乙两方各执_______份为凭,副本______由甲乙双方分别存转。   二十三、附件效力   本合约内所附一切文件及施工期内甲方之正式通知,与本合约同样生效。   二十四、合约附件   每份合约附件计保证书、领款印鉴、议价纪录壹张、详细价目表全份、单价分析表全份、投标须知全份、补充说明书全份、进度预计表或施工网状图全份、施工说明书全份、图样陆拾捌张。   二十五、厂商印鉴   乙方印鉴应与其在主管官署登记者相同,如因印鉴遗失,必须向主管机关及甲方挂失,并检送发报作废之整张报纸,报请甲方备查。乙方向甲方领取款项所盖印章,应与签订本合约印鉴相同。 ? 甲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承包厂商(盖章):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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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设计与施工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将基建工地水池石方爆破任务委托乙方作爆破设计与施工。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地点:__________市__________内。 二、?工程量:?约_____立方米。 三、?工程造价:_____元人民币。 四、?付款方式:乙方设备进场开始钻眼作业,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的_____%,尾数待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 五、?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清除水池内原有松石、浮土,以方便乙方钻眼作业。   2.?派人员协助乙方作好爆破安全警戒工作。   (二)?乙方责任:   1.?负责到政府各有关部门办理爆破施工手续。   2.?负责整个爆破过程的安全工作,负责确保爆破对甲方2#住宅楼结构不予影响及破坏。   3.?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加强安全警戒工作。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爆破施工。   2.?甲方按时结算工程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工程款。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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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设计与施工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将基建工地水池石方爆破任务委托乙方作爆破设计与施工。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地点:_____市梅林原深华石场内。   二、 工程量: 约_____立方米。   三、 工程造价:_____元人民币。   四、 付款方式:乙方设备进场开始钻眼作业,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的_____%,尾数待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   五、 甲乙双方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 负责清除水池内原有松石、浮土,以方便乙方钻眼作业。     2. 派人员协助乙方作好爆破安全警戒工作。     (二) 乙方责任:     1. 负责到政府各有关部门办理爆破施工手续。     2. 负责整个爆破过程的安全工作,负责确保爆破对甲方2#住宅楼结构不予影响及破坏。     3.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 加强安全警戒工作。   六、 违约责任:     1. 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爆破施工。     2. 甲方按时结算工程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工程款。   七、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八、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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