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出版者):地址: 作品名称: 作品署名: 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的出版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全世界)※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汉文、×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 第二条根据本合同出版发行的作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五)泄露国家机密;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四条甲方的上述作品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内容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五条上述作品的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六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上述作品的誊清稿交付乙方。甲方不能按时交稿的,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日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甲方到期仍不能交稿的,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可以终止合同。甲方交付的稿件应有作者的签章。 第七条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出版上述作品,最低印数为册。乙方不能按时出版的,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日通知甲方,并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乙方在另行约定期限内仍不出版的,除非因不可抗力所致,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和归还作品原件,并按该报酬的%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八条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一方经对方同意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权利,应将所得报酬的%交付对方。 第九条乙方尊重甲方确定的署名方式。乙方如需更动上述作品的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应征得甲方同意,并经甲方书面认可。 第十条上述作品的校样由乙方审校。(上述作品的校样由甲方审样。甲方应在日内签字后退还乙方。甲方未按期审校,乙方可自行审校,并按计划付萤因甲方修改造成版面改动超过%或未能按期出版,甲方承担改版费用或推迟出版的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采用下列方式及标准之一向甲方支付报酬: (一)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元/每千字×千字+印数(以千册为单位)×基本稿酬%。或 (二)一次性付酬:元。或 (三)版税:元(图书定价)×%(版税率)×印数。 第十二条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付酬的,乙方应在上述作品出版后日内向甲方支付报酬,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或 以一次性支付方式付酬的,乙方在甲方交稿后日内向甲方付清。 或 以版税方式付酬的,乙方在出版后日内向甲方付清。 乙方在合同签字后日内,向甲方预付上述报酬的%(元)。※ 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报酬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付酬的义务。 第十三条甲方交付的稿件未达到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要求,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修改,如甲方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修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预付报酬。如甲方同意修改,且反复修改仍未达到合同第五条的要求,预付报酬不返还乙方;如未支付预付报酬,乙方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向甲方支付酬金,并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上述作品首次出版年内,乙方可以自行决定重萤首次出版年后,乙方重印应事先通知甲方。如果甲方需要对作品进行修改,应于收到通知后日内答复乙方,否则乙方可按原版重萤 第十五条乙方重萤再版,应将印数通知甲方,并在重萤再版日内按第十一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 第十六条甲方有权核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报酬的账目。如甲方指定第三方进行核查,需提供书面授权书。如乙方故意少付甲方应得的报酬,除向甲方补齐应付报酬外,还应支付全部报酬%的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如核查结果与乙方提供的应付报酬相符,核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图书脱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萤再版。如甲方收到乙方拒绝重萤再版的书面答复,或乙方收到甲方重萤再版的书面要求后月内未重萤再版,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上述作品出版后日内乙方应将作品原稿退还甲方。如有损坏,应赔偿甲方元;如有遗失,赔偿元。 第十九条上述作品首次出版后日内,乙方向甲方赠样书册,并以折价售予甲方图书册。每次再版后日内,乙方向甲方赠样书册。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注册号: 类别: 申请日期: 申请号: 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收费标准:出具商标证明费100元。 3、共有商标申请证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授权。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参考文本)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⒈战争或军事行动; ⒉核事件或核爆炸; ⒊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⒋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⒈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⒉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⒊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
许可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含地区号): 国籍: 是否再许可: 被许可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含地区号): 国籍: 代理组织名称: 许可使用合同生效日期: 许可使用合同终止日期: 商标注册号: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许可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注: 1、许可使用合同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栏目。 3、收费标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300元。 4、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 5、共有商标许可,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 6、再许可人提出备案申请的,应将其有关情况填写在许可人相应栏目,并在是否再许可栏目中注明。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第一条?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2)雷电、水灾、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盗窃?; (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 (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6)换置、修理或矫正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 (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 (10)文件、账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 (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2)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 (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限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二、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三、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四、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补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五、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发手续。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索赔和赔款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质权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含地区号): 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组织名称: 出质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含地区号): 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组织名称: 质押商标注册号: 申请质押原因: 质押担保主债权种类: 质押担保主债权数量: 评估价值: 质押价值: 质押期限??自:至: 质权人章戳(签字):???出质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栏目。 2、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 3、共有商标质押,"出质人"一栏需填写代表人名义,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
股票期权协议书 甲方: 乙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就股票期权赠与、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承诺从______年开始在三年内向甲方赠与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具体赠与数量由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决定。甲方可在指定的行权日以行权价格购买公司的普通股。 第二条股票期权有效期为五年,从赠与日起满五年时股票期权将失效。 第三条股票期权不能转让,不能用于抵押以及偿还债务。除非甲方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才可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其持有并行使相应的权利。 第四条甲方有权在赠与日满两年开始行权,每半年可行权一次。 第五条甲方在前六个行权日中的每个行权日拥有赠与数量1/6的行权权利,若某一行权日未行权,必须在其后的第一个行权日行权,但最后一个行权日必须将所有可行权部分行权完毕,否则,股票期权自动失效。 第六条甲方若欲在某个行权日对其可行权部分实施全部或部分行权,则必须在该行权日前10个交易日缴足现款。 第七条甲方在行权后才成为公司的注册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的权利。 第八条当乙方被兼并、收购时,除非新的股东大会同意承担,否则甲方尚未赠与的部分停止赠与,已赠与未行权的部分必须立即行权。 第九条当乙方送红股、转增股、配股、增发新股或被兼并等影响原有流通股东持有数量的行为时,需要对甲方持有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办法参照《股票期权计划》。 第十条当甲方因辞职、解雇、退休、丧失行为能力、死亡而终止服务时,按照《股票期权计划》处理。 第十一条乙方在赠与甲方股票期权时必须以《股票期权赠与通知书》的书面形式进行确认,甲方须在一个交易日以内在通知书上签字,否则视为不接受股票期权。 第十二条甲方行权缴款后必须在行权日前以《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乙方,同时必须附有付款凭证。 第十三条甲方向乙方保证理解并遵守《股票期权计划》的所有条款,其解释权在乙方。 第十四条乙方将向甲方提供《股票期权计划》一份,在该计划的有效期间,若计划的条款有所变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该等变动的全部详情。 第十五条本协议书所指的股票期权是给予甲方的一种权利,甲方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乙方的流通a股。 第十六条本协议书所指的行权是指甲方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乙方流通a股的行为。 第十七条本协议书所指的行权价格是指甲方购买乙方流通a股的价格,等于赠与日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所指的赠与日是指乙方赠与甲方股票期权的日期。 第十九条本协议书所指的行权日是指持有股票期权的甲方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购买乙方流通的a股的日期。 第二十条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书未尽之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以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某股份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名称: 类别: 原申请号: 原申请日期: 撤回商品/服务项目: 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共有商标撤回,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授权。 3、撤回部分商品,填写"撤回商品/服务项目"一栏,全部撤回无需填写。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章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章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七章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章 投保人义务
异议申请人名称: 代理组织名称: 被异议商标: 初步审定号: 类别: 异议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国内申请人不需要填写英文。 3、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国际注册号,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摩托车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摩托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摩托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摩托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摩托车,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八条 保险摩托车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附件: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 1、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时使用的申请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此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应打印、印刷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 3、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5、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可加保乘客意外伤害责任险、驾驶员意外伤害险 基本内容:负责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除外责任:①下列损失: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②下列财产损毁: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争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作废和财产损毁。 ③下列原因: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④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鹪、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起讫:保险期内 保险金额: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
甲方(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被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签订并生效,签约双方是(名称)(许可方),(公司的所在地名)其主要营业处在(地址),和(名称)(被许可方),(公司所在地名),其主要营业处在(地址)。 第一条?定义 1.“产品”(或“服务”)指的是(用必要的和适于本许可实际情况的专门术语进行描述)货物(或服务),这些货物(或服务)是与许可方正在使用而被许可方将要使用的商标相联系的。 2.“许可商标”指的是(标识正被许可的商标),如附录a所示。 第二条?背景说明 关于其产品,许可方已经选用并正在使用本许可商标,该许可商标已经注册或已经申请注册如附录b所示。 许可方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和财力已获得并保持着独一无二的以许可商标出售其高质量货物的良好信誉。 被许可方认识到本许可商标的价值及其有效性,希望从许可方得到非独占许可。 许可方愿意将该许可商标的非独占许可授予被许可方。 第三条?授权;所有权 1.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非独占许可证:在附录c中充分描述的产品制造和销售中,被许可方可以使用本许可商标。 2.第三条第1款授予的许可证是有限制的(具体规定被许可方限定的工厂或地点生产,以许可商标销售的产品)。 3.按第三条第1款授予的许可限于地域范围(具体规定的被许可方以许可商标向第三方和分公司或其他有关的公司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地域范围)。 4.按第三条第1款授予的许可不赋予被许可方让他方为其制造产品的权利。(若赋予这种权利,即被许可方可以让附属或有关的公司为其制造产品,或分许可给第三方,则这样的权利应加以特别规定)。 5.被许可方确认许可方本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保证尊重和维护这一所有权,在许可商标的使用中被许可方保证不损害许可方的名誉和利益,被许可方理解并同意:除本协议规定的许可商标的使用权外,本协议未授予被许可方任何别的权利、资格或利益。被许可方不怀疑许可方对本许可商标的所有权或本协议的有效性。 第四条?许可期限;终止后的权利和义务 1.若不是按规定提前终止,这里授予的许可将自生效日起持续_______年。 2.如遇下列情况,许可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需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被许可方;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重大条款;被许可方宣告破产或肯定无偿付能力;被许可方指定接管人或受托人占有其资产或政府当局查封了被许可方的财产;被许可方进行拍卖或甩卖;被许可方与别的企业合并。 3.协议的终止 a?这里授予的许可证应按规定终止。 b?协议终止后,被许可方不得以许可商标或任何易于产生混淆的类似商标的名义宣传或销售任何货物、宣传或提供任何服务、保留采用任何业务名称,或进行其他活动。 c?协议终止后,被许可方应停止一切自认为有许可商标使用权的活动,停止一切自认为与许可方相联系的活动;除了万一因被许可方违反协议,许可方终止许可外,对于终止日前收到的定单、被许可方可以照常供货。 第五条?报酬 1.当事双方确认协议关予报酬的规定是充分的适当的。 2.在本协议生效日后________天(例如10天)内,被许可方应付给许可方____________美元。 3.被许可方同意因在推销产品(服务)中使用许可商标而支付使用费,使用费按被许可方销售额的____________%计算。每月15日前支付,按上个月总销售额计算使用费。申报上月总销售额的同时应支付上月的使用费。总销售额不应包括附加税、营业税或由被许可方向顾客收集的其他税。因这些税款只是附加在产品价格上由被许可方收集并付给政府的。 第六条?财会帐目 使用许可商标或与之有关的货物(或服务)的销售情况被许可方应作完整而精确的记录,并加以妥善保存。唯一的目的是用于确定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按照本协议得到了正确执行。许可方或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及正常营业时间内审查被许可方的帐目,审查费用由许可方自己负担。若发现差错超过5%(按报告的总销售量计算),则被许可方应赔偿许可方全部的审查费用,包括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和许可方派出的审查人员工资等。 第七条?质量标准和保持;商标使用方式 1.所有使用许可商标的货物,其制造、宣传和销售必须与许可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一致,其规格列于附录c中,不过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许可方可随时予以修改。 2.被许可方同意在维持许可方的标准和控制其所销售的所有与许可商标有关的货物的质量和性能方面与许可方合作。 a.许可商标产品在初次投放市场或初次进入商业流通之前,任何使用许可商标的广告和文字材料发表之前,应将这种产品的样品或这种广告或文字材料的样本送交许可方认可,许可方不得无理扣留。许可方在收到所述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将认可或不认可的意见以书面方式告诉被许可方。如果不认可,则许可方应说明其理由。 b.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适当时间,一旦许可方提出要求,被许可方应及时向许可方提交许可商标产品其宣传广告的样品或样本。如果该产品或广告不符合许可方的规格和标准,许可方可行使其否定权,被许可方则应停止销售这种被否定的产品,停止使用这种被否定的广告。被许可方必须克服产品和广告上的缺点,并再次谋求许可方的认可,才能重新开始销售该产品和使用该广告。 3.被许可方同意,仅以许可方规定的方式或形式使用许可商标,在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认可前,不在许可商标上添加任何别的标记。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末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