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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

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 联系人:?网址: 开户银行及帐号:?电子邮件: 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帐号: 第一条协议项目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新快网络代理体系和管理规范20011020》(以下简称规范)的有关规定(即新快网络代理商申请资格规范),甲方申请成为新快网络代理商,并完全接受乙方的规范,经乙方初步审核符合规范中规定的该级新快网络(以下简称新快网络)代理商申请资格,签署本机构代理商合作协议。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授权给甲方“新快网络代理商”资格,由甲方代其直接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在乙方处进行域名注册、网站寄放以及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推出的其它业务(以上代理业务项目依据《新快网络代理商服务和产品价格》为准)。 第二条《新快网络代理体系与管理规范20011020》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 法律效应。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将按照本规范的各项有关规定对甲方及所有新快网络代理商实施申请、审批、业绩统计、考核、定级、奖惩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积极宣传推广本协议第一条之业务及其增值服务,维护乙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乙方和/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3-1-2甲方办理第一条之业务时由甲方与客户签定合同,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甲方可享受乙方在规范中规定的对该级新快网络代理商提供的各项服务与支持,但应受乙方的成本控制制约。 3-1-3依照乙方规定就第一条之业务享受乙方指定的代理价格。甲方自行与客户约定的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不得低于乙方公开报价。 3-1-4向乙方及时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支付相关费用以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3-1-5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损害乙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3-1-6甲方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新快网络授权代理商”字样和统一标识,未经正式授权,甲方不得以乙方“办事处”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乙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且不得将“新快网络”与甲方作任何实质性联系,其企业名称不得出现“新快网络”等引人误解其为乙方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字样。甲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甲方是乙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 3-1-7甲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1-8与新快网络正式签署代理商协议后,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和任何与乙方构成直接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协议内容的合作,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取消其代理商资格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3-1-9甲方与乙方的其他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3-1-10本协议所称“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 (一)与乙方处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业、技术领域; (二)与乙方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似; (三)与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所面向的客户群相同或者相近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1-11甲方如非cnnic授权代理,则不得以cnnic授权代理名义进行活动,否则责任自负。给新快网络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新快网络相应损失。 3-1-12甲方应遵守并促使其用户遵守乙方的各项服务和产品的在线申请/注册条款,甲方的用户违反前述条款的行为将被视为甲方的行为,乙方将直接向甲方追究责任。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鉴于第一条之业务在甲、乙双方之间进行,乙方不与客户发生直接经济往来。 3-2-2甲方递交的国际域名注册业务,由于实行即付即注方式,一经甲方递交,乙方便视为甲方及客户同意注册此域名,乙方将在甲方的预付款余额足够的前提下及时实行注册;甲方要求的国内域名注册,乙方接到甲方的在线申请及必需文件后,即开始进行查询、注册;虚拟主机设立和开通等其它业务必须在甲方预付款余额足够或收到甲方汇款凭证传真后按业务合同进行。其它业务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申请后及时处理。 3-2-3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详细条款由甲、乙双方之间具体的业务合同确定(包括电子版合同形式),但乙方的售后服务只对甲方,不面向客户。 3-2-4及时将与甲方代理业务有关的价格细则和变化,市场动态指导通知甲方(一般用电子邮件方式)。 3-2-5向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甲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 3-2-6对因甲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客户或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2-7对因乙方过错造成的损失,乙方只向甲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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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经双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加工___________________,其条款如下: 1.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商品和数量: (1)商品名称; (2)数量………共计____________台。 2.一切所需用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在____或____购买,清单附于本合同内。 3.每种型号的加工费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美元);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美元);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美元)。 4.加工所需的主要零件、消耗品及原料由甲方运至____________,若有(某地)短少或破损,甲方应负责补充供应。 5.甲方应于成品交运前1个月,开立信用证(或电汇全部加工费)用于由乙方在_______或________购买零配件、消耗品及原料费用 6.乙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完成_______型标准__________的加工和交运,不得延迟,凡发生无法控制的和不可预见的情况例外 7.零件及原料的损耗率:加工时零件及原料损耗率为_______%,其损耗部分由甲方免费供应,如损耗率超过______%,应由乙方补充加工所需之零件和原料。 8.若甲方误运原料及零件,或错将原料及零件超运,乙方应将超运部份退回,其费用由甲方承担,若遇有短缺,应由甲方补充。 9.甲方提供加工______标准_________零件和原料,乙方应严格按规定的设计加工,不得变更。 10.技术服务: 甲方同意乙方随时提出派遣技术人员到____________的要求,协助培训乙方的技术人员,并允许所派的技术人员留在乙方检验成品。为此,乙方同意支付每人月薪________美元,其他一切费用(包括来回旅费)概由甲方负责。 1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进出口手续,应由乙方予以办理。 12.加工后的标准____________乙方应运交给甲方随时指定的国外买主。 13.其他条件: (1)标准____________的商标由甲方提供,若出现法律纠纷,甲方应负完全责任; (2)若必要时乙方在____或____购买加工标准____的零件及原料,其品质必须符合标准并事先需经甲方核准; (3)为促进出口业务,乙方应储备标准____样品,随时可寄往甲方所指定的国外买主,所需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所运来的零件及原料中报销。 1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与乙方在签字后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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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甲方):联系人: 出卖人(乙方):联系人: 一.甲方向乙方定购如下产品种类,型号,数量,单价,总计金额。 网络综合布线材料清单及报价: 序号名称规格程式品牌单位数量单价小计 18多4单轻铠室外混合光缆中心管式62.5/125;9/125f-net米 214多10单轻铠室外混合光缆层绞式62.5/125;9/125f-net米 36多轻铠室外光缆中心管式62.5/125f-net米 合计(人民币大写)。¥: 金额性质:此价含增值税 交货时间:乙方在甲方见第一笔款电汇单后在天内到货。 第一条综合布线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按照产品原制造厂标准。相应中国信息产业部的光缆产品标准。损耗(db/km)1310nm≤0.361550nm≤0.22拉力(n)3000 压力(n/100mm)3000弯曲半径,20倍光缆直径。工作温度—30~+60.c 质量标准:按照产品原制造厂标准。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 验收标准|: 第二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详见产品清单,期限从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验收日期:货到两日内)产品质量保障20年。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按标准包装,不回收 第四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产品检验数据报告,等 第五条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无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甲方开始使用视为验收合格并交付给甲方, 第七条交(提)货地点、方式: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国内城市地址,出卖人(乙方)发货,运输保险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运,费用由出卖人(乙方)全部承担。 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货到两日内甲方自行组织,甲方在货到二天内应传真产品验收报告及数量给乙方.如未传真,示为默认产品质量及数量合格. 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无 第十一条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光缆产品质量符合或优于技术规范,并做到优质服务。甲方同意按照合同技术规范接受产品并按照付款条件支付货款。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合同签订甲方即付总计合同金额的左右金额:计万元。 其余货款:)在货到后个月内付清。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遵守上述条款,若未按上述条款执行将被视为违约。 2,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终止合同(不可抗力的外因除外),终止方按合同总金额的20%赔偿给被终止方。 3,如产品不能满足买受人预先要求的产品质量要求,出卖人应按买受人要求维修或换货,在使用过程中如因产品质量问题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并按买受人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直至合格。责任金额一般不超过总合同金额的30%。 4.如买受方末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款,则按合同应付余款的每日千分之五违约金计算作出赔偿,如出卖人末在合同期内按时交货,则也按合同应交付货物金额款的千分之五违约金计算作出赔偿。 第十三条乙方保证所提供产品为f-net原厂正规产品,并保证按原厂产品保修条款进行质保。 第十四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合同自签字并盖章起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传真与原件同时有效 第十六条其它约定事项:   第十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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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众责任险保险单 publicliabilityinsurancepolicy保险单号码: 到期通知书policyno.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 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whereastheinsurednamedinthescheduleheretohadmadetothepeople"sinsurance (property)companyofchina,ltd.(hereinaftercalled"thecompany")awrittenproposalwhichto- getherwithanyotherstatementsmadebytheinsuredforthepurposeofthispolicyisdeemedtobe incorporatedhereinandhaspaidtothecompanythepremiumstatedintheschedule. nowthispolicyofinsurancewitnessesthatsubjecttothetermsandconditions containedherinorendorsedhereonthecompanyshallindemnitytheinsuredforthelegalliability incurredbytheinsuredduringtheperiodofinsurancestatedinthescheduleinthemannerandto theextenthereinafterprovided. 明细表 schedule --------------------------------- |被保险人名称:| |nameoftheinsured:| |被保险人地址:| |addressoftheinsured:| |-------------------------------|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 |premisesoflocation:| |-------------------------------|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 |natureoftrade:| --------------------------------- ---------------------------------------- |被保险人名称:| |nameoftheinsured:| |被保险人地址:| |addressoftheinsured:| |--------------------------------------| |赔偿限额:| |limitofindemnity:|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limitofindemnityforanyoneaccident:| |人身伤亡:| |bodilyinjury:| |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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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者x x x(以下简称甲方)、受赠者x x x(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赠与事宜缔结契约如下: 第一条 甲方于乙方届至第二条所列的期限时,赠与乙方x x出版社出版的大英百科全书壹套。 第二条 本赠与契约因乙方结婚期限的届至而生效。 第三条 乙方结婚时,甲方应于一个月内购得x x出版社出版的大英百科全书壹套赠与乙方。 第四条 甲方于乙方尚未届至第二条所列的期限前死亡时,本契约即告失效。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人: 赠与人(甲方):x x x 身份证统一号码: 住址: 受赠人(乙方):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 x 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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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Outsourcing Services Contract [Company Name], a company established and existing with its registered address at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el at________________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arty A”) and 东营邦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Company Name], a company established and existing with its registered address at 东营市东营区泰西巷10-2号 Tel at 0546-7169726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arty B”) In accordance with stipulation of the "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the " Labor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the " Labor Contract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bor Contract Law"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 have signed this Contrac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is Contract) on a basis of equal and mutual benefit and agreed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for HR Outsourcing Services. ARTICLE 1 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1. Either party shall provide the other party legitimate and effective copies of documents for registration and approval of government authorities that can show it is a company duly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Chinese government. 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 herein, "Party B" includes B Company and its affiliates or authorized companies. The obligations concerning its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shall be at Party B’s side. “Affiliate” means any company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ontrolled by, controlling by Party B, including company under direct or indirect common control by Company or natural individual. “Control” means either the ownership of fifty percent (50%) or more of the ordinary share of capital of the company carrying the right to vote at general meetings. 2. Scope of Services Party B be entrusted as agent of Party A and shall have obligation to provide the services listed hereinafter (Choose by mark √) □ 2.1 Social insurance enrollment and payment 2.1.1 to exercise Social Insurance, such as Endowment Insurance, Medical Insurance, Unemployment Insurance, Employment Injury Insurance and Maternity Insuranc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FSI”), enrollment in Social Insurance Management System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SIMS”). 2.1.2 to remove insured staff from SIMS and exercise transfer procedures in accordance with state regulations. 2.1.3 to make change to salary base of social insurance 2.1.4 to reimburse medical expenses 2.1.5 to claim for maternity allowance 2.1.6 to claim for work injury compensation 2.1.7 to provide social insurance policy consultation 2.1.8 to handle disputes, unusual circumstances related to social insurance 2.1.9 to deal with other matters related to social insurance □2.2 Housing fund services 2.2.1 to conduct enrollment procedures concerning housing fun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HF”) 2.2.2 to remove staff from the Housing fund Management System and exercise transfer procedures 2.2.3 to help to draw Housing fund 2.2.4 to assist housing fund loans 2.2.5 to handle disputes, unusual circumstances related to housing fund 2.2.6 Other matters related to housing fund □2.3 Payroll agency services 2.3.1 to handle and pay employee’s salary 2.3.2 to apply for bank cards for salary payment 2.3.3 to exercise individual income tax declaration and payment 2.3.4 to provide private and confidential payslip 2.3.5 to handle with other services in connection with payroll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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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还款协议书(1) 延期还款协议书 (    )农银借延协字第 号   经中国农业银行 (下称贷款方)与 (下称借款方)和 (下称保证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借款方于 年 月 日向贷款方借款 元,用于 ,按农借合字第 号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方应于 年 月 日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现由于 原因,不能如期偿还,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延期到 年 月 日偿还。   第二、延期后借贷双方及保证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有关事宜仍按农借合字第 号借款合同执行。 借  款  方 贷  款  方  借款单位(人)     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章 经办人           章 贷款单位(人)     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章 经办人           章  保 证 保 人 (1)     (2)    (3) 保证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章 经办人             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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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金额确定及还债和解契约书   债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债务人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赊帐债务金额及其支付方式以如下互让方式和解。   争执内容:   甲、双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维持商品(铜板、钢管等钢铁制品)交易契约,其赊帐债务的余额,甲方主张享有债权人民币x x元整,乙方则主张不负任何债务,经调查甲、乙双方的帐簿、票据后,双方和解如下:   第一条 乙方承认本日积欠甲方赊帐债务人民币 元整,并自本日起以至债务清偿日止,以日息x分计算全部利息,并承担偿还义务。   第二条 乙方对前条债务的本金人民币 元整,如下分次亲自送达或送至甲方住所。   1.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支付 元整。   2. 年 月 日(最后一次)前支付人民币 元整。   第三条 若乙方如期支付前条的债务,得免除第一条所述的利息支付。   第四条 乙方对于第二条所载的分期付款方式若有任何一次延迟支付,则无须甲方通知、催告,立即丧失契约的期限利益。乙方除须一次付清第一条所载金额扣除已支付金额的余额外,同条规定所孳生的利息亦须一次付清。   第五条 根据前条,乙方应于丧失契约期限利益日一次付清本金余额与利息合并的金额。若再有延迟,则自当日起讫清偿日止,应加前述金额以日息x分计算全部利息。   第六条 乙方根据第二条分期付款以清偿债务时,所开出支票的到期日,不得超过该付款期最后期限。   第七条 甲、乙双方须确定除本契约外,并无任何债务关系。   第八条 有关本契约的纠纷,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住所管辖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以上和解契约成立。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债权人(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债务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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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受益人): 证件名称:□身份证 □军人证 □护照 □其他 证件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常通知送达方式:□挂号信 □本人自取 □平信 □其他 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元整 (小写):¥: 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受益人在信托期间应避免注销本账户,个人账户不得为定期存折或可以无息透支的贷记卡,建议预留活期或定活两便存折、储蓄卡、借记卡等。)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受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客服电话: 客服传真: 网址: 保管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______ 邮编: 投资顾问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 邮编: 投资顾问管理费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部分 商务条款 序号 标题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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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_____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 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 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 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_____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_____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_____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_____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____________________;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____________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且认购户数达到_____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_________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__________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 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 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 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 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 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 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 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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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红协议+股权退出协议.doc 经双方友好协商,双反同意甲方以虚拟股权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 股权 乙方系甲方员工。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权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甲方:XXX全体股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某某某,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系甲方员工。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权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股东是指出资成立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股东享有股权 2、股权:指XXX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XXX万元,一定比例的股权对应相应金额的注册资本金。 3、虚拟股权(干股):指某某制品有限公司对内名义上的股权,虚拟股权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权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此虚拟股权对内、对外均不得转让,不得继承。 4、分红:指某某制品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各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进行分配所得的红利。 二、协议标的 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详见公司章程),甲方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授予乙方X%或X万元的虚拟股权,每股为人民币一元整。 1、乙方取得的X%的虚拟股权不变更甲方公司章程,不记载在甲方公司的股东名册,不做工商变更登记。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权对外作为拥有甲方资产的依据。 2、每年度会计结算终结后,甲方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算出上一年度公司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 3、乙方可得分红为乙方的虚拟股比例乘以可分配的净利润总额。 三、协议的履行 1、甲方应在每年的X月份进行上一年度会计结算,得出上一年度税后净利润总额,并将此结果及时通知乙方。 2、乙方在每年度的X月份享受分红。甲方应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可得分红的50%支付给乙方。 3、乙方的可得分红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4、乙方可得分红的其他部分暂存甲方账户并按同期银行利息计,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或处理: a.本合同期满时,甲、乙双方均同意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在合同期满后的三年内,由甲方按每年X分之一的额度支付给乙方。 b.本合同期满时,甲方要求续约而乙方不同意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的一半由甲方在合同期满后的五年内按均支付;可得分红的另一半归属甲方。 C.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归属甲方,乙方无权再提取。 5.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 四、协议期限以及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1、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可享受此X%虚拟股权的分红权。 本合同期限为 年,于 年 月 日开始,并于 年 月 日届满; 2、合同期限的续展: 本合同于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 3、本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相互独立,履行及解除劳动合同不影响本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4、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权的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 五、协议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如实计算年度税后净利润,乙方对此享有知情权。 2、甲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 3、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4、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及股数以及分红等情况。 5、若乙方离开甲方公司的,或者依据第六条变更、解除本协议的,乙方仍应遵守本条第3、4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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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书 条款i:一般性条款 第1条?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是“?有限合伙产业投资基金”。 第2条公司地址(包括注册的办事处) 1)?合伙企业以及普通合伙人的公司地址。合伙企业以及普通合伙人的公司地址是?,或者是由普通合伙人决定的其他地点,但是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地将合伙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人公司地址的变更告知有限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经注册的办事处。合伙企业在?拥有一个经注册的办事处,普通合伙人有权变更注册的办事处和代表处。 第3条合伙企业的目的 合 伙企业的目的是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预备上市公司的股权以及上市公司定向发售的股权,具体包括这些公司的普通股、可转债、优先股、各种附有选择权的股 权工具等,投资对象包括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的商业联合体(下文总称“投资对象”),合伙企业亦可从事普通合伙人认为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或促 进合伙企业的权益所必需的某些活动以及与此相关的附加事物(例如,进行临时投资)。为了达此目的,合伙企业有权采取任何的、必需的、合适的行动,按照本合 伙协议,普通合伙人可以代表合伙企业行使这些权利。 第4条有限合伙人的条件 有限合伙人需要按照本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的要求履行义务。有限合伙人需要履行提供投资资本的义务。除此以外,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合同或其他的义务以及合伙企业的任何损失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5条有限合伙人的准入 1)?最初交割。最初交割(“最初交割”)将于?年?月?日或在此之前进行,届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对任何平行基金的总承诺金额至少达到?亿元(“最初交 割日”)。在最初交割日,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的权益已被代表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认可,并且将此在合伙企业档案中的有限合伙人一览表中列出(“一览 表”)。为了对先于“最初交割日”的“投资对象”提供资金,根据普通合伙人的决定,隶属于普通合伙人或管理方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在“最初交割日”之前先行为 该合伙企业提供资本进行投资。 2)?随后交割。普通合伙人可以在“最初交割日”的随后一 次或多次交割中同意吸收其他的有限合伙人,允许在“最初交割日”成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增加他的投资额(承诺额),或者增加普通合伙人的投资额(承诺额) (“随后交割”);随后交割只可以在“最初交割日”开始后的?个月内进行(这一时期的最后一天称为“最终随后交割日”)。每个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档案中 的有限合伙人一览表中列出(“一览表”),并受到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 3)?在“最初交割日”之前的对投资对象的投资。在“最初交割日”之前,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普通合伙人依据自己的判断力可以其自己的或其关联资本对投资对象进行投资。 第6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在某种程度上亦可成为有限合伙人,他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或购买有限合伙人所有或部分的权益而成为其受让人,在此情况下,普通合伙人的所有方面以有限合伙人身份进行。 第7条平行基金 除非普通合伙人认为设立平行基金并不恰当,或平行基金并不按照比例分摊费用(包括组织费用),否则,在“最终随后交割日”之前的任何时间,普通合伙人可以创 建一个或多个国内的或国外的合伙企业或实体与本合伙企业同时进行投资(“平行基金”),根据税法、合伙协议等法定文件的约束,“平行基金”将与本合伙企业 一样,依据相同的条件,同时按照比例(以可获得的资本为基础)进行对投资对象的投资。但是,在“最终随后交割日”建立的平行基金均被视为“竞争基金”, “竞争基金”的建立将以条款ⅲ——投资和投资机会中的条款为依据。 条款ⅱ:合伙企业的管理与经营 普通合伙人拥有权力管理、经营、控制以及决策本合伙企业及其事务,亦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从事相关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本合伙企业的管理、经营或控制,并且在相关事务中无权代表本合伙企业。 第1条?普通合伙人的职权 根据相关法律和本合伙协议的条款,普通合伙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或代表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有权为了达到或促进本合伙企业任一或所有的目标,采取他所认为的必需的行动(“职责”)。 a普通合伙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作出关于对投资对象进行投资的调查、选择、谈判、承诺、监督或处理的所有决策; 2)收购、持有、保留、管理、监督、拥有、表决、重组、出售、转换、保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合伙企业持有或代表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股权或其他资产,其中包括对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和各种临时投资; 3) 依据普通合伙人决定的条款和费用条件,在由本合伙企业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业雇用本合伙企业或其他机构的财务顾问、保险商、分销代理 商、经纪人、律师、会计师、分析师、咨询员、鉴定者、职员和资产管理者等,而不管这些人员或机构是否是普通合伙人的分支机构或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的分 支机构另外雇用的人员。普通合伙人有权解雇这些人员; 4)可以为本合伙企业提供贷款; 5)按照比例承担与本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费用以及其他的义务,以其自己的名义或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代表本合伙企业进行支付; 6)提起诉讼、辩护、解决和处理诉讼; 7)为意外事故和为了合伙企业任何其他目的建立储备; 8)根据本合伙协议,将现金或可销售证券或其他资产分配给各个合伙人; 9)准备各种报告、报表,支付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税收,持有不分配给合伙人的基金; 10)保管本合伙企业所有经营和开支的档案和账簿; 11)决定在准备本合伙企业会计或财务档案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惯例; 12)召开有限合伙人会议; 13)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开立、保留和消除银行、经纪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存入、持有和取出基金,以及为了支付的需要提取支票、汇票或其他的金融支付工具; 14)商讨、执行普通合伙人决定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的工具,鉴于以下的考虑,这些合同或协议是必要的;与股权的出售有关;或者为了促进本合伙企业目标的实现,其中包括准予或不准予对上述内容以及相关内容的弃权、同意的决定; 15)执行本合伙企业的解散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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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发行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规范权证上市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权证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发行的权证(代码:_______;简称:_______)符合上市条件,接受其权证上市。 第三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 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现有或者将来新制定、修改的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乙方在权证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履行。 第五条 乙方应当在权证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交纳上市初费,但可免交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交费标准为每只权证20万元人民币。乙方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纳金额的0.03%的违约金。乙方权证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 乙方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及甲方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甲方可视市场的需要,对乙方发行上市的权证实施暂停交易。 第七条 乙方同意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向甲方申请终止权证上市或由甲方终止其权证上市:(一)权证存续期满;(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三)甲方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协议未约定的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有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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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协议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发行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证券法》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________;简称:________)符合上市条件,接受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三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 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现有或者将来新制定、修改的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乙方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履行。 第五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缴纳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金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人民币;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乙方应当在其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交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当月止,按年预交上市月费,每年在收到甲方交款通知后,划交甲方指定帐号。 乙方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纳金额的0.03%的违约金。乙方可转换公司债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 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及甲方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甲方可视市场的需要,对乙方发行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暂停交易。 第七条 乙方对于债券评估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甲方。 第八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协议未约定的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有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执行。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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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协议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发行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证券法》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公司债券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发行的公司债券(代码:____________;简称:____________)符合上市条件,接受其公司债券上市。 第三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 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现有或者将来新制定、修改的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乙方在公司债券上市前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履行。 第五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缴纳公司债券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金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人民币;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债券上市总金额1亿元人民币为基数,每月交纳500元人民币,每增加2,000万元人民币,月费增加1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 乙方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交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当月止,按年预交上市月费,每年在收到甲方交款通知后,划交甲方指定帐号。 乙方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纳金额的0.03%的违约金。乙方公司债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 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及甲方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甲方可视市场的需要,对乙方发行上市的公司债券实施暂停交易。 第七条 乙方对于债券评估机构对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公司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甲方。 第八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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